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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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大棚房问题的治理,保护耕地资源,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我国决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一、问题清单针对当前大棚房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形成问题清单,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大棚房的范围、类型和数量。

二、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明确大棚房的设立、运营、拆除等各环节的法律责任,采取严格的执法手段加以执行,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性。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大棚房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对符合规定的大棚房进行规范管理,实现对大棚房的全面监管。

四、实施清理整治行动对不符合规定的大棚房进行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排查出不符合规定的大棚房并予以拆除,开展大棚房合法化工作,通过规范管理建立合法化清单,促进大棚房向合法化发展,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不配合拆除的大棚房及相关责任人予以法律处罚。

五、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推进“减量增质”理念,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消除耕地质量差、利用效益低的问题,促进耕地保持原有的生产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利用,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土地保障。

六、总结经验,深化改革总结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经验,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改革和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在实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科学发展、规范管理、合法化发展、保护耕地等方面的平衡,确保较好地解决县域内大棚房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根据1月15日全省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视频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新一轮排查,全面核实“大棚房”底数,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X对“大棚房”整治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的各种违法违规非农建设行为,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维护土地利用秩序,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范围从目前排查的情况看,“大棚房”问题比较复杂,整治工作必须做到“两个依照”,即依照法规、依照政策;“两个坚决”,即坚决整治整改到位、坚决不能搞一刀切。

一是属于“大棚房”一二类问题,要态度鲜明,坚决整治整改到位。

对在农业园区内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私家庄园、别墅、住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停车场等非农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对连栋温室改建餐厅、住宿、休闲娱乐等非农性质的,拆除温室内部经营设施,恢复温室农业生产功能。

二是备案手续不全、看护房超标等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超标,主要看其性质和用途,采取分类处置。

用于农业生产的,整改到规定标准;用于商业性经营或出租的,无论是否超标,停止经营活动,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对农业园区备案手续不全,向经营主体解读政策,明确办事流程,限期完善备案手续。

三是在大棚内适当硬化地面但从事农业生产的,例如食用菌棚室、育秧育苗、立体栽培、无土栽培、盆栽等,这些都属于农业生产,不纳入这次清理整治范围。

四是对其它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由国土局牵头,依法依规坚决整治,退房还地,恢复耕地功能。

三、工作步骤(一)全面排查阶段(1月25日前)。

各镇街对照整治范围,以辖区内的农业园区、废弃的看护房、养殖场、驾校、农业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为重点,逐一对照核实、逐一现场勘查,做到排查清理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排查清理全面彻底,结果真实可靠。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五)严肃督导问责。各乡(镇)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定期上报信息。实行“回头看”信息周报送制度。各乡(镇)要紧盯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及时调度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从6月23日开始,每周二报送一次工作进展和调度表,对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五)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回头看”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各乡(镇)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现问题不移交,推托绕甚至暗中提供保护的,一并严肃查处。
(三)坚决排查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xx〕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电〔20xx〕15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资耕发〔20xx〕2号)等文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精准施策,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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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黑垦局办文〔2019〕8号文件情况的通报
黑垦局办文〔2019〕30号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总局有关直属单位,总局交通局:
为强化各单位到期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还款责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偿付欠款责任追究机制,总局办公室1月30日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按时偿付总局及集团欠款的紧急通知》(黑垦局办文〔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下发后,引起各欠款单位的高度重视,千方百计落实还款任务。

截至3月29日,北安管理局还款2,000万元,建三江管理局还款500万元,宝泉岭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红兴隆管理局还款3,000万元,绥化管理局还款500万元,九三管理局还款2,335万元,齐齐哈尔管理局还款650万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还款100万元(按还款时间排名),共计12,085万元。

其中,企业类共计还款5,243万元,基建类共计还款6,842万元。

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尚未还款的欠款单位向以上单位学习,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以及集团分类下达的还款额和还款实现指标,按时完成还款任务。

附件:2019年上缴集团款项统计表(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结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37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7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今年8月份,总局召开了垦区打击破坏森林、湿地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省专员办和省林业厅《打击破坏森林、湿地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了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存在较大差距。

