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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工银发[1999]181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1999〕181号1999年9月22日印发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无论借贷合同最终是否订立,合同当事人对知悉的对方有关情况均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须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要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三)自然人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四)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有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协议;(七)所购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八)自筹资金不低于总购房款的50%;(九)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第八条商业用房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一)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一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取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得取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银甬办[2009]3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行授权,转授各管理支行、A类支行(市分行营业部)派驻审批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为160万元,有效期至2009年度转授权文件生效时至。

-1-二、在总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暂在“150003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和“150103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和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及操作风险指南》(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开办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商用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某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

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申请个人商用房贷款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商用房贷款业务的机构。

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收入的 55%,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所购商用房未来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作为借款人收入来源之一。

5、具有所购商用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

6、已支付所购商用房市场价值 50%(含)以上的首付款(商住两用房首付款比例须在 45%及其以上),并提供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或售房人开具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7、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以借款人拟购商用房向我行提供抵押担保。

9、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保险第六条贷款期限。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抵押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结合当前个人信贷业务开展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押循环贷款是本行与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约定的,用借款人自有房产作抵押的,在规定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授信贷款额度。

第三条在发放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良性循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与条件第四条申请抵押循环贷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本行的贵宾理财金卡客户;2、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4、在授信期内,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5、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房产抵押;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额度和利率第五条贷款用途抵押循环贷款主要是解决客户消费资金需求,不得用于非正常消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贷款期限抵押循环贷款的抵押循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

单笔贷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周期确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含1年)。

第七条授信贷款额度抵押循环贷款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万元,(抵押率控制在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

贷款循环期内,每笔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最高授信额度。

第八条贷款利率贵宾理财金卡客户申请办理抵押循环贷款,贷款利率最低可以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下浮10%。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贷款申请申请人申请抵押循环贷款时应填写《ⅩⅩ农村商业银行VIP客户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一)本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二)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材料;(三)自然人为法人代表的,提供其所经营经济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或经营流水账;(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承诺书;(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房产抵押业务管理规定(3篇)

房产抵押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抵押业务,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房产抵押业务。

第三条房产抵押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产抵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房产抵押物的范围第五条房产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抵押,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六条房产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二)抵押物为住宅、商业、办公、仓储、厂房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三)抵押物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四)抵押物无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限制;(五)抵押物未设定抵押权。

第七条以下房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一)依法被征收、征用的房屋;(二)依法不得转让的房屋;(三)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房屋;(四)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三章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抵押物的占有权;(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约定情况时,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第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二)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三)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四)依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五)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抵押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约定情况时,申请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二)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三)依法对抵押物进行管理、维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抵押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抵押物信息;(二)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约定情况时,配合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四)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三条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愿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产权明晰的财物作为抵、质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抵押质押资料,对贷款风险测算,出具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

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审查岗对上报资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对“抵质押贷款”审批后,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与借款人、低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借款合同,并监督抵质押的登记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八条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质押人的有效合法的资格证明;(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质押物的资料。

第九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产权明晰、权证完整、处置便利的房地产;(二)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三)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它财产。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抵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增强本行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抵贷”是指根据自然人申请,以住宅房作为抵押,经本行审批同意,给予申请人最高额授信额度,在该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用信,并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房抵贷”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类,一般包括借款人或借款人所控制的经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周转、购置生产设备等,不得进行证券或房地产投资、不得购买基金、保险、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以及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抵贷”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要股东、合伙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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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7]工银发字第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7]工银发字第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87〕工银发字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商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工银甬办[2009]360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行授权,转授各管理支行、A类支行(市分行营业部)派驻审批人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为160万元,有效期至2009年度转授权文件生效时至。

-1-二、在总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前,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暂在“150003短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和“150103中长期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科目核算。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6月24日印发-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消费及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9]289号)和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及操作风险指南》(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分行所辖分支机构开办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抵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增强本行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抵贷”是指根据自然人申请,以住宅房作为抵押,经本行审批同意,给予申请人最高额授信额度,在该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用信,并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房抵贷”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类,一般包括借款人或借款人所控制的经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周转、购置生产设备等,不得进行证券或房地产投资、不得购买基金、保险、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以及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抵贷”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要股东、合伙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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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文档2024年版

