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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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

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

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有关政策措施作者:来源:《科学种养》2013年第05期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手中,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

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

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微型薯每粒补贴0.1元,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个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最多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1〕79号)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中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项目支出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垦区实际,我部制定了《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直属垦区公检法司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职能的切实履行,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直属垦区)公检法司系统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法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法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农垦局负责直属垦区政法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直属垦区负责政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五条政法专项资金用于直属垦区所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和政法委(以下简称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六条政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直属垦区各级政法部门根据本级实际,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申请,经直属垦区汇总后,纳入政法专项项目库,编入部门预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3•【文号】农办垦[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垦[201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南京、大连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地方国有农场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产业发展与牧场管理局,海拉尔、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有关省(区)、直辖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部门,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四川、贵州、湖南省(区)农业厅,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省(区)农科院,海南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为切实做好2013年农垦(热作)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工作,我部农垦局(南亚办)编制了2013年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垦区(热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工作,并按照指南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将申请报告及申请书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2013年财政项目指南目录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财政专项资金(“走出去”专项)申2013年农垦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财政专项经费(农垦工业信息化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技推广与体系建设财政专项经费(热带作物)申报指南2013年物种资源保护财政专项经费(热带作物)申报指南2013年热带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业务培训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财政专项经费(农工负担监测)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土地确权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社会事业发展专项)申报指南2013年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2013年农垦农技推广与体系建设财政专项经费申报指南附件1:2013年农垦执法监管财政专项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和目标2013年农垦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以安全生产管理为核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为农垦经济安全发展和构建和谐垦区保驾护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农垦科学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促进垦区农业和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保险保障,现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黑龙江省垦区农业保险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积极贯彻垦区“强工、兴城、优农”发展方针,以全面提高垦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大力推进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为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行政助推原则。

垦区各级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管理局、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公司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强力助推措施,使广大农户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林木保险,为垦区农林牧业生产保驾护航。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龙源期刊网
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6亿元
作者:
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业》2013年第11期
日前,中央财政从农资综合补贴中安排6亿元资金,下拨给黑龙江、辽宁、山东、安徽、江西5个粮食主产省,用于5省继续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并提出要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

财政部表示,此次下拨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就是为了更好支持粮食生产,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

据悉,这笔财政部补贴原则上通过项目支持的形式实施,主要采取“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重点支持种粮大户的生产成本补偿、生产能力建设以及金融机构为种粮大户提供金融服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黑垦局办文[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3〕58号)九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管理局,各有关农牧场:现将《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日黑龙江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532号)和《黑龙江省〈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农〔2012〕159号),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工和牧户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牧草良种补贴、牧户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总局财务处、总局畜牧兽医局组织指导全垦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各级财务、畜牧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预算,会同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和发放补奖资金,监督检查补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等。

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落实草原禁牧、组织人工种草、核定补奖面积和补奖农牧户、补助金额,开展草原生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监管实施过程,提出绩效考核意见等。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种粮大户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和监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黑财经〔2012〕81号)和《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经[2012]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分配拨付。

第三条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国家和省确定的总体政策目标,通过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和粮食生产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第二章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管理第四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信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共同建立种粮大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将用于贴息的财政资金存入省联社,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省联社按20倍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解决种粮大户的土地规模经营贷款需求。

第五条风险担保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资金的对象,指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粮大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2〕81号)规定,经村、乡(镇)、县(市)三级审核确认并纳入档案管理的种粮大户。

第六条种粮大户取得的风险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解决种粮大户在土地流转和耕种经营中支付承包费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额度的核定.由农信联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实力,并有相应农机设备,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规定,本着“水旱分开,区别品种”来核定、核算贷款额度.第八条种粮大户使用信贷资金时,一般应采用支付令形式进行支付。

对一次性支付信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支付项目,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即借款人需支付承包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大笔资金时,应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支出项目及额度,村级组织审核无异议后,报乡财政所进行审核,并由乡财政所开具支付令转农信联社进行支付,对直接支付经销商的资金,可采取由农信联社直接支付方式.村级组织和乡财政所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黑农委科发[2013]160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科发〔2013〕160号)各有关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农机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3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委科教处周晓兵李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201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效能,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

