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业务增值税核算办法【定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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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为积极应对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全面试点工作,确保相关税改政策在我公司的全面落实,正确指导下属项目公司开展相关会计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等有关会计、税收制度及规定,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1对于多期开发项目,为方便统计项目各期预缴增值税款与进、销项税额的发生、抵减、或取得等情况,真实反映各期增值税实际税负情况,以上“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需按现有【项目期数】进行辅助核算,期数设置原则上采用现有分期,但如有以下情况应进行调整:(1)原作为一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成本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如既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又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在确认【项目期数】时,需再次进行分期。

计税方法不同,不得使用同一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

(2)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取得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不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分期,但须严格按照交付时间设立单独的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交付时间不同的分期,不得合并核算。

(3)为准确核算与房地产开发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在现有【项目期数】下设置“共同项”辅助明细。

该“共同项”仅适用于与开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增值税业务(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部分会计核算时属于“开发间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其进项税额应记入“共同项”下辅助核算)。

(4)增值税核算业务下的分期,不得使用“待分摊项目”或类似性质的过渡性分期。

例如:取得的进项税额,涉及到跨期分摊的,应在取得当期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实无法划分的,按照税法规定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管理。

目前最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一、预交增值税1、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方法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上述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不同分别选择,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计算。

计税方法依据房地产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确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日期后开工的新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申报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7年12月收到诚意金100.00万元、预收房款2,220.00万元。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2,220.00÷(1+11%)*3%=60.00万元3、申报核算2017年12月账务处理:(1)收到诚意金借:银行存款10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100.00万元(2)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20.00万元贷:预收账款2,220.00万元(3)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纳税申报二、土地价款抵扣政策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等行为的总称。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

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

地产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

房地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

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

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有区别的,房地产开发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定义。

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属于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中的首要环节。

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业增值税相关业务核算指引

房地产业增值税相关业务核算指引

1.文件目的为适用国家关于“营改增”的制度变化,符合财税政策关于增值税核算的要求,保障公司增值税核算的清晰性、准确性、及时性,防范税收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朗诗绿色地产所有公司。

3.术语与定义3.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不同环节中新增价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的税。

对于生产、流通、服务的每个环节,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3.2增值税扣税凭证。

3.2.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入货物(或劳务)已支付的税额,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3.2.2完税凭证。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做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

3.2.3其他扣税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费发票等。

4.职责描述4.1地产公司营销部:负责提供客户销售报表并申请开具发票。

从合作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付款所需资料。

除营销部外的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对接供应商,从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管理制度》要求的申请付款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并按照制度流程申请审批。

4.2公司财务部:4.2.1根据付款资料中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所有资料,记录应付账款明细账及进项税额明细账。

4.2.2根据营销部提供的客户销售报表及发票开具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4.3公司税务部:4.3.1负责及时在国家税务机关的系统进行进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4.3.2领取增值税发票。

4.3.3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进行税务申报。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设置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设置

会计实务-【营改增课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
核算要求及科目设置
上周微课堂主要讲解了纳税实务问题,这周我们将主要讲解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上的变化。

一、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不仅仅记录应交税款的多少,还有可能影响到企业实际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在设立之初可能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而即使成为一般纳税人,在开发经营后也会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大大增加。

二、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下设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下设三级明细科目
特别提示:请注意余额方向,科目的使用将在后期内容具体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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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会有多种增值税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本文就最简单的、也是最核心的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进行说明:
一、预售款增值税核算的处理
预售款预缴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的特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预售款后,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是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房地产正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算纳税不是与收取预售款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相挂钩。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预售款预缴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是与其它的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的。

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D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使用税率11%。

2016年10月20日,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33.3万元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33.3万元。

房产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产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

房产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在我国,房产转让是一项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税收问题的重要交易活动。

其中,房产转让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具有一定的计算方法。

本文将围绕房产转让增值税计算方法展开论述,从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算步骤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计税依据房产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房产所有权转让价款与取得该房产的原值之差。

一般情况下,房产所有权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交易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进行确认;而取得该房产的原值通常是指购房时支付的房款、契税、增值税等各项费用的总额。

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房产增值额的计算,建议购房人在取得该房产时及时保存相关购房合同、发票等凭证,以便于后续的计算和申报。

二、税率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一般纳税人为5%,小规模纳税人为1%。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纳税方式。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纳税率为5%,适用于纳税人取得房产的原值为不超过两年的情形。

若取得房产的原值超过两年,纳税率将依据税法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率为1%,所取得房产的原值不限年限。

需注意的是,房产转让增值税的税率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政策调整逐步形成的,可能会因国家税法的调整而发生变化,纳税人应根据最新税法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和申报。

三、计算步骤根据房产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下面将介绍计算步骤。

步骤一:确定房产的增值额房产的增值额等于房产所有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该房产的原值。

