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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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中国船级社
游艇检验验船师须知
2013.09.01
1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二 检验依据 三 检验报告程序

第二章 一 二
审图注意要点
送审图纸内容的确认 审图项目检查
第三章现场检验要点 一 总则 二 检验要点 1 符合性检验 2 型式检验 3 检验控制要点 3.1 工艺认可 3.2 原材料控制 3.3 生产过程监控要点 3.4 艇体成型模具检查 4 艇体结构检验要点 4.1 玻璃钢艇 4.2 钢质艇 4.3 铝合金艇 5 安全设备及环保要求检验要点 5.1 信号设备
2.2 24m 及以上游艇审图时重点对以下适用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游艇规范与游艇法规的要求。 序 号 一 1 船体 总体 船舶特征(类别、船籍、高低速等) 法规 类别分:I、II、III、IV、 V 类; 对内河游艇设计有意 波高≥1m 为 IV 类, 否则为 V 类。 舱室布置 乘员定额 法规 法规 防撞舱壁的设置 不应大于 12 人,不应超过 按稳性、干舷、座位尺度 及救生设备核定的人数 安全带的设置 脱险通道与出口 驾驶室视线 门、窗、盖结构与布置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规范 门、窗、盖密性应满足法 规要求; 高速艇门、窗玻璃强度及 玻璃安装形式应满足《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 范》的要求;非高速艇满 足游艇规范要求。 适用于高速游艇 分 类 审查要点 审查依据 说 明
12
通风筒、空气管及排水口布置
法规
核对甲板下处所的通风 筒、空气管是否需要作为 进水点考虑。
1、不同类别艇有不同的要 求; 2、敞开艇可用灌水试验代 替; 3、可使用计算软件;
初稳性高 自由液面修正
法规 法规
4、可接受 ISO 12217-1、 2 作为等效标准; 5、对小于 6m 的 III、IV、 V 类艇允许以实艇稳性试 验来验证稳性(具体可参 加 ISO 12217-3“小艇- 稳性与浮力的评定与分类 -6m 以下的艇” ) 。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船厂船用材料产品检验规程
1 目的
加强船用材料(产品)技术监督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保证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2 范围
所有船用原材料、船用产品
3 职责
质管部负责检验工作,采购部、仓库、财务部配合
4 检验规程
4.1所有船用原材料、辅助材料、船用产品入库时,采购员或经办人向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报检。

4.2质管部专职检验员根据检验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或产品开具物资验收单,并在票据反面加盖验收印章。

4.3未经检验员验收的材料或产品,不得装船使用;
4.4未加盖验收印章的票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4.5对质保书不能随货同行的材料,由材料管理员先登记炉批号,检查外表质量合格后分类堆放
4.6对船用产品证书不能随货同行的船用产品,参照上述方法。

5 检验方法/标准
5.1原材料
5.1.1原材料指:钢板、角钢、球扁钢、钢管、圆钢、半圆钢、方钢、槽钢、工字钢、H钢
5.1.2先检验材料表面是否存在气泡、结疤、裂纹、夹杂、压入氧化皮、分层等不允许缺陷,再检验其厚度负公差是否满足小于0.3mm的要求,然后检查材料质保书的炉批号是否与实物吻合、化学元素是否满足规范、力学性能是否达标;
5.2船用产品
5.2.1先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产品的外观是否良好,在检查船用产品证书与实物是否吻合(如产品编号、技术指标等);
5.2.2其内在质量在相关试验(如: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中国船舶 W01船用轧制钢材产品检验指南

中国船舶 W01船用轧制钢材产品检验指南

指南编号/Guideline No.W-01(201510) W-01船用轧制钢板生效日期/Issued date:2015年10月20日©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前言本指南是CCS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CCS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发布,使用相关方对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ps@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目录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图纸资料 (4)4 型式试验 (7)5 单件/单批检验 (12)船用轧制钢材1 适用范围1.1 本指南适用于按照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CCS《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制造的轧制钢材-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包括:钢板、钢带、型材等)以及轧制钢材用坯料(方坯、矩形坯、板坯、钢锭等)的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1.2 对于锅炉用钢、压力容器用等钢种可参考本指南要求,并经CCS批准增加相关性能试验进行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1.3 对于需由分供方进行开卷、横切加工的钢卷生产厂,其分供方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尺寸、外观、平整度、编号移植等)也应纳入CCS的工厂认可范围。

