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摘要:1.通康集团非法集资事件背景2.非法集资的方式和手段3.非法集资的危害和影响4.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规定和处罚5.通康集团非法集资事件的启示和教训正文:一、通康集团非法集资事件背景通康集团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90 年代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却因为非法集资行为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非法集资的方式和手段通康集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发行虚假债券:通康集团通过发行虚假的债券,承诺高额的回报,以此吸引投资者。
2.利用关联公司进行担保:通康集团利用其关联公司为自己进行担保,以此提高投资者的信任度。
3.利用虚假项目吸引投资:通康集团虚构了一些项目,通过这些项目吸引投资者。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和影响通康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通康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使得众多投资者失去了自己的投资。
2.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通康集团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3.影响了社会稳定:由于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四、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规定和处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五、通康集团非法集资事件的启示和教训通康集团非法集资事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和教训:1.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
2.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发布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周睿参与412万余元;被告人袁红参与208万余元;被告人朱鹏飞参与380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因非法集资所需的开支外,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314名被害人的上述钱款无法归还。
被告人潘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周睿,并退出赃款1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赃款人民币127万余元以及普洱茶、办公用具等价值87万元物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潘璐分别与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020生活中的金融风险案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风险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令人震惊,更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0年,也不例外地见证了一些与金融风险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以下,我们将以 2020年生活中的金融风险案例为主题,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P2P网贷评台的风险案例P2P网贷评台,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评台进行借贷的一种金融模式。
然而,由于监管不力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P2P网贷评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定风险。
2020年,一些P2P网贷评台出现了评台崩盘、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投资人本金无法收回,甚至产生了资金大规模挤兑的现象。
这些事件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P2P网贷评台的风险问题亟待引起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拟货币的风险案例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的数字货币,它的流通和交易完全依赖于互联网。
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持续火热,一些项目方和交易评台在市场投机炒作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不少投资者的财产损失。
2020年,某些虚拟货币项目方通过造势炒作,扰乱市场秩序,导致虚拟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一些投资者由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迅速出台了监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和投资行为,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案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一些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贪图高额收益,盲目跟风参与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资理财产品,导致投资损失。
2020年,某些投资理财产品由于运作不善或者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投资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这些事件不仅使投资者受到伤害,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理财产品的审核把关,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恒大集团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恒大集团,作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领军企业,近年来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恒大集团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企业在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和防范这些风险。
二、恒大集团的法律问题案例1.恒大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纠纷案(1)案件背景2018年,恒大集团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某地块。
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双方因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项目停滞不前。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合作开发合同效力问题:双方合作开发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违约责任承担:一方违约,另一方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项目后续处理:如何处理因纠纷导致的项目停滞问题?(3)案例分析1)合作开发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项目后续处理:双方可协商解决项目后续问题,如调整合作模式、变更股权比例等。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恒大集团与某银行借款纠纷案(1)案件背景恒大集团为扩大业务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恒大集团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借款纠纷。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违约责任承担:恒大集团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担保责任承担:如恒大集团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应承担何种责任?(3)案例分析1)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第198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恒大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担保责任承担:如恒大集团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触犯法律的新闻报道案例(3篇)
第1篇近日,在一场夜间查处酒驾行动中,一辆白色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被交警部门拦下,驾驶员张某因酒后驾驶被依法查处。
据了解,张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证被暂扣,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当晚,交警部门根据前期摸排,得知在该路段附近有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在此开展夜间查处酒驾行动。
20时30分许,一辆白色轿车在该路段被交警部门拦下。
驾驶员张某自称只是喝了少量的酒,并无醉驾的迹象。
但经过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已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
【执法过程】面对检测结果,张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的事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张某在得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交警部门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并对其驾驶证进行了暂扣。
张某表示,自己将深刻反省,遵守交通法规,不再酒后驾驶。
【警方提醒】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逐渐减少。
