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选取日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水、供暖、通风、空调、绿化、消防设施等设备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工资、保安设备维护费用等。
4. 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工资、环境卫生设备维护费用等。
5. 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日常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数量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保安费,按照小区保安人员数量和保安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4. 环境卫生费,按照小区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数量和环境卫生设备维护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5. 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确定,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三、物业管理费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向业主公布调整方案,并听取业主的意见。
四、物业管理费的使用。
物业管理费应当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保安费、环境卫生费、管理费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
五、物业管理费的监督。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费的决定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威价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价发〔2018〕59号各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业已公布,请认真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对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暂实行分等收费管理,各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为选取的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对应收费标准的总和。
二、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其他事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附件: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30日。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各县市1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l 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胡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末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几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白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贵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末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等;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价房字C199 9208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335号同时废止;附件一: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附件二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看管收费标准注:1.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8时;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和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附件三: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总分l OOO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2%的物业管理用房; 15分二绿化率35%合水面以上;15分三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15分四专用固定停车泊位达到每三户1个;15分五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电子巡更、监控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措施; 15分六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15分七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15分八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5分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有一定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15分十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30分十一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15分十二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急修30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一般修理当天完成,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达l00%15分十三在服务窗口公开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流程;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15分十四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15分十五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10分十六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不低于9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率达98%以上; 15分十七建立健全内部物价管理制度和收费台帐,配备专职或兼职收费员,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30分二、房屋管理150分一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检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20分二每年三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20分三每三月1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关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五金配件完好;每年3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一次对屋面排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请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季前一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气傲、碎裂,隔热板有断裂、缺损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20分四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装修前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一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20分五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15分六墙体表面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遗缺,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彩相协调;墙面无明显污迹;20分七物业区域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区、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15分八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20分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50分一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公共设施设备完好率98%,报修、急修及时率达l00%15分二设施设备的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按国家规定办证年检,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5分三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5分四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15分五不定期对泵房、管道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泵房基本整洁;每年2次清洗水箱、蓄水池;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水箱、蓄水池管理应具备一箱一卡,保证二次供水正常,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15分六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电梯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两小时内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如因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或由业主要求专人驾驶的电梯,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突发事件或维修保养除外;15分七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保持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每半年对所有的火灾探测器、消防喷淋进行一次实效模拟实验,每2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及时更换失效的器件;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龙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井作一次放水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灭火机,如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消防通道畅通; 15分八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10分九不定期巡查路面、侧石、井—盖、休闲椅、凉亭、小品、水景等,健身设施、儿童乐园随时检查;发现损坏的,一周内修复;保持道路和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保持景观原貌,保证室外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需更换除外;每周1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15分十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8%损坏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10分十一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10分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50分一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受过相关安全护卫知识与技能培训,持证上岗;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体态良好;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能处理和应对护卫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1掌握各类刑事1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器械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领班可以进行简单英语会话;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25分二物业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设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对装修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对其他人员实行登记;对进出车辆实施证、卡管理;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25分三巡逻人员应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多设巡查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查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2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查记录;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3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25分四设有监控中心的,控制设备应24小时开通,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25分五有火、水、警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25分六物业区域内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车库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库内配置道闸和监视系统,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或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1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25分五、保洁服务150分一保持路面、绿地目视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l小时;明沟无杂物、无积水;宣传栏、标识牌、小品、健身娱乐设施每日擦试1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水景保持水体清洁,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及时清除道路积雪;20分二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有专人管理,垃圾封闭存放,每日清理2次;保持垃圾桶及周围清洁、无异味;垃圾箱、房整洁、干净、无异味;消毒灭害措施完善;15分三高层按层设置不锈钢痰桶、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桶,小区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每日擦试1次,箱桶无溢满、无异味、无污迹;15分四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请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发现异常及时做出清掏计划;15分五楼道每日清扫1次,走道、门厅、楼梯地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地面干净有光泽,无垃圾、杂物、灰尘、污迹、划痕等现象,保持地面村质原貌;15分六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试1次,保持干净、光亮、无灰尘;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15分七天花板、公共灯具定期除尘,每月清洁1次,保持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10分八走廊、楼梯窗玻璃每周清洁1次,门厅玻璃每日擦拭1次,保持洁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15分九天台、屋顶每月请扫1次,无垃圾堆积;10分十电梯轿厢保持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灰;10分十一地面、墙面每季度保养一次;10分六、绿化养护管理120分一绿化布局合理,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20分二利用植物、山石等设置景点;20分三绿地内植物群落、层次明显;20分四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目视外观长势良好,无杂草、无病虫害,每年打药不少于2次;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20分五绿地植物存活率98%20分六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20分二级满分l000分一、基本要求280分.一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15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5月29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价局11月15日发布《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储藏室该不该收物业费,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物业是否对车辆负有看管责任,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应否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等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即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不过,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关于停车费,诸多细节争端得以明确.停车服务费不包含看管责任.《办法》明确,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如业主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则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部分外来车辆进小区可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部分情况下,物业收费应予以减免: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
山东省物业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业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山东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环境的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物业收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建立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社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物业收费项目。
1.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保洁、安保等公共服务进行维护和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公共设施的数量和品质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公共设施的年限、损耗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其他收费项目。
除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基金之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也应当经过合理确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合理公正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公正,不能对居民进行不合理的收费,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3. 民主参与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意见和需求,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让居民参与到收费标准的制定中来。
四、制定标准的建议。
1.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
不同的小区,其公共设施、服务项目、居民需求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收费标准。
2. 参考其他地区的标准。
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费标准
山东物业管理费标准山东省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住户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标准和规定。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公司为小区内的住户提供的公共设施维护、保洁、安保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小区内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对于小区的居民和物业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小区规模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城市和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大城市,物业管理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一些县级城市或者乡镇地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存在差异,因此物业管理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包括基本管理费和公共维护费两部分。
基本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物业人员工资、办公费用、水电费用等;公共维护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的公共设施维护、保洁、安保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电梯、消防设施等的维护费用。
这两部分费用合起来就是物业管理费的总费用,一般来说,基本管理费和公共维护费的比例会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小区内设施的多少、住户的数量等因素都会影响这两部分费用的比例。
另外,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并确定的。
在确定物业管理费标准时,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费用支出明细和预算报告,业主委员会则需要对物业公司提出的费用进行审查和评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费标准。
这种方式能够保障物业管理费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性,保护业主的利益,也能够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管理服务。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能够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住户的生活质量,也能够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加优质的管理服务。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版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6页)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
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2〕74号)
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问题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
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二、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
(一)独立车库收费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二)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收费问题。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执行问题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是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政府重要的民生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政策规
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二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