1.4 对于钢卷开平加工厂应经CCS的工厂认可并进行相应型式试验,开卷后的钢板应经CCS验船师检验合格后签署质量证明书。

1.5 对于坯料需要外购的轧制钢材生产厂,应向经过CCS认可的坯料生产厂订购坯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适用的轧制钢材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依据如下:1)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3) IACS 统一要求UR W11“Normal and higher strength hullstructural steels”。

4) IACS 统一要求UR W16 “High Strength Quenched and Tempered Steelfor Welded Structures”5) 相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文号:船产字[1983]88号颁布日期:1983-05-01 执行日期:198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空气瓶 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空气瓶 船用产品检验指南

第3章船用空气瓶3.1 适用范围3.1.1本章适用于CCS级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焊接结构船用空气瓶的工厂认可和检验。

3.2.认可和检验依据3.2.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

3.2.2CCS《材料与焊接规范》(2006)。

3.3 定义3.3.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有关定义适用本章。

3.3.2本章有关定义如下:(1)设计压力:系指设定的空气瓶顶部的最高压力,即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3.4 图纸资料3.4.1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C C S批准:(1)主要性能规格表(包括型号、规格等);(2)总装配图(包括本体及构件、连接结构图、附件布置等);(3)主要零部件图(包括筒体、封头、阀头本体及焊接结构图安全阀及主要附件图等);(4)强度计算书,安全阀通径计算或易熔塞泄放量的计算;(5)主要受压件材料理化性能一览表;(6)型式试验大纲。

3.4.2下列资料应提交备查:(1)材料和主要部件的供应商清单;(2)产品适用的技术标准;(3)焊接工艺规程,热处理工艺等主要工艺文件;(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5)产品说明书及铭牌,出厂合格证(样本);(6)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3.5 焊接工艺评定9.3.5.1对承受压力的母材及其焊接接头应进行工艺认可试验,具体要求参见CC 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相关规定。

3.6 设计技术要求3.6.1船用环境条件:(1)船用空气瓶应能在船舶横倾15°和横摇22.5°,纵倾5°、纵摇7.5°(当船舶长度大于100m时,倾斜角可取500/L,式中L为船舶总长度,单位:m)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3.6.2船用空气瓶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CC S《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拟采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材料时,应将材料的机械性能(包括计算许用应力用的各种机械性能数值)、化学成分和热处理等详细资料提交CCS审查。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

(产品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及登记(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项目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所需资料:1、新建渔业船舶初次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3)船名号审批文件(4)船舶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资格认可证书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5)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6)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2、渔业船舶营运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4)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3、渔业船舶临时检验需提供的资料:(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2)船舶安全技术情况声明书(3)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4)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5)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6)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方案或注销证明(7)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4、船用产品检验需提供的资料: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2)工厂简介(产品生产历史和现状等)(3)申请认可产品的类别、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4)产品图纸(5)设计计算书(6)产品技术标准(7)产品型式试验大纲及产品出厂试验大纲(8)产品性能测试方案(9)产品使用说明书(10)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11)试验测试人员情况和检测设备情况(12)重要岗位(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13)主要工艺文件(1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现状(15)《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及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需要提供的材料:(1)《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2)产品试验记录(3)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办理程序:大厅接件、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重庆市渔业船舶检验处)接件、受理申请且组织实施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编号申请人,,申请日期,住址,,联系电话,船名,,船籍港,船体材质,,船舶所有人,船长(m),,船宽(m),型深(m),,总吨位,主机功率(KW),,船员人数,船舶类型,,作业类型,船舶制造厂,,建造时间,要求附送的证明及文件,☐渔政批准造船(或买船)的准造(更新)正副本☐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审图意见书☐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建造或购买合同书复印件☐渔业船舶船名号审批文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船籍注销证明(引进船舶)之上由申请人填写检验开始日期,,检验完成日期,,检验地点,检验种类,,检验人员,,检验组组长,检验费(元),,证书有效期,至止证书签发批准人签字,,领证人签字,注:船舶申请异地检验时,应将此申报书递交给船籍港所于地的检验机构。

浙江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浙江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1 日常检验方式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方式包括:在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基础上的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