但仍有个别驾驶员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执法成果】此次夜间查处酒驾行动,交警部门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3起,醉驾违法行为1起,有力地震慑了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表示,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酒后驾驶是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触犯法律必将付出代价。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勿酒后驾驶。
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创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2篇近日,我国某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触犯法律被依法逮捕。
典型案例通报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领域和环节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现将一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二、案例基本情况(一)案例概述2023年3月,某市某区一家企业负责人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李某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元。
李某承诺在一年内给予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当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李某便携款潜逃,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经过1. 前期调查2023年1月,某市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涉嫌非法集资。
经初步调查,发现李某涉嫌非法集资金额较大,涉及人员众多,遂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
2. 立案侦查2023年2月,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李某自2018年开始,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截至案发,李某非法集资金额高达5000万元,涉及投资者100余人。
3. 抓捕归案2023年3月,专案组在李某藏匿地点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对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处理1. 依法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涉嫌非法集资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对其予以逮捕。
2. 资产追缴专案组积极开展资产追缴工作,冻结李某名下财产,并对其非法集资所得进行追缴。
3. 受害群众安抚为维护受害群众合法权益,专案组积极开展受害群众安抚工作,帮助受害群众了解案件进展,并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非法集资手段多样李某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
2. 涉及金额巨大本案非法集资金额高达5000万元,涉及投资者100余人,社会影响恶劣。
3. 社会危害严重李某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案例警示教育片(3篇)
第1篇片头(画面:警钟长鸣,法槌落下)旁白: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公民行为的准则。
为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本片以真实案例为鉴,警示大家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第一部分:案例引入(画面:繁忙的街头,各种违法现象)旁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一:酒驾悲剧(画面:交警现场查酒驾,一辆汽车被拦停)旁白: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被警方逮捕。
(画面:王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法官:王某,你为何要在酒后驾车?王某:我承认错误,我再也不敢了。
旁白:酒精麻痹了人的理智,酒驾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挑战。
王某的悔恨,警示我们切勿酒后驾车。
案例二:高空抛物(画面:高空抛物事件现场,警方调查)旁白:2020年,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导致楼下一名老人受伤。
经过调查,肇事者是一对年轻夫妇,他们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情绪失控,将手中的物品从高处抛下。
(画面:受害者家属痛哭,肇事者被警方带走)旁白:高空抛物看似小事,实则危害极大。
这起事件警示我们,在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三:网络诈骗(画面: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被捕)旁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频发。
2021年,某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投资平台,诱骗受害者投入资金。
(画面:受害者讲述被骗经历)受害者:我原本以为这是一个合法的投资平台,没想到竟然是骗局。
旁白: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部分:法律解读(画面:法律书籍,法官讲解)旁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整理对于非法集资案件而言,集资金额的多少,是决定这起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
比如根据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而如果一个非吸案件,集资金额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但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部分金额并非通过非法集资而来,并且扣减掉这部分金额后,涉案金额可以降到500万元以下,那么当事人的基准刑就会从五到十年降到五年以下,量刑结果相差巨大。
因此,非法集资案中,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案件金额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将合法资金不当地计入案件中等等情况。
笔者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金额扣减的几类常见情形》一文中,也对集资金额扣减的几类重要情形进行了相关整理,本文将延续前文的内容,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检索并整理,供各位同行或者涉案的朋友在需要时可以参考援引。
1.复投金额扣减相关案例--投资到期后未将资金提取出来的,而是直接续签、续投、复投的,金额不应叠加计算。
案号:(2022)沪0109刑初56号裁判要旨:收回本金或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应计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但转单重复投资的金额,因处于行为人所吸收控制下的资金始终为首次所吸收的金额,对金融管理秩序未造成二次破坏,不宜重复计算。
2.非法集资过程中,行为人向他人合法借贷的金额予以扣减的相关案例(尤其是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1)案号:(2020)湘1381刑初91号裁判要旨:非法集资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前向他人借贷,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将原先的借贷转化为非法集资项目金额的资金,不属于非吸资金,不应列入非吸资金的清退基数,予以扣减。
(2)案号:(2017)苏1322刑初55号裁判要旨:集资行为人直接向他人借款的,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取得”,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相关金额应予以扣减。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中晋非法集资中晋非法集资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中晋系相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被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也在4月5日全部抓获。
据了解,中晋系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股权投资产出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晋系”虽然被曝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但直到被抓当日,该公司的相关产品的兑付从未出现过困难。
有投资者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100多家子公司都在漕河泾的那幢国太单位,我现在只查了40多家,很多公司都一个地址”。
截至目前,上海公安机关并未公开最新进展;而有中晋内部员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赔付问题,目前公司没有钱可以赔付,”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融资来的钱很多都已经洗出去了”。
面对一连串的兑付风波,易通贷总经理康文发文表示,“泛亚是贵金属交易所,快鹿系是众筹拍电影,中晋是做股权基金,事实上都不是P2P企业,P2P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非法集资的背锅侠”。
事实上,针对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此前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
重点会在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和禁止私募拆分的问题上。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私募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近期有关部门的严打措施,预计调查风暴即将来临。
上周,上海已全部暂停投资类公司注册。
中晋投资被查封根据上海公安局的公告,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个真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盗窃案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刘某趁夜色潜入一家商场,盗走价值5万元的商品。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商场监控录像,警方锁定了刘某的身份。
