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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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分类

保证合同的分类

保证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
1. 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合同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

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2. 根据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可以分为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以及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等形式。

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则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并在其中写明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担保书则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合同还可以分为对人保证和对物保证。

对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担保,而对物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对特定物的交付或返还进行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保证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证方式。

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商业和贸易中常见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在债务发生风险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

一般担保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它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担保人同意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

一般担保合同的特点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他人的债务,而不会对其个人财产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默认债务,债权人可以寻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相比之下,连带担保合同是一种更严格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直接的,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根据需要追索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财产。

连带担保合同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连带担保人可以立即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然而,对于连带担保人来说,这种形式的担保可能更具有风险,因为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而受到影响。

担保合同的签订对于商业交易来说至关重要。

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合同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使其在风险发生时不会丧失权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担保合同可以帮助他们获得融资支持,因为债权人有更多信心能够获得自己的权益。

对于担保人来说,担保合同可能是一个商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帮助他人获得融资来获取额外收益。

然而,担保合同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可能需要为其承担巨大责任。

这对于担保人的个人财产和声誉可能造成影响。

另一方面,即使签订了担保合同,债权人也不能保证完全获得其权益。

如果担保人无力或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索其权益。

综上所述,一般担保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两种担保形式。

它们在帮助债务人获得融资支持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然而,担保合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需要各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谨慎考虑和评估。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出现还款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具的一项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借款人胡某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签署了一份保证人担保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

然而,在胡某还款期间,该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呢?1. 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人违约时负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一种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也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只能追索保证人所明确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不足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追索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3. 担保责任此外,在担保责任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不会承担被担保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须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因此,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该公司只需承担保证人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承担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表现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距所在。

一般保证虽然对保证人风险较低,但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举例通俗易懂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法律上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履约行为作出担保,但是其本质和效果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者的区别,让我们通过举例来说明。

我们来看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中的特定行为作出担保,一般保证只针对特定的履约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小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但银行要求小明提供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就可能会提供一般保证,保证小明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只是针对贷款的还款行为,而并非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担保。

接着我们来看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它和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是针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乙、丙三人合作开餐馆,他们需要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并且需要向房东支付房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支付房租,那么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将要对房东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乙方能够按时支付房租,但丙方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我们详细地了解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对特定行为作出担保,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作出担保。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利益并有效履行合同义务。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更深入的理解。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商务合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

我们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并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在保证担保方式里面,就包括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其中作为连带担保人,那么与债务人之间承担的就是一个连带的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

那这个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第十七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 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有哪些(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

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

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

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

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

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

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

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

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

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亲戚或朋友为了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需要你为其提供担保。

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就是签名而已,还有的人是因为不好意思拒绝而为别人担保,殊不知担保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如果不谨慎,可能为自己招来很多麻烦。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来了解一下吧!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一般来说,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当债务人在法院诉讼后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则是指,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其中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的限制。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解析。

一、保证责任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一般保证的定义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追索权利之后,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时才需要履行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自行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系,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追索到担保人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履行责任。

2. 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需要履行责任,履行程度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履行程度较重。

3. 縻依据的不同一般保证是依据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需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能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1. 一般保证的适用场景一般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信任,债务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较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出现,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前,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也是保证合同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2.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保证人的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保证合同的要件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3. 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4.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追偿时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保证合同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案例: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李某提供担保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并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如约偿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张某无能力偿还该借款后,才为其偿还借款。

张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借款的财产,王某应起诉张某而非起诉他,且借款期限已届满,王某已无权请求自己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遂判决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解析:《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另外,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即在2009年9月之前,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

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责任指的是大家分享: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一、作为担保人一般担保是什么意思【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担保人的设立】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2、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先有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就是:前者的保证程度没有后者的保证程度强。

从保证前面的定语就可以看出来,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时比较常见的,比较平常的,连带责任,特别是责任二字,就说明这个保证是强调责任的。

我用例子来说一下他们的区别。

签保证必须是三方,甲乙丙。

甲是债务人,乙是保证人,丙是当事人。

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认识,甲找乙借钱,乙没有钱可以借给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钱给甲,于是乙作为保证人,写下保证合同。

