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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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
俄罗斯科考队员2007年8月2日乘“和平一1”号和“和平一2”号深海潜水器从北极点下潜至4261米深的北冰洋洋底,并操纵潜水器将一面高约1米的钛合金制俄罗斯国旗插在了北冰洋洋底。111此举引起世界关注,更使其他北冰洋国家纷纷采取行动。加拿大总理在8月10日宣布在北极新建两个军事设施,包括在距北极点仅600公里的地方建立一个军事训练中心和一个深水港,以宣示加拿大在北美西北航道区和北极海床的主权。丹麦政府宣布,8月12日,一支由40名科学家组成的科考队奔赴北极,以证明2000多公里长的罗蒙诺索夫海岭在地理上与格陵兰岛相连,以此证明北极是属于丹麦的领土。美国作为北冰洋边上最强大的国家,一方面否认俄罗斯的插旗行为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8月6日派出了“希利”号重型破冰船开赴北冰洋进行科考,重点是测绘阿拉斯加附近的北冰洋海底。在北极圈内拥有大片领土的挪威、瑞典、芬兰等国也表态,认为北极的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大事。121由此,这场“世界尽头的争夺战”彻底浮出北冰洋洋面,并不断升温。
一时间,国家政府发言人,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专业的学者,军事专家等等,对有关国家在北极地区的行为给予了种种战略分析或评论,对北极何去何从提出了若干种模式。在美国最近召开的有关北极的研讨会上,有与会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北极的争夺战中可能不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是力量而不是国际法将决定这一问
题”。111但是,离开了国际法去研究国际热点问题,会空泛无力,甚至可能出现谬误。笔者在一些有关报道北极的文章中发现有这样的句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洋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经济专属区就可适度延伸。131所以,本文拟就有关北冰洋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是什么,这些依据是否在国际法上站得住脚进行分析,以期厘清北极争夺战涉及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
一、有关国家“抢占”北极的原因及法律依据
北极地区指北极圈以北的地区,包括北冰洋海域、北冰洋沿岸亚、欧、北美三洲大陆北部及北冰洋中的许多岛屿。1411S)北极地区岛屿的陆地面积约800万平方公里,主要有格陵兰岛、加拿大北极群岛、斯瓦尔巴德群岛、法兰士约瑟夫地群岛、新地岛、北地群岛、新西伯利亚群岛和弗兰格尔群岛等;水域主要为北冰洋,它是地球上最小的、洋面积约1310万平方公里。北冰洋约有700万平方公里终年被冰雪覆盖全球变暖后,这个面积缩小了)平均厚度25-4米,夏季也有1.5-3米。北极地区气候寒冷,北冰洋冰盖面积占总面积的2/3左右,其余海面上分布有自东向西漂流的冰山和浮冰。
北极地区之所以引起北冰洋国家的争夺及全世界的关注,一是自然资源。北极地区的大陆架上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沿岸地区及沿海岛屿有煤、铁、磷酸盐、泥炭和有色金属,其海洋生物也相当丰富,
有白熊、海象、海豹、鲸、鲱、鳕等。二是交通航运。飞越北冰洋的航空线是联系亚、欧和北美3块大陆的捷径。如从莫斯科到纽约,经北冰洋比横跨大西洋缩短了近1000公里的航程。从东京到伦敦沿北极圈飞行比经莫斯科飞行缩短了近1100公里。在海上航运方面,北冰洋航线也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俄罗斯欧、亚两部分的最短路线。如从圣彼得堡到海参崴走北冰洋航线为1.428万公里,走大西洋一地中海一苏伊士运河一印度洋一太平洋航线的路程为232万公里。三是军事战略价值。所谓的世界大国都集中在北半球。北极点是至各大国的距离之和最小之点。可以说,控制了该点就能够对大国进行有效地“瞰制”。所以,不仅美俄重视北极地区,一些后起的“大国”也是看中了北极的“瞰制”作用而重视它的。这些国家以军事上在北极地区占有一席之地为“王牌”要挟有关国家,在国际上为己争得更多的利益。151
北冰洋沿岸国美国、加拿大、冰岛、挪威、丹麦(格陵兰岛)、芬兰和俄罗斯己分占完北极地区周围的陆地泡括岛屿)。16m7^目前,对北极地区的争夺主要是北冰洋国家对北极海域以及尚未发现岛屿的争夺。不同时期它们提出的理由是不一样的。
I)以“扇形原则”分占北极地区在20世纪初,有关北冰洋国家就曾提出扇形原则(ecorpiile)来夺取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加拿大1907年最早提出扇形原则,声称位于两条国界线(经度线)之间直到北极点的
一切土地应属于邻接这些土地的国家,以此作为加拿大对北极地区岛屿主张领土主权的依据。1926年4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决议,单方面宣称:凡位于苏联沿北冰洋海岸,北极和东经32°4'35至西经168°49'30'之间的所有陆地和岛屿,无论是己经发现的或将来可能发现的,都是苏联的领土。在苏联时期的地图上,己经将这一地区标注为本国领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地图上仍然这样标注。这遭到丹麦、芬兰、挪威和美国的反对。17(P156)这种理论被认为“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16(P78)第一,“扇形原则”具有基于邻接原则的任何学说的缺陷;第二,只要存在对延伸至极点的狭窄条型区的主权主张,这一原则的适用就有点荒谬;第三,这一原则不能适用于包括公海在内的地区。171(P155)
二)以先占原则取得北极地区领土主权对于俄罗斯2007年8月2日在北冰洋底的插旗行为,加拿大联邦政府外交部长麦凯以这样的语句表达不满:这不是十五世纪,你不能随便走到一个地方,就插上一面旗子,然后说这就是你的地盘了。”18这是在否定用传统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一先占来取得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
先占(ocupain)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传统国际法中对于先占有如下要求: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名义来占取。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在传统国际法上是指从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虽曾一度
属于一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部落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但是,国际法院1975年在关于西撒哈拉问题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凡是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土地。”191(P52)第三,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即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第四,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1516世纪,国际法确认单纯的发现可以产生对被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但到1819世纪,发现所具有的法律效果产生变化,单纯的发现仅赋予当事国以初步的权利,即在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占领所需要的合理期间内,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另一国加以占领的作用”。161(P76)被发现者的国家如果未在合理期间内对被发现土地加以有效占有,则仍不能取得领土主权。所谓有效占有是指国家应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确立统治权即可。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故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十分罕见,象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然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区域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