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及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促落实好工作任务,总局决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督促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复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垦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地复查,建立总局、管理局、农(牧)场、管理区(作业站)四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
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对上报数据和情况进行再次核实,没有备案的特别是田间的,和备案的一样要求,真正做到一棚一卡、一场一册,不落一棚、不漏一户。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三类重点问题”,把清查工作做得更细、抓得更实,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纳入问题台账,逐个登记核实,重点核实“大棚房”产权、使用人、各级资金支持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黑住保办[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黑住保办[2012]8号)各市(地)、县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森工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地(市)、县由规划局(处、办)牵头,建设局配合,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好本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秉承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在工作中认真吸取专家组提出的指令性调整意见,及时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反馈工作(填写附件“工作回执”),切实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整体水平。
因时间紧急,请各市(地)及农垦、森工建设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县(市),组织做好本地及所辖地区的准备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手机)务于8月20日下班前报我厅。
工作联络人报名电话(传真):*************联系人:城乡规划处张宁*************吕剑飞*************勘察设计处于镇*************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8月下旬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黑建房[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建房〔2013〕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全省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立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主要包括:(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黑建质〔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7〕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明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样板引领作用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辖区内选择1至2项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样板,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二、认真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切实做好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申报、合同管理等工作,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复工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中做好检查工作,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监理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
要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承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工作,在技术交底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实体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及时、认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黑建造价[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建房[2008]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建房[2008]11号)各市(地)房产(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2007年,按着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文件要求,我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活动。
检查中发现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我厅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特制定“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凡2007年底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机构和经批准已进入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在此次清理整顿之列。
二、请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25日前按《清理整顿方案》要求,将本市(含所辖县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包括已经进入房屋拆迁市场的估价机构)的有关材料及地市意见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三、此项清理整顿结束后,我厅将向社会公布经清理整顿合格并允许继续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重新进入房屋拆迁市场估价机构的名单;清理整顿未通过的估价机构,一律停止进入房地产估价市场和房屋拆迁估价市场。
四、各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从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来对待这次整顿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时限完成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五、逾期未参加清理整顿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视为自行放弃(注销)资质和自动放弃进入房屋拆迁估价市场资格,我厅将不再受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房产(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现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县(市)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遵循《办法》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等级资质。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07.04.07•【字号】黑垦局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发〔2007〕8号)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各直属单位,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7日黑龙江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以及大、中型项目中的零星工程。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局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内、总局建设局负责直属单位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条垦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赋予的职能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凡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复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其工程规模大小,都必须实行招标: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2、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投资的;4、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黑建质[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2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切实把好事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特点,制定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等项制度。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1、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各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定期对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查处,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2、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补充修订内容》等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宅进行全部检查,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黑建招[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打击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招标方式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1、严格招标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大中型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评标场所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2013年9月24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减负增收富民强场是垦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2006年以来,垦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决定,实施了以“两田一地”(即基本田、规模田、机动地)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结合垦区实际很好地贯彻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农业持续快速增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持续快速提高,推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个别农场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突出表现为税改政策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收费调整频繁且调增幅度过大、经营性服务收费不透明。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转作风、促发展、惠民生”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垦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田一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田”分配标准,旱田劳均15亩,水田劳均8亩;劳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60亩的农场,可根据劳均享受税改补助额度,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基本田”的分配标准。
科学确定“规模田”的承包规模,“规模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场耕地总面积的40%,水田“规模田”面积控制在户均150亩至300亩之间,旱田适度“规模田”面积控制在200亩至400亩之间。
严格控制“机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场耕地面积的20%;劳均占有土地资源多,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多的农场,可将机动地的规模放大到3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黑建房[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黑建房[2009]9号)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近年来,我省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没有得到改造。
为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处理好旧区改建与新区开发的关系,确保整治改造的系统性与长效性。
在旧区改建中,要更加注意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更加注重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给予一定倾斜,加大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使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覆盖城市旧住宅区,保证旧住宅区的广大居民共享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果。
三、要确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区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黑建房[2014]2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黑建房〔201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矛盾纠纷,房屋征地拆迁工作总体是好的。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的大量开工建设,房屋征收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拆迁问题,程度不同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导致近期拆迁信访量增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拆迁矛盾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指导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正确处理好征收拆迁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特别是在当前全省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阶段,各地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的工作思路,树立管征收拆迁必须管信访维稳的工作理念和责任意识,克服一切困难,做到一手抓拆迁,一手抓稳定,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去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图,从征收立项、评估单位选定、补偿方案拟定和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行政救济、强制执行申请等各个环节和节点都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减少拆迁纠纷,确保征收拆迁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黑建房[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黑建房[2008]15号)各市(地)、县(市)建设局、房产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双鸭山市拆迁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充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通知如下:一、实行拆迁计划报批制度,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各地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2004]57号以及省建设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黑建房[2004]62号等文件要求,合理编制房屋拆迁计划,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里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计划执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严禁超计划拆迁和无计划拆迁。
二、实行拆迁补偿保证金制度,严格拆迁许可证审批。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先协议,后拆迁”。
按照项目测算的安置补偿资金必须专户足额存储到位,结合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做到拆迁许可“四不核准”:即对开发建设手续不全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没有落实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没有专户足额存储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上访和信访问题没处理的拆迁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
同时各地要在拆迁许可下达之日起15天内,将下达拆迁许可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实施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开展中介企业资质就位。
各地要严格按照黑建房[2008]11号和黑建房[2008]12号文件要求,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拆迁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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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审计署驻哈特派办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报告》(审哈特发〔2013〕14号)中,提及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许多违规违法问题。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进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认真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备案制、施工图审查制、施工许可制、监理制、竣工备案制。
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手续不全、先行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6月底前要补齐相关审批手续,责成管理局督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
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不允许将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
今后再有不招标、规避招标、违规转包现象发生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罚。
要把好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准入关,对资质低、信誉差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垦区市场。
三、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和下达投资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
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地点的单位,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四、规范项目内业管理。
按照《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报建资料》要求,确保内业资料目录清晰、
齐全完备、程序合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质量主体责任。
要严肃查处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杜绝“豆腐渣工程”和劣质工程现象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无重大安全事故。
对以前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返工维修,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廉租房建设标准为50平方米,危房改造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
严禁以保障房名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变相开发行为发生。
对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个别农场,责成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大保障性住房闲置房源处置力度。
各管理局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将闲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租、配售完毕。
对保障性住房未装修原因闲置的,抢抓工期,尽快装修完毕;对因保障性住房地址偏僻,交通不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生活不变原因闲置的,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及服务设施,创造方便快捷的生活条件,提供优惠政策,抓紧与危房户签订协议,尽早入住。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办理房产证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对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并办理了商品房产权的,收回商品房房产证。
九、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保障性住房统计实行向国家统计局、住建部和发改委月报制度,项目单位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口径,做到数据准确真实,领导把关,及时上报。
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办落实,采取超常措施和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保障房住房建设任务。
十一、加强整改工作。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存在问题和没有提出问题要一并进行梳理,整改到位,确保今后保障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3年4月2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