刘某被抓捕归案后,经审讯,刘某交代了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2020年,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
司机张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行人李某,造成李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张某有前科,且涉嫌酒驾。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2021年,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赵某与嫌疑人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刀将赵某刺伤,造成赵某重伤。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将王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案例四:环境污染案2022年,某市一家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导致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经检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
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化工厂进行整改。
案例五:合同诈骗案2023年,某市发生一起合同诈骗案。
嫌疑人陈某虚构一家公司,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100万元。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警方发现陈某涉嫌多起诈骗犯罪。
法院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六:职务侵占案2020年,某市一家国有企业财务主管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
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七:故意毁坏财物案2021年,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捞偏门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事捞偏门的活动。
这些捞偏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几个真实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捞偏门的行为进行剖析,以警示人们远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业务员李某,为了获取公司奖励,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捞偏门心理:李某为了获取公司奖励,不惜以身试法,从事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这种心理反映了捞偏门者追求短期利益,忽视法律风险的心态。
3. 法律后果:李某因虚开发票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这充分说明了捞偏门行为的严重后果。
三、案例二: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董事长张某,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数千万元,涉及投资者数百人。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分析:1. 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捞偏门心理: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不惜以非法手段集资。
这种心理反映了捞偏门者对金钱的贪婪,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漠视。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山东青岛警方公布3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市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山东省公安厅部署,青岛市公安机关统一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案件“双零”(“零发案”街道、“零参与”社区)创建活动。
为确保“双零”创建活动取得实效,青岛市公安经侦部门紧盯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强化源头防控、前端治理,向“不发案、少发案”聚焦,向“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发力,积极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集中精干力量持续开展“扫楼清街”工作,深入商务楼宇、沿街店铺等商业聚集区域对投融资中介、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电子商务等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及时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压降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发案。
“扫楼清街”工作启动以来,共组织集中行动100余次,核查风险企业60余家(其中立案侦查4家、清理整顿8家),有效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进一步掌握了工作主动权。
3起典型案例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
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
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日益繁荣,但也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情况、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XX公司非法集资案2. 案件时间: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3. 案件地点:某市4. 案件概述:XX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在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12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XX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
2. 侦查取证专案组通过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公司宣传资料、合同、银行流水、投资者证言等。
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了解非法集资的具体过程。
3. 案件移送经过近半年的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XX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审判检察机关对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并依法拍卖。
所得款项用于退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
投资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切勿轻信高回报诱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要及时查处,维护金融秩序。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我国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近期法律相关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事件频发,涉及民生、经济、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选取近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事件,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对法律事件的深入理解。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涉嫌诈骗案(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2岁,无业。
2019年3月,张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100万元。
(二)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案件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 案例二:李某环境污染案(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化工厂厂长。
2019年4月,李某在其化工厂内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
(二)案件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件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 案例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一)案件背景王某,女,35岁,已婚。
王某与丈夫刘某婚后感情不和,刘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
2019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及婚姻家庭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非法基金支付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本科学历,原在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王某因个人创业需要,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案发,王某共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涉及投资人200余人。
经调查,王某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未按照承诺向投资人支付回报。
