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居民身份证管理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和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服务和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便捷服务,我国实行了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以及管理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论述。
一、居民身份证的背景和重要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对公民身份进行认证的法定证件,也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民权益的基础。
在过去,我国采用户口簿作为身份证明,但由于户口簿容易伪造、不便携带等问题,于1984年开始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
居民身份证作为一种统一、权威的身份标识,具有以下重要性:1. 身份认证: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持证人可以凭借身份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并享受各项权益。
2. 个人信息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了个人基本信息,在信息化时代,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精准服务。
3. 治安防控:居民身份证为公安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身份核查工具,有助于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4. 社会福利保障:居民身份证是领取各类社会福利、参与社会保障的必备证件,有助于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措施为了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安全、有效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1. 身份证制作和发放:由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公民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身份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2. 信息采集和管理:居民身份证内置的个人信息需要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需符合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 维护安全和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先进的制作技术和材料,以确保身份证的安全性和防伪能力。
同时,公安机关也会加强对假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打击力度,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使用和管理规定:居民身份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如持证人需及时办理身份证变更、挂失等手续,不得将身份证交给他人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法律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的规定。
本条根据居民的年龄,将居民申领身份证分为两种情形:
首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居住在我国内地并在户口管理机关已进行户籍登记的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有常住户口的居民。有些中国公民虽然或长或短地住在内地,如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只要其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在本法规定的发放身份证的范围之内。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主要考虑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常常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还未从事劳动或其他工作的,一般也都已初中毕业,已具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知识,基本可以独立进行一些社会活动,办理有关事务。因此,以年满十六周岁作为应当领取身份证的年龄界限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本条规定的“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与1985年制定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本法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扩大,将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纳入了发证范围。1985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本法删掉了原条例的上述规定。关于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问题,立法时考虑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应有高度的机动性,即便在常住营房,也不实行普通居民的户籍管理制度,其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具有一定特殊性。故本法对解放军和武警人员如何申领身份证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由中央军委和有关部门根据部队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制度是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一项重要人口管理制度,对于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人来说,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因此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领取身份证,不是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不领。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国家用于管理和监督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确保了个人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并为个人提供了权益保障和便利服务。
本文将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背景、实施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建立源于对公民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的需要。
在过去,人们使用各种不同的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这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决定统一实施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以提供一种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方式来管理和使用个人身份信息。
二、实施情况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涵盖了全国范围,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必须办理居民身份证,并且要定期进行更新。
居民身份证上包含了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同时,身份证上还集成了身份认证芯片,用于存储和管理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居民身份证在各个领域的使用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无论是办理银行业务、购票、入学、就业、医疗等各种社会服务,居民身份证都是最常见的身份证明方式。
此外,居民身份证还可以作为旅行证件,在国内旅行时提供身份信息和方便机场、火车站等出入境检查。
三、影响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居民身份证的实行减少了证件种类的繁杂性,使个人身份信息更加统一和规范化。
其次,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提高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效率,方便了个人的日常生活。
例如,通过居民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可以减少繁琐的手续和等待时间。
同时,居民身份证有效防止了身份信息的冒用和盗窃,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最后,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信息化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现代化,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数据支持和便利条件。
总结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方便公民生活和社会服务。