2 制造检验2.1 制造检验是验船师对产品的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验船师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包括产品完工后的试验等。

2.2 下列产品应进行制造检验:a.锅炉和受压容器;b.大型柴油机(缸径大于等于200mm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c.传递能力大于0.735kW/r/min的齿轮箱;d.额定负荷大于39.2kN(4t)的起重设备;e.容量大于等于50kV A的配电板;f.功率大于等于300kV A的发电机及励磁装置;g.扭矩大于等于29.4kN·m的舵机;h.直径大于等于3.0m的螺旋桨。

2.3 制造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核工厂所做原材料、外购件的理化试验报告,审阅重要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有疑问时进行复验;c.检查主要零部件的质量、审查重要工序的检验记录或见证其试验、测量;d.见证每件产品的出厂试验,确认该试验符合经批准的出厂试验大纲;审查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确认产品性能符合经批准的技术标准;e.填写《产品检验报告》。

首制产品的检验报告应经省局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其它产品可经省局指定的验船师审查批准;f.逐台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在产品的相应部位标注检验标志。

证书正本交申请者,证书副本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3 出厂检验3.1 出厂检验是验船师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或抽样检验,监督、见证产品的性能试验及必要拆检的一种监督检验方式。

如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为3%~5%,但不应少于两台(件)。

3.2 出厂检验时验船师应进行下述工作:a.审查申请者提交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b.审查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c.审查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d.逐台见证工厂所做出厂试验,必要时抽样进行拆检,确认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e.或者抽样检验,见证样品的出厂试验及必要的拆检,审查本批其它产品的出厂试验报告;确认本批产品的性能符合已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f.如果抽样试验中有某项试验不合格,验船师可允许加倍抽样,重复该项试验,以证明失败是缘于偶然因素;与此项试验相关联的试验也应重做;重做的所有试验都合格时,可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重做试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予发证。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国船舶检验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

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

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

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

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

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验范围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导言:作为船舶重要组成部分,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船舶运营至关重要。

为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被广泛应用于船舶行业。

本文将深入探讨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要求,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必要性和实施方法,并分享对这一主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基本概念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是指为了确保船舶使用的产品能够满足相关质量和安全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检验标准和程序。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旨在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必要性1. 保障船舶运营的质量和安全:船用产品作为船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船舶的运营效率和安全性。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营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2. 统一标准,促进国际合作:航运业是全球性的,船舶在国际间频繁运行。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统一各国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不同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

这有助于加强航运业的合作和发展,提高全球船舶运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3. 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船舶业是一个与海洋环境紧密相关的行业。

船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确保船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环保标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推动航运业可持续发展。

三、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实施方法1. 核心机构的参与: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通常由国际性组织或船级社等核心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规则,并组织实施相关检验工作。

2. 技术评估和检验标准的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的制定首先需要对不同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评估和研究。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出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9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9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SF-WI-103-01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版本号:2.0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 目的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根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条件,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 适用标准检验依照《泰州三福造船工厂标准》进行检验,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SQS》、GB、CB的要求,并最终能满足相应入级船级社的相关规范要求。

检验还结合相关图纸、工艺文件等资料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

4 检验职能的总体划分4.1质管部负责现场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并建立“三级检验制度”4.1.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4.1.2互检:生产车间主管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具体项目对施工人的产品质量检查。

4.1.3专检:船舶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由质管部QC人员负责执行。

4.1.4三级检验完成以后,由质管部QC向船东、船检提交的项目的最终检验认定。

4.2质管部履行质量管理及监测职能4.2.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的进货物资的质量检验。

4.2.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主持计量器具检测管理及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资质的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

4.2.3按规定要求编制《产品检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级社确定交验项目,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4.2.4 负责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4.3技术工艺部的专业主管负责对外交验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支持4.3.1产品设计主管是对外交验项目的支持者,除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外,对试验的过程及方案(调试程序)应有明确的作业指导书供相关单位执行。

4.3.2设计主管必须根据项目组的对外交验计划,在项目组提交前确认(跟船东、船检)项目是否存在与规范、规格书、图纸不符项,并确定解决方案,避免在交验过程中再提出类似问题而中断或影响交验。

