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实行均田制反而导致土地兼并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
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包括了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出台。
在唐朝初期,土地制度主要是沿袭了北魏的均田制。
均田制是指将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再按一定的比例分发给农民。
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耕田达到一定的年限,就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然而,随着唐朝的发展,均田制逐渐崩溃。
均田制的崩溃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并不公平。
在唐朝的制度中,授予普通健全男性一顷土地(即一百亩田地),残疾男性四十亩,寡妇、妻妾等普通女性三十亩。
然而,亲王却可以拥有一百顷,也就是一万亩可自由支配的永业田。
一品官员则是六十顷,最小的九品小官也有两顷。
这样的分配方式使得土地更加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
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已经无法维持下去。
于是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出台,取代了原有的均田制。
两税法是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它按照土地和财产的多少进行收税,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总的来说,唐朝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是由于均田制的崩溃和两税法的出台。
这些变化主要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政府对于土地分配方式的不公平处理导致的。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唐代均田制是唐朝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目的是为了平衡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现象,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
然而,这一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主要的问题和原因。
本文将对唐代均田制推行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1.地理差异导致的问题唐代国土辽阔,地理差异明显。
在实施均田制的过程中,由于地理条件的差异,一些地区的土地质量和产量较高,而另一些地区则较低。
这导致在执行均田制时,不同地区的土地分配和农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进而引发了地区间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满。
2.官僚腐败问题唐代政府在推行均田制时,承担了土地调查和分配的任务。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存在和官员的腐败现象,一些官员以权谋私,将好地块分配给自己或与他人串通,而对普通农民则不公正地进行分配。
这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也破坏了均田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社会阶层矛盾的激化唐代的均田制虽然旨在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平均分配,但由于社会的阶层差异和权力集中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和地主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
地主控制了较多的土地资源,而农民则面临土地紧缺和生活压力。
这导致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也威胁到了均田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4.技术限制与生产力问题唐代农业的生产力相对较低,技术水平相对滞后。
在均田制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力,农民的产量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也较低。
这一问题限制了均田制的效果,使得农民收入的增长缓慢,同时也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总结回顾:唐代均田制推行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唐代均田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旨在实现公正的土地分配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然而,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和原因。
地理差异导致了不均衡的土地分配,官僚腐败问题破坏了制度的公正性,社会阶层矛盾的激化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技术限制和生产力问题则限制了均田制的效果。
面对这些问题,唐代政府应该加强对地理差异的合理规划,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和制度的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推动农业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以保证均田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析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析中国古代历史上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政策变革,这些变革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分别是经济政策变革和社会政策变革。
首先,经济政策变革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要一环。
在古代,中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国家政策的重中之重。
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变革是汉武帝时期的开疆辟土政策。
汉武帝通过大规模的军事征服和土地开垦,将中国的疆域扩展到了东南亚地区,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政策变革不仅推动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往来,还促进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另一个重要的经济政策变革是唐朝的均田制度。
唐朝时期,由于战乱和土地兼并,社会出现了严重的贫富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实行了均田制度,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以平衡社会阶层的矛盾。
