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探析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问
民事证据收集中法官的职权
在这一时期 ,法官在证据收集 中的权力是与我国当时的计 的情形作 出了一定的限制 , 但是 , 这些 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变更 划经济相适应的。这一时期社会纷争较少 、 社会生活相对单调 , 《 民事诉讼 法》 6 第 4条的规定 。 相反 , 由于效力层级较低等原 因, 法 院或者法 官完全有 能力收集证据来尽 可能发现案件事实 , 达 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并不能得到统一的 、 有效 的适用 , 对法 院 到实现裁判 的公平 、 公正 。但是事物是发展变化的 , 随着改革开 的约束性明显不足。 20 而 0 7年新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也并未就 放 的不断深入 , 市场 经济 之下 的交易不断频繁 , 人与人之 间的联 证据部分作出变动 , 仍维持着现在这种尴尬 的情形 。另外 , 司法 系不断紧密 , 导致法律纠纷 与 1俱增 , 3 诉诸法院的案件不 断地增 解 释中诸如“ 客观原因” “ 、社会公共 利益” 等外延极不确定 的概 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疲于承担举证责任 ,疲 于发现案件事 念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 , 客观上造 成了实践 中的混乱 , 也为法院 实。 这样就容易导致法官为完成案件 的审理而枉法裁判 , 违反 司 行使 自由裁量权提供 了机会 。可 以说 , 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上 , 法公正 , 不利于社会秩序 的稳定。 正是基 于对超职权主义诉讼模 我 国法 院仍然具有较大 的决定权 , 成为证据收集事实上的主体 。 式下证据调查弊端的反思 ,我 国法院系统从 2 0世纪 8 年代 中 0 2我 国法官保 障当事人收集证据 的程序指挥权 不足。 . 期 以来开展了以强化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弱化法院职权 为中心
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 因不 能牧集 的证据 ,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 表 明证人姓名 、 向证人 询问的事 实 , 应 然后 法院进行 审查 , 依职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 人民法 院应 当收集。 相对于 18 ” 9 2年颁布 权传唤证人 , 对证人经合法传 唤不到场的 , 法官可 以处 以罚 款 、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21 02年 2月
平顶 山学院学报
Ju a fPn dn s a iest o r l ig ig h nUnv ri n o y
Vo . 7 No 1 I2 . Fe 201 b. 2
论 民事 诉讼 中的法 院职 权 调 查 事 项
段 贞锋
( 项 山学 院 , 南 平顶 山 4 7 0 ) 平 河 600
关系的总和。在民事诉讼过程 中 , 案件事实 主要通过
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自己主张的方式 予 以查 明。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事实 , 需要 由法 官依职权予
以调查查 明, 而非 由当事 人进行 调查 , 以保障诉讼 程
序 的连续 、 流畅进行 , 保护国家利益 或第三人利益 , 实
些特殊 案件事 实 , 如果 判断缺 少某一项 诉讼要 件 , 则
应当驳 回诉讼 , 使诉讼 本身不 能成立 ; 特定 的案 件事 实出现 , 院应 当依据这些事实相应的作 出诉讼程序 法 停止或者继续进行 的决定 。法 院依职 权对这些 事项 进行调查并作 出判 断 , 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些事项并不 享有处分权。 另外 , 此特定种类 的事 实之所 以必须 由法 院依 职 权进行调查 , 是因为诉讼 中涉及 的这些事实都具 有较 强 的公益性 , 大多 涉及 国家利 益或第 三人利 益 , 院 法
第 1 期
段贞锋 : 民事诉讼 中的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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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 的限制 。 2 法 院职权调查 与法 院职权探 知的区别 .
