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规定及其完善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法学论文法学院法学0804班林添200848400430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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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黑价联字[!""#]$" 号文件《 关于对“%!"”急 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正是这样两份不 相一致、互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延误了时间,导致了急 症患者死于家中,教训是沉痛而又深刻的。
#& 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表述存在问题,用语含 糊不够规范。行政法规范由于多数是由行政机关代 表国家、以国家名义确定的人们行为的准则,其与公 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制定规范时,对规范条文 的语言使用应有特别严格的要求。立法要用词准 确、概念明确、结构合理、文字表述精练、清晰、通俗 明白、合乎语法和逻辑,万万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模 棱两可的表达方式,避免适用时既可以作这样的解 释,又可以作那样的解释。然而,现行的行政法规在 语言的应用上距规范的立法语言要求还有一定的差 距,有些行政规范的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一定的问 题。自 %’’’ 年起襄樊市与襄城区就开始争抢设在 襄樊市襄城区农贸市场的生猪检疫权,襄樊市和襄 城区都依据 %’’( 年 % 月 % 日起开始施行的《 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定,声称对设在襄樊市襄 城区的农贸市场拥有生猪检疫权。双方坚持己见, 互不相让。几年来虽经市区有关部门多次协商调解 也未能解决问题,双方争抢反而愈演愈烈,直至发生 械斗大打出手,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
浅析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授权立法制度摘要: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扩展,行政授权立法以其固有的优越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为基础确立了其立法的正当性,并得到了普遍的公认,最终作为一种制度被确立下来。
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中,行政授权立法制度弥补了立法的不足,细化了法律,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其也存在着立法理念缺失、立法技术不成熟、监督不力等弊端,对此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一是树立正确的授权立法理念;二是制定一部完善的调整行政授权立法的法律;三是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授权立法;正当性;立法概况;存在问题;优化措施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展,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授权立法制度,在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下,行政授权立法成为我国现行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
这些授权立法制度既保证了法律的执行力,又兼顾了实际情况,顺应了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青睐,但随着权力分立观念的强化和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其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授权立法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理解与研究。
一、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及我国目前的行政授权立法概况行政授权立法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者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主要指依据授权制定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
可见这种立法的直接权力来源是有权机关的规范授权和专门授权,那么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从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讲,这种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在哪里,抑或说行政立法或授权立法有无正当性。
①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早期人们认为立法牵扯到民意的表达,立法权应当由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权力机关行使,而行政机关并非民意机关,所以其没有立法的正当性,行政授权立法侵犯了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会导致行政专治。
而随着行政事务的扩张,授权立法数量急剧增加,加之权力机关职能弱化,行政授权立法的正当性以其现实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为基础确立起来,一方面行政授权立法是必要的,行政事务纷繁复杂,而权力机关立法时间不够,立法人员对行政事务立法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另外法律需要灵活性、需要处理紧急情况、需要经过必要的试验阶段等,这些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实现。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二章法律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界限范围。
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立法权限,事关能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能否保证行政机关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职权,能否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大局,也是立法法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国现行宪法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及其会为核心的分层次立法体制。
在这个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只从大的方面作了规定,对全国人大及其会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事项没有作具体划分,经过20年的立法实践,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在如何进一步划分各自的立法权限中已面临不少急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各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比较清楚。
因此,以宪法为依据,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十分必要,也是有条件的。
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划分立法权限时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如何科学界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权限范围,以及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法律。
又由于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授权立法就成为划分立法权限时需予同时解决的问题。
本节规定的就是上述三项内容,即: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权限;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授权立法制度。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立法程序的完善[摘要]立法程序具备合法性、公开性、自律性的优良品性,但由于受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中重视实体法律、忽视程序法律的影响,虽然我国现行立法程序已迅速发展,但其中的优良品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虽然立法实体方面得到重点关注,但在一定程度上却忽视了对立法程序方面的研究。
就当前而言,我国在立法程序上存在如法律案的起草机制存在不足、审议程序不合理、制定立法规划的主体缺乏主导性、立法监督体制缺乏独立性等诸多问题,阻碍了立法程序的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通过对我国立法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体系、立法规划、立法监督体制这三个方面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与方案,从而完善我国立法程序。
[关键词]立法程序;问题;原因;完善一、立法程序概述(一)立法程序的概念立法程序是限制立法工作者任意进行立法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
所谓立法程序就是指拥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化以及制度化的步骤与要求,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范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途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除拥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程序的主体,并且除行使立法权外,立法机关在行使其他权力时都不适用立法程序的要求。
