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文件汇编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50
三条 改
1.2-2.4 0.6-0.9
40
建后的矿井
30 的服务年限
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
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
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
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 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 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 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 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 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 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 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 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 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 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 方可上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阳泉矿区七元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9〕1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阳泉矿区七元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阳泉矿区七元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9〕1611号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山西阳泉矿区七元煤矿项目核准的请示》(晋发改能源字〔2018〕40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晋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七元煤矿项目(项目代码:2018-000052-06-02-003212)。
项目单位为阳泉煤业集团七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
三、七元煤矿建设规模500万吨/年,煤炭产品通过矿区集中选煤厂进行洗选。
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中部,采用立井开拓,分区式通风方式,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
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煤矿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白家庄220千伏变电站和鹿泉22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55.99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7.07亿元,占总投资的30.5%,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38.9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3]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施行日期2013.04.07文号晋政发[2013]14号主题类别矿产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3〕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煤矿办矿水平大幅提升,进入了大矿时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精神,全面提升我省矿井现代化装备和水平,提高煤炭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生态化水平,现就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煤炭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但全省煤矿整体建设水平还不够高,在建设理念、技术装备、组织管理、人员素质、矿区生态等方面,与国际、国内先进煤矿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大矿时代”煤炭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尽快建成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生态环境优的现代化矿井,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升煤矿科技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需要;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同时,加快现代化矿井建设,既可以拉动投资,又可以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带动我省煤机等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对于发挥煤炭对全省经济增长的骨干、支撑、带动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晋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煤矿·文件汇编目录全套资料
1、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2、采矿许可证3、企业名称核准4、矿井地质报告批复5、<<矿井地质报告>>联合会审意见书6、矿井初步设计批复7、矿井初步设计联合会审意见书8、矿井安全专篇批复9、矿井安全专篇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10、矿井开工建设批复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1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1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1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批复15、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1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17、环境影响报告的初审意见书18、环境影响报告监测报告19、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20、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21、环保专篇的批复22、环保专篇的评审意见书23、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意见24、联合试用转登记卡25、联合试用转进行备案登记的函26、消防专篇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28、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29、储量核查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书30、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意见书31、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的说明32、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表3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的评审表34、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3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36、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评审意见书37、关于、、、、、、、煤业等三座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的批复38、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忻州市2011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的通知39、关于忻州市2011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40、瓦斯监控、人员定位、产量监控三大系统的批复41、山西省煤炭监理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42、山西省煤炭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43、山西省煤炭监理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44、山西省煤炭监理有限公司备案证明45、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中标通知书46、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工合同47、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48、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备案证明49、山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50、山西、、、、、、建设工程公司朔州分公司施工合同51、山西、、、、、、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52、山西、、、、、、有限公司备案材料53、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及主要人员资格证。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建设标准,以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对煤矿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和环境影响评价,煤矿应选择地质条件稳定、环境适宜的地方进行建设,避免选址上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煤矿设计标准是煤矿建设的关键环节。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煤矿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矿井结构、采煤工艺、通风系统、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再次,煤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标准也是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的发生。
此外,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还对煤矿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煤矿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煤矿建设不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总的来说,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是对煤矿建设全过程的严格要求,旨在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提高煤矿建设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山西省煤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只有严格遵守煤矿建设标准,才能确保煤矿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为山西省煤矿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附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6年8月29日颁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法于1992年11月7日颁布,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行政法规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务院) 本通知于2007年8月31日公布3、《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本规定自2005年9月3日公布并实施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0年11月14日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本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本规定于2001年4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5月19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14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办法于2003年7月2日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规定于2003年6月20日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晋政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我省是国家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多,部分煤矿职工仍居住在住房条件简陋、基础设施匮乏、居住环境恶劣的棚户区,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根本上改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棚户区改造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矿区生态建设相结合,把棚户区改造为新型住宅小区,让煤矿职工及家属住进新楼房。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要按照改造规划和计划,优先改造破损程度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棚户区,既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好改造的节奏,保持社会稳定。
分散的棚户要向城镇集聚,促进城镇化率的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要严格监控成本,严格控制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保本微利。
3.坚持个人出资,企业或政府补助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安置住房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费用。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
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
