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放同业款项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安全,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和他行同业存放我行的人民币账户。
本行存放他行同业的人民币账户分为约期存款账户和一般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由本行法人机构统一开立,由运营管理部集中管理,未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各支行不得随意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或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资金安全、调拨灵活、提高盈利”的原则,选择资信可靠,服务质量高、有业务合作的同业机构。
第七条本行存放于他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只能在存放行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应经行长办公会议研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存款原则上也只能开立一个账户(有其他同业合作业务的除外),他行存放我行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循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制度。
同业存款账户(包括我行存放他行同业账户、他行存放我行同业账户)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六)负责特殊类账户缺失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九条总行作业中心职责(一)总行作业中心负责审查全行各支行上传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对开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二)根据我行集中运营模式,作业中心在集中开户业务流程设“录入岗”及“审核岗”。
银行结算户管理制度
银行结算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客户结算户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加强风险防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营银行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户管理制度,强化对结算户的监管和控制,防范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诚实信用,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客户结算账户信息采集和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行为。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结算账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限额管理制度,设置账户交易限额。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开户、变更、销户制度,严格操作流程。
第二章结算账户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对结算账户的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和核实,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实名制度,确保账户实名对账。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开户审查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客户资金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限额管理制度,设置账户交易限额。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销户审查制度,确保账户销户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转账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及时清除长期不活跃账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日志记录制度,保留账户操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挂失处理制度,及时挂失账户。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结算账户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及时处理异常交易。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管理要求、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同业存款账户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同业存款账户是指银行之间相互进行资金存放和融通的一种账户形式。
在同业存款账户中,一方充当存款人角色,另一方则扮演接收存款人的角色。
2. 分类:按照账户的性质和结构,同业存款账户可以分为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和定期同业存款账户。
活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不固定,当存款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随时提取,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定期同业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定时限,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无法提取资金,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
三、同业存款账户的管理要求1. 开户审批:银行在办理同业存款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存款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
2. 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存款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利率管理:存款利率是吸引同业存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合理设定同业存款的利率,并及时调整,以提高存款人的吸引力。
4. 存款期限管理:对于定期同业存款账户,银行应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存款期限,并在存款到期前提前通知存款人,以便存款人合理安排资金运用。
四、同业存款账户的操作流程1. 存款申请:存款人向银行提交存款申请,在申请中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和存款账户种类等信息。
2. 存款核对:银行对存款申请进行核对,核实存款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保障存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存款办理:银行将存款金额划入存款人指定的同业存款账户,并生成相应的存款凭证和账户交易明细。
4. 利息结算:银行根据存款期限和利率,按时结算存款利息,并划入存款人的账户。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结算账户管理,保障结算账户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结算账户的开立1.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银行应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 企事业单位开立结算账户需提供真实、准确的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3. 个人和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遵守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4. 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开立结算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
三、结算账户的使用1. 结算账户只能用于合法、合规的存取款、转账、支付、结算等交易活动,禁止用于违法犯罪、洗钱、非法集资等活动。
2. 结算账户的持有人或经办人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3. 结算账户的持有人或经办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要求履行验证身份、办理交易等程序,防范账户被他人冒用。
4. 结算账户的持有人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5. 银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结算账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单笔交易金额等进行限制,以防范风险。
四、结算账户的冻结和解冻1. 银行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对结算账户进行冻结:涉及涉及刑事案件、涉嫌洗钱、涉及非法集资、涉及行政处罚等情况。
2.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如有需要可延长,但延长期限应当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3. 银行对冻结结算账户的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诉渠道。
4. 在排除风险或解决纠纷后,银行应及时解冻结算账户。
五、结算账户的销户1. 持有结算账户的个人或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或相关材料。
2. 银行应当在收到销户申请后及时办理手续,核对账户余额后进行销户。
六、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与处罚1. 监督主体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结算账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银行同业帐户管理办法模版
ccxxxccxx村镇银行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账户是指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行开列的存款账户以及我行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列的存款账户。
保险公司存款暂不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账户可以分为记下几类:1、按照用途分为流动性账户和交易性账户;流动性账户是指用于同业间代理合作业务的互存资金清算,满足同业间流动性需求的同业账户。
比如:银银合作平台账户、代理同城清算账户、代理现金清算账户等。
交易性账户是指满足日常流动性需求以外,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或者主要由于收益目的相关设立的同业账户。
比如:纯存款的同业存放账户、交易性互存账户等。
2、同业账户按照开立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存放同业账户和同业存放账户。
第四条本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暂由营业部办理,其他经营机构不得开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同业账户的开销管理由计财运营部统一扎口管理,报分管行长审批。
申请机构填列《同业开(销)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提出开立(销户)同业账户的申请,报计财运营部同意后报分管行长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六条同业存放账户的开设的资料要求,存出行应向我行提供以下开户资料: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2、金融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3、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4、金融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5、金融机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6、金融机构法人身份证;7、金融机构开户经办人身份证;8、金融机构法人授权书;9、开户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申请书、相关账户管理协议和对账协议等)。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两类。
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晋城银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现金缴存支取、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用途的存放同业存款账户。
第二条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第三条各分行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应逐户向总行提出开户申请,取得总行的书面授权。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对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进行审批,其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用途进行审批;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资金进行审批。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授权、管理、流程规范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查复、监督对账等工作。
第二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流程第七条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提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申请,申请通过OA系统中“同业账户开户申请书(分行版)”电子审批流程办理。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拟开立账户进行审批。
如果同意开户,由资产负债管理部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书面授权(授权书见附件),同时抄送运营管理部。
第九条各分行所指定经办人员负责开户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开户的具体操作。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接到开户行的开户验证信息后,负责根据授权书内容,对开户行所提供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实。
开户信息与授权书信息一致,则向开户行进行“同意开立该账户”回复,如果信息不一致,应与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回复。
第十一条各分行应在账户开立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各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所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备案,部门或人员变更,需至少提前2天告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十三条各分行根据日常结算需求,最多可在当地寻找两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其中:存款规模低于20亿元的分行,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4]17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一)本通知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管理。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有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要的,可以异地开立。