二、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2019年5月,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投资人举报,称王某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认定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深入调查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王某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利用其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的身份,虚构了多个虚假项目,包括“环保项目”、“新能源项目”等,承诺高额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3. 侦查取证专案组对王某的通讯记录、银行流水、财务账目等进行详细审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同时,专案组对涉案投资人进行走访,了解投资过程、资金流向等情况。
4. 抓捕归案2019年6月,专案组在王某的住所将其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王某对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起诉2019年7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集资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3. 判决结果2020年3月,法院依法对王某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特点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1)虚构项目:非法集资者通常虚构项目,以吸引投资人。
(2)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人。
(3)非法占有:非法集资者将所募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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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e租宝案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
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
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
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它通过著名台球运动员代言、电视节目冠名、市中心的显眼广告牌等重金包装的高强度对外宣传,承诺10%到25%不等的高收益,2015年更是推出收益率高达400%产品的高息诱惑,并精心伪装,成立了220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以销售理财产品。
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
2016年10月13日,徐勤等上海中晋案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No.4杭州龙炎电商案经查,龙炎电商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以订购第一单“炎黄茶叶”成为会员,订购第二单或发展会员即获得高额返利方式,引诱投资者投资,向多省市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新吸收会员的资金,作为老会员分红支出,以维持公司运转。
此案以销售我国名茶西湖龙井的名义,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利用了时髦的电子商务名义进行带有传销性质非法集资。
具体行骗手法是,宣传4000元订购一单成为会员,第二个4000元订单开始分红;分十个星期提成;每订购一单送等值的西湖龙井茶,送一份230万人身意外保险;网购消费后,消费的数额按三十六个月现金返还,每个会员最多订购11单。
根据警方调查,成立仅1年,龙炎电商吸收了20余万名会员投资,被害人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等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在100亿以上。
2016年3月底,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遭到杭州警方查处,原因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12月5日,龙炎电商董事长黄定方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No.5广东邦家案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洪伟等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蒋洪伟等人以这些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通过承办大型会议、鼓吹“融资租赁”,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会员卡,为根本不存在的贷款项目筹资,并承诺高回报率,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这四家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多达23万余人次。
该案的被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大多从免费体检开始一步步落入陷阱。
2016年2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洪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No.6河北黄金佳案经查,黄金佳集团在深圳、西安、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
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预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回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
实际上,黄金佳公司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
据河北廊坊市政府通报,全国共有3.6万余人报案,金额达53.9亿元。
2016年12月5日,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No.7北京黄璋宝案福建莆田人素来抱团,犯罪嫌疑人黄璋宝就利用了同乡信任进行集资诈骗。
据查,2008年至2012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承诺高息回报,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向在北京的闽商公司、闽商商人,以购买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规模达到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
受害者多为福建莆田人,数目超过1000人。
资金链断裂后,黄携款潜逃印尼,多名受害人因债务问题走投无路自杀,影响极为恶劣。
2016年11月末,福建莆田商人黄璋宝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No.8东莞千木灵芝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全某,自2013年以来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千木灵芝”等十多家公司,开展以所谓灵芝种植和产品加工,发展保健产品产销业经营,以推销其灵芝产品为幌子,公开吸收群众为会员,面向全国进行非法集资。
“千木灵芝”公司以高额返现、推荐提成、宣称可以治疗癌症、消费模式创新等等为营销噱头,许诺只要购买1万元灵芝产品,就能成为会员。
会员每月可以获得23%左右,也就是2000元到2500元不等的消费返利。
一年左右,就能获得相当于购买额三倍的本息回报。
该案涉案金额41亿多元,涉及全国各地9万多人。
2016年5月,东莞警方对“千木灵芝”特大涉嫌非法集资团伙予以立案侦查。
No.9中技系成清波案中技系是A股市场资本大鳄,其掌门人成清波多次入选胡润富豪榜。
2012年6月,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优道打着定增及政府动迁安置项目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资约12.5亿元,其中有11.24亿元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共涉及579人。
部分资金流入成清波个人控制的账户,实际使用4.36亿余元。
虽然成清波前期对于上海优道募资一事只有概括性了解,但事后明知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仍指使他人继续公开募集,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7日,成清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No.10伊川籍担保老板跑路案2013年—2015年期间,河南伊川人的担保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一些伊川人甚至进行“连锁化”经营。
“撂下锄头就去当老总”,在河南伊川县开设担保公司成为了当地一些人快速致富的“坦途”。
其非法集资的套路异常简单粗暴:开设担保公司、虚构融资项目、以赠送豆油面粉等小恩小惠揽客、承诺高额利息、街头巷尾宣传、募集资金到手后跑路……2013年底,乌鲁木齐警方在前往河南郑州就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伊川籍担保老板“连锁化”经营的身影——团伙作案,在全国各地成立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储。
通过近半年的调查,2014年7月,67家投资担保公司被乌鲁木齐警方查处,其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3亿元,113人被刑事拘留。
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警方纷纷立案侦查,一场担保公司跑路潮在全国各地上演。
2015年初,有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当时因开设担保公司被抓起来涉嫌犯罪的和伊川有交集的人达800多人,另有上千人被网上追逃。
高息揽储、敛财跑路,河南伊川籍担保老板肆虐的重灾区包括重庆、四川、新疆、甘肃、湖南、辽宁等地。
如今,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正在进入密集宣判期。
案例一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基本案情】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
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
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
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
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09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