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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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审计署驻哈特派办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报告》(审哈特发〔2013〕14号)中,提及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许多违规违法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整改。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进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认真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备案制、施工图审查制、施工许可制、监理制、竣工备案制。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手续不全、先行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6月底前要补齐相关审批手续,责成管理局督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不允许将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今后再有不招标、规避招标、违规转包现象发生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罚。要把好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准入关,对资质低、信誉差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垦区市场。
三、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和下达投资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地点的单位,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四、规范项目内业管理。按照《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报建资料》要求,确保内业资料目录清晰、
齐全完备、程序合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质量主体责任。要严肃查处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杜绝“豆腐渣工程”和劣质工程现象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无重大安全事故。对以前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返工维修,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廉租房建设标准为50平方米,危房改造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严禁以保障房名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变相开发行为发生。对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个别农场,责成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大保障性住房闲置房源处置力度。各管理局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将闲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租、配售完毕。对保障性住房未装修原因闲置的,抢抓工期,尽快装修完毕;对因保障性住房地址偏僻,交通不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生活不变原因闲置的,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及服务设施,创造方便快捷的生活条件,提供优惠政策,抓紧与危房户签订协议,尽早入住。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办理房产证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对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并办理了商品房产权的,收回商品房房产证。
九、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性住房统计实行向国家统计局、住建部和发改委月报制度,项目单位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口径,做到数据准确真实,领导把关,及时上报。
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各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办落实,采取超常措施和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保障房住房建设任务。
十一、加强整改工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存在问题和没有提出问题要一并进行梳理,整改到位,确保今后保障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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