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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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新交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规〔2020〕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海事)局、质监局,厅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建设管理处、通信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失信行为修复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发布、修复、退出程序,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用修复。

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实际,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2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课件
A.857(20)决议); 23
VTS辖区事故内部评估指南(暂行)
4、评估组织及要求 v 4.1评估组织 v 4.1.1评估工作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
法》中的事故等级分三级进行管理。 v 4.1.2评估工作由专门的评估小组组织实
施 v 4.1.3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属VTS辖区事
故的内部评估工作。
2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v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v (一)恶劣天气; v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v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v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v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v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v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v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v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v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9、改进措施的落实 10、相关要求 11、应用
32
直属海事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内部
管理办法
v 第一章 总 则 v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作用,全
面规范VTS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VTS系统服务能力和水平,全 面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v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海事系统所属VTS系统的内部运行管理行为。 v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VTS系统是指由海事主管机关公布并实施的,旨在保 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船舶交通效率,能实现船舶动态 监管,并能为船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v 第四条 VTS系统是海事监管现代化的主要技术手段,VTS中心是海事动 态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服务的信息中心、协调中心和指挥中心。 v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以VTS中心为核心,以建立对VTS区域全方位覆盖、 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为目标,充分发 挥VTS系统作用,提高海事监管效能。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

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公司提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倡导航运公司模范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激励航运公司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建设“我要安全”的航运企业安全文化,进一步提升海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评选、年度评价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年度评价、资格撤销的复核、相关结果发布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和年度评价的受理和初审、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证书年度签注、待遇落实及相关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诚信航运公司评选第五条申报安全诚信航运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且最近3个年度未因安全管理原因被跟踪审核、附加审核或安全管理约谈,海事信用信息评定结果不低于A级;(二)最近3个年度,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持有国际和国内双证的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国内航运公司每年审核发证机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数量(不含代表船)不超过全国平均数;(三)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未发生船旗国检查滞留情况,且船舶安全检查平均单船缺陷数不超过当年全国的平均单船缺陷数;(四)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未发生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件)(含污染事故,下同);(五)最近3个年度所管理船舶(包括在船船员)无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无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发生向海事管理机构漏报公司及所管理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件)、船旗国滞留、海事行政处罚、影响安全管理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未发生遗弃船员、欠资欠薪等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及违反海事劳工公约规定的相关船东责任等问题。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区各有关企业: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一)核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截至2022年3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浙海船员〔2012〕1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船员和船员服务从业机构的守法、敬业和诚信意识,规范船员和船员服务从业机构的行为,提高船员综合素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提升船员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报备拥有自有船员的航运公司(以下简称为“单位”)和注册船员(以下简称为“船员”)涉及船员管理的信息采集、传递、使用和信用级差评定、级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浙江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和船员信用级差评定和管理。

各分支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单位和船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传递,并按照评定结果实施级差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船员信用级差的评定工作遵循“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信用级差评定结果以白名单和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所获得的单位和船员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安全任职等信息,对照评定要素,确定白名单和黑名单。

第二章信用级差评定要素第六条对单位和船员的信用级差评定,应充分考虑本章列明的相应评定要素。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信用级差评定要素:(一)资质条件的保持,包括:1、法人资格;2、办公场所;3、专职管理人员;4、专职业务人员;5、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6、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7、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8、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9、服务业务报告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10、应暂停资质证书行为。

(二)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包括:1、船员基本情况维护;2、配员情况维护;3、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维护;4、船舶配员或劳务派遣协议;5、为已经有用人单位的船员提供船员服务;6、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及必要支持情况;7、船员服务协议;8、自有船员劳动合同;9、船员劳动报酬及船员服务费用;10、诚实守信情况;11、非法经营行为;12、船员名册及信息报备。

“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落实《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9年3月17日在天津组织召开了“实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座谈会议。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建设主管处室负责人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部海事局、部救助打捞局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代表共46人参加了座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主持。

会议代表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标准》)两个文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要点(讨论稿)》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和管理构想(讨论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交流了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保障我国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以来,水运工程建设成绩斐然,基本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求。

但是,就市场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市场诚信方面存在不良行为,在招投标管理、资质管理和履行合同等方面都有所表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亟需加强管理。

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加强市场监管和解决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的部署,落实李盛霖部长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保障良好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1
2
3
说明:
1、良好行为信息的加分“次”是指在评价周期内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次数。

