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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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就《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颁布答

记者问

2010-11-29 文章来源:北大荒日报

更好地发挥垦区潜能优势示范带动全省新农村建设黑龙江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隋凤富关于《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颁布施行答记者问

图为隋凤富正在接受记者采访。(北大荒日报记者王亚光摄)

《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于2010年10月15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垦区168万人民生产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载入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史册。日前,本报记者就《黑龙江省垦区条例》制订颁布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隋凤富。

垦区变化巨大亟需修订《条例》

记者:隋书记,您好!1992年,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今天

垦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当时有哪些不同?

隋凤富:1992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国营农场权益,促进国营农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营农场的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国营农场的经营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由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向以经营资源性资产为主的资产经营,建立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国有农场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资本逐步从场办企业退出,原场办国营企业转制为个体经营、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壮大。三是国营农场原有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权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培育和壮大了一大批跨农场、跨分局、跨系统乃至跨省的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四是在农场内部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设立农场社区管委会,以此承接农场分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推进撤队建区改革,撤销了生产队建制,设立管理区作为基层居民自治组织。五是社会事业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比较健全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六是推进了城镇化建设,初步建成的105个农垦小城镇,成为垦区区域性经济、政治、文化、信息和服务中心。

记者:既然我们已经有一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为什么还要重新制订《黑龙江省垦区条例》?

隋凤富:刚才我已经讲了,《国营农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垦区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条例》规范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自然就要修订《条例》,以适应垦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尽管我省多数地方立法对农垦系统有所授权,但垦区仍有部分社会行政事务因尚未通过地方立法授权,而处于管理空白状态。对于这些领域的事务,仍需要在地方立法时,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赋予农垦系统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这不仅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由于国家立法与地方配套立法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致使垦区各级机构实施行政管理于法无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时,垦区具有的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的战略地位,离不开依法授权的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保障;而客观上,农垦系统作为以农业生产为主体,农、工、商、运、建、服综合经营,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多元利益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具有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点的社会经济组织,亟需深化内部实行政企分开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有必要重新制订条例,明确垦区的管理体制,使之更好地适应垦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垦区更好地发挥潜能和优势,在我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垦区发展

记者:《垦区条例》已经在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请您谈谈《垦区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隋凤富:《垦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规范垦区行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垦区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争取政策支持,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对保障和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讲,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垦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垦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垦区体制框架,《垦区条例》从垦区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突出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业企业的特殊管理规律,在垦区改革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垦区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体制,对垦区政企分开实现形式作出了制度安排。这为稳定和完善垦区管理体制,保障垦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二是《垦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垦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垦区条例》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明确了农垦总局、管理局、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各层级的行政职权,确立了“两级授权,一级派出”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内部层级监督体制,划分了垦区行政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责,对垦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三是《垦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垦地合作共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出了法律规范。垦地合作共建不仅是加快垦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垦区条例》对推进垦地合作共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发挥垦区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现代化大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一贯要求,也为垦地双方建立区域合作共建,协商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的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供了法律规范。四是《垦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垦区发展离不开国家、省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垦区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垦区发展的各项政策,为垦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一贯意见,为垦区争取落实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历经四年时间得到各方支持

记者:我们知道,《垦区条例》的制订,前后历经四年时间,经过了几次反复,更得到各方面的大力支持,请您为我们具体谈谈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隋凤富:2006年12月28日,省委、省政府在经过两年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6〕30号),鉴于原《国营农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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