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惠荣、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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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惠荣、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

(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黔06行终2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

【审理法官】王晋谢稼祥陈继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惠荣;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当事人】黎惠荣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当事人-个人】黎惠荣

【当事人-公司】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万晴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万晴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万晴

【代理律所】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黎惠荣

【被告】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黎惠荣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受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的羁束。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黎惠荣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受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的羁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本案中,案涉房屋原系被上诉人李政琴与黎运煌(已故)夫妻共同财产,已被政府依法征收并拆迁,被上诉人李政琴已领取拆迁补偿款。因拆迁补偿款的继承、分配问题,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黎惠荣享有被继承人黎运煌的遗产继承权,并判令李政琴支付黎惠荣该房屋继承价值(拆迁补偿款)304753.75元。现上诉人黎惠荣诉请撤销的铜市房权证环北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字第某某、号房权房权证环北字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6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所羁束。鉴于本案已经立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需要指出的是,一审法院以黎惠荣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黎惠荣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黎惠荣的起诉,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黎惠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24: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第三人李政琴与黎运煌(已故)系夫妻关系,共

同生育子女黎惠玲、黎惠彤、黎惠荣(原告)、黎恭俊、黎慧艳。1995年9月8日,第三人李政琴与黎运煌夫妻共有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后,重新安置于碧江区,并自行新建房屋一幢。1999年1月12日,黎运煌因病去世,去世前对其个人财产未留下遗嘱。2007年6月20日,原铜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政琴颁发了铜市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铜市房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房证,即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8年,因棚户区改造,第三人李政琴与黎运煌修建于铜仁市门面、住房被拆迁。第三人李政琴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2019年3月1日,黎惠荣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该院作出(2019)黔06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即判决:黎惠荣对被继承人黎运煌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由李政琴支付黎惠荣房屋继承价值(拆迁补偿款)304753.75元。2019年9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民终1206号民事判决,维持了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9月9日,原告黎惠荣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房产证号为:铜市房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市房权房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登记行为违法;2.撤销铜市房权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房权证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黎惠荣诉请撤销的铜市房权证环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证环北房权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已被拆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黎惠荣享有被继承人黎运煌的遗产继承权,并判令第三人李政琴支付原告黎惠荣该房屋继承价值(拆迁补偿款)304753.75元。原告黎惠荣与原铜仁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政琴颁发的铜市房权证环北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环北字房权证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政行为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黎惠荣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黎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黎惠荣。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黎惠荣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

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确认被上诉人对房产证号为:铜市房权证环北字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北字第房权证环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撤销铜市房权证环北字第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字第×房权证环北字第某某。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逻辑推理错误。

黎惠荣、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6行终201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惠荣。

委托代理人万晴,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市自然资源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环北街道办事处原铜仁师专校内。

法定代表人辜应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全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芯烨。

一审第三人李政琴。

审理经过上诉人黎惠荣因与被上诉人铜仁市自然资源局、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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