这一政策变革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资源,增加了农业产出,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除了经济政策变革,社会政策变革也对中国古代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变革是宋朝的科举制度。
在宋朝,科举制度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不论出身贫富,为社会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科举制度的实施推动了社会的流动性,使得社会上层的权力逐渐向知识分子集中,促进了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另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变革是明朝的海禁政策。
明朝初期,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和安全,明朝实行了海禁政策,限制海外贸易。
这一政策变革导致了中国与外界的隔绝,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然而,海禁政策也促使了中国本土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政策变革对中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经济政策变革如开疆辟土和均田制度,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繁荣。
而社会政策变革如科举制度和海禁政策,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这些政策变革的实施不仅改变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面貌,也为后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探析【摘要】自北魏孝文帝开始实行的均田制,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本文就从几方面来探讨一下唐朝中期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均田制瓦解原因中国历史上,围绕土地问题的解决,思想家们提出了大量的方案。
他们弹精竭虑,力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希望维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这些方案中,有三代的井田,董仲舒的限田,王莽的王田,西晋的占田,以及北魏开始的均田。
唐中叶以后,尽管不时也出现了一些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但大都是前几种方案的轮回和重复。
在上述几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井田制作为思想家头脑中的一种理想,常被津津乐道,但实际上却无法实行。
限田、王田和占田方案,影响很小,没有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过重要作用。
唯有均田方案,不仅实实在在地从北魏到唐中叶的300多年中实施、推行过,而且影响着均田制产生以后的封建社会。
农民起义曾数次以“均田”作号召,近代洪秀全、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也曾从古代均田思想中汲取营养。
均田制创始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中经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每朝都曾颁行均田法令,继续均田。
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才从历史上消失。
为什么均田制会在唐朝破坏而成为历史上的陈迹呢?均田制发展到唐代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了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于瓦解。
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下列几方面::均田制破坏的原因,首先应从均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来分析。
建立北魏的鲜卑拓跋部开始进入中原时,正处于氏族公社解体,过渡到“分土定居”的农业社会时期,土地私有制尚未发展。
而中原汉人的封建宗法关系和古代公社的残余,显然存在。
拓跋氏为了将更多的劳动人手束缚在土地上以榨取租课,将计口授田、京畿课田发展为均田制,所以均田制不得不带有公社特征。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
唐朝两税法的启示2013-10-28 第09版:中外历史作者:张学博来源:学习时报字数:2251在唐朝中期之前,中国采取均田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即“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为出发点”。
租庸调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但是在 755年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唐廷内部斗争和吐蕃侵逼京西,唐廷对藩镇采取姑息政策,安史之乱平定而藩镇之祸方始,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各地藩镇借机扩张势力,在租庸调被破坏的情况下随意征税。
这样,财权落入了地方政府手中,中央政府的财政遇到了极大危机,迫切需要改变税收制度来解决中央政府的财政危机。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唐德宗李适继位后,启用杨炎为宰相,于780年正式施行两税法。
关于两税法的记载,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两税法的意义两税法舍弃传统的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税制新历程。
从根本上讲,两税法虽然没有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但其所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观念及其实施的效果,无论是对赋税史,还是对唐朝以后各地之间的经济格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
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
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废除了对人课税的庸、调,也就等于废除了“以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两税是由按户等征收税钱的户税和按田亩征收解斗的地税组成,其主要特点是资产税。
这样,两税法实现了赋税制度从“以丁为本”向“以资为本”的转变,开辟了以资产为课税依据的历史先河。
中国历史上几次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兼并浪潮
中国历史上几次影响比较大的土地兼并浪潮一、唐朝唐初,在生产发达、地狭人稠的地区,自耕农民每丁约可营种30亩地上下,就全国说,一个六口之家的自耕农户,平均占田约60~70亩。
唐代亩产,平均约为五斗到一石(dan)。
农民收获以后,除去赋税、口粮、籽种和其他生产费用,所剩无几。
因此,自耕农民的经济地位很不稳定,贫富分化日益迅速。
高宗以后,战争频繁,兴建日多。
地主不愿当兵出赋,史载当时“征科赋役,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充,行货则富强豁免”,繁急的赋役差科大多转嫁到农民身上。
咸亨、垂拱(670年—688年)以后,地方吏治日益败坏。
各地地主和官吏勾结起来,对于人民的土地、财物,肆意掠夺。
在财产诉讼中,官吏们受请托,纳贿赂,使贫苦农民“有理者不申”,“合得者被夺”。