通过居民身份证的统一使用,个人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得到了保障,社会管理和服务也得到了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doc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全文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
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什么?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要规定的就是我们国家身份证件的获取和合法使用的方式,如果有人利用其他公民用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作了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事情就必须要加以处罚,人们凭借身份证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必须是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要规定的就是我们国家身份证件的获取和合法使用的方式,如果有人利用其他公民用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作了违法甚至是犯罪的事情就必须要加以处罚,人们凭借身份证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必须是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7-24 )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1998年7月24日,公安部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签发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查验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
居民身份证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者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贯彻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
第三章换领、补领第十一条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和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以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22•【字号】闽政[1989]28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28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正确做好使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凡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为准。
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涉及个人的权益事务时,可以分别使用户口簿、学生证和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身份。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印制、换发、管理和查验。
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和地、市公安处、局制证所负责本省居民身份证的印制。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工作。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由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代管。
第四条凡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补领、换领新证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履行申领、换领、补领新证手续。
第五条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在从出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已满十六周岁,尚不能按期或无法申领居民身分证的公民,应到法定的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明。
第六条下列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在办理登记常住户口手续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经政府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二)在服役前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复员、转业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三)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四)刑满释放或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五)其他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新居民身份证法
新居民身份证法摘要新居民身份证法是为了管理并规范新居民的身份证制度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本文将介绍新居民身份证法的背景、目的、实施范围、申请流程、身份证的制作与使用、违规和处罚等内容。
通过了解这个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新居民身份证制度并遵守相关规定。
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成为新的居民。
然而,由于新居民缺乏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管理机制,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居民身份证法应运而生。
新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旨在管理和规范新居民的身份证制度,为新居民提供合法身份,并为社会治理提供基础信息和保障。
目的新居民身份证法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为新居民提供合法身份,保障其合法权益。
2.为社会经济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支持。
3.促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4.防止非法移民和身份欺诈行为的发生。
实施范围新居民身份证法适用于所有新居民,包括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留学生等。
新居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新居民身份证。
申请流程办理新居民身份证需要经过以下流程:1.准备材料:准备好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明、个人信息等相关材料。
2.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窗口。
3.审核材料: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和真实有效。
4.录入信息: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信息录入和系统登记。
5.采集信息:申请人需到指定地点进行人脸采集和指纹录入等信息采集工作。
6.制作颁发:完成信息采集后,公安机关将制作新居民身份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身份证的制作与使用新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制作:身份证制作采用先进技术,确保身份证的安全和可靠性。
2.信息:身份证上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等,并有身份证号码和有效期限。
3.使用:新居民身份证可作为合法身份证明和交易活动的有效凭证。
违规和处罚根据新居民身份证法,对以下情况将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和处罚措施:1.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身份证明的将取消申请资格。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为加强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派出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一)工作职责登记、核对户口资料,准确录入并维护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对重错号进行查纠;受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和补领;对不符合制证要求的制证信息进行核准、处理;核验、登记并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回、收回和待发放的证件进行管理;依法对居民身份证进行日常管理、核查、查验。
(二)工作规程1、办证宣传。
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对辖区内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告知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户口核对。