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意见整改工作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反馈意见涉林问题整改,现将《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意见整改工作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反馈意见涉林问题整改,切实加强垦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坚决遏制各种毁林毁湿行为,维护生态安全,总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20年年底,在垦区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毁林、毁湿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违法开垦林地、湿地。

(二)各类工程建设违法占用林地、湿地。

(三)违法开垦林地种植人参及各种变相毁林种植人参。

(四)采石采砂违法使用林地。

(五)林木采伐后不按规程规定更新造林。

(六)林地遭到破坏未依法恢复原状。

(七)森林、湿地植被遭到破坏后未还林还湿。

(八)盗伐滥伐林木。

(九)国有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未依法主张赔偿损失权利。

(十)在各类保护区、湿地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

二、工作方法(一)各农(牧)场在自查过程中,对农(牧)场境内开展全覆盖排查,不留死角。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方案农地非农化是指将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非农用途,如建设“大棚房”等。

不仅会浪费农业资源,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还带来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着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为了保护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各地政府积极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现象。

一、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意义1.保护农业生产资源。

农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其资源十分珍贵,不可轻易浪费。

农地非农化会破坏农业的基础,不仅减少了农业资源,也将导致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影响到未来的农业可持续发展。

2.维护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生态环境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基础之一,是保持自然资源平衡的重要因素。

农地非农化会扰乱农村的生态平衡,破坏农田、水源、草原等生态环境,导致自然灾害频发,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和全民的生态福祉。

3.维护城乡和谐稳定。

农村是城市的重要后勤保障区,农民是城市的劳动力来源。

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避免非法“大棚房”建设引发的肇事事件等。

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1.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整治的非法“大棚房”建设数量、面积、范围和时限等。

要强化监督和督查,确保任务的完成。

2.统一标准和程序。

制定“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标准和程序,如严格区分非法建设和合法建设,统一解读和适用法规法律,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加强各级协同配合,摒弃“症结查处、临时整治”的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3.强化宣传教育。

在广大农民中提高对农地非农化的认识和意识,倡导合理的生产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4.建立长效机制。

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后,应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对农地非农化现象进行监管和管理。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需求多样化,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到保障。

同时,大量建设并非合法的“大棚房”已经占据大量的农用地,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安全,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发挥农用地的基本功能和资源价值,各级政府开始启动了大规模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从源头杜绝农地非农化。

二、清理整治范围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建设在农村地区的非法“大棚房”,其主要业态如下:1.不符合国家农业政策、规划、标准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大棚房。

2.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或居住的大棚房。

3.重视城市化、轻视农业和生态保护的大棚房。

4.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超范围、超面积搭建的大棚房。

5.超标准、超规模、无证件、无手续的大棚房。

6.擅自占用耕地或未批先建的大棚房。

7.违法违规建设的大棚房。

在对以上业态范围的清理整治中,各级政府积极推行多项政策措施,从源头入手,合法规范、硬性管理,视情况处罚。

三、实施方案1.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的范围、目标、方法、方式、时限等问题。

同时,形成一整套清理机制,为其提供有效的运作保障。

2.制订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政策,落实科学合理的农业规划和产业布局,逐步清理非法拆迁、征收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同时,建立农业用地专项监管制度,加强农业用地的整体规划和调整,保护耕地和农村生态环境。

3.对“大棚房”问题的清理和整治,从源头入手,首先要取缔未经批准、未备案、未登记等现象,并依法取缔非农化倾向大、建设面积大的地块;对于向非法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水源、电力、施工等物资设备的,一律认定为非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全面实施农业规划,加强对农业用地的统筹规划与管理,采用可持续农业生态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生态价值。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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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黑政办规〔2018〕54号文件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8〕138号
各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结合本地城镇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于2018年12月15日前编制完成《城镇供水项目建设实施规划(2018-2020年)》和《城镇二次供水整合改造实施计划(2018-2020年)》,经批准后实施。

二、请于2018年10月底编制完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将本地拟于2020年、203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基本情况报总局发改委和总局住建局。

三、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垦区实际,认真部署,切实做好规划制定工作,保障垦区居民饮水安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结束——。

2024回头看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点

2024回头看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点

2024回头看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点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这可是个大话题,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用意识流的方式来一场思维的盛宴吧!一、回顾整治背景咱们得回顾一下整治背景。

