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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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

Q/WSD256-203.007-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的范围、事故介定、奖励标准、事故考核标准、习惯性违章的处理,各级领导、全体员工均应熟悉本规定,遵守本规定。

2 引用标准

2.1 1991-03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2 2001-01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 总则

3.1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安全监察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并结合《电网调度规程》、《电力系统安全奖惩规定》而制定。

3.2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考核,达到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开展反事故斗争。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去克服习惯性违章,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3.3属各部、科室应结合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认真组织学习本标准,使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察体系同时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3.4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运行班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检修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3.5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安全生产的指南;《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准则;《电业事故调查规程》是事故调查的依据,各级领导不得发出违反规程的指令。

4 奖励

4.1 **企业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即实现以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厂一次性发放安全生产目标奖励万元。

4.1.1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1.1.1 不发生电力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4.1.1.2 不发生特、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

4.1.1.3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4.1.1.4 不发生特、重大火灾事故。

4.1.1.5 不发生特大及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4.1.1.6 不发生水淹厂房事故。

4.1.2 奖励标准

4.1.2.1 厂长12500元;副厂长9000元、部门副总工、正职6000元;财务正职、部门副职5500元;值长、财务副职5000;班长4800元;副班长4500元;办公室副班长4300;

4.1.2.2运行、水工人、检修人均3250元;

4.3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立功奖励制度。

4.3.1 避免了群伤、群亡事故者奖5000~30000元。

4.3.2 避免了人身伤亡事故者奖1000~10000元。

4.3.3 避免了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者奖1000~10000元。

4.3.4 避免了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1000~10000元。

4.3.5 解决了重大设备隐患者奖1000~10000元。

4.3.6 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扩大、做出了特殊贡献者奖1000~5000元。

4.3.7 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奖励100~500元。

4.3.8 以上安全生产立功奖励由所在部门申请,综合部审核,厂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5 事故与处罚

5.1 人身事故

5.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5.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死亡,下同)

5.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佣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5.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5.1.1.7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员伤亡。

5.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⑴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⑵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⑶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5.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5.1.2.1 人身死亡事故;

5.1.2.2 人身重伤事故;

5.1.2.3 人身轻伤。

5.1.3 发生人身事故,根据等级进行以下处罚:

5.1.3.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5.1.3.1.1 对事故单位处以人均200元罚款;

5.1.3.1.2 撤消“先进集体”及相应称号,中断安全记录;

5.1.3.1.3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1.3.1.4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5.1.3.1.5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5.1.3.1.6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8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降职处分;

5.1.3.1.7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5.1.3.1.8 对生技、安监部门有责任的领导处800元罚款;

5.1.3.1.9 一次发生2人以上死亡依照以上规定加重处罚;

5.1.3.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处罚:

5.1.3.2.1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5.1.3.2.2 对次要责任者处800元罚款。

5.1.3.2.3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正职处500元罚款。

5.1.3.2.4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的分管副职处400元罚款。

5.1.3.2.5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局领导处500元罚款。

5.1.3.2.6 对负有责任的职能部门领导处300元罚款。

5.1.3.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处罚:

5.1.3.3.1 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处300元罚款。

5.1.3.3.2 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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