对申办人员的户口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换证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录入的人口信息和公民实际情况“五个一致”后,受理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经核对发现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可当场变更、更正的,应当场变更、更正后受理;不能当场变更、更正的,告知居民提供变更、更正手续,经审核批准变更、更正后受理。
变更、更正项目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完整记载。
3、人像采集。
对符合申领、换领、补领条件且户口登记无误的居民,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GA461—2004)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像采集,并将采集到的人像信息提交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存储在微机内指定的文件夹、数据库中,确保人像信息与户口登记保持一致。
相片应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色彩还原自然、准确,中等影调反差,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偏色,无高光、亮斑。
被采集人不得着制式服装、穿浅色上衣、戴深色镜片眼镜、戴有饰品,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头发蓬松超出图像裁切范围的,应动员居民予以整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通知([89]公(治)字66号1989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确保今年国庆节前夕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开展查验和核查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政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预审、交通管理等部门和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以及企事业公安机构的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查验或核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一)逮捕、拘留、收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传唤和搜查;(二)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三)检查和收缴违禁物品;(四)管理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炸物品;(五)旅馆、印刷、刻字、信托、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行业治安管理;(六)管理流动人口;(七)办理常住户口、暂住户口手续和户籍调查;(八)向社会提供人口查询服务;(九)审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十)维护大型活动的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一)维护公园、运动场、影剧院、游艺场、舞厅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二)检查商场、集贸市场、出租汽车、餐厅、酒吧、咖啡厅治安秩序,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三)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四)治安、交通检查站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十五)追捕逃犯、侦查破案中,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需要查明身份;(十六)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治安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有关当事人;(十七)办理前往边境管理区、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和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件;(十八)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机场安全检查;(十九)办理出海渔民、船民证,界江、界湖和边防禁区捕鱼作业证;(二十)公民出境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十一)消防监督管理;(二十二)执行警卫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三)执行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收容所、管教所、教养所警戒任务,遇有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二十五)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号牌、行驶证和非机动车、船执照;(二十六)维护车站、客运码头、民航站和铁路、公路、港航、民用机场、林区治安秩序,遇有形迹可疑的人或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二十七)认领走失儿童和丢失物,发还赃物、赃款;(二十八)接待群众来访、报案和报警;(二十九)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
身份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身份证的办理流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办理对象1. 出生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
2.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
3. 本地居民超过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尽快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三、材料准备1. 申请人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照片(白底彩色,近期免冠,大一寸),户口簿(或户口卡)、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口卡)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身份核验。
3.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并进行指纹采集、拍照等工作。
4. 缴纳相应的办证费用。
5. 待公安机关核验无误后,颁发居民身份证。
五、注意事项1.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核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收取额外费用。
4. 居民身份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身份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导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身份证是每个公民的重要凭证,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准确、合法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 2011.10.29实施日期: 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失效][1985090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06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2011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三章使用和查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
身份证的有效期与更新管理制度
身份证的有效期与更新管理制度身份证是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身份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国都制定了有效期与更新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身份证的有效期和更新管理制度。
一、身份证的有效期身份证的有效期是指身份证可以被正常使用和接受的时间期限。
有效期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身份证能够及时更新和更新。
不同国家对身份证的有效期设定不尽相同,一般在5到10年之间。
在中国,身份证的有效期为10年。
这意味着身份证持有人在获得身份证之后的10年内,可以凭借该身份证进行各种证明和办理相关事务。
当身份证失效后,持有人需要进行更新。
二、身份证的更新管理制度1. 更新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身份证持有人有义务在身份证失效前进行更新。
持有人应当及时了解身份证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办理更新手续。
未按时更新的,将会面临无法正常使用身份证和相关法律处罚的风险。
2. 更新的具体程序身份证更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会在身份证失效前通过邮寄、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身份证持有人及时办理更新手续。
(2)收集资料:持有人需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如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以便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更新。