大棚房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些地方违规建设大棚,占用耕地,影响农业生产。

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到了2024年,我们得回头看看,过去几年的整治成果如何。

二、明确整治目标1.清晰界定大棚房范围,明确整治对象。

2.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3.恢复被侵占耕地,提高农业产出。

三、具体整治措施1.摸底排查各地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大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这可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得发动基层干部,深入田间地头,一家一户去核实。

2.分类整治根据排查结果,我们将大棚房分为三类:合法合规的大棚、违法建设的大棚、闲置废弃的大棚。

针对这三类大棚,我们要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

(1)合法合规的大棚:加强监管,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违法建设的大棚:依法强制拆除,恢复耕地,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3)闲置废弃的大棚:鼓励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

3.政策引导政府要制定一系列政策,引导农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比如,鼓励农民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产出;对闲置大棚进行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

4.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大棚房问题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落实1.建立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

2.完善考核体系,将大棚房问题整治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3.对整治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注意事项:1.排查过程中,务必细致入微,避免遗漏任何违规大棚。

解决办法:深入田间地头,逐个核实,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辅助排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分类整治时要避免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决办法:根据大棚的具体用途、建设合法性和对耕地的影响程度,制定差异化整治方案,灵活处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7]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7.02.04
【实施日期】2017.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7〕9号)
北大荒集团总公司,总局机关各部门,总局驻佳办: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总局非办公类资产管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机关清查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总局党政主要领导在总局办公室呈报的《关于总局非办公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建议》上的批示要求,贯彻落实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精神,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清理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实施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的
积极推进总局非办公类资产处置工作,通过非办公类资产处置,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资产配置合理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黑政调〔2018〕5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筹协调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贾玉梅副省长聂云凌副省长副组长:李明春省政府副秘书长邢志广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邵春和省委深改办副主任冯晓峰省委网信办副主任魏松贤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白祥和省发改委副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魏峰省民政厅副厅长?于宏省财政厅副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XXX武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马文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巡视员?刘日平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谷岩省扶贫办副主任?郭宝松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省农垦总局)副总经理?张冠武龙江森工集团副总经理二、工作机构黑龙江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王金会兼任。

三、主要职能研究解决推进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探索建立统一协调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适时研究提出修订相关工作方案、目标任务、工作标准等,强化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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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8
•【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
•【施行日期】2018.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
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及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促落实好工作任务,总局决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督促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开展“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复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垦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地复查,建立总局、管理局、农(牧)场、管理区(作业站)四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

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对上报数据和情况进行再次核实,没有备案的特别是田间的,和备案的一样要求,真正做到一棚一卡、一场一册,不落一棚、不漏一户。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三类重点问题”,把清查工作做得更细、抓得更实,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纳入问题台账,逐个登记核实,重点核实“大棚房”产权、使用人、各级资金支持情况。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各管理局要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彻底整治整改。

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农业生产功能;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国家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
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务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各级农业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

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建档立卡。

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
建立总局、管理局、农(牧)场、管理区(作业站)四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各级网格要落实“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要求,每栋大棚均要落实责任人。

各管理局要核实到负责农(牧)场的管理区。

总网格长由集团(总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宝松担任,分网格长由总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分网格长负责对本区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督导检查。

总局相关部门要核实到负责区域的农(牧)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工作。

各管局要确定总负责人及联络员,于10月18日前报“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

管理局、农(牧)场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压实责任,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问题出在哪里,就由哪个地方负责解决。

管理局对本辖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对本辖区耕地保护、遏制农地非农化负总责。

建立健全管理局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牧)场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

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

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管理区、作业站。

(二)强化协同配合。

各级农业、国土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部署,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管理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查出整治情况按一定比例开展实地抽查和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纪委适时对各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如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政策的解答;遇到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相关部门需提供法律支持并及时开展执法。

(三)按时上报信息。

这次专项行动实行信息周报制度。

各管理局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一于每周二下午16:00点前向垦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本管理局清理整治情况。

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每次上报的信息要经过国土和农业的共同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电子版及扫描版。

(四)按期完成整改。

各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全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要求,对违法违规情况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于12月底前形成管局整治整改专题报告,报垦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8年12月18日附件:(略)
1.***管理局农业设施台账清单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样表)
4.一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网格化管理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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