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着眼于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需要,以满足广大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我省农业持续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3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经〔2008〕3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八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水稻余粮收购包干补助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敞开收购农民水稻余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粮农联字[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对地方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原则第二条收购总量包干:按照各市、县及农垦总局(以下统称“各地”)上报省粮食主管部门的农民手中水稻余粮数量,省对各地实行收购总量包干。

第三条定额补助:对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按收购农民手中水稻余粮的数量实行定额补助。

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即省核定包干收购数量内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超过包干收购数量的补助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如未完成包干收购数量,由中央财政按照未完成收购数量和省下达的补助标准,将结余补助资金收回。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四条补助对象为各地上报并经省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审定的执行敞开收购任务的地方粮食企业。

第四章定额补助标准第五条定额补助标准为水稻每市斤6.5分。

包干数量及补助总额由省核定并直接下达到各地。

第五章补助资金拨付第六条省财政按各地水稻包干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各地所需补助资金,并直接将补助资金预拨到各地财政部门(含农垦总局,下同)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黑垦局文〔2017〕111号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农业部、省委和总局党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做好垦区“分类施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按照总局主要领导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垦区扶贫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贫困人口、贫困农(牧)场实现脱贫,是垦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必须当作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政治任务来抓。

要进一步提高对垦区打赢脱贫攻坚战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垦区脱贫攻坚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扎实有序开展精准扶贫脱贫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垦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把脱贫攻坚工作抓实落靠。

要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优先研究解决扶贫脱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抓好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

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实配强扶贫开发工作力量。

各管理局、农(牧)场要设立扶贫开发办公室,配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扶贫开发具体工作,抓紧落实,推进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增强精准扶贫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明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法路径、工作措施、时间图表等,做到致贫原因清、收入来源清、脱贫需要清、脱贫措施清、脱贫时间清等,使完善后的脱贫规划真正成为抓好扶贫工作的行动指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办发〔2019〕1号各管理局,农垦科学院,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现将修订后的《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9年1月15日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垦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条各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称《规划》)确定的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管理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总局对各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由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会同总局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对各农(牧)场的考核,由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管理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管理局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总局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就业专项资金等8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就业专项资金等8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就业专项资金等8项资金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拨付就业专项资金等8项资金的通知各管理局,管理干部学院:一、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社)〔2012〕8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社)〔2014〕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拨2014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社)〔2014〕13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社)〔2014〕447号)精神,现下达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8806万元、2014年第一批就业专项资金5726.6463万元、2014年第二批就业资金13739.3537万元(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用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助残就业爱心工程专项补贴、彩虹工程专项工程、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招用大学生专项补贴、三支一扶专项补贴、就业见习专项补贴、培训补贴、未就业随军家属专项补贴。

二、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造林补贴试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13〕631号)精神,拨付2013年造林补贴资金368.9万元(详见附件2)。

三、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3年第一批成品油价格改革渔业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13〕66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4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渔业补贴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建)〔2014〕45号)精神,拨付渔业成品油补贴资金493.6134万元(详见附件3),请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补贴对象。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黑垦局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发〔2013〕7号2013年9月24日)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减负增收富民强场是垦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2006年以来,垦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决定,实施了以“两田一地”(即基本田、规模田、机动地)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结合垦区实际很好地贯彻了党和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现了农业持续快速增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收入持续快速提高,推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但是,个别农场在政策执行上出现偏差,突出表现为税改政策把握不准、宣传解释不到位、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收费调整频繁且调增幅度过大、经营性服务收费不透明。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农业部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转作风、促发展、惠民生”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垦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农工负担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田一地”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田”分配标准,旱田劳均15亩,水田劳均8亩;劳均占有土地资源不足60亩的农场,可根据劳均享受税改补助额度,经职代会讨论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基本田”的分配标准。

科学确定“规模田”的承包规模,“规模田”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本场耕地总面积的40%,水田“规模田”面积控制在户均150亩至300亩之间,旱田适度“规模田”面积控制在200亩至400亩之间。