体公正为代价的 。 民事诉讼 目的, 是 以观念形 态表 达 的, 就 国家进 行 民事诉讼所期 望达 到 的 目标或结 果。 民事诉讼 目的的主体是 国家 , 其实 现 以国家强制 力作 为后盾 , 具有公益性 。诉讼 程序 中法 院代 表 国家对一些 特定
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0当代思潮民事诉讼释名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判决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在诉讼程序中逐渐凸显。
我国释明权比较理论化,且过于笼统,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缺乏体系化的立法规定以及具体的操作规范。
因此,司法实务中,法官被迫充当律师的司法现状以及原因,释明权的认识,如何解决释明权规范问题等,是当前诉讼制度改革下必须要回应的问题。
案情概要及问题展开案情概要案例一:甲为乙之母亲,乙、丙为夫妻关系。
原告甲在乙丙结婚买房时出资95万,房屋登记在乙丙名下,且约定各自份额为30%、70%。
后由于乙丙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在房屋分割上不能达成一致。
2019年原告甲以出资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房产份额45%。
于庭审中,法官对原告甲释明,父母为子女结婚时买房出资之案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物权请求,要求分割房屋,一种是债权请求,要求夫妻共同返还出资。
第一种物权请求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以此途径诉讼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甲、乙为夫妻,因举行婚礼之需与丙订立合同,由丙承担婚礼的前期准备、现场的布置以及婚礼进行的其他需要。
在婚礼进行中,原定围绕在主舞台附近的灯光出现故障,因电网问题无法播放原定婚礼影片。
据此,甲、乙为共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丙违约,退回服务费5万元。
在本案证人出庭作证时,原告仅对“新娘什么时候打电话给你的?”“新郎新娘何时知道无法供电?”问题进行提问;法官休庭后对原告释明,原告需对证人询问的问题。
问题提出上述案例反映出,在庭审中,法官释明十分具体、明确、范围广泛,引发对法官释明权是否过度问题的讨论。
案例一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请已经十分明确,法官仍一再释明本案中物权路径无法律支撑。
案例二中,原告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向原告释明,其应对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质证。
这本质上是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的质疑。
总而言之,当事人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则等种种原因,无法在诉讼中完成相应的任务,而法官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不得不过度释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律师职能。
庭审诉讼指挥权:问题及排解
第 5期
北华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O EH A U I E ST Sca Si cs O R A FB I U NV R IY(oi c ne )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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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l 0月
・
调整。从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的若 干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 , 当事人 在以下方面获 得了支配性 的权 利 : 一 , 第 诉 讼标 的由当事人提示并确定 ; 第二 , 案件事实 由当事人主张 ; 三 , 第 收集并提 出证据 由当事人承担。 在这些领
域 内法官行为消极 , 以说 , 可 我国民事审判改革基本上确立 了当事人 主导的诉讼构造 。但从各 国民事诉讼制 度 的发展趋势来看 , 坚持古典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 已经无法溶人整个 世界的发展 , 我们迎 接时代挑战 的最 “ 好方式 , 并非坚持古老的 自由主义的诉讼模式 , 而是力图平衡 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 当程度控制之 间的 关系 。 其 主要 的改革策略是 , ” 在尊重当事人诉讼主导权的基础上 , 强化法 院对诉 讼 的指挥权 , 成当事人 形 与法院共 同发现案件事实 、 同诉讼的构造关系 。 协
一
、
诉 讼 指 挥权 的涵 义 及 理 论 基础
所谓诉讼指挥权 , 是指法院及法官在诉讼的各个 阶段 , 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指导和引导 当事人进行诉讼 的 权 力, 其本质是一种职权 , 其表现形式既有指挥权 又有释明权 , 既包括程序上的引导权 , 又包括实体上 的阐明
权 。如果从狭义上来理解 , 诉讼指挥权主要指庭审驾驭权和调控权 。因为庭 审是一个复杂的工作 , 体现 了当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总汇)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司法改革中法官职权的加强——以诉讼指挥权为视角
法官职权的弱化—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需要 承袭前苏联的民事诉讼传统 , 我国形成了超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 模 式 , 正 与 效 率之 诉 讼 价 值 均 难 以 实现 。正 因 如 此 ,自 2 公 O世 纪 8 O 年代起, 理论界和 司法实务界开始对 民事诉讼模式转换进行思考 。 可 以说,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以弱化法官职权 、 强当事人的诉 加 讼权利为核心的, 这在证据规定、 诉讼原则、 保全程序等方面都有相应 的体现 “ 中立是裁判的生命, 也是人们信仰司法制度的基石” 0 。 但超职 权主义诉 讼模式无法确保法官之 中立地位, 违背 了基本的诉讼规律 。 因此,弱化法官职权是我国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然 而, 纵观 世 界 其 他 主 要 国 家 的 民事 司 法 改 革 , 由于 处 分 原 则 与辩 论 原 则 的确立 , 法官职权的行使本 身就受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诸多制约, 所 以其 改 革 就 很 少 再 以弱 化 法 官 职 权 为 主题 。相 反 , 在 当今 诉 讼 迟 延、 诉讼费用高 昂、 诉讼结果不确定等世界性司法弊病影响下, 法官的 职权不仅没有弱化, 反而得 以加强, 这主要体现在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上。 正如有学者所言, 从某种意义上说, “ 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一部 法 院或 法 官 的诉 讼职 权 不 断 强 化 的历 史 。0 ” 二、 法官职 权的强化—— 诉讼指挥权 ( ) 一 诉讼指挥权之含义 所谓诉讼指挥权, 是指法官为了实现诉讼 目的, 促使诉讼活动公 正、 有序、 高效 的进行而对诉 讼参与人及其他案外人员进行指导、 管 理、 约束的权力 , 主要体现为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或依 申请而采 取一 定 的 行 为或 做 出一 定 的 裁 定 。诉 讼 指 挥 权 可划 分 为程 序 性 诉 讼指 挥 权和实体性诉讼指挥权 两个大类 , 前者包括指 定诉讼期间、 告诉讼 宣 的中止与终结、 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 组织质证、 指挥法庭 辩论等 程序性事项; 后者则包括法官在庭前或庭 审中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对当事人不恰当、 不明确 、 不完整的诉讼行为进行 释 明等内容。 ( ) 二 诉讼指挥权之价值 诉讼 指 挥 权 孕育 于 西 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民 事诉 讼模 中, 当前 世 界 在 性司法困境 中得 以确立与发展, 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 1提 高 诉 讼 效 率 . “ 来 的正 义 为 非 正义 ” 诉讼 指 挥权 最 主 要 的价 值 目标 就 在于 通 迟 , 过 阻止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 指挥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以提高诉讼效 率。 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 , 一方面可 以使案件避免 由于受原被 告双方 的诉讼技巧或者纠缠细枝末节而过分迟延; 另一方面可使原被告双方 得到程序保障, 助于充分发挥程序所 具有的吸收不满的功能 , 有 既能 节省当事人 的诉讼支 出, 也能有效防止 司法资源的浪费。 2 实现诉讼公正 . 尽管法律赋予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 , 由 但 于当事人在诉讼 能力方面存在差异 , 国又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我 当事人对法律 并不一定有很好的理解, 若此时任 由当事人为声明与攻击防御, 很有 可能会 架空法律所确定的当事人平等之诉讼原则 而法官诉讼指挥 权之行使 , 一方面能够使弱势方 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诉讼行为; 另一方 面, 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从而了结纠纷 , 实质公正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题库与答案
