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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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甬梅保党[2010]4号

【发布部门】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02

【实施日期】201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梅保党〔2010〕4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经党工委研究,决定对管委会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

2010年8月2日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关于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的要求,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为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梅山保税港区党工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管委会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实事求是,有责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

(四)集体领导责任与个人领导责任相结合;

(五)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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