严格控制“机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场耕地面积的20%;劳均占有土地资源多,外来承包土地人员多的农场,可将机动地的规模放大到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黑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粮食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取向,改革现行的粮食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补贴分配向粮食生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食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兼顾非粮食生产区,各地补贴标准差距不过大。

2.有税有补、无税不补。

对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给予补贴,非计税土地不予补贴;基数内补贴面积不扩大,不降低补贴标准。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3]101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3]101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的部署,现就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粮食质量安全不仅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一)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要按照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性质原粮和政策性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梳理查找监管漏洞和盲区,结合实际逐项明确监管分工和要求。

尽快明确或设立负有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的职能处(科、股)室,明确职责要求,明确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形成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的监管机制。

有关落实情况,要报上一级粮食部门备案。

要强化基层质量安全意识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市、县级基层粮食部门监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细化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网格化监管。

省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粮食部门机构落实、责任细化等方面的督促指导,确保市、县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人员到位。

(二)明确任务,细化措施。

要围绕《国家粮食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国粮发〔2012〕222号)提出的各项任务和2013年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明确2013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应开展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细化落实措施和责任分工,特别是要深入开展粮食行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集团总公司,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确定的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按照“强工、兴城、优农”统筹发展方针,围绕加速新型工业化、繁荣农垦新城镇、做优现代化大农业,总局编制了《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3年1月16日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总局党委(扩大)会议的总体要求,结合2012年垦区主要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强工、兴城、优农”统筹发展方针,围绕加速新型工业化,繁荣农垦新城镇,做优现代化大农业,总局编制了《黑龙江垦区201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文如下。

第一部分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2年是垦区“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实现跨越”的决胜年,也是“强工”攻坚战的起步年。

垦区在总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坚持“抓城、强工、带农”统筹发展方针,围绕总局党委确定的“建体系、上科技、增产能、抓城镇、惠民生、促共建、构和谐”重点工作,启动“强工”攻坚战,进军世界五百强,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良好,跨越式发展步伐坚实,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人民收入大幅提高,粮食生产获得特大丰收,各项事业发展好于预期。

2012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1143.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0.6%。

第一产业增加值553.2亿元,增长13.4%;第二产业增加值300.4亿元,增长34.4%;第三产业增加值289.8亿元,增长22.6%。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财农[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6月23日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下达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的通知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总局财务处、人社局:现将2013年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划编制原则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总的要求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兼顾公平”。

(一)“双基数、双比例”原则。

2013年度,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以参保单位年初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不同的缴费比例计算。

(二)全收全付、收支两条线原则。

2013年度,垦区机关事业单位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收缴,离退休待遇由垦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全额拨付。

二、计划编制办法(一)缴费基数核定。

根据总局黑垦局文〔2013〕6号文件精神,对参保单位申报的2013年1月份档案工资进行审核,确定缴费基数项目。

缴费基数的核定,依照机关事业保险业务微机软件管理程序中已核准现有人员工资进行测算。

(二)收缴比例核定。

单位收缴比例按照在职职工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的17%和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的55%核定。

个人收缴比例按照统筹项目内工资总额的8%核定。

(三)离退休待遇拨付。

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按照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由总局、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拨到总局、管局已参保事业单位,再由参保单位代为发放给离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由总局、管局、农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筹项目内离退休待遇总额,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离退休待遇发放专用帐户,再由银行为离退休人员代发离退休待遇。

关于认真做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_信函范例_

关于认真做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_信函范例_

关于认真做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石府发〔~〕16号石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各村支部、村委会、各单位,镇级各部门:为了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粮食直接补贴工作(以下简称“粮食直补”)的领导,镇上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仕元(镇长)副组长:张敬(副镇长)成员:吴彦奎赵林侯文科张莉张宪林李解二、强化宣传政策到户除了在镇广播电视台进行专题宣传外,各村、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粮食直补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力度,各村和单位要开办粮食直补宣传专栏,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召开广播大会和群众大会,书写和张贴标语,将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张贴在醒目位置,发放到每一户人,将“两放开、一调整”的精神传达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在粮食直补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办法执行,做到计税面积、享受补贴的粮食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准确无误。

