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招2016-260号(7.1招标方法试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8〕7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苏建科〔2017〕556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推荐、我厅审核,现将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正在从注重速度、规模提升向注重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转变。
工程建设高质量是城市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目标。
工程咨询服务涵盖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诸多业务,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要切实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大胆改革创新,为推动我省城市建设高品质作出应有贡献。
二、把握发展机遇,拓展服务领域。
各试点企业要珍惜试点机遇,积极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在试点阶段,试点企业在承揽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时,原则上应承担项目策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主要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
鼓励各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延长业务链。
倡导开展以工程设计为龙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苏建规字(2017)1号
益为根本,创新方法,强化监管。认真总结、广泛汲取省内外招 投标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建设工程 招投标制度和机制,推动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放管结合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 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以单项合同估算 价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确定是否必须招标发包(不 受项目总投资额大小的限制)。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 生的同类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二)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 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以及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进行交易。但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 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 标规模标准的项目除外。 (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如国有企业新 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项目等),发包人有控股 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发包人可以将项 目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直接发包给上述企业。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以财政性资金 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2017〕1 号
《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制 度的实施意见》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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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模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精神,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了本操作导则,供试点地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
一、“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个人的方法。
可采用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先评审技术,再评审报价,最后评审资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评审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选优推荐,也可以择劣淘汰,各阶段推荐数量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荐或淘汰;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021年招标代理资格认证考试题库(含标准答案)
2021年招标代理资格认证考试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应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为准,并修改单价。
A、单价B、总价C、取两者平均数D、总价取整答案:B2.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评标前,评标的准备,说法错误的是()。
A、了解和熟悉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意图B、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C、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D、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答案:A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电话B、书面方式C、交易系统D、短信答案:B4.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
A、接受B、接收C、拒收D、签收答案:C5.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答案:A6.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处理招标投标异议的主体是()。
A、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B、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C、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D、行政监督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答案:B7.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转出A、基本账户B、任意一家开户银行C、单位账户D、第一家开户银行答案:A8.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预选招标中的“预选中标人”确定方法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及评标办法 (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单项工程(“技术复杂工程”按苏建规字(2017)1号文附件1之规定);(二)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三)单独立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古建、非临时性布展等专业工程;(四)列入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工程且对建设周期等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项目;(五)其他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分别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施工业绩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建招办〔 〕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
省招标办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招办〔2016〕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现将《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2016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改革创新招投标制度和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全面实施招标代理和评委的动态考核,继续加大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打击力度,勇于创新,大胆改革,真抓实干,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一、认真落实条例,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1、认真抓好条例及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从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反馈的情况看,条例及省厅系列文件出台后,各地总体贯彻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重视程度不够,依法行政意识、规矩意识淡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今年,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突出抓好条例及国家、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落实。
特别在入围方法、评标方法的选用上、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执行上、暗标和横向评审的推广上、依法招标项目信息的推送上要严格落实条例和省各项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国有投资监理项目、设计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
省厅将结合两年治理行动组织一次依法行政的执法检查,对于贯彻执行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下达行政建议书并在全省通报。
2、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与弄虚作假行为。