(3)办理更新手续:持有人需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身份证更新手续,提交所需资料以及填写相关表格。
(4)照相和指纹采集:在更新手续办理过程中,持有人需要进行照相和指纹采集,以确保身份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领取新证:更新手续办理完成后,持有人需按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新的有效身份证,并注销老身份证。
3. 更新的注意事项(1)注意更新提醒:持有人应当关注相关部门的通知和提醒,及时了解身份证有效期,并提前办理更新手续,以免耽误正常使用。
(2)严禁冒充办理更新手续:身份证更新涉及到个人的身份信息,持有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并注意保管个人信息的安全,切勿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3)遵守法律法规:持有人在更新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作假行为等。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二十一世纪以来,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逐渐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证明的重要依据,具有识别身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多种作用。
本文将对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背景、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背景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出现,源于人口管理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推动。
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流动性的加大,传统的户口簿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身份验证的需求。
居民身份证的引入,使得身份验证更加准确、便捷和高效。
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居民身份证的建立提供了条件,实现了信息的电子化和互联网化,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效率。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护公民权益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居民身份证明了公民的身份和合法居住地,为公民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防止了非法身份的滥用。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它可以有效防范盗用他人身份和进行非法活动,减少社会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它还可以提供公民身份的资料,为社会治安管理和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3. 促进经济发展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公民的身份信息,为各类行政审批、金融服务、医疗保障等提供了证明依据,简化了办事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有效的身份识别和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居民身份证的普遍发放和使用。
居民身份证已经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交通运输、金融、就业、医疗等各个领域。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1. 信息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逐渐突显。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68]70号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五月十六日京政发[1968] 70号)一、为加强管理、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市公安局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各公安分(县)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补领、换领新证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三、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依照《条例》的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选民登记;(二)户口登记;(三)婚姻登记;(四)报考大专院校及各类成人高等、中等学校;(五)就业、兵役登记;(六)有关个人权益的公证事务;(七)参与诉讼事宜;(八)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九)办理信贷事务;(十)提取汇款,提前支取存款,办理存款挂失,提取邮件;(十一)参加社会保险;(十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十三)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十四)旅店住宿登记;(十五)寄卖物品,出售非生活性废旧物品;(十六)办理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地区手续;(十七)办理申请出国、出境手续;(十八)其它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事务。
四、公民在办理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事务时,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其它证件的,应同时交验其它证件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相应手续的表册中设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予以登记。
身份证照管理办法
身份证照管理办法1. 引言身份证照片是一种重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具有非常高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要求。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和确保身份证照片的正版性,制定身份证照管理办法,对身份证照片的采集、存储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身份证照片的安全和合法性。
2. 身份证照片采集2.1 采集程序身份证照片的采集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操作。
采集程序应包括如下步骤:验证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完成身份证照片的双目录入,确保照片的准确性。
拍摄身份证照片,在照片中清晰展示人像和身份证信息。
对拍摄的照片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照片清晰且无任何篡改。
2.2 身份证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清晰且无明显模糊。
照片中人像完整、真实。
身份证信息应清晰可辨认,不得有任何遮挡或修改。
3. 身份证照片存储3.1 存储设备数据库系统:使用高级数据库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云存储:将身份证照片上传至云服务器,确保数据的备份和可访问性。
硬盘存储:使用高容量、高速度的硬盘存储设备,确保数据的存储和访问效率。
3.2 存储安全数据加密:对存储的身份证照片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权限控制:制定权限管理机制,对身份证照片的访问和修改进行严格控制。
定期备份:定期对身份证照片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4. 身份证照片使用4.1 合法用途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证件或手续。
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身份验证。
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验证身份。
4.2 禁止用途未经本人授权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
侵犯个人隐私的活动或行为。
与身份证照片采集、存储无关的其他用途。
5. 身份证照管理责任5.1 个人责任个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照片,不得泄露或滥用。
一旦发现照片遗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2 机构责任身份证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身份证照片的保密工作,确保照片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数据备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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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7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9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9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1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2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3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5 问