2021年船用产品检验讲义完整版ppt

2021年船用产品检验讲义完整版ppt

〔三〕资料审查
• 1、现场验船师收到受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 材料的本质要件进展审查,审查其是否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 〔1〕图纸技术资料符适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 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船用产品检验规那么?、?船用产 品检验规那么施行细那么?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 〔2〕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04〕 • 第1篇第1章第5节中国籍内河船舶所使用的有关船舶平安和防止水
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 定进展产品检验。
•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那么?〔2021〕 •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平安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平安的重要 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 例?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 关海上交通平安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 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 照有关规定检验。
〔二〕 申请受理
3、评审人评审合格后,评审人向受理人移交申请 资料,发放检验编号,指定现场验船师。如需2名 及以上现场验船师参与检验的,评审人应指定检 验协调人。假设检验申请评审不合格,不予受理 ,评审人将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 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发出?不予以受理通 知书?。检验编号的授予方式执行?检验编号授予 方法?。
2、现场验船师按照?船用产品检验工程表?,到工 厂现场监视取样和见证认可试验。
3、工厂不具备认可试验的条件时,经省局船检业务 负责人同意,可将样品或试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展试验,工厂向省局提供认可试验报告和检验 机构的资质证明。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正文:----------------------------------------------------------------------------------------------------------------------------------------------------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1997年4月8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编制部门:质保部(检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1日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更改记录文件名: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文件编号:船舶产品质量检验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内容和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军、民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全过程。

2.引用标准QG/JX15-804-2006《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程序》QG/JX15-805-2006《产品提交军检的控制程序》3.定义检验—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其符合性的活动。

自检—施工人员对自己生产的零部件或施工项目,对照图样、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等进行的自我检验。

互检—施工人员对上道过程(工序)转来的零部件、半成品及班组长或车间指定人员对组员的产品质量在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复验。

专检—由专职检验人员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军检—由军代表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船检—由验船机构验船师对产品零部件及施工项目进行质量检验。

4.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检验职责、检验程序、检验方法4.1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责4.1.1受检部门受检部门是指向质量检验部门提交外购件、外协件、自制件和成品检验的从事采购供应、对外协作、产品制造和试验工作的科室和车间。

1)遵守质量规范,严格按照图样、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采购或生产,遵守工艺纪律,做好施工(采购)原始记录,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对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外购件、外协件或制造的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产品质量负责。

3)认真执行自检、互检、首检检验制度,负责按规定项目(产品报验项目清单)在规定的阶段向检验部门报验,并对报检合格率负责。

4)负责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消除,确保不合格品不送检、不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协助检验人员做好不合格品的隔离工作,对不合格品流入下道过程(工序)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负责。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生效日期:船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1 目的为确保船舶产品质量,规范船舶产品检验工作,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根据《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要求,对建造中的船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促使船舶产品符合技术条件,促使生产进度与质量的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实现产品质量的持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产品制造及其全过程的相关施工、检验人员。

3 定义还需写4 工作职责4.1.生产部门及品保部负责现场产品质量的过程控制,建立、执行“三级检验制度”。

4.1.1自检:具体作业项目的施工人员对其所施工的工件质量负责自检自纠;生产部门作业长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具体项目对施工人员的产品质量检查。

4.1.2内检:生产过程的质量内部检验由品保部专职检验人员负责执行。

4.1.3外检:船东、船检按品保部检验人员向其提交的项目单进行质量检验。

4.2品保部履行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及监测职能4.2.1进货检验:负责船用外购设备、材料、外协件、外加工件的进货质量检验。

4.2.2实施无损探伤检测,主持计量器具检测管理及电焊工资质的考核、取证、培训的联络实施工作。

4.2.3按规定要求编制对内、对外《报验项目表》,与船东代表、船级社确定对外交验项目,以使船舶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4.2.4负责在建船舶完工后,按规定要求装订《船舶制造质量证明书》、《船舶设备说明书、证书》、《船舶船检证书》成册,出厂时提交船东、船检,且部门留存一份。

4.2.5负责协助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统计质量指标及质量资料的保存工作。

4.3技术部的专业主管负责检验项目的技术方案及支持4.3.1产品设计主管是对检验项目的技术支持者,除提供相关技术参数外,对试验的过程及方案(调试程序)应有明确的、经相关方认可的作业指导书供相关单位执行。

