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宅物业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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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聊城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合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和主体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物管办等形式进行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物业公司和物管办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业主大会,制定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安保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管办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小区内的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做到服务规范、工作有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定期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小区内的清洁整洁。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小区安全防范,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增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或物管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日常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以及小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物管办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附件:1. 物业管理规约范本2. 物业管理费用收据范本3. 业主投诉建议表格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物业进行维护、管理、运营的一系列活动。

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3. 物业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山东 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 物业费收取标准

山东物业费收取标准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商将物业交付使用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标准。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费项目。

山东省物业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保洁费、绿化费、电梯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维修基金等。

具体项目可以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1. 保洁费,根据小区面积和保洁工作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2. 绿化费,根据小区绿化面积和绿化维护情况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3. 电梯费,根据电梯数量和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按每部电梯每月收取一定的费用。

4. 供暖费,根据小区供暖面积和采暖方式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5. 水费、电费、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收取,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增加费用。

6. 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小区规模、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

7. 维修基金,根据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状况等确定,一般按每平方米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三、物业费调整。

物业费的调整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的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的原因必须合理充分,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频繁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

四、物业费使用。

物业费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相关管理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费收取方式。

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收取,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方式,必须经过业主同意后执行。

六、物业费收取管理。

物业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透明。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水、供暖、通风、空调、绿化、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工资、保安设备维护费用等。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费用等。

5. 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保安费,按照小区保安人员数量和保安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 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数量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5. 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布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五、物业管理费的监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2月25日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009-84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2009-84

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1)车行道应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
停放有序;
车辆 (2)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管理 (3)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库应 24 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
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控,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
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
盖单元进出门、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
技防 监控 岗
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 4 项以上技 防设施,24 小时开通,并有专人值守;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员应在三分钟内 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随时接受用户救助要求;
(3)应建立火警、警情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二
-3-
附件 2:
聊城市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分级对照表
物业服务等级:一级
类别 内容
服务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
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服务标准应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同
级规范要求;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
(1)封闭小区。各出入口 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
双人值勤,6:00—20:00 立岗服务,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
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应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
门岗 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劳务人员等实行临时出入证
管理;
(4)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边缘清晰,草高不超过 6 厘米,无杂草、杂物;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计费方式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计费方式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用计费方式1. 引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其中,物业费用的计费方式是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物业费用计费方式的背景、原则和具体计费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2.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物业费用作为业主们承担的日常管理费用,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

合理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不仅能够确保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的需求。

3. 物业费用计费方式的原则3.1 公平原则物业费用计费方式应该公平对待各业主,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以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依据,合理分摊公共部分物业费用,确保每个业主按照实际使用和受益程度支付费用。

3.2 透明原则物业费用计费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做出明确解释,让业主了解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法。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计费数据,并提供查询途径,确保费用计算的透明度。

3.3 合理原则物业费用计费应当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成本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费用计算方式,并及时调整。

物业公司不得滥收费用,不得强制业主消费不必要的服务。

4. 物业费用计费方式4.1 按建筑面积计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是最常见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之一。

按照每平方米的定价标准,根据业主的住宅或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费用。

这种方式适用于多层住宅、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类型。

4.2 按房源数量计费按房源数量计费主要适用于小区或园区类型的物业,即按照业主拥有的房源数量计算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更精确地反映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

4.3 按使用面积计费按使用面积计费是适用于商业物业的计费方式。

商业物业通常存在着共享空间,如商场的公共走道、广场等,按照使用的面积来计算物业费用,能够更精确地反映商业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

4.4 其他计费方式5. 结论合理的物业费用计费方式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5-10 14:20:24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大中小】【收藏本文】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除外)。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权益,实现物业服务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背景、适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方面介绍本办法。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收费不规范、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行为,山东省制定了该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所有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1.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收费项目和附加收费项目。

基础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和两卡一簿费用等。

附加收费项目包括竞买费、停车费、绿化费等。

2.收费原则收费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操作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透明和自愿原则。

操作原则包括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提前通知原则和实行标准化收费原则等。

3.收费基础收费基础是指物业服务的面积或数量等计量单位。

应明确每种收费项目的收费基础,并由相关物业公司按规定测算和计费。

4.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前完成,并报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并按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

四、收费程序1.收费通知物业公司应在每年底前向业主提供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并提醒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2.收费核查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核查。

物业公司应提供完整的收费依据和明细账单,接受业主的核查要求。

3.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预缴、分期缴纳或月度缴纳等合理方式。

但物业公司应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支付方式供业主选择。

4.收费监督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物业服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费;(二)维修基金;(三)公共能耗费;(四)停车服务费;(五)特约服务费。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第四章费用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有疑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D
定,对入住率未达到60%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已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或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5、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6、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7、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个省市都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在实践中,收取山东省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哪些标准?【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小区停车费】小区停车费将分三大类《办法》对小区停车费、车位费等问题作了明确的界定。

小区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并不是一回事儿,在小区内道路上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可按有关程序单独核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看管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本小区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除为本小区业主或物业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收费面积】物业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2024年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

2024年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

2024年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具体的法律文本,因为现行的法律文件中并不存在被称为“物业法”的单部法规。

不过,物业费用的收取通常会遵循《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政府的指导性价格来执行。

以下是根据一般情况和参考信息整理的2024年小区物业收费规章制度的一些要点:一、收费标准物业费用收费标准通常根据服务等级和房屋类型(如多层无电梯住宅、高层或带电梯住宅)来划分,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小区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物业费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级收费标准:约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适用于服务标准较高的小区。

●二级收费标准:约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适用于服务标准稍低一些的小区。

●三级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在0.45元/平方米·月至0.50元/平方米·月之间(已包含税、费),适用于服务标准较为基础的小区。

●四级收费标准:约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适用于服务标准最低的小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二、收费依据物业费用的收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

●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收费方式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按月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向业主收取当月的物业费用。

●按季或按年预收: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为了方便管理,会采取按季或按年预收的方式收取物业费用。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9日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30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以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引导推动旧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以下原则来进行:(一)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二)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或自然河流穿越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三)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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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辟区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发布;各县 (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约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内容参照《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第一部份:住宅物业(DB37/T1997.1-2022)》执行。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允许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应当约定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报告等资料向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住宅物业办理交付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申报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核准手续。

申报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验收。

物业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文件对物业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持《物业服务等级核定意见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聊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表》。

第十二条在物业服务等级核定过程中,如发现有物业服务内容减少或者物业服务质量低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据实调低该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据此对应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标准降低该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辟建设单位分期开辟、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 30%,差额部份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此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核准手续后,建设单位自有房屋、未售出房屋或者已售出但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已交付业主的房屋,其前期物业服务费自交付业主之日次月开始,由业主按月支付。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普通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书》的房屋建造面积测绘结果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购房合同载明的建造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中小学、公立幼儿园、福利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该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按照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的 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对汽车或者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书面车辆看管协议。

已购买或者承租车位但未停放车辆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者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不低于实际执行标准的 70%由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允许,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当地价格部门制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提取。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共有收益的收支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

物业合同另有约定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和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普通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

第二十二条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示要求停放在暂时停车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 2 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允许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住手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造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商议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征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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