例题分析一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是非题:()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所以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
二、单选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社会冲突是()。
A、最有效的手段B、最方便的手段C、最直接的手段D、最迅速的手段三、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说法错误的有()。
A、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实体法的从法,是辅助法C、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D、民事诉讼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E、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四、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五、简答题: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一、是非题:()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是变更之诉。
二、单选题:诉权是()的权利。
A、原告享有B、被告享有C、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三、多选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诉权的主体为()。
A、原告B、被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法院四、名词解释:诉权五、简答题:简述诉权的功能。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是非题:()法院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二、单选题:在民事诉讼的原则中,区别于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标志是()。
A、当事人有处分权B、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D、强调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三、多选题: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
A、以口头方式辩论B、以书面方式辩论C、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辩论D、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进行辩论E、仅在法庭阶段辩论四、名词解释:两审终审五、简述题:简述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主体围和情形的规定。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一、是非题:()管辖权的转移,实质是级别管辖的变动。
二、单选题:主管实质上要解决的问题是()。
A、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B、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问题C、级别管辖D、地域管辖三、多选题: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A、涉外案件B、重大涉外案件C、海事案件D、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名词解释:移送管辖五、案例分析: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钢管厂在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市某区。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真题(含答案)
2021年0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A.根本法B.一般法C.实体法D.程序法√解析: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
2.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该条文是处分原则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因自己的权益与他人发生的纠纷,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向法院起诉后,提出什么诉讼请求,提出请求后,是否变更或放弃,被告是否反驳或承认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本案中,甲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然而法院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的行为,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
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解析:A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试题"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违反了合议制度; 违反了回避制度; 违反了辩论原则;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合同实际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民事诉讼中诉权理论
诉讼代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诉讼代理制度,为当事 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充分行使 诉权。
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保当事 人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和主张。
保障制度
上诉制度
建立上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对 一审判决不服时的上诉渠道。
再审制度
建立再审制度,对确有错误的判 决进行纠正,确保当事人获得公
正的审判结果。
原告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法 规作为起诉的依据,为法 院提供裁判的法律依据。
诉讼证据
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 意见等。
证据效力
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 的证明效力,法院会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进行认定。
举证责任
原告和被告应当分别承担 各自的举证责任,证明案 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人代位申请执行权
03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
代位申请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06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诉权理论的发展趋势
01
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
诉权理论在实践中逐渐从注重程序公正的形式正义向强调结果公正的实
质正义转变,即关注如何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而不仅仅是程序的正当
诉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 障。
02
诉权的行使
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
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被告明确
被告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身 份明确,能够被送达和传唤。
诉讼请求具体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以便法院明确审理和判决。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及4网考题库答案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电 大 《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 形 考 任 务 1 及 4 网 考 题 库 答 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60分)1.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正确答案: 一般地域管辖2.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
正确答案:申请回避3.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
正确答案:院长4.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
正确答案:少数服从多数原则5.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