在封建国家和官僚、地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下,自耕农民不得不典田卖地,佃种、佣耕地主的土地。
还有大量的农民“弃其井邑,逋窜外州”,他们有的逃入山林之中,辟地营种,有的转入城市,“专事末游”(指工商业,古代以农业为本业),更多的“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转成被地主隐匿起来的佃户和佣保。
半自耕农、佃户和佣保在总人口中所占的分量,大大增加。
唐王朝所赖以强盛的均田制,已经濒于崩溃的边缘。
地主对佃户的人身控制较对部曲(一种不脱离生产的私人武装,类似于今天的民兵)佃客松弛一些,佃户要把收获物的一半以上交给地主;官府的职分田、公廨田,一般是定额组,京畿一带,大致上田每亩取六斗。
在私家土地上,也有实行定额地租的。
地主集中在一个地方的田产,称为庄,不少庄居的地主经常督责佣保,城居的地主在农时也时常下乡监视生产。
二、南宋宋政权南迁之初,皇室在南方原来并无土地,出身于北方地主阶级的高级官僚和武将,在南方原来也无土地。
因此,他们到了南方之后,便利用政治权力大力掠夺土地。
特别是武将,把抵抗金军的入侵作为托词,首先忙于自己的家业。
原来就居住在南方的一些官僚豪绅地主,一方面既同样可以利用政治特权,另方面又因为南宋初年的政治极度紊乱,各州县的土地账簿多在战争中散失,他们便和一些“乡村保证乡司,通同作弊”,霸占别人的土地,据为己有。
浅析盛唐是如何因为制度的弊端而走向灭亡的
浅析盛唐是如何因为制度的弊端而走向灭亡的引言:“均田制”本产生于北魏时期,是指将没有主人的土地按照人口分配给一些农民来耕种,在耕种一段时间后就归农民所有,死后土地再交还给国家,这一制度对于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地主阶级剥削状态下的农民来说,是一件很振奋人心的事,唐朝在建立之初便延用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唐朝初期,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耕作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缓和了建国之初的多种社会矛盾,为盛唐的开创奠定了基础,但是好景不长在唐中后期随着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均田制被严重破坏,名存实亡,无数百姓流离失所。
本文将分析均田制是如何催生出的“募兵制”和“节度使制度”以及这两种制度对唐朝的经济、军事、政治由盛转衰的深远影响。
一、均田制催生募兵制产生均田制无论是在唐朝前期均田制的兴起还是在唐朝中后期的没落都对募兵制的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里我们从均田制兴起和没落两个角度分别来看一下:1.均田制的兴起对募兵制产生的影响唐朝之初,在延用了前朝了均田制的基础上,为了缓解劳动力和兵力的不足,自然也延用了府兵制的制度,府兵制是国家在每年固定的时间段对农民进行招兵,朝廷为了减小开支,要求从军的百姓必须自备从军用品,所以在当时能顺利从军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有条件的百姓家,与此同时朝廷为了减轻士兵从军的消极情绪,朝廷允许从军士兵不用交田赋,且只需要发生战争时上战场,和平时期可以在家种地,这种府兵制显然给当时的士兵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但是随着均田制的推广,加之府兵可以不用交田赋,府兵家庭的条件自然也越来越好,民富则国强,唐朝也在这样的制度下慢慢走向盛唐。
然而正是国强民富的这种好生活让从军的士兵不再积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经济繁盛,生活好转,百姓都想待在家里过安稳日子,不想再上战场,所以在面对朝廷每次征军时,老百姓要么装病,要么花钱找别人代替自己去从军。
②一些已经从军的士兵,因为唐朝初期经常远征,所以每次一打仗,士兵都会很长时间不能回家,所以士兵们的战斗情绪都很低落,不愿意冲锋陷阵。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
唐朝两税法对中国赋税制度的影响雒健云摘要:唐朝实行的两税法,被看做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两税法作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赋税制度,其成功实施无论对当时的唐朝统治,还是对中国的整个赋税史,以及后来整个中国的经济重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由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
有关两税法的记载。
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户元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从古书中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
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
(2)课税对象。
“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
这里的资产指田亩,而不包括货币资产这种动产和房屋这种不动产。
(3)课税依据。
“以贫富为差”,就是以居户的户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多少为依据。
(4)纳税期限。
由“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可知,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
(5)税率。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
唐朝均田制兴衰分析
---------------------------------------------------------------最新资料推荐------------------------------------------------------唐朝均田制兴衰分析唐朝均田制兴衰分析传统中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最根本的任务是维持社会安定。
传统国家从未将社会发展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自然法律的目的并非促进社会之发展。
但是即使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目标上法律往往也是无能为力的。
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是法久则弊。
也就是说一项法律在颁行之始,或许以起到缓解某一社会危机的作用,但是时间⋯长,就自然地产生了各种弊病.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唐朝的均田制在传统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均田制实行的原因均田制度产生于北魏后期,北魏前期存在的国有牧场制、屯田制、计口授田制等多种国有土地形式,为均田制推行提供了历史的依据和传统。
均田制实际就是旧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即政府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定授予直接生产者耕种,然后按授予土地的法定数量向生产者课取租、倜、力役的国有土地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均田制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到隋唐时期生产经验和冶铁技术有了很大进步,耕作速度大大加快,精耕细作和1/ 9农业生产的独立性也同步增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单位和劳动形式.这种形势下的农民成了家的正式编民,摆脱了庄同主的超经济剥削和人身束缚,劳动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大为提高。