购房人需准备好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计算得到增值额的数值。

步骤二:确认纳税方式根据个人或单位的纳税资格,选择适用的纳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率和纳税规模有所不同,纳税人需自行判断所需适用的纳税方式,并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步骤三:计算纳税额根据所选择的纳税方式和确定的增值额,依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到纳税额。

即将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纳税率得到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简易核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简易核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简易核算方法文/叶全华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经营模式,由于影响因素较多,会有多种增值税的特殊情况的处理,本文就最简单的、也是最核心的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进行说明:一、预售款增值税核算的处理预售款预缴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的特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预售款后,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是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房地产正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算纳税不是与收取预售款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相挂钩。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预售款预缴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是与其它的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的。

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D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使用税率11%。

2016年10月20日,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33.3万元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 33.3万元贷:预收帐款——客户B 33.3万元2、1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预售款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为3%,预征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

对于预售款的增值税核算,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科目核算的基本规则及其特点,建议按以下方法核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预售款) 0.9万元贷:银行存款 0.9万元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根据网络曝光,有个别地方受地方政府的影响,采用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这是严重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更正错误。

2023修正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2023修正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1. 什么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增值的程度征收税费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房地产领域中,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2.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销售额和销售成本之间的增值金额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 =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 销售成本×增值税税率其中,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通常为17%。

3.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周期房地产企业应每月将应交纳的增值税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和缴纳。

纳税周期为每月,具体截止日期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而定。

4.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和退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享受部分增值税的抵扣。

具体抵扣范围包括购建不动产、购建生产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等。

抵扣额度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而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增值税的抵扣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增值税的退税。

退税是指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根据一定条件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增值税。

5.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影响因素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金额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政策的调整、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等。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是影响增值税金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销售额增加时,企业的增值税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政策的调整也会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产生影响。

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调整增值税税率和抵扣政策,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此外,企业自身经营情况也是决定增值税金额的因素之一。

包括销售额、销售成本、其他费用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对增值税产生影响。

6.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作用和意义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不仅是一种税收制度,也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政策工具。

增值税的征收和使用对国家经济和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一、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规定:(一)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如下:1、二级会计科目的设置:在现有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五个二级明细科目。

辅助核算,“预缴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见下述。

2、三级会计科目的设置:2.1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8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为:(1)“进项税额”;(2)“已交税金”;(3)减免税款;(4)“转出未交增值税”;(5)“销项税额”;(6)“预缴增值税抵减”;(7)“进项税额转出”;(8)“转出多交增值税”。

辅助核算,为方便统计项目各期预缴增值税款与销项税额的发生、抵减等情况,以上(5)、(6)明细科目需按现有【项目期数】进行辅助核算:a、原作为一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成本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如既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又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在确认【项目期数】时,需再次进行分期。

计税方法不同,不得使用同一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

b、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取得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不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分期,但须严格按照交付时间设立单独的分期进行增值税业务的核算,交付时间不同的分期,不得合并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注:借方科目如存在贷方发生数,用负数记在借方。

贷方科目也按同样原则处理。

2.1.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项目,在接受直接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及其他增值税应税劳务,购进设备、货物等时,按照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开发成本100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117(2)项目公司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其购入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非直接用于项目开发建设的货物、固定资产等,如办公用品、物业管理费、汽车、电脑等,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开发间接费用、固定资产、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100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117(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所购入固定资产、货物、接受劳务、费用等的成本。

增值税的房地产行业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房地产行业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的房地产行业应纳税额计算房地产行业作为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增值税的纳税政策上有其特殊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以确保纳税合规,并为国家财政提供税收支持。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房地产行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是一种以价值增加为基础的间接税,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环节。

房地产行业也适用增值税,并根据一定的计税方法来确定纳税额。

1. 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房地产企业的应税销售额是计算纳税额的重要基础。

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即差额征税和完税法。

差额征税是指将销售额与购建房地产项目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税销售额 = 销售额 - 购建房地产项目的成本价完税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除已按照进项税额抵扣计税的金额外,剩余的销售额全额计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税销售额 = 销售额 - 进项税额抵扣金额2. 税率和税额的计算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11%。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应税销售额来计算纳税额。

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纳税额 = 应税销售额 ×税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则纳税额为100万元 × 11% = 11万元。

3. 累计抵扣与退税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累计抵扣和退税。

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购房或购建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具体的抵扣和退税操作需要依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房地产企业应咨询税务机关或财务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操作指导。

总结:增值税的房地产行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房地产企业遵循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计算。

主要涉及到应税销售额的计算、税率和税额的计算,以及累计抵扣和退税等环节。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计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要求,确保纳税合规,同时也为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财政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房产增值税计算(2篇)

房产增值税计算(2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增值税是指对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所征收的税种。

在我国,房产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环节中重要的税收之一,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税收政策。