正确答案: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6.关于管辖权转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管辖权转移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正确答案:程序法8.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正确答案:人民调解原则9.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正确答案:民事裁判权10.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正确答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12.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13.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正确答案:甲的子女14.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审理工作15.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16.某省甲市A 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 A 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 区法院审理。
乙市B 区法院经审查认为, A 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 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下载可编辑)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1-5参考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A. 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违反了合议制度C. 违反了回避制度D. 违反了辩论原则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D.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A. 原告住所地B. 合同签订地C. 被告住所地D. 合同实际履行地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 由双方协商确定管辖法院B.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 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B.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C.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D.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B.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C.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D.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C.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D.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5.论举证时效制度
16.论当事人申请再审
17.论民事案件的抗诉
18.论督促程序
19.论公示催告程序
20.论执行竞合
21.论执行和解
22.论执行异议
23.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24.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25.论处分原则
26.论证明标准
27.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28.论公开审判制度
29.论陪审制度
30.论诉讼中的和解
31.论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32.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
33.论执行救济制度
3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5.论代位执行制度
36.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37.论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38.论仲裁中的第三人
39.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0.论民事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41.论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制
32、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论抽象行政行为
34、论行政收费
35、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36、论行政立法
37、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38、论行政许可
39、论行政命令
40、论行政强制措施
41、论行政强制
42、论行政征收
43、论行政征用
44、论行政奖励
45、论行政确认
46、论行政裁决
47、论行政强制执行
67.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68.论错案追究制度
69.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
70.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71.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72.论司法认知
73.论破产程序的完善
74.论民事中的当事人适格
诉讼指挥权的价值之维——兼论诉讼指挥权的立法构想
Th l e S o e o h m ma d Rih fAc in e Vau c p ft e Co n g to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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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法院角色
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法院角色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和法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既是案件的裁决者,又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守护者。
本文将从法官和法院的角度,探讨他们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
I. 法官的角色作为民事诉讼的执法者,法官在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要求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判决。
以下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角色:1. 中立公正的裁决者首要任务是确保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
法官应该扮演中立的角色,保持独立性,不偏不倚地依法判断案件。
他们要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以公正的态度评估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并做出公平的决定。
2. 指导和解释法律法官负责指导当事人了解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他们充当法律专家的角色,向当事人解释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
3. 管理诉讼程序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也承担管理和组织诉讼程序的任务。
他们负责审理证据,决定证人的可信度,并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法官还负责解决争议和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II. 法院的角色法院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的审判机构。
法院的职责是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角色:1. 司法组织法院作为司法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应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遵循适用的法律规定,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受理和审理案件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
他们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一旦案件立案,法院将组织和主持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决。
3. 培养和普及法治观念法院也承担着普及法治观念,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重要角色。
法院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司法制度,弘扬法治精神,加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3带答案
2024年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法官依职权追加遗漏的必要共同被告,表明法官在行使()。