4.3.2在试验及提交过程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设计主管应立即主持相关人员跟船东、船检的协调,确定整改方案,所有在交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处理一般问题不超过48小时答复,重大问题不超过一周给予书面答复,所有书面提出的问题必须要有书面答复。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新船用产品检验办法一.船用产品检验办法CCS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

有关程序和要求在CCS《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

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三种认可,四种检验,五种证书。

有关说明如下:一个途径是指申请CCS检验的途径。

由于管理上的需要,CCS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

产品需要CCS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CCS机构受理。

故申请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二个原则是指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二个原则。

即: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三种认可是指CCS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三种模式。

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③质量体系认可。

根据CCS“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CCS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

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CCS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

(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三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①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

即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

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

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

即CCS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CCS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

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

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25.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5.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船舶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三个检验阶段检验要求和项目对外提交程序,旨在规范公司游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对外提交工作,以达到有效控制游艇产品的施工质量,实现进度和质量和谐统一,增进顾客满意的目的。

2 定义2.1 进货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物资进行的入库前质量特性的符合性验证,证实其是否符合采购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2 过程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加工、安装)过程中的某一或多个过程(工序)所完成的中间产品、成品通过观察、试验、测量等方法,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活动。

2.3 最终检验产品生产组织对产品形成过程最终作业完成的成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或试验,并为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提供证据的活动。

2.4 三级检验在产品形成过程期间,根据产品质量特性的难易程度,检测技术或设备的复杂程度进行的以“专检”为主,自检、互检为辅的检验制度,统称内检。

2.5 对外交验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取得船东和船级社认可的交验项目表为依据,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为证明其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质量特性、安全性、美观和耐用性而进行的活动,简称外检。

2.6 检验计划依照船级社规范、技术规格书、建造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生产流程的设置和特点,针对具体的船舶产品而制定的,包括检验阶段,检验地点、检验者等信息的文件;需对船东、船级社提交检验的称为对外提交计划,需对品保部提交检验的称为内检计划。

3 引用文件G/DY·CX06-05-2010(D)《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G/DY·ZY06-03-2010(D)《采购品质量检验制度》G/DY·ZY06-22-2010(D)《项目检验、交验暂行管理规定》G/DY·ZY63-01-2010(D)《船舶产品设备及系统调试工作程序》4 职责4.1质量科是产品质量检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a) 产品(或项目)内检计划的编制,颁布;b) 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c) 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以及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d) 产品(或项目)最终检验的监督;e) 过程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f) 不合格采购品、过程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g) 参与产品(或项目)对外提交计划的编制;h) 最终检验专检项目的执行和自检、互检落实的监督;i) 最终检验中不合格产品(或项目)的反馈、跟踪;j) 最终检验中项目对外提交的组织,落实;4.3 技术科负责:a) 产品(或项目)外检项目的编制,颁布;b) 进货检验中采购品质量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c) 过程检验中产品(或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d) 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试验程序和验收标准的制定,颁布;e) 参与进货检验和产品(或项目)的最终检验;4.4生产科负责:a) 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产品(或项目)自检、互检的落实;b) 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不符合产品(或项目)纠正。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试行)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对涉及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和材料(以下简称船用产品)进行的检验;所有生产、使用和检验船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本规程涉及到的船用产品检验包括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工厂认可、产品型式认可、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和个别检验。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已列出应检验的船用产品的目录,对这些产品实施检验时,应审查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型式试验和日常检验应进行的试验项目遵照本规程附录的规定执行。

2. 依据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编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以及本规程附录中所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技术性文件~构成对相应各项产品实施检验时的依据。

3.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省局: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负责本地区产品检验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部门:主管机关和省局的统称验船师: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申请者:申请验船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单位、人员工厂:申请者所代表的与验船部门检验有关的产品生产企业认可:经一定的审查程序得到主管机关的承认,该项承认以获得主管机关的专用证书为标志型式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产品的定型设计及产品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工厂认可:通过对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审查、现场查核以及对产品进行有关试验,主管机关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4. 产品检验的申请4.1 申请者要求验船部门进行以下工作时,应向验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a. 产品型式认可、工厂认可以及认可有效期内的年度审查;b. 船用产品取得认可后的日常监督检验;c. 对船用产品的个别检验;d. 仅要求对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审查;e. 公正检验。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二)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

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1.自治区范围区内船长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及发证;2.自治区范围内船长24米以上钢质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及发证;3.自治区范围内12米及以上内河渔业公务船舶的监督检验及发证。