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二、加快审批环评报告,确保煤矿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前期工作,按期将矿井环评文件上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晋政发〔1986〕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通知(1986年5月5日晋政发〔1986〕2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地方煤矿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宏观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煤炭产量增加过快,存煤增多,资金呆滞,原材料浪费严重,事故频繁,经济效益下降。
为保证我省地方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煤炭产、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要坚持执行“以销定产,整顿提高,加工转化,稳产增收”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煤炭的生产和运销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实行统一管理,努力使煤炭生产的发展同交通运输条件和市场情况相适应,做到产、运、销大体平衡,使产品能转化成商品,体现出真正的经济效益。
二、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以销定产,加强对煤炭生产的计划管理,做到产、运、销、存一本帐。
国家计划的煤炭产量剔除不合理存煤的数量后,作为我省排产计划的煤炭产量。
在不突破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省经委、煤炭厅、煤炭运销总公司和山西煤管局要掌握好季度、月度计划,尽量做到均衡生产,各地(市)、县和基层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层层加码,煤炭企业不得盲目超产。
运销部门要按计划组织运输和销售;银行、物资部门要按计划安排资金和组织物资供应。
无计划和超计划生产的,信贷部门不贷给流动资金,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运销部门不安排运输和销售,煤炭企业不得发放吨煤奖。
同时对超计划生产的煤炭,要相应从下一计划期的生产任务中扣减。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计划时,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计划下达单位调整。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山西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煤矿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煤矿建设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资源的特点和规模,同时结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首先,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煤矿建设的合法合规。
在煤矿选址和规划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等因素,避免选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建设。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充分考虑矿井的安全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矿井布局和生产工艺流程。
其次,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矿井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矿井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应当注重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求充分考虑煤炭资源的质量和储量,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和工艺流程,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煤矿建设单位加强矿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矿井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综上所述,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确保煤矿建设达到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煤矿建设标准,才能有效保障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煤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晋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土资源部函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加强晋北等9个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强化大同等51个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淘汰落后产能,是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减少煤矿数量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兼并重组整合目标。
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由原来的1500座调整为1000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二、落实兼并重组整合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这次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
2009年是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关键一年,11个市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目标任务、进度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按季度进行通报。
山西省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立规
落 实任 务分工 。¥ 1 月8 日, 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 市监察 局局长 王海 协 作 ,
处、监察处分别汇报了土地储备开发及市场交易监管
和风险 防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推进行政 审批制度
河北省探矿恢 复 向民资开放
河北省于近 日 发布 《 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
改革、行政监察等工作,并就土地储备资金安全、国 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鼓励 、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 土资源执 法难 点 、如何 更好地发挥双方作 用遏制违法 本进 入河北矿产 资源勘查 开发建设 企业 ,山西省煤炭 有关会议要求 , 在国土系统进行任务分解 , 明确局内 工业厅还制定 出台了 《 关于创 优发 展环境精简竣 工验 各项 工 作牵 头部 门 ,组 织专 门技 术力 量推 进各 项 工
收程序的实施办法 》 。 固
作 全面 落 实 ;三 是 积极 主动 与 国土资 源部 有关 司局
沟通协调 ,明确 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程序和报国务院
北京市监察局在 国土-  ̄ 1 ] l l 专题调研
平带队就进 一步提升政务服 务、优化政 务环境 工作到 北京市 国土局 专题调研 。储备 中心 、执法 总队 、法制
备案要求, 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四是会同中关村管委
会 和市 规划 委 等相 关部 门 召开 专题会 议 ,加 强部 门
可安排市 、县财政 出资的勘 查项 目,在 设区市 国土 资 源主管部门备案后 ,进行预 查 、普 查 ,地质勘查报告 评审备案后编 制采矿 权设置方案 ,以招标 、拍卖 、挂
根据垂 直管理 的实际 ,充分利 用清权 确权成果 ,以基 层科队 站所为重点 ,积极探 索权 力运行科学化 、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27施行日期2015.08.27文号晋政发〔2015〕37号主题类别煤炭及煤炭工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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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文件汇编
汇编时间:2009年5月5日
目录
1、关于办理申请《开办煤矿》审批的规定(试行) (1)
2、关于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的规定(试行) (4)
3、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12)
4、关于办理《矿井改扩建(包括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
审批的规定(试行) (15)
5、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查的规定(试行) (18)
6、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 (21)
7、关于办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查的规定 (25)
8、关于审查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27)
9、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32)
10、关于办理《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的规定(试行) (34)
11、关于办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的规定(试行) (37)
1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
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83号 (40)
1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42号 (43)
1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
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 (48)
15、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抽放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871号 (59)
16、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64)
17、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
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 (69)
18、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1)
19、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4]119号 (79)
21、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井计征产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煤[2008]39号 (85)
22、《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87)
23、省财政厅公布2009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 (97)
2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2号 (98)
25、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39号 (104)
26、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111)
27、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117)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87号 (122)
29、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
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123)
30、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135)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140)
32、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第58号 (144)
33、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
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149)
3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 (155)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160)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
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8〕167号 (162)
3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164)
38、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96号 (170)
3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
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 (175)
4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关于加强煤炭
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通知晋煤规发[2006]269号 (179)
41、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晋煤规发〔2007〕145号 (183)
4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
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 (186)
43、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2号 (191)
4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政发[2008]18号 (209)
4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 (218)
46、地质报告(包括新建、改扩建、
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批 (241)
4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