在法制完备的国家,立法程序这一行为规范逐步被完善,从而上升为法律——立法程序法。
(二)立法程序的特征1. 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程序的主体必须体现合法性。
立法程序的主体必须是通过宪法或法律所确定的享有立法权力的国家部门和机关。
其余的任何国家机关或团体都不可成为立法程序的主体,也都不可行使立法权。
其次,立法程序的行使必须体现合法性。
法律明文规定了行使立法程序的内容、主体以及流程,其他任何部门、机关都不得随意改动,这是立法活动中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标准与原则。
最后,立法程序的范围必须体现合法性。
立法程序是进行与立法有关的一切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其余与立法活动无关的活动都不能依照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开展。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我国《立法法》良性违宪嫌疑现象浅析(精)
我国《立法法》良性违宪嫌疑现象浅析 1993年开始起草,历经七载,千呼万唤始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涉及到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棗立法权的规范,故在理论界有“小宪法”的美称。
它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解释、立法运用和立法监督等制度的设计上全方位地体现了民主价值的现代追求,它的颁布和实施,将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立法活动,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立法无序,立法失范和立法冲突等现象方面大有作为。
 毋庸置疑,立法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的。
宪法与立法法之间的关系可喻为母子关系,宪法为母法,立法法为子法。
应该肯定地说,立法法在大多数规定上维护和贯彻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但在有些问题的规定上似有良性违宪之嫌,从而可能使宪法目标受到挫折。
立法法的良性违宪嫌疑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明,有违宪之嫌。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狭义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并且明确划分了两者的立法权限。
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有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宪法对两者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基于两者不同的法律地位。
按法理来说,宪法的上述规定应是立法法配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宪法准则。
然而立法法却杂糠并举,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其中包括宪法已明确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从而模糊了两者的立法权限,有悖于宪法准则。
(二)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不清,有违宪之嫌。
 由于立法法第八条将10个事项列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共有的立法范围,因此,在第七十九条中采取模糊的说法回避了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效力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浅析立法法对我国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浅析立法法对我国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徐国利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0(000)006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徐国利
【作者单位】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11
【相关文献】
1.浅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J], 翟新明
2.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不足与完善--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视角[J], 胡家强;李敏
3.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J], 韩忠伟
4.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不足及完善建议 [J], 钱湘
5.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解析--兼论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立法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 [J], 费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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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一、行政立法之认知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
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
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
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
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
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
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立法监督是保证良好立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督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缺乏专门化的监督主体,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弊端重重。
本文以我国立法监督的法律规定及其运行制度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案。
第二,关于立法监督的法律建构缺乏创新性。
立法法中对立法监督的规定大多数是对以往立法的汇集,没能担负起对立法监督制度的宏观、理性的建构之历史使命,还有许多空白的地方需要弥补。
例如,对备案、撤销制度的规定主要就是汇集、重述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些制度难以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新颁布的监督法也有类似的情况。
再如,立法法没有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列为立法审查的对象,其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是骨干性的、极其重要的法的形式,它的位阶仅次于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非常重大,这可以说是立法监督范围内的重大“空白”。
由此导致了一个性质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违宪将如何处置?第三,缺少细致、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批准、备案、撤销等制度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没有具体的实施程序作为保障,包括其权限、主体、启动和处理等方面均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
例如,立法法虽然规定了关于改变或者撤销适用的五种情况,但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操作程序。
这导致鲜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因违宪、违法或不适当而被监督主体改变或撤销。
二、我国立法监督缺乏一个专门化的监督主体立法监督主体不同于立法监督启动主体。
我国立法启动主体非常广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对违宪、违法的立法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
立法监督的主体则具有相对的特殊性,它指的是具有上述立法监督启动权并能接受和处理立法监督要求或建议的专门组织。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作者:杨金春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立法法》修订的内容进行分析,通过修订前与修订后的法律内容的比较分析出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所体现的进步之处、但是,本文也细致地分析了新修订的立法法所存在的不足,从而全面分析修订后的法律。
关键词:立法法;公开;立法主导;设区的市;备案1 《立法法》修改内容归纳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通过修改前后的全本比较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了立法公开原则在总则部分第五条增加了“立法公开”的表述,并且在后续的法条中也做出了规定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具体的网站予以公布的详细规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案的草案以及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增加和明确了法律优先的范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以及非国有财产征用由法律规定。