对他们来说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他们的理想;对同家来说,只要给他们土地,农业就会发展,税收就会增加,社会就会稳定,国力也会增强唐帝国以丁男为基本单位的均田律令恰恰实现了这一点。
均田制度符和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劳动者和土地的结合比较合理。
劳动者、土地以及劳动者与土地的合理结合是封建经济繁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试述隋唐至北宋土地制度的演变
试述隋唐至北宋土地制度的演变
隋唐至北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土地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演变。
以下是对这个时期土地制度演变的详细介绍。
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均田制。
均田制是指将土地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均分,确保每个家庭都有一定的耕作土地。
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加农业生产力和农民的劳动积极性。
但是,均田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不可分割导致土地面积逐渐缩小,使得一些家庭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计。
因此,隋唐时期还存在着一些土地兼并和土地贵族化的现象。
进入唐朝时期,随着国家的强大和农业的发展,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唐朝实行的是三丁田制,它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的。
三丁田制是将土地分为三等田,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土地质量的不同分配不同等级的田地,使得相对富裕的家庭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而相对贫困的家庭也可以有一定的土地耕作。
三丁田制的实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农业生产得以进一步发展。
宋朝时期,土地制度又出现了新的变化。
北宋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为均税法。
均税法是将土地按照田亩数量计算税负,而不是按照家庭人口数计算。
这种制度的实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农业生产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是,均税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它忽略了家庭人口数量的差异,使得一些贫困家庭的税负过重。
总的来说,隋唐至北宋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不同的演变。
这些演变
的过程中,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在唐朝时期,唐玄宗曾经推行了均田制,旨在解决土地兼并导致的社会矛盾和政治问题。
然而,均田制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原因,这些问题和原因影响了均田制的实施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土地分配不公唐代均田制虽然旨在平均分配土地,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存在土地分配不公的问题。
由于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控制,他们往往能够通过各种手段绕过均田制的规定,继续占有大片土地,导致均田制的初衷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土地分配不公成为了均田制推行中的一大障碍。
二、地方官员唐代地方官员在均田制的推行中也存在着问题。
地方官员往往被地主阶级所收买,导致他们对均田制的执行不力,甚至故意作出违背均田制规定的行为。
另地方官员还可能利用均田制来勒索农民,通过贿赂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人为破坏除了地主阶级和地方官员的行为影响外,唐代均田制的推行中还存在着人为破坏的问题。
一些不满现状的农民可能会故意破坏均田制的实施,以此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
这种行为使得均田制的实施难度增加,同时也影响了均田制的效果。
以上是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这些问题和原因使得均田制在唐代的推行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以期找到解决的办法和对策。
对于均田制的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也需要从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
在我看来,唐代均田制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特点所致。
在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力,地方官员往往受其控制,而农民则处于弱势地位。
唐代均田制推行中的问题和原因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封建社会结构所导致的矛盾和问题。
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和原因,我们就需要从改革封建社会结构入手,以期解决封建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唐朝均田制的兴与衰
中国发展观察文化陈忠海唐朝沿用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由于其建立初期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资源,均田制能顺利施行,造就了经济繁荣和国力强盛。
但是,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推行均田制变得越来越困难。
当均田制走向瓦解时,唐朝也走向了终结。
计口授田唐朝建立后,汲取隋朝灭亡的教训,下大力气整治乡村社会,夯实统治根基。
土地制度作为一项基础制度,受到唐朝统治者的格外重视。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即唐朝建立仅7年,朝廷就颁布了均田令,具体规定是:“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
在此之前,关于土地政策的模式主要有井田和限田:井田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那时道路、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像“井”字,故称“井田”,井田属王室所有,分配给奴隶主使用,奴隶主强迫奴隶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同时奴隶主向王室交纳赋税;限田最早由西汉董仲舒提出,他认为商鞅变法以后出现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等,土地兼并严重,截断了人民谋生之路,危及政权,所以主张“限民名田”,以达到善治。
汉朝曾颁布过限田令,规定了占有土地数量的上限。
然而,限田并非解决土地兼并问题的好办法,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所以,从东汉末年以至魏晋,土地兼并问题越来越严重。
