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手册(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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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录

一、债务融资类产品

1、短期融资券 (3)

2、中期票据 (4)

3、企业债券 (5)

4、国际债券 (6)

二、投资银行类产品

5、境内外IPO及再融资……………………………………….7-10

6、股权投资 (11)

7、产业投资基金 (12)

三、资产证券化类产品

8、资产证券化 (13)

四、咨询服务类产品

9、财务顾问 (14)

10、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 (15)

11、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财务顾问 (16)

五、理财产品

12、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7)

13、非上市公司股权类理财产品 (18)

14、基础设施建设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19)

15、信托准Reits人民币理财产品 (20)

16、乾图理财“一对一”信托理财产品...…………………21-22

17、基于信贷资产的“利得盈”理财产品...………………23-24

18、票据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25)

19、精选投资类理财产品 (26)

20、现金增值类理财产品 (27)

21、“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 (28)

22、财富管理-结构性理财产品 (29)

短期融资券

1.产品描述: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产品特点:(1)短期融资券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要求较高;(2)短期融资券的主管机构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其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不对社会公众发行;(3)短期融资券采用额度管理,有效期两年,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企业可在额度有效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

3.产品作用:(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2)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3)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规模均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需求确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4)有效提高企业知名度。由于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企业能有效提升市场知名度。

4.发行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7)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如排名20位之后的钢铁企业、房地产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铁合金行业等:(8)建行的AAA或者AA 级客户(如暂时不是,但预计客户能达到建行客户评级标准,可同时进行授信和发券准备工作);(9)在建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对于民营企业,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应达到发券金额的30%;(10)在金融市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发行成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短期融资券的利率主要取决于资金市场短期利率情况和发行人的资信。承销费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4%。

中期票据

1.产品描述:中期票据是按依照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规则和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在一年以上。

2.产品特点:(1) 期限长,一般在1-5年内,最长可以达到8年;(2)主管机构是主管机构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其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不对社会公众发行;(3)采用额度管理,中期票据发行额定一经注册,两年有效。发行人可在额度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

3.产品作用:(1)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2) 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3) 增加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发行企业可在发行计划内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期限结构等要素,同时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但必须披露;(4) 有效提高企业知名度。由于中期票据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企业能有效提升市场知名度。

4.发行条件:(1)中期票据的发行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2)发行人有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模拟财务报告);(3)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中央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可以不计算短期融资券所占用的额度);(4)有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在我行的评级为AAA 或者AA;(5)发行金额不低于20亿元,外部主体评级不低于AA。

5、发行成本:中期票据的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以公约利率(针对一定评级的发行人,由各主承销商、投资机构开会协商确定的一个利率下限。任何发行人的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不得突

破此利率下限。公约利率每两周确定一次)为基准,根据各发行人的行业状况、资信状况加一定利差确定。承销费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0.3%。

企业债券

1.产品描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筹集生产与建设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

2.产品作用:(1)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2)有利于改善发行人的债务结构,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3)有利于降低发行人财务费用,提高盈利水平,一般来说,主体评级较高的企业发行企业票据的利率会大大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4)有利于提高发行企业的知名度。

3.产品特点:(1)目前原则上只接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额度申请;(2)期限较长,长期企业债券可在5年以上。

4.发行条件:(1)发行前连续3年盈利;(2)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3)公司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债总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4)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5)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7)企业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8)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9)公司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成本:包括发行利率、承销费、登记托管和兑付费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包括上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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