(三)对授权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新《立法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授权必须具有时限性,且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的暂停的权力。
(四)细化了立法过程的多方参与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应当保证全国人代表的参与;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是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有关重大利益或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前可以对法律案进行评估,以及进一步细化了表决过程中对于争议的处理。
(五)强调立法的效率性新《立法法》规定了对于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胳臂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并表决。
(六)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的体系性新《立法法》规定了提案人的法律案应当参考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不一致时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规定与法律规定的配套规定应当在一年内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
立法法解读
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
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 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中遇有立法法 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 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四 是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其他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释(修改后的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 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修改前 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 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 定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 代表和地方建议,应当对“税收法定”问题专设 一项,作出明确规定。据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将 “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 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只能由法律规定(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条)。
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对制定行政法规的程 序作进一步完善。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规定:一是对国务 院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要求,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 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 的情况,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修 改后的立法法第六十六条)。二是对行政法规的起草提出要 求,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 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意见。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 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应当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予公布的除 外(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六十七条)。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
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工作不断深化,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的关系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立法法修改与行政立法进行探讨,分析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立法法修改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立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法需求,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
2.意义:立法法修改有助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立法工作中的政治责任;2.加强立法规划:明确立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提高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3.优化立法程序:简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提高立法透明度:增加立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5.强化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监督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行政立法的现状与问题1.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问题:部分行政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效率低下,立法与实际需求脱节,部分法规滞后于社会发展。
五、立法法修改对行政立法的影响1.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立法法修改有助于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向高质量发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2.规范行政立法行为: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强化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合规性;3.提高行政立法效率:立法法修改有助于简化行政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引导行政立法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立法法修改强调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行政立法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
六、行政立法的改革与完善1.完善行政立法体制:加强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明确行政立法工作中的政治责任;2.提高立法规划水平:加强立法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确保立法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3.优化立法程序:简化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4.增强立法透明度:增加立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广泛征求社会意见;5.强化立法监督:完善立法监督机制,确保立法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从《立法技术规范》浅谈行政机关立法问题
意义上的概念 ,仪指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 现象时有 发生 ; 言不够规范 ,人世使用 不是法 法语 、甚 语
= 、我 国的立法体 制
划分 的体系和制度 ,即有关法 的创制 的权 限划分所形成 的制 度 和结构 ,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 的创制权 限的划分制 度和结构 ,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 间及地方各 国家机关之
所谓立法体制 ,足关于一 国立 法机关 设:及其 立法权限 影响 了规 范性义件 的有效 实施 ,容易使执法者和行政管理相 霞
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 制度和结构 。根据我 国 《 宪法 》
系 .足一j性 、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0
及 《 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 ,我 国只有一个立法体 者在立法过程 中 ,却往往受到规范事 实的不 确定性 、文义范
企 业 以 自有 资 金 进 几设 备 应 中领 进 『许 可让 .但2 0 年颁 布 _ = 1 02
的 《 商投 资企业 自动进 口许 町管理 实施 细则 》中有关外商 外
确保法律的实际实施效果 。虽然 《立法技术规范 》主要侧重 投 资企业 以 自有 资金 进 口设备免领进 口许 可汪的条款并未废 于对法律 层面立 法语 言的规 范 ,但 对行政 机关制 定部 门规 止 ,规 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 章、规范性文什乃至 内部文件不无有着 重要的借 鉴和指导意 ( )照搬 照 抄 上 位 法 二 义。以 《 立法技术规范 》的 出台为契机 ,本文尝试通过对立
管 理艰 察
从 《 立法技术规范 》浅谈行政机关立法问题
佘 雪 厦 门大 学法 学 院 3 0 0 5 .0 1
摘要:立法事 关重大 。每一项规范的 出台必须兼顾科 学性 、规 范性 、及时性和持续性 ,行政机 关的立法 更是指导规范的