2016年,根据《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认定办法》,继续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积极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尽早启用全省统一的诚信平台,借助全省统一数据库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依法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或提交有权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要通过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止行政不作为、姑息迁就行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的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仅适用于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加盖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8.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9.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应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超出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的;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3.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14.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7.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8. 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doc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总承包应当优先选择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即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
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参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入围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2.2.1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评标准备3.1.1招标人的准备工作(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等;(2) 查询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记录。
查询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3)查询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
查询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泰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4)查询投标人市级信用评价得分。
查询地址:泰州建筑市场监管网。
(5) 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查询方式:登陆“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6)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7)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1.2评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须填写评标专家回避确认表,以确认参加本次评标工作无需要回避的情况。
(2)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选或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一般分为资格审查组、商务组和技术组,如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则不分技术组。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6〕260号)精神,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特制定了本操作导则,供试点地区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人参考。
一、“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1、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采用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或定性+定量评审的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2)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3)定性+定量评审是指在评标因素中可设置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作为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依据。
2、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包括技术、经济(投标报价)、资信(商务)等。
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个人的方法。
可采用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也可采用以下方法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如:先评审技术,再评审报价,最后评审资信,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顺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段进行评审、比较,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的评审,直至完成所有评审因素的评审,推荐规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确定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因素)评审的投标人可以直接选优推荐,也可以择劣淘汰,各阶段推荐数量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按比例推荐或淘汰;具体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资格预审)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苏州市建设工程示范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网上招标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二○一〇年十月一日试行使用说明一、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采用资格预审、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采用网上招投标系统评标的施工招标工程。
采用总价包干、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因特殊原因不采用网上招投标系统评标的工程,招标人需对本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方可使用,但仍应使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定价抽签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五、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计价规程》、《08清单计价规范》、《08清单计价规范》补充规范、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六、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编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册)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人员名册称为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由省级、市、县(市)分册组成。
市、县(市)评标专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进入市、县(市)分册;省级分册由中央部属单位、省属单位的评标专家以及市、县(市)分册中的部分评标专家组成.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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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筛选公式 入围公式 形式性评审合格范围去除最低/高价格(家)入围数量 排序入围 均值入围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101 111 121 131 141 151 161 171 181 191 201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21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46 48 去除最低 价N家 后,由低 到高取入 围数量进 入投标 去除最高 价N家 后,剩余 投标价算 平均值, 全部入围 取靠近平 法;抽签 均值价格 入围法 的入围, 低值入围 人数应高 于高值 Q1=0.65-0.85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备注 (1+10*1)~((10*(1+1)) 10+2*(*-1) (1+10*2)~((10*(1+2)) 10+2*(*-1) (1+10*3)~((10*(1+3)) 10+2*(*-1) (1+10*4)~((10*(1+4)) 10+2*(*-1) (1+10*5)~((10*(1+5)) 10+2*(*-1) (1+10*6)~((10*(1+6)) 10+2*(*-1) (1+10*7)~((10*(1+7)) 10+2*(*-1) (1+10*8)~((10*(1+8)) 10+2*(*-1) (1+10*9)~((10*(1+9)) 10+2*(*-1) (1+10*10)~((10*(1+10))10+2*(*-1) (1+10*11)~((10*(1+11))10+2*(*-1) (1+10*12)~((10*(1+12))10+2*(*-1) (1+10*13)~((10*(1+13))10+2*(*-1) (1+10*14)~((10*(1+14))10+2*(*-1) (1+10*15)~((10*(1+15))10+2*(*-1) (1+10*16)~((10*(1+16))10+2*(*-1) (1+10*17)~((10*(1+17))10+2*(*-1) (1+10*18)~((10*(1+18))10+2*(*-1) (1+10*19)~((10*(1+19))10+2*(*-1) (1+10*20)~((10*(1+20))10+2*(*-1)
建规2016-4号
方法一、方法二,A值 剔除通过形式性评审范围的投标报价最高的20%,四舍五入取整 剔除通过形式性评审范围的投标报价最低的20%,四舍五入取整 剔除后的算平均值
方法五(合理最低价-基准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1.入围投标人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子目(剔除报价最高/低20%项,四舍五入取整) 1.但入围投标人≥5家时 2.入围投标人措施费清单综合单价子目(剔除报价最高/低20%项,四舍五入取整) 2.剔除最高最低报价20%家(四舍五入取整) 3.入围投标人措施费清单总价子目 4.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总费用 5.剔除后的各清单平均价 6.按平均价计算一个投标平均价 7.下浮率:市政7-12,建筑4-8,装修、安装5-10,园林绿化8-14,其他5-10 8.平均价*下浮率得合理最低价 9.低于合理最低价废标,合理报价中最低价满分,上浮1%扣0.5-2分 3.剩余进行算术平均,得投标平均价 4.下浮率:市政7-12,建筑4-8,装修 、安装5-10,园林绿化8-14,其他5-10 5.平均价*下浮率得合理最低价 6.低于合理最低价废标,合理报价中最 低价满分,上浮1%扣0.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