二、房产增值税的概念及征收范围1. 概念房产增值税是指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房产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

增值部分是指房产交易价格与原购房发票价格之差。

2. 征收范围根据我国《房产税法》规定,房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等房产的纳税人;(2)购买房产用于投资、出租等非自用目的的纳税人;(3)房产转让方和受让方。

三、房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公式房产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房产增值税 = 房产增值额× 税率其中,房产增值额 = 房产交易价格 - 原购房发票价格;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房产类型有所不同。

2. 计算步骤(1)确定房产增值额首先,需要了解房产的原购房发票价格。

若购房发票价格已遗失,可以咨询原开发商或房产管理部门获取。

然后,根据房产交易价格与原购房发票价格的差额,计算房产增值额。

(2)确定税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两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的税率为5%,非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

(3)计算房产增值税根据房产增值额和税率,计算房产增值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房产增值税 = 房产增值额× 税率(4)缴纳房产增值税计算出的房产增值税需要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出具《房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缴纳房产增值税。

四、房产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 首套房购买者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房产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房产交易价格不超过9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增值税;(2)房产交易价格超过90平方米但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减半征收房产增值税;(3)房产交易价格超过140平方米的,全额征收房产增值税。

干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

干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

干货|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会计核算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项目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新项目增值税一般计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如下:例:甲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十套,售价1,000万元,销售面积1,000平米,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0万元。

取得土地150,00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财政收据金额30,000万元,总可售面积390,000平方米。

6月,支付B项目的工程款111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1万元。

该月期初没有进项税额留抵。

账务处理如下:(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 800贷:预收账款 800(2)6月申报期内,向不动产所在地预交税款: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按11%的适用税率和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800÷(1+11%)×3%=21.6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贷:银行存款 21.6(3)支付工程款时:借:开发成本 111贷:银行存款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4)房屋竣工验收或完工交付,并开具全额房款发票:借:预收账款 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000÷(1+11%)×11%)主营业务收入 900.9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开发成本 100(5)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销项税:土地出让款30,000×销售面积1,000÷总可售面积390,000=76.9 允许扣除的销项税:76.9/(1+11%)×11%=7.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递减) 7.6贷:主营业务成本 7.6(6)月末结转预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80.5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9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8.9贷:银行存款 58.9。

房地产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房地产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地产增值税是指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对房地产增值税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

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增值税的法律规定概述。

二、纳税人1. 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

3. 销售不动产的个人包括房地产所有者、继承人、受赠人等。

三、征税范围1. 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

2. 销售土地使用权。

3. 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

4. 转让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5.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四、税率1. 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为9%。

2.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计税依据1. 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不动产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2. 销售土地使用权的,以转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3. 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的,以转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4. 转让已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以房屋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5.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的,以转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六、征收管理1. 纳税人应当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4.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税收优惠政策1. 纳税人销售自用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购买自用住房满2年;(2)纳税人出售自用住房,属于首次转让。

2.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渔业、林业、牧业、养殖业等生产性用途;(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doc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doc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增值税doc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标准及相关政策解析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国内规模逐渐扩大,其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涉及的重要税种之一,如何准确计算并合规缴纳,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计算标准、相关政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二、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具体来说,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额减去购买原材料等所支付的金额。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对每个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从而实现对商品或劳务的全面征税。

三、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方法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主要涉及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业务。

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的10%征收增值税,其中销售额为房屋销售总价减去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收费。

2、出租房地产:按照租金收入的10%征收增值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转让价款的10%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纳税申报过程中需提交的资料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收费的支付凭证;出租房地产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合同等。

五、政策影响及应对策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化。

针对这些政策变化,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1、深入研究政策:及时了解并深入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合规性调整:根据政策要求,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财务制度等进行合规性调整,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3、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企业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说明

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说明

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说明房地产增值税核算内容说明一、预售款增值税核算的处理预售款预缴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的特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预售款后,在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是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房地产正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算纳税不是与收取预售款的预缴增值税税款相挂钩。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因此,预售款预缴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是与其它的增值税的处理有所不同的。

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D房地产项目。

该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使用税率11%。

2016年10月20日,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万元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预收帐款——客户B 万元2、11月份增值税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预售款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为3%,预征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于预售款的增值税核算,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科目核算的基本规则及其特点,建议按以下方法核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万元贷:银行存款万元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根据网络曝光,有个别地方受地方政府的影响,采用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这是严重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更正错误。

二、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房地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与其它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是一样的。

例2:2016年11月1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筑承包商C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建筑工程款,取得建筑方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元,税额万元。

房地产销售计税方案

房地产销售计税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销售额逐年增长。

为了确保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纳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降低税收风险,特制定本房地产销售计税方案。