(二)实施主体广西渔船检验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初次检验1. 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辅助船暂不需要);2. 持有船名号审批文件;3. 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4. 签订有船舶建造合同;5.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二)营运检验1.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渔业船舶保持良好状况;3.申请者按规定提交申请。

(三)临时检验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1.初次检验:制造、改造、进口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2.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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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第2篇 金 属 材 料
目录
第 1 章 船用轧制钢材..................................................................................................................1 第 2 章 轧制不锈钢钢板认可检验指南......................................................................................6 第 3 章 铝合金板材 ...................................................................................................................11 第 4 章 铝合金型材 ...................................................................................................................15 第 5 章 锻钢件 ...........................................................................................................................18 第 6 章 铸钢件 ...........................................................................................................................23 第 7 章 锚设备 ...........................................................................................................................26 第 8 章 船用锚链钢 ...................................................................................................................29 第 9 章 锚链及其附件................................................................................................................32 第 10 章 铜合金螺旋桨..............................................................................................................38 第 11 章 海上设施系泊定位用锚链及其附件认可检验指南..................................................46 第 12 章 钢丝绳 .........................................................................................................................50 第 13 章 钢管 .............................................................................................................................53 第 14 章 钢丝绳铝合金压接索具..............................................................................................58 第 15 章 钢质管件 .....................................................................................................................63 第 16 章 牺牲阳极检验指南......................................................................................................69
总目录
中国船级社
产 第2章 第3章
目录
一般规定 ....................................................................................................................................... 1 定义 ............................................................................................................................................... 2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 3
1
第1章 一 般 规 定
1.1 适用范围 1.1.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 CCS 规范规定需要认可的船用产品,包括入级产品和受权法定产品认可和检验。 1.1.2 本指南是 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受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 要求,是对规范的补充。 1.2 指南制定 1.2.1 制定本指南的主要依据为:
1
第2章 定 义
2.1 定义 2.2.1《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3.1.3 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
第3章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3.1 产品检验一般程序 3.1.1 本指南涉及的认可和检验程序应按《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适用要求执 行。 3.2 资料提交 3.2.1 申请认可时,根据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的要求,应提交下列资料 供 CCS 评估: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2008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3-2008
中国船级社
产品检验指南
2008
北京
第1篇 总则 第2篇 金属材料 第3篇 焊接材料 第4篇 非金属材料 第5篇 轮机设备 第6篇 液压设备 第7篇 甲板机械 第8篇 管系设备及附件 第9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10篇 船舶舾装设备 第11篇 电气设备 第12篇 系固设备 第13篇 耐火结构和设备 第14篇 消防设备 第15篇 救生设备 第16篇 防污设备 第17篇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18篇 起重设备 第19篇 船用航行设备 第20篇 船用信号设备
(1) CCS 规范; (2) 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等所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决议、统 一要求等适用部分。 (3) 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等适用部分。 1.2.2 本指南各篇章所述的认可和检验依据仅说明制定特定产品检验相关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 和试验条件的来源,本指南引用的部分及其随后的任何修改将构成该产品检验的强制要求,并非其全部。 1.3 应用 1.3.1 本指南所述特定产品的认可,系指 CCS 规范适用于该产品的认可类别。本指南有关要求应结合该产 品适用的认可程序一起使用。 1.3.2 本指南所述的单件/单批检验,仅适用于产品认可后,签发产品证件的检验。对未经认可产品的单件/ 单批检验应按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第 2 节规定程序进行。 1.4 指南生效 1.4.1 除特别说明外,本指南适用于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检验和发证的产品。 1.4.2 已获得 CCS 认可的产品,在本指南生效之日及以后需要重新进行认可试验时应符合本指南有关要求。
(1)工厂概况:工厂名称、地址、生产历史、生产能力、技术和检验人员、主要产品、 隶属关系、产品商标等;
(2)申请认可产品明细; (3)主要生产设备; (4)主要检测设备; (5)申请认可产品的简要生产工艺; (6)质量管理文件; (7) 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8) 资质证明和/或生产许可证; (9) 产品质量证明书样本; (10) 质量控制计划,如适用。 3.2.2 除 3.2.1 条外,制造厂还应按本指南各篇章规定要求提交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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