A.特定事项处分权B.释明权C.诉讼指挥权D.民事裁判权2.管辖恒定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受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对案件的审判时间B.一审案件为6个月,二审案件为3个月C.经申报和批准,可以延长D.一审案件为9个月,二审案件为6个月4.简要回答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5.回避制度6.有关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独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唯一条件B.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C.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D.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E.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要件7.凡依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他们提出的民事诉讼,但例外的有()。
A.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司法豁免B.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C.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D.外交代表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对方当事人提起反诉的E.外交代表的车辆在驻在国境内造成事故而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8.我国公民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时,发现乙居住在A国。
此案中,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方式送达()。
A.直接送达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C.委托我国驻A国使领馆代为送达D.委托送达9.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是()。
A.离婚案件B.解除收养关系案件C.追索赡养费案件D.侵权案件10.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又转借给丙,后该车被丙损坏。
甲起诉乙要求损害赔偿,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则()。
A.丙有上诉权B.丙无论如何无上诉权C.丙有无上诉权应由人民法院认定D.如果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丙承担民事责任,他就享有上诉权11.2011年7月,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家住乙县的李老汉诉家住甲县儿子李小的赡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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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问题探析付广“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
”[1]我国正在进行的以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在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角色主体——法官来说,实现对自身角色的理性认识和准确定位,将对推进这场改革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力进行比较研究,考察其发展演变所带来的启示,从而论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恰当处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二者的关系,并对诉讼进程中法官职权的具体体现——诉讼指挥权加以分析。
一、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力比较“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
”[2]在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时,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传统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划分化为两大模式:一是当事人主义(又称为“对抗制”)模式;另一是职权主义模式。
前者以英、美为代表; 后者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其中德国最为典型。
这两大模式分野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与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起主导作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
其特征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
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或积极地谋求当事人和解,法官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出裁判,并且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
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双方当事人的“竞技”或“决斗”。
当事人要想在竞技中获胜,必须最大限度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发挥自己及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
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在诉讼中展开攻击和防御,同时也使陪审团和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中正确地采纳和运用证据,这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设置了精细、严格、完整的程序制度(如交叉询问制) 和证据法规则。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尽管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重大诉讼事项是由双方当事人起决定作用,但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依法定职权控制着诉讼的进程。
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可以通过了解案情,确定争议的焦点,积极主动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二,在庭审中,法官有权掌握和控制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有权主动地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并适时地促成双方和解。
诉讼结果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及辩才,法官在庭审中始终具有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审查和评判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非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这一点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明显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两大法系的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并且贯彻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
处分权主义又被称作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
[3]基于处分权主义,又产生了辩论主义。
对辩论主义原则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
诚如一位西方法学家所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流行的制度是处分制度。
根据这个制度,提出什么争端,举出什么证据和作出什么样的辩论,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
” [4]即使是法官职权较大的德国,由法官主导诉讼的进程,但其底线仍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
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职权主义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所谓“职权主义”截然不同。
前苏联所采用的民事诉讼结构,因其具有较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而被认为是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其特点突出表现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绝对主导权,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
“法院须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
”[5]这种职权主义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法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上具有共通性,在民事诉讼中即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
而正是这两个基本原则,构成了对法官职权的有效约束。