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文档2024年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文档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1.1 不动产抵押贷款1.2 借款人1.3 贷款人1.4 抵押物1.5 贷款金额1.6 贷款期限1.7 利率1.8 还款方式第二条合同主体2.1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2.2 贷款人的基本信息第三条抵押物的描述3.1 抵押物的位置3.2 抵押物的面积3.3 抵押物的所有权第四条贷款金额与用途4.1 贷款金额的确定4.2 贷款用途的限制第五条贷款期限与还款计划5.1 贷款期限的确定5.2 还款计划的制定第六条利率与费用6.1 利率的确定6.2 相关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第七条抵押权的设立与行使7.1 抵押权的设立7.2 抵押权的行使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8.1 借款人的权利8.2 借款人的义务第九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9.1 贷款人的权利9.2 贷款人的义务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的变更10.2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11.2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12.4 法律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条件13.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1.1 不动产抵押贷款本合同所称不动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贷款。

1.2 借款人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向贷款人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1.3 贷款人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贷款业务资格,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1.4 抵押物本合同所称抵押物,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设定为抵押,用以担保贷款偿还的权利。

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法律文件(2024版)

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法律文件(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法律文件(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人信息1.2 借款人信息1.3 抵押人信息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方式第四条利率与费用4.1 贷款利率4.2 相关费用第五条抵押物5.1 抵押物描述5.2 抵押物价值评估第六条抵押权设立6.1 抵押权设立时间6.2 抵押权设立程序第七条还款保证7.1 还款保证措施7.2 违约责任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8.1 合同变更8.2 合同终止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诉讼管辖第十条合同的生效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清单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其他条款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时间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人信息名称:银行地址:市区路号联系方式:X1.2 借款人信息名称:X公司地址:市区路号联系方式:X1.3 抵押人信息名称:X个人地址:市区路号联系方式:X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2.2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购置商业地产,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建筑物的建设、装修及购置相关设备。

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2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月进行还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四条利率与费用4.1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2 相关费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抵押物5.1 抵押物描述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的位于市区路号的商业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讲商业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管理

第六讲商业银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管理

一、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分类
(一)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
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又称私人不动产抵押贷款、
居民房地产贷款或住宅抵押贷款。按利率是否可以 变动,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1、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主要有两种偿付方 式,一是摊销,即每月等额偿付本金和利息,在最 后一年末全部偿还所有的本息;二是巨额偿付,即 一部分贷款每月等额偿付,另一相当大的部分在期 末一次偿付。在后一种偿付方式下,贷款数额一般 为抵押资产价值的60%,且期限较短,通常为5年。 固定利率贷款主要特点如下(见下页)
6、风险。通过发放可调整利率贷款,商业银行可将利 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但这样做,商业银行将承担更高 的拒付(信用)风险和低收入。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可调整 利率抵押贷款比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更大。这 是因为,一旦利率上升,商业银行承担了借款人不能按 期偿付本息的风险;而一旦利率下降,商业银行则获得 更低的利息收入。
(三)产抵押贷款
有的年轻人希望能较早地拥有自己的住房,而 这类人的收人可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增加。 适应年轻人需要的这种类型的抵押贷款方式是在开 始时每月的支付额比较低,甚至不能抵补利息,经 过若干年后,调整提高每月的支付额。
只要借款人的收入确实能够如预期增加,这是一种 很有促销力的新型金融产品。但在利率上升时期, 负摊销可能对借款人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例如, 如果借款人在购买住房后几年内就出售且房子没有 升值,贷款余额将增加。
浮动利率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也称为可调整 利率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产生于利率急剧变 动的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目前在发达 国家如美国,浮动利率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约 占所有居民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一半。浮动利率 贷款的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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