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之完善
1 法 国,立法 权属 于 国会 , 随着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令 , 、 令 , 局 规 则 , 立 机 关 规 则 , 示 、 示 和 通 知 .在 但 府 省 外 独 告 指 权 ,并且 与其他 国家不 同 ,法 国政府 的行 政立法权 是 其本 就是 “ 根据 宪法 和法律 , 规定行 政措施 , 制定行 政法 规 , 发 身所 固有 的。有权 制定普 遍性 规则 的机关 有总统 、 总理 、 部 布决定 和命令 ” 同 时 , 法法第 9条还 规定 “ 于 尚未制 定 , 立 对 长、 省长 、 市长 、 地方 议会 、其他行政 机关 和私人 团体 。其 法律 的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 务 委员 会 有权 作 出 决
眼的欠缺 。
一
行政 立法 的主体包括 联邦政 府 、联 邦部 长和 各州政府 ,其
他行政 机关 和机 构则 不得行 使委 任立法 权 。在德 国 ,议 会
、
行 政 立 法 概 念 和 性 质 的 界 定
法 ,自治组织 的 自主性立 法 叫 “ 规章 ” 只有行 政 , 对 于行 政立法 的概 念 ,一些学 者认 为从近 代分权 学说 制定 “ 律” 来看 , 立法权 、 司法权 、 政权 应 当分别 由不 同的国家机 关 立法 所制定 出的法律 规范 叫“ 行 法规 ” 。 行 使 ,只有 议会制定 法律 规范 的行为属 于立法 的范 畴 ,行
3 .在美 国 ,有邦 宪和州 宪之 分 ,立法 权也 分属联邦 议
政 机关 制 定 行政 管 理 规范 的行 为不 是 严格 意 义 上 的 “ 立 会和 州议会 。但 是 ,邦 宪和州 宪都 委任联 邦政 府和州 政府 法 ” 不能称 为 “ , 行政 立法 ” 。而另 有一些 学者则 对“ 立法 ” 持 具 有行 政 立法 权 ,这 说 明美 国 的行 政 立 法 同样 是 委任 立 宽泛 的理解 ,认为无 论 国家机关 的性质 如何 ,只要是 制定 法 。而且这种 委任 立法在美 国法 律体 系 中地 位之 重要 、发 具 有普遍 约束力 的法律 规范 的行为就 都是 立法行 为 。 展之 迅速 ,甚至 造成立 法重心 由议 会转移 到行 政机关 。行 规章 ” 并 有立法性 规章 和解 , 同时 ,对 于何 为行政 立法 ,有 的学 者从所制 定 的法律 政机关 制定 的规范一 般称 为 “ 规范的性质 来界定 ,认为 不论制定 主体 的性质 如何 ,凡是 释性 规章之分 。 制 定行政法 规范 的行为都 属行 政立法 ,有的从制 定法 律规 4 .而在 日本 , 行政 立法是 行政 机关 为了执行 法律 或基 制 日本 的 范 的机关 的性 质来 界定 ,认 为只有行 政机关 制定行 政法 规 于法律 的委托 , 定一般 的法 律规范 的 活动 。可见 , 和规章 的活 动才是 行政立 法 ,这也 是我 国行政法 学上 的通 行政 立法有 的属 于 职权立法 ,有 的属于委 任立 法 。立 法 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发布日期: 2015.03.15实施日期: 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关于立法法修改建议
关于立法法修改建议关于立法法修改建议立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机制之一,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略。
立法法作为我国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对维护国家法制和保障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经济、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和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新要求,立法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就立法法修改的一些建议予以探讨。
一、着重强化国家层面立法机构职能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已进入新时代,国家管理需要实现既能有力保障人民最基本权益又能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必须着重强化国家层面立法机构职能。
建议立法法增设国家层面立法机构的相关规定,如设立立法机构职责,规范立法机构工作程序。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程序保障体系立法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立法程序不够规范、程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容易导致立法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结果失误。
因此,建议立法法加强对立法程序的规范以及对程序保障体系的完善。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程序保障标准,加强程序保障的设施建设等。
三、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法律支撑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硬性法律与软性法律的不足,导致法制建设不能够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难以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
因此,建议立法法增设或修正现有法条,加强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如加强对企业与市场人员的法制要求、规范投资合同法律程序。
四、创立普法意识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社会,立法体系的完善已成为广大公民必须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立法法在教育方面给予正确指导,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以更好地配合立法工作。
五、立法部门自身的建设问题立法改革应包括立法部门自身的建设问题,努力提高立法审议效率,缩短审批周期,避免因立法缓慢或结果不力给公众及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加强立法部门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是立法修改的重要方向之一。
结论立法法在经过多年的实践中不断地向前推动,不断探索、不断调整。
本文提出的上述建议,旨在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也将有利于社会对立法的更好理解和认同。
《立法法》,规范立法的法律
《立法法》,规范立法的法律《立法法》,规范立法的法律《立法法》是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惟一通过的法,在会上,人大代表对《立法法》讨论的气氛相当热烈。
《立法法》在本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之前,对普通人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他们往往会提出:为什么要制定《立法法》?《立法法》讲的是什么内容?为什么要制定《立法法》一般的人往往关心与自己生活中熟悉的、与自己有切身利益的法,如刑法,能使自己知道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该如何处罚;如合同法,能使自己知道,哪些合同是有效的,哪些合同是无效的,等等,对于这些基本法律,可以说在制定和修改以前很少有人不希望它早日颁布,而和自己的生活不是紧密相关的法有时就会忽视。
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自然或不自然地遇到立法的权限、立法的程序及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举个例子讲:国务院曾在1988年制定了一个《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明确地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人可以进行处罚,处罚的幅度是5元至50元。
但有些地方认为这样处罚太轻,自己制定地方性法规,大幅度提高了处罚的幅度,有些地方性法规甚至将处罚的幅度提高了10倍。
这样,无论该地方性法规制定时立法意图如何,处罚的动机和目的又如何,在国务院未对《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以前是和国务院的法规相抵触的。
如果行为人不服处罚,诉之法院打行政官司,必然会提出这个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相抵触,这个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法规究竟效力谁大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以后的20年间,我国的立法以异常的速度发展,据统计,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有300多部,其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总共有7000多部,以后还要有不少新的法律和法规不断出台。
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及规章种类繁多,数目庞大,如没有一部规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法来规范,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和冲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指出的那样,我国的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法规、规章内容超越了权限,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的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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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的规定及其完善行政立法的规范化,是指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内对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确定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不适应现实需要,应予以全部或部分废止;下位法律规范是否与上位法律规范存在抵触,发现抵触,应尽快修正;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有不和谐或相互矛盾处,要力求和谐并消除矛盾。