到北魏初年,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受到了严重影响。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了均田令,核心是“计口授田”,即第一次按人口数来分配土地。
有了土地的农民承担一定标准的租税、徭役和兵役。
均田制的施行,使大量失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不断增加,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均田制要想得到彻底实施,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国家必须掌握足够的土地可供分配,如果土地数量不足,就无法按照标准进行分配,破坏了“均田”的原则;国家必须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和管理体系,相关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保证把土地真正如数、如实地分配到农民手中;国家必须建立起抑制土地兼并的法律体系,限制或禁止土地非法交易。
论唐朝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
唐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璀璨的时代,而唐朝的土地政策也是其繁荣昌盛的重要原因之一。
唐朝的土地政策在其统治时期发生了许多变化,并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唐朝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进行探讨。
一、唐代土地制度的变迁唐代初期,唐太宗采用了隋朝的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平均分配给农民,这一举措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然而,唐代中后期,随着封建化的加剧,土地集中在少数豪门和地方势力手中,造成了土地兼并的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遏制土地兼并和壮大地方势力,唐代政府在当时实施了土地休耕政策和土地丁役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
总体来看,唐代土地制度的变迁呈现出了由均田制向封建化集权化的发展趋势。
二、唐代土地政策的影响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的实施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农业生产的增长,为唐代的繁荣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是,随着封建化的加剧,土地私有化和士族豪门的土地兼并现象加剧,不仅导致了农民的生计困难,也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还直接影响了统治集团的稳定和国家的政治局势,颇具政治意义。
三、唐代土地政策的启示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启示。
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表明了土地制度对于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土地制度的稳定和改革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也启示我们应当重视农民的权益和土地的合理分配,避免土地兼并和私有化现象的加剧。
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还启示我们应当注重政策的落实和执行,防止政策出现失灵的现象。
四、结语唐朝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是我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一大亮点,不仅对唐代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后世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们应当从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中吸取教训,不断探索土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努力促进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唐代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不仅是历史的探讨,更是对当今社会的深刻反思与启示。
五、唐代土地政策的变革唐代土地政策的变革是一个多方面的过程,包括农田改革、税收政策、地产制度等方面的调整。
唐代两税法的失败:积重难返下最终重蹈覆辙的税制改革
唐代两税法的失败:积重难返下最终重蹈覆辙的税制改革唐代中期开始采用的两税法,是一种生命力极其顽强的税收制度。
若不纠结于命名,仅从运行机制来看,那么自唐之后,宋代两税法、明代一条鞭法以及清代的摊丁入亩,均有着唐代两税法的影子。
从这一点上来讲,这一制度直到近代,才最终被废止。
可以说,这一制度的确立,虽然是当时执政者因为特殊历史时期的现状而不得不为之的税制改革,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
与唐代初期所采用的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以财富多寡为赋税的征收标准,这种税赋制度,标志着我国古代王朝赋税的征收,从“舍地税人”开始向“舍人税地”转变。
这一转变意味着租庸调制以丁口为本的税收计算标准,被唐朝统治者舍弃,而以财产计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唐中期均田制崩溃带来的税赋不均现象。
然而,尽管两税法的颁布是税收制度变革的里程碑事件,但在有唐一代,两税法却并未真正解决唐王朝税赋征收的核心问题。
其最为积极地推行者陆贽,在两税法推行后对其效用产生怀疑,甚至不惜作《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公然表示对这一制度的反对。
这种现象的出现,自然并非后世政治改革中“人亡政息”的情形再现,却也因此显得更加吊诡。
若实事求是的讲,唐代两税法的推行,的确曾经一度挽救了中唐以来朝廷无力控管地方税制的窘境,所谓“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诚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正是对这一阶段两税法施行效果最切实的评价。
然而,这一制度却很快滑落至它的另一面,自唐穆宗后,埭程费、除陌费、青苗钱,种种杂税被固定为官方正税,就连征税的时间也不再是原先的一年两次,随意摊派、随意增减的税赋,进一步恶化了唐朝的财政体系,百姓所需承受的缴税负担较之以往反而更甚。
这种混乱态势,最终持续到黄巢以商人身份揭竿而起,搅动天下风云,原本稍有起色的唐王朝自此跌落至混乱的谷底。
那么,为何在宋、元、明、清四代能够运转无碍的两税法,却并不能在中唐取得效果呢?笔者认为,这种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的情况之所以出现,与中唐以来积重难返的分裂局面有关。
唐朝租庸调制
20XX年唐朝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
下面是唐朝租庸调制介绍。
历史简介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
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
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
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
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责徵收,八月开始收敛,九月运往京师或指定地点。
租即田租,则在收割後於十一月开始运送。