并实现“五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

在纪律要求上,必须做到“六个不准”:1、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等任何款项;2、不准拖延兑付时间;3、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4、不准擅自改动补贴的内容;5、不准村、组集体代领;6、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时间要求:4月30日之前,全镇所有直补金必须发到农民手中,对确属全家外出的,由信用社开具该户活期存单,由镇财政代为保管至该户回家为止。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经济粮食直补实施通知抄送:县粮食直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部县石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年4月24日印(共印30份)。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3.01.31
【实施日期】2013.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各农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3〕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13〕6号)要求,现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并就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政策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我省粮食补贴政策, 2013年的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总体标准与上年一致。

坚持集中发放的原则。

为帮助垦区种植户提前做好春耕生产准备工作,各农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于2013年2月8日前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
一次发放到垦区种植户手中。

二、严格补贴资金管理
(一)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和总局直属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各单位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各单位要按总局粮补办、总局财务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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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公布日期】2013.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工
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各农场,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垦科学院、总局驻佳办事处: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3年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经)〔2013〕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黑财经〔2013〕6号)要求,现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给你们,并就做好垦区2013年粮食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政策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我省粮食补贴政策, 2013年的粮食补贴范围、对象、渠道及补贴方式基本维持上年总的政策不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两项补贴总体标准与上年一致。

坚持集中发放的原则。

为帮助垦区种植户提前做好春耕生产准备工作,各农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于2013年2月8日前粮食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一次发放到垦区种植户手中。

二、严格补贴资金管理
(一)粮食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管理局、北
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和总局直属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各单位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各单位要按总局粮补办、总局财务处《关于加强垦区粮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垦粮补〔2009〕3号)规定,做好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粮食补贴资金的核算工作。

(二)规范发放手续和程序,加快粮食补贴资金发放。

粮食补贴资金兑付时,各农场要充分利用好粮食补贴网的各种功能,利用核实后的粮食补贴网分户数据,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使用“一折通”集中发放,减少补贴发放环节,提高兑付效率。

各农场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要及时缴回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粮食补贴资金专户。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2013年垦区粮食补贴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总责,粮食、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事项通过党委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解决。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

要按总局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证粮食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垦区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管理区或生产队广播站及其他有效形式,积极宣传粮食补贴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垦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全面地了解粮食补贴政策,理解粮食补贴政策,支持粮食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工作纪律。

粮食补贴工作要坚持做到“一个到村(屯)、两个到户、七个不准”。

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屯);粮食补贴政策宣传到户,粮食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粮食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补贴资金,不准由其它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粮食补贴资
金,不准无故拖延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粮食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粮食补贴资金。

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要加强对所辖农场(分公司)粮食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快2013年土地承包工作。

各农场要加快2013年土地承包发包工作,各管理局、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垦科学院要加强对所辖农场(分公司)2013年土地承包发包工作指导和督导。

不得擅自将没有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纳入补贴范围。

(五)做好粮食补贴质押贷款工作。

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以粮食补贴资金质押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黑农信联发[2012]38号),各农场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主动帮助有困难的种植户,协调、配合农村信用联社做好质押贷款工作。

(六)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

要继续坚持政策咨询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受理解决种植户反映的问题,努力化解矛盾,避免越级上访。

一是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种植户上访问题要专人负责,一包到底。

二是对种植户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限定时间解决处理。

凡属于违反粮食补贴政策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意见向上访人反馈并由上访人签字确认;对属于种植户政策理解偏差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种植户充分理解政策。

三是对于种植户上访反映涉及政策尚未明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汇报,并向上访人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搪塞。

四是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项,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上访人的意见,把情况了解核实透彻,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五是要建立健全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对首问接待人、上访人、上访时间、主要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上访人对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等,要进行全面登记并装订成册。

做到对农民上访问题首问接待人明确、反映问题核查情
况清楚、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准确、农民对政策理解满意。

附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度对农民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略)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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