尽管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稳定性的要求,但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适时地进行立、改、废;下位法律规范则要与上位法律规范适时地保持立、改、废的一致。
这是法的稳定性与适时变化性的辩证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立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范措施,但是毕竟《立法法》的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作了进一步规范,向行立法规范化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要充分的了解我国立法法中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的方案,首先,要我国的立法法中对行政立法做出的规定进行初步的认知与探究。
立法法中对行政立法的规定有:一、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
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
对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
(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为了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立法法》第56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通过特别决定的方式对国务院加以授权外,还存在所谓的法条授权,即在制定的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有问题制定行政法规。
(三)明确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为了正式明确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地位,《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制定,这与国务院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而不能超出其权限范围;根据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和监督机制立法实践证明,良法的产生有赖于民主的立法程序。
立法过程中,要求主体具有广范性,行为具有制约性,内容平等和过程的程序性。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了6项程序:(1)立项和起草。
(2)听取意见。
(3)法规草案的审查。
(4)决定。
(5)公布。
(6)刊登。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我国实践中对于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但由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督机制,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我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制度上。
1、备案。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具体是指立法文件在制定完毕后由制定机关依法报送有监督权的机关存档,以备审查。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使接收备案机关全面了解相关立法文件的情况,它是接收备案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基础2、审查。
接收备案机关在接收到相关立法文件后,即可以主动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但实践证明,这种主动审查受到监督机关人力不足的较大限制。
综上所述,《立法法》从多方面对我国的行政立法进行了规范,并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监督机制、适用规则和裁决机制等方面有了一定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健全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
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法规的条文自相矛盾,运用的结果反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后患无穷,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
在此,我们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行政立法的规定: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
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
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
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
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
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
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是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事中控制的重要措施。
审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立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规或者规章草案的初步审查,二是制定机关对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审议。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
管理是有成本的,同时也会产生效益。
在我国似乎还很少在立法时对实施法规或者规章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
由于规章的制定不是建立在对其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分析基础上,因此,决策者在审议规章草案时往往不对立法的必要性作深入的审查,不对实施规章的成本作出估量,也基本上不关心规章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
因此,应当将成本效益观念引入行政立法并有相应的程序保障。
四、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
首先,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
现在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管理相对人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的程序权利。
因此应当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程序权利。
第二,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
第三,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请求审查、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权利。
五、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
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法律专家包括行政法专家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过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就起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而言,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其中包括行政法专家可能才是一个最佳的组合。
由这样的群体起草法规规章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在行政立法程序中,法律专家参与法规或者规章的起草或者咨询法律专家应当作为强制性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保障。
六、完善立法工作方式,推进立法公开,提高公众和专家参与程度,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要坚持群众路线,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重视听取基层单位和基本群众的意见,协调兼顾各方面各阶层群众的具体利益;要做到立法计划编制、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审议等各个立法环节上的公开,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立法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意志。
建立行政立法联系人制度。
选择部分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作为行政立法联系人,定期进行工作联系,征求他们对行政立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孙中山先生有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今天的时代正在步入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国的经济、社会将与世界相互融合,这种也必然反映在立法、包括行政立法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立法、包括行政立法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必将加快。
有关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立法,在立足中国国情和国家性质的基础上,对国外的某些有益经验也应当大胆借鉴。
另外,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环节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也都必将更加深刻地受到其他国家、特别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立法将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