针对同一事件受到表彰的,不重复加分,按最高标准进行加分。

2、不良行为信息的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次数。

不良行为能够整改的,同一经营人同一事件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不良行为,可再次扣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两个以上扣分事项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标准进行扣分。

3、扣分事项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扣分信息。

同一次不良行为被多部门记录报送的,不重复扣分。

4。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21〕251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我局制定了《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证便民”、深化海事“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海事政务服务便利高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下同)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直属海事局按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对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控制风险的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PPT课件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PPT课件

《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
定,并202通0/3/2过9 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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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有何新变化?
•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 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 台的搭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 评定,与现行的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 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 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对安全诚信船 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舶进行检查 ,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信 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 理。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解读
2020/3/29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背景
•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2017 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2020/3/29
2
背景
抽查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不能代替或者免除航运
公司、船舶、船员、船检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船舶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
律2020责/3/29任和义务。
4
框架
• 总共有七章57条,分别为:
• 总则(9条) • 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 • 船舶安全监督(23条) • 船舶安全责任(9条) • 法律责任(6条) • 附则(2条)
人或经营人处5000到5万的行政处罚。
• 。2020/3/29

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

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杜绍娟【摘要】《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如何有效开展履约工作,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日益成为海事管理机构积极思考的问题.文中从海事管理机构的角度出发,对我国船员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思考和研究,总结海事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的基本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海事管理机构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海事管理;船员权益;船员权益保障;海事劳工公约【作者】杜绍娟【作者单位】连云港海事局,江苏连云港 222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6.2一、绪论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船员在航运发展的过程中起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他们是航运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是航运安全的基础保障。

然而考虑到船上特殊的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及职业风险等因素,加上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船员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完全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船员的职业生涯中,他们与行业主管机构海事局接触最多,所以当其遇到侵权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海事机构寻求帮助。

实际工作中,海事机构也经常会接到船员投诉电话或接待船员现场维权投诉,投诉内容最多的就是劳动合同纠纷、船员工资拖欠不发、船员证书被扣留、不给船员办理离船解职手续等。

这些投诉内容中,属于海事机构管理权限的海事机构尚可以及时给予解决,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如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海事机构往往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而当船员好不容易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却又常常被告知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或以其他各种理由搪塞,导致船员维权无门。

随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以及我国政府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的日益重视,海事机构逐步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工作,从而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从海事管理机构的角度出发,梳理总结海事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的基本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终提出海事管理机构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我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深入推进水运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部近期对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扩展了信用信息范围,完善了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增加了监理资质网上审批功能。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本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本系统作为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子系统,自2019年3月25日起正式上线运行(登录网址/syjs/)。

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关闭,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停止更新,仅提供查询。

(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等文件规定,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等信息管理工作。

对于从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导入本系统的2013年以后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查漏补缺、审核确认;2013年以前的项目信息,须于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采集填报和审核确认。

(三)部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属单位和行业协会各分配1个一级账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设置二级账户并赋予二级账户的工作权限;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可在本系统自行申请账户,在本系统试运行期间注册过的账户和公路水运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系统中的监理工程师账户可继续使用,密码保持不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浙交〔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56号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安全等级评定标准2.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绿水积分记分标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6日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障水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加强船舶安全动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遵循依法实施、公正公开、协同高效、清廉便民的原则,加快构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内河运输船舶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体系,提高船舶差异化监管和精细化服务水平,推动内河航运安全绿色发展,切实优化海事营商环境,护航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

二、船舶安全等级评定船舶安全等级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与海事信用管理和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等制度相衔接,对内河运输船舶进行综合质量动态评定,依法确定的安全等级。