二、计税依据1. 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计税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预缴范围: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预缴计税申报:一般纳税人:a. 按照预收款金额的3%预缴增值税;b.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小规模纳税人:a. 按照预收款金额的3%预缴增值税;b.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计税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a. 按照销售额的9%计征增值税;b. 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a. 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

三、计税流程1. 预收款方式销售:(1)收到预收款后,按预收款金额的3%预缴增值税;(2)销售合同签订后,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销售合同签订后,按销售额计征增值税;(2)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四、注意事项1. 确保预收款和销售额的准确核算,避免漏税、多税等问题;2.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降低税收负担;3. 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收合规;4. 加强税收风险防控,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五、总结本房地产销售计税方案旨在帮助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纳税,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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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业务增值税核算办法一、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2)二、主要会计科目说明 (3)(一)“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3)(二)“预收账款—房产销售”科目 (4)(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6)(五)“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6)(六)“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6)三、主要业务事项核算处理 (6)(一)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项目 (6)1、销售收入的核算处理 (6)2、开发成本等支出的核算处理 (8)(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8)1、销售收入的核算处理 (8)2、开发成本等支出的核算处理 (10)为规范项目公司房地产销售业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核算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会计科目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二级科目。

“预收账款—房产销售”下增设“5月1日前收款”、“5月1日后收款(简易方式)”、“5月1日后收款(一般方式)”辅助核算。

“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四个二级科目,以及“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三级科目。

具体如下表所示:二、主要会计科目说明(一)“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支付款项后但尚未取得发票,或取得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

注:①对于期末计提的预估成本也应计提进项税,并计入本科目。

②本科目不计提坏账准备。

③本科目余额在报表列示于“应交税费”项下。

(二)“预收账款—房产销售”科目“预收账款—房产销售”下增设“5月1日前收款”、“5月1日后收款(简易方式)”、“5月1日后收款(一般方式)”辅助核算。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1、“进项税额”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征税的项目,下设“销售物业”、“自持物业”、“其他”三个明细科目,核算购入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对于开发成本取得的进项税,未收到发票或收到发票未认证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待发票认证后由“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再根据《成本核算指引》规定的成本分配时间节点随成本分配由“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物业”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自持物业”。

对于开发成本以外的支出取得的进项税,未收到发票或收到发票未认证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发票认证当月由“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结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2、“已交税金”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与本期结转收入对应的预缴增值税,由“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结转至本科目。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期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按规定允许以土地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5、“销项税额”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期末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期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出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多交增值税,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交增值税。

(五)“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征税的项目,开发成本进项税发票认证后,由“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结转至本科目。

(六)“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该科目适用于一般方式及简易方式征税的项目,核算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增值税。

三、主要业务事项核算处理(一)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项目1、销售收入的核算处理(1)收取预收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前收款贷: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后收款(简易方式)注:增设辅助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案详见附件。

(2)支付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5月1日后预收款÷(1+5%)×3%(预缴税率按当地政策执行)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确认收入时,将上述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销项税额借: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前收款借: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后收款(简易方式)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见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金额见注)注:①主营业务收入=5月1日前收款+5月1日后收款-销项税额②销项税额=5月1日后收款÷(1+5%)×5%(4)结转和入伙收入相匹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A、针对5月1日前收款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5月1日后收款缴纳的增值税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营业税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其他(注:水利基金等)B、针对5月1日后收款预缴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期末转出未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缴纳未交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开发成本等支出的核算处理借:开发成本等贷:应付账款(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1、销售收入的核算处理(1)收取预收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后收款(一般方式)(2)支付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11%)×3%(预缴税率按当地政策)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确认收入时,将上述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销售税额借:预收账款—房产销售—XX房号—5月1日后收款(一般方式)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4)结转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土地款抵减的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收入注:①土地价款仅指土地出让金。

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仅指与本期入伙收入匹配的土地出让金。

(5)结转和入伙收入相匹配的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6)结转和入伙收入相匹配的预缴增值税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费—其他(注:水利基金等)(7)期末转出未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期末转出多交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9)缴纳未交税金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开发成本等支出的核算处理(1)开发成本等发生后,发票尚未取得或虽取得但尚未认证时借:开发成本等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注:①发票尚未取得时,需自行预估进项税额,待取得进项税发票后,如实际进项税额与预估有差异的,于取得发票当月根据差异额进行账务调整。

②期间费用、购置设备等如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比照上述处理。

(2)发票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注:期间费用、购置设备等取得的进项税)房地产销售业务增值税核算办法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注:开发成本取得的进项税)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额(3)项目公司根据《成本核算指引》规定的成本分配时间节点,对取得的开发成本进项税发票根据合同台账及成本分配金额,计算出销售物业、自持物业对应的进项税额后,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物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自持物业(先转60%部分,一年后转40%部分,见注)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注: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文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②购置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也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自持物业”科目核算。

③成本台账按上述要求修正,增加进项税额及分配过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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