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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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修订本)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推荐

使用说明

一、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旅行社与旅游客运单位就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可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的甲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必须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专业单位。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使用说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项条款。

五、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旅行社旅游包车确认单,但所列事项不得减少;附件可对合同文本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六、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七、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八、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来往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的证据。

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旅游客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行驶证户名为乙方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合法旅行社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其它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二)按照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预订车辆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 日预约;

(四)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非节假日应提前3 日书面通知乙方,其它时间段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

(六)随团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乙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条(乙方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车费用;

(二)可以要求甲方就包车事宜提供相应担保;

(三)拒绝甲方超过车辆核定限额安排人员、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

(四)拒绝甲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

(五)因甲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提供乙方、车辆、驾驶员的有效资质证明,包括:

1、《营业执照》;

2、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4、《车辆行驶证》;

5、具备道路旅客运输(包车)资质的《道路运输证》;

6、与准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7、与准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8、其它有关资质证明。

(二)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 002—1995)、《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等旅游、交通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应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设置“导游专座”,并配备印有“导游专座”字样的座套;

(四)乙方提供的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自2016年8月1日起)的车辆不得在车厢内任何位置设置折叠座椅,在用车辆的折叠座椅不得使用;车内通道不得堆放行李和其他障碍物,逃生装置要定期维护、标识清晰,确保正常使用;

(五)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乙方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明示安全锤警示语及使用方法的标识、明示行车前(行车中)请系好安全带的标识;

(七)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安全锤、安全带、音响等车辆全部服务设施完备完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八)在旅游行程途中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拒载游客;

(九)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

(十)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定单后,应当积极保证甲方用车,并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非节假日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甲方,其它时间段应提前7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乙方委派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准驾机动车驾驶证,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乙方委派的驾驶员义务)

(一)保证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精神饱满;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三)不得侵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不超员、不超速、不超时、不疲劳驾驶。

(五)行车之前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在国家旅游局官网“视频专栏”下载使用/spzl/xcp/201603/t20160315_763912.shtml),提醒游客阅读安全须知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提高游客安全意识。

(六)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除前款情形外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七)营运过程中,应当在安全的规定的站点安排上下客,按照约定的行程计划行驶,不得有擅自终止行程、拒开车门、搭乘无关人员等有损游客利益的违约行为和干预导游人员正常工作;

(八)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平稳运行,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不安全行车行为。

(九)保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旅游者,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2个小时。

第八条(乙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

(二)经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检验合格;

(三)行车前具备安全行车的要求;

(四)符合行业标准或附件约定的标准;

(五)足额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定保险;

(六)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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