二、对现代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系的重新认识20世纪初,庞德对普通法诉讼制度的批判,悄然拉开了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序幕。
[6]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了法院(法官)的程序控制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强化法官职权作为改革的主线也清晰可鉴。
20世纪70年代,世界诉讼法学界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权力的增加,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原理的弱化(即使不抛弃的话),这一潮流也为许多西方国家所认同,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英国和美国。
实践证明,这一潮流是合理的,因为它提高了司法裁判之效率,使保障诉讼迅速且井井有条地进行成为法官之任务。
”[7]目前,两大法系各国面临着如何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共同任务,因此,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
“传统观点认为在普通法系各国,法官在程序上的作用完全是消极的,而在大陆法系各国,法官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调查中几乎处于支配地位,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
不过,在今天,这一观点不啻是一个神话。
现实的程序观已超越了各法域和法系,各种各样的程序方法在各法系之间是互相渗透的。
” [8]在国际化、全球化的浪潮中,世界各国出现了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动向。
回过头来看我国的情况,过去长期实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已充分显露其弊端,与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相适应。
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而且说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院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审判制度开始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诉讼制度转变。
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各级法院开始广泛推行以强化当事人权利、弱化法院(法官)职权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中曾推出过“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即不论案件是简单明了还是疑难复杂,在开庭以前,法官对所处理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对于其他证据一概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
一些地方学习借鉴英美国家的“对抗制”审理模式,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绝对化的理解,法官不再调查取证,不主动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而是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和相互质证,凡举证不能的则一概承担败诉风险。
这些改革措施表明,我国正逐步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原则。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之后,发现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
如某些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差悬殊,如一味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可能最终导致实体处理不公;而实行“一步到庭”的做法,由于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均不充分,在法庭上法官又过于消极,指挥诉讼不力,导致案件事实久查不明,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成本无谓增加。
对此,一些学者批评改革“已进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误区”,因而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在目标取向上,应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非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随着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权(主要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这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权自治”和“意思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但绝对的当事人自主权并不存在。
当今世界司法改革潮流中,两大法系诉讼模式日益融合,法官职权过度的国家,逐渐贯彻当事人的自主权,而对抗制色彩浓厚的国家,逐渐强化法官的职权。
基于此,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因为强化当事人的自主权而将法院(法官)的职权一笔抹杀。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职权主义因素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前苏联及我国原先实行的“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模式是正确的,改革要重回老路。
职权主义并非改革的终极目标,正如纯粹的对抗制不能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故而不应设置无边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一样,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毫无限制,它受到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约束,比如,在诉讼的提起、诉讼标的的确定或当事人的和解等问题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当事人的意思,法官依职权对诉讼进行干预不得侵犯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不得偏袒一方等。
当事人自主权与法官职权的有机结合、均衡分配,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也应当通过合理分配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为基础来构造,在贯彻落实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适当的职权主义因素。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如前所述,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力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现代民事诉讼在强化当事人自主权的同时,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职权作用。
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往往需要加以组织、安排、引导和控制,法院(法官)的这种职权体现在诉讼进程中,即为诉讼指挥权。
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法院在监督诉讼程序合法进行,谋求完全、迅速的审理,尽快解决纠纷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活动及其权能的总称。
”[9]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笔者认为诉讼指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程序引导权。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两种模式各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应当分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互动的良性机制。
一方面,应当看到我国原有的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严格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充分参与程序的权利,法官过度操纵和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完全成为被动的诉讼主体。
所以,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往往引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滥用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效率,甚至具有把整个诉讼活动变成毫无意义的竞技比赛的危险。
所以,不能因为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放弃法官对诉讼程序实施必要的控制和引导。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在指挥诉讼中的程序引导权包括:(1)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予以受理,启动审理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