(一)评定对象。

在我省地方海事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内河运输船舶。

(二)评定标准。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严防撞桥事故发生;加强事故应急救
援和事故调 查处理 工作 中国海事 局印发 《 关于公布现 行有效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清单的公告 》
《 关
[ 日 巍 生产卫
撒 Ⅱ 》
《 办法 》,海 事管理机 构将根据行政 服务对 象发 生的海事行政 处罚、水上 交通事故 责任 、 船 舶安全检 查滞 留 、
g o v . C O) ,进 行 企 业 用 户 注 册 并 凭
在 离港前 均应 向所在地 海事管理机构 进行 专项信息报告 ,上一港 为国外港 口的在 办理进 口岸手续时报 告 中国海事局印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碰撞 工作 的通 知》
法》 《 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 生产事g c c , g 患治理 暂行 办法 》 《 公路 水路行 业 安 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 办法 》 适 用于
公 路 水路 行 业 安 全 生产 风 险辨 识 、评
用户 名 、密码进 入后 ,开展 业务 申 请 和 信 息填 报 同 时将 纸 质 申请 材 料 报 送 给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交通 运输 主管
5月 1 ( 1 日 , 中 国 海 事 局 印 发 《关 于进 一 步加 强 防碰 撞 工作 的通 知》 通 知指 出 ,四 月份 以 来 , 中
他风险六 个类型 风险等级按照 可能
响 ,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人民群众
生命 财 产安 全造 成重 大损 失 、为进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 》 5 月1 9 日,中国海 事局 印发 《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导致安全 生产 事故 的后 果和概率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并具体指导 、监督 下一级 海事管理机
构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 办法 自印
发之 日 起 施 行
《 规 定 》建立 了防止船舶污 染水域承
诺 、不良信 用记 录、黑 名单 、不 良行 为公示 、行 为劝阻、业务指 导等 多种
综合治理方式 ,设置 了船 员协会 、船
机 关开展船舶 登记 的业务范 围由中国
案执行情况检 查 近期 ,交通运输部
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
执 法责任追究适用此规定 . 规定所称
国海事局 负责港 口建设 费征收工作的 组 织和实施 直属海事局 负责辖 区内
港 口建设 费的征收工作 港 口建设 费
对检查 中发现存在 未报备运价或 未按
报备运价执 行违法违规经 营行 为的1 4
中 国海 事 局 印 发
《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 登记 管理 ,规 范船舶 登记行 为,中国海事局对2 0 1 5 年颁 布的 船舶 登i L s - 作规 程 》进行
了修订 ,并于2 月…日印发实施 规程
信息 中国海事局统一 负责全国海事
行政执法结 果信 息公 开管理 工作 各
中国海事局印发 《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
工作 ,进一步规 范征收行 为 ,中国海
公众参与治理方式,强化社会监督,
拓 宽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 渠道 ,为公
众依 法 、高效 、便利地参与 防止船舶 污染水域治理工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 编辑 :刘艳 利 )
事局对2 0 1 1 年印发的 《 港口建设费征
事故发生 ;深入开展隐患排 查 台 理, 抓好 源头管理 ;加 大现场监督检查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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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海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事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主管全国海事系统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全国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 建立海事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三) 建立海事系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四) 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五) 负责海事信用信息与国家信用信息对接工作。

第六条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管理。

(二) 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三) 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四) 负责按规定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五) 负责对接地方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工作。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集下列基础信息:
(一) 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上水下施工单位等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二) 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书信息。

(三) 人员的个人身份证信息; 人员证书信息等从业人员资格信息。

(四) 海事规费义务缴费人及具有配合义务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信息。

第八条海事信用信息主要有:
(一)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二)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三)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信息。

(四)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信息。

(五) 不按照规定缴纳海事规费信息。

(六) 其他海事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涂改、遮挡船名,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肇事逃逸,不按照规定缴纳海事规费,在考试中作弊,属于严重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条采集海事信用信息应当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海事信用信息评价适用于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水上水下施工单位,海事规费义务缴费人及具有配合义务的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海事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AA、A、B、C、D,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不良信用行为严重程度确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值和有效期,制定并适时调整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100 分,实行记分扣分制。

第十四条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95 分及以上为AA 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90 分及以上95 分以下为A 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5 分及以上90 分以下为B 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0 分及以上75 分以下为C 等级,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对象得分70 分以下为D 等级。

第十五条海事信用评价根据海事信用信息采集、记分标准、评价机制,由海事信用信息系统即时生成、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海事信用信息及评价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 向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

(二)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向社会公开,依申请接受查询。

(三) 海事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海事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公开,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地市级、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申请受理查询。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公开应当符合国家保护合法权益的法规。

第十九条应用海事信用评价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激励措施可以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安全监管安排等。

惩戒措施可以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把海事信用信息评价纳入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系统,实行统一、高效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海事信用评价接入海事信息化系统,为海事分类监管和实时监管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异议复核申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海事信用信息评价可以通过信用信息有效期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文见参考资料链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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