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1/ 5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
……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
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制度内容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唐朝应对土地兼并措施
唐朝应对土地兼并措施1. 背景介绍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辉煌的时期,同时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渐形成并趋于完善的时期。
然而,在唐朝的发展过程中,土地兼并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兼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社会不稳定等。
为了应对土地兼并问题,唐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2. 土地兼并的原因土地兼并在唐朝时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2.1 军功赏地制度唐朝实行了军功赏地制度,将战争中所获得的土地分配给立下军功的将士。
随着战争的频繁发生,军功赏地制度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集中归属。
2.2 官僚土地流失唐朝的官僚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官僚地主将土地分配给佃农耕种,佃农需要缴纳租金和劳役。
随着时间的推移,官僚地主逐渐将土地出租给有实力的地方豪强,导致土地兼并。
2.3 经济封闭政策唐朝实行了封闭的经济政策,不鼓励商业活动和流动人口。
这导致了农业生产不发达,土地利用率低,同时也产生了土地兼并问题。
3. 应对土地兼并的措施为了解决土地兼并问题,唐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3.1 实行均田制唐朝通过实行均田制来限制土地兼并和地主的权力。
均田制规定,每户农民都有一定的土地。
如果土地被兼并,政府会重新分配土地给失地农民,确保每户农民都有一定的生产土地。
3.2 开放土地市场为了促进土地的流动,唐朝开始开放土地市场。
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这样可以增加土地的利用效益,并减少土地兼并的可能性。
3.3 鼓励移民和流动人口为了解决经济封闭政策带来的问题,唐朝开始鼓励移民和流动人口。
唐朝放宽了对外移民的限制,并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人口移居到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促进土地的充分利用。
3.4 增加农田的改良度唐朝还实行了一系列的农田改良措施,如修建灌溉系统、改进耕作技术等。
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农田的荒废现象,从而减轻了土地兼并问题。
4. 成效与影响唐朝采取的应对土地兼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唐朝灭亡缘于土地制度变化
唐朝灭亡缘于土地制度变化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它的灭亡可以归因于多种因素,其中一项重要的因素是土地制度的变化。
唐朝土地制度变化对社会经济发展、封建割据的形成以及中央集权的削弱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朝的土地制度在初期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这是一种农民个人拥有自己的土地的制度。
根据唐太宗的政策,在均田制下,农田分配公平,农民能够获得自己的土地,并根据自己的劳动收获相应的产量。
这个制度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土地基础,也为唐朝的国力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唐朝土地制度发生了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土地私有制的出现。
土地私有制的形成与唐朝的人口增长和政府税收需求的增加有关。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政府征收的税收也在增加,以满足官员薪资和官府开支的需求。
为了增加税收的收入,政府逐渐允许地主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代替农民的劳动,从而形成了土地的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土地财富的不平等分配,一些富有的地主拥有大片土地,而贫穷的农民则失去了自己的土地。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加剧了唐朝社会的阶级矛盾。
富人和贫穷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的贫富分化越来越明显。
富农逐渐垄断了土地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获取更多的财富和权力。
而贫农则陷入了贫困和无地可耕的境地。
这种社会的贫富差距为后来官僚豪强和农民起义的兴起创造了条件。
土地制度的变化也导致了唐朝中央集权的削弱和封建割据的形成。
随着地方豪强和地主的日益壮大,他们拥有了足够的资源和势力来对抗中央政府。
他们依靠自己的武装力量建立私人军队,并在自己的地盘上实行独立统治。
一些地方豪强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形成了一个封建割据的局面。
这些封建割据的出现对唐朝的统治体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力。
总的来说,唐朝灭亡中土地制度的变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导致社会阶级矛盾的激化。
土地制度的变化也削弱了中央政权的控制力,促使了封建割据的形成。
隋唐土地制度
隋唐土地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隋唐时期是一个繁荣昌盛的阶段,其土地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演变。
隋朝建立之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
均田制规定,男子年满十八岁以上授予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另外还授予永业田。
露田在年老或身死时需要归还国家,而永业田则可以世代相传。
均田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有一定的土地耕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到了唐朝,均田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唐朝均田制对百姓授田的规定更加细致。
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老男、笃疾、废疾者每人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每人受口分田三十亩。
均田制下,贵族官僚的授田数量也有明确规定。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
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
然而,均田制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
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沦为佃户或者流民。