(三)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前将有关情况报告一级法人。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银行同业间的结算和清算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高效以及有效性,银行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一项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重要文件。
该文件于1998年10月2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银行同业间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保障结算和清算的安全和顺畅。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管理权限和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账户管理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中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的同业银行结算工作,商业银行则负责地区银行的同行结算。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参与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2. 账户开设:商业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并与相应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联网控制,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3. 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设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用于人民币间银行间结算和清算,禁止用于其他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业务。
4. 账户管理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的权限和口径,并开展审计、检查等监督措施,以确保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5. 保密和信息报送:商业银行在开展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向人民银行汇报结算业务的情况。
三、管理办法的意义《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同业银行结算和清算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有以下意义:1. 保障行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范围,有效防范了账户资金被挪用和黑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从而保障了行业的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收付款项的账户。
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制定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情况,包括开设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应当向所在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二)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拟开立的账户种类、账户性质和账户用途等;(三)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账户审核,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第六条: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当向企业发放账户信息及银行卡。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七条:企业在账户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控制转账、支票、网银密码等账户使用权限,防止账户资金被挪用或遭受其他不当利用;(二)账户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遵守银行业务规定,确保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定期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处理措施;(四)账户资金余额应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账户不得发生透支、欠费等逾期现象。
第八条:企业账户在进行一些风险较高的交易时,应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银行应当定期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企业整改不合规行为,改正错误。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
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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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文档全文免费预览1. 引言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在资金流动、结算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本文档制定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2. 账户开立2.1 申请人资格要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人必须是经营合法、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2 开户手续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申请开立账户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证件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开户手续完成后,银行将核实相关信息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账户使用3.1 账户存取款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取款操作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存款: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自助设备或电子渠道进行存款,存入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取款: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柜台、ATM机或电子渠道进行取款,取款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取款事由。
3.2 账户余额管理申请人应保持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常余额,以确保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账户余额不足,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和结算。
为了有效管理账户余额,建议:•定期对账,及时发现账户异常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账户长期资金闲置;•关注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资金筹划计划。
3.3 账户信息管理申请人应及时通知银行更新账户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更新账户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变更通知书、证明文件、相关申请书等。
4. 账户冻结与解冻4.1 账户冻结银行有权在一定情况下冻结银行结算账户,例如:•根据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怀疑银行结算账户发生违法或不正常交易行为;•银行认为冻结账户对于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同业账户管理制度篇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
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同业结算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结算业务,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维护银行间业务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与同业之间发生的各项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结算、汇票结算、信用证结算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确保结算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开展;(二)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同业结算业务安全;(三)高效便捷,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四)合作共赢,维护银行间业务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同业结算业务由我行结算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实施同业结算业务管理制度;(二)组织协调同业结算业务,确保结算业务顺利进行;(三)监控同业结算业务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四)与同业保持良好沟通,维护银行间业务合作关系。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结算部门开展同业结算业务,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三章结算流程与操作规范第六条同业结算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发起结算申请: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结算部门发起结算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审核审批:结算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要求;(三)办理结算:结算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同业结算业务;(四)核对确认:业务部门对结算结果进行核对确认,确保结算准确无误;(五)归档管理:结算部门对同业结算业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条同业结算业务操作规范:(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二)确保结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结算业务安全、高效;(四)加强对结算业务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八条结算部门应建立健全同业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结算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九条同业结算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一)合规风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制度规定;(二)信用风险:同业违约、欺诈等信用风险;(三)操作风险:结算业务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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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同业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5号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法律和监管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我行为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或我行在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
- 1 -
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放业务管理
第六条结算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我行各营业机构均有权受理。
异地(跨市县)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应报经分行会计运营部批准后由分行营业部受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只能在各一级分行营业部办理,支行及二级支行均不得受理。
第七条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开立同业存放结算账户时应采取多种方式严格审核存款银行提交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开户意愿。
一、对于在我行同一营业机构首次开户的,应由我行相- 2 -
关业务部门双人执行面签制度。
二、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立证明文件原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原件;如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开户银行应拒绝办理。
三、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的授权书原件。
授权书应以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正式发文形式,同意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并明确该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由其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四、开户行应认真审查开户资料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存款银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金融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实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相关证照上的经营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地址。
五、开户行应至少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或授权分行)进行核实;二是开户行或委托本银行分支机构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自由格式报文”向对方核实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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