如果写下的是一般保证合同,甲没有按规定还钱给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让乙去催甲还钱,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让甲还钱,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让乙还了甲欠丙的钱。

如果写下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丙可以去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让他还了甲欠丙的钱,这就相当于甲和乙就是同一个债务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都基于诚信。

一旦有人利用诚信去进行不诚信的行为,以此谋取。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是指在有些交易中,某一方为了使交易顺利进行,需要提供一种担保措施,用于保证对方可以获得合法权益。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常见的保证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

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交易中,保证人只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只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提供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担保措施,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义务相同,但不承担债务人无法履行时的责任,也不带有连带追偿的内容。

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作为主要义务人承担对主债债权的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单独追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也要承担全部或部分债权人追偿责任。

连带保证的范围包括金额、期限、条款等,主债权的内容变动也会影响保证的范围。

此外,连带保证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保证人签署保证书或担保函等。

不同之处:(1)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不同。

一般保证人只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才担责;连带保证人则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保证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追偿方式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保证人追偿,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意一个或几个或全部追偿。

(3)法律适用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保证人只要保证担保超过自己的财产,则不须需向一般保证人追偿;而对于连带保证,则无论保证人是否拥有财产都能够追偿。

总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保障交易顺利进行方面,有着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护,当我们在进行交易时,应当仔细的核实合同条款,以及确定保证方式。

在保证书当中,也应当注明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保证方式等内容,充分明确法律效力等相关条款,以避免因此而发生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区别

担保人须知: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二者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想必有不少人都为朋友做过担保人,作为担保人,自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目前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几种,其中担保保证又可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保证。

如果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还好,如若不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担保人你知道两种保证方式,对应责任的大小吗?如果你还不清楚,本文中将给你答案,看完记得收藏哟。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1.含义一般保证:也叫补充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应首先履行还款责任,只有当债务人(借款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保证的普通形式。

连带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如果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2.保证人的权利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的情况下,而且债务人(借款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还不能履行债务,对债权人的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可以拒绝。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届满时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

3.合同约定一般保证:合同中会就保证方式及期限明确约定,如果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在主债务人履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且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相关保证责任。

综上,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权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多数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无论债务人是不能还是不愿履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There is always something lacking in life. What you gain is what you lose. The important thing is that you should know what you w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导读: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一、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只列债务人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列保证人为被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选上述三种形式,可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亦中止、中断。

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止;但是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是否拥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2年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武汉工程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

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

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3、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

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

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A.归王某所有B.归李某所有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4、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

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

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

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需承担侵权责任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5、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第1章法律概述■案例题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路遇一歹徒持刀抢劫。

在搏斗过程中,小王将刀刺进歹徒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王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赶紧找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告诉小王,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不需要对歹徒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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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

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好朋友,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化。

一件是一天中午,小王因要给班级写板报没有时间去食堂,就让小李帮他打饭,小李一时大意忘记了,小王很不高兴。

另一件事是,小王不小心把小李的手机摔坏了,小李也很生气。

问题: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

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第2章民法基础知识案例题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

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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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71(总分:4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2,分数:4.00)1.孔某拖欠张某100万元。

张某请求孔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孔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

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

关于张某权利的保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分数:2.00)A.张某可请求法院撤销孔某、赖某的买卖合同√B.因房屋尚未过户,孔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C.如张某能举证孔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孔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孔某所有,张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解析: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且题干也未明示受让人赖某对此知情。

因此,张某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孔某与赖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选项B说法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产权是否过户无关。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要件。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
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

连带责任有关问题探讨(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责任,但该种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显得较为混乱。

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大多规定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很少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不可避免的给连带责任的运用带来的一定的困难,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一定的混乱。

一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直接规定什么是连带责任,但一般认为,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1)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连带责任具有不可分割性。

其中较为常见的有:1、合同担保。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主合同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法》同时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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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之日起2年。
与一般保证相同。
保证责任的免除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权的,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对比
保证是属于人的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
比较点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的认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务人对承担连带责任;(2)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的4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3)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程序;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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