贵族、官僚和大地主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农民的土地,使得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
除了均田制,隋唐时期还有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税制度。
租就是田租,每丁每年要缴纳粟二石;庸是指以绢或布代替徭役,每丁每年要服徭役二十天,如果不服徭役,则可以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调是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租庸调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但是,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也难以维持。
到了唐朝后期,两税法取代了租庸调制。
两税法不再以人丁为主征税,而是以资产和田亩为依据征税。
两税法的实施,适应了当时土地兼并和贫富不均的社会现实,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均田制在初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繁荣。
农民有了土地,生产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增加,人口也随之增长。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什么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什么?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反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主要说明以下几点:
1.从均田制到租庸调制:唐初采用了均田制的赋税制度,即
按照每户人口和土地负担相同的原则收取赋税。
然而,随
着唐朝国力的增强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均田制逐渐无法满
足国家的财政需求。
因此,唐朝逐渐转向了租庸调制,即
采用租税和差役来收取赋税。
这表明了唐朝财务需要和土
地分配格局的变化。
2.赋税标准和比例的变化:唐朝赋税制度中,赋税标准和比
例也发生了变化。
在唐初,赋税主要以田地和户口作为衡
量标准,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土地兼并和富户增多,财
产分配不均的问题凸显。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缩小贫富差
距,唐朝逐渐提高了赋税标准和税率,加重了人民的税负。
3.赋税方式的多样化:唐朝赋税方式逐渐多样化。
除了传统
的田赋和户赋外,唐朝还引入了关税、商业税和专业税等
新的赋税方式。
这反映了唐朝经济的多元化和商业活动的
繁荣,同时也为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财政收入来源。
4.地方赋税自治的倾向:随着唐朝政权的日益巩固和国力的
增强,地方政府在赋税征收方面也逐渐获得了一定程度的
自治权。
唐朝政府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和调整
赋税政策,以提高赋税效率和稳定社会。
综上所述,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体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
从均田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赋税标准和比例的变化,赋税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地方赋税自治的倾向,都反映了唐朝国力的增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政府对财政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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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1、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唐代确立了一种称为「租庸调」的赋役制度,主要是配合均田制的施行。
所谓租、庸、调,即指田租、力役和户赋。
唐代规定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老死还官。
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记户籍,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
均田制以男丁为单位而授田,租庸调制也是以丁作为征收对象。
又因为均田制中所有领田者,皆领定额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岁的男子为丁,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2、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
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
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
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
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3、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历史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方田,意指清丈土地。
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
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
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
其法以东西南北四边长各一千步作为一大方(相当于当时的一万亩),四边长各一百步作为一小方,即方田。
首先对已经耕种的各州、县土地进行清丈,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
还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
田产和税额俏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
方田均税法不仅限于北方诸路,在南方许多地区也曾推行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消除了隐田逃税之现象,增加了赋税收入,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它却侵害了豪强地主阶级的利益,遂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
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已清丈的方田也仍照旧法纳税。
4、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由张居正一手搞起的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
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
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
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5 摊丁入亩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摊丁入亩的做法: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