三十日
三十个工作日
六十日
单选题
单选题
单选题
根据《现役军人和人 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 证申领发放办法》规 定,现役军人、人民 武装警察申请领取、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 证,由本人所在( )以上单位统一组织 信息的采集、录入、 审核,填写《现役军 人、人民武装警察居 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代为向其长期固 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 请办理。 根据《现役军人和人 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 证申领发放办法》规 定,现役军人、人民 武装警察服役前领取 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 期内的,( )。 根据省公检法《关于 居民身份证鉴别有关 问题的通知》(苏公 发〔 2004 〕 68 号)规 定,居民身份证应当 由( )公安机关 负责鉴别。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 分为( )。
B,C,D
简单
在火车站、长途 汽车站、港口、 码头、机场或者 在重大活动期间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场 所,需要查明有 关人员身份的 泄露因制作、发 放、查验、扣押 居民身份证而知 悉的公民个人信 息,侵害公民合 法权益的
A,B,C,D
简单
A,B,C,D
简单
相片文件大小一 般在14k-20k字节 之间,最大不得 超过30K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 需要证明身份的,有 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 明身份,有关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包括银行机构在 内,如无法举证居民 身份证为虚假身份 证,不得以公民身份 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 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 绝为群众办理业务。 根据公安部出台的14 项便民利民措施,公 安机关应提供急需人 员身份证明服务,对 急需登机、乘火车、 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 份证的人员,具备全 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 的机场、火车站派出 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 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 开具临时证明,用于 当次乘机、乘火车和 入住旅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规 定,公民丢失居民身 份证后应当先登报声 明,再向常住户口所 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丢 失补领。 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 证证明身份时,各相 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 核对人、证一致性的 义务,确认无误后方 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 业务。如果居民身份 证丢失被他人冒用, 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2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3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4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5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4 问
判断题
群众为了方便使用, 在已有正常身份证的 情况下,可以根据自 愿办理第二张身份证 。 对申领人因特殊原因 无法到户籍地公安机 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 领手续的,为方便服 务群众,可以不采集 指纹。 根据新修订的居民身 份证法规定,公民申 请领取、换领、补领 居民身份证,应当登 记指纹信息。如果指 纹信息注册失败,按 规定不能受理和发放 证件。 公安机关对于收回的 废旧二代身份证,应 将正面(国徽面)右 下角剪去以示作废, 定期上交县级公安机 关,通过粉碎方式销 毁。销毁时应由两名 民警负责监销,在销 毁证件清单上签字, 存档备查。 对于群众自领取身份 证 1 年内发 现证件芯 片信息消失的,免费 予以重制,按其他原 因换领(换发)办 理,旧证收回备查; 证件领取 1 年以上读 卡失败的,按证件损 坏换领办理和收取工 本费。
多选题
多选题
多选题
白色背景、无边 对居民身份证数字相 框,人像清晰、 保持原貌,不得技术 片的要求,以下说法 层次丰富、神态 修改或化妆遮盖住面 正确的有( )。 自然、无明显畸 部标志 变
多选题
死亡、出国出境定居 换领新居民身份 关于收回居民身份证 注销户口的,应交回 证的,公民在领 的规定,正确的有( 居民身份证;证件丢 取新证时应交回 )。 失的,应在户籍资料 原证 上标明
A,B,C,D
简单
领取了临时居民 身份证的公民在 领取居民身份证 时,应当交回临 时居民身份证
A,B,D
简单
法规条款
解析
知识点
提供人
提供单位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5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6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6 问
题型(必填) 题目内容(必填)
选项A
选项B
选项C
判断题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 定,居住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 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居 民身份证;未满十六 周岁的中国公民,可 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 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 可以自愿登记指纹信 息。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 定,公民从事有关活 动,需要证明身份 的,有权使用居民身 份证证明身份,有关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拒绝。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证的,应当由公安机 关给予行政处罚,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对购买、出售、骗领 、冒用、出租、出借 、转让、非法扣押居 民身份证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营级
团级
师级
不再换领新证
自愿换领新证
应当换领新 证
县级
县及县级以上
市级
多选题
五年
十年
二十年
多选题
对参加重要 考试、比赛 等急需办理 居民身份证 的,当地公 根据《江苏省公安机 将居民身份证法 将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安机关凭相 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 规定的居民身份 的居民身份证制发周 关证明材料 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 证制发周期进一 期进一步缩短至20个 优先受理, 项措施》,下列说法 步缩短至30个工 工作日 省公安厅优 正确的有( )。 作日 先制作并单 独寄发,确 保群众在10 个工作日内 领取证件 发生严重危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 害社会治安 务 , 遇 有 以 下 ( 对有违法犯罪嫌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 突发事件 )情形,经出示执法 疑的人员,需要 时,需要查明有关人 时,需要查 证件,可以查验居民 查明身份的 员身份的 明现场有关 身份证。 人员身份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 定,人民警察有( )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变更公民身 违反规定查 份号码,或者在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 验、扣押居 居民身份证上故 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 民身份证, 意登载虚假信息 证的 侵害公民合 的 法权益的 不着制式服 装,常戴眼 镜的居民应 配戴眼镜, 少数民族和 宗教人士可 根据其意愿 佩戴头饰和 着装 已经领取居 民身份证的 公民,在入 伍办理注销 户口手续 时,应同时 交回其居民 身份证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0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10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23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3 问
执法问答手 册治安专业 法律知识居 民身份证管 理部分第4 问
选项D
选项E
选项F
正确答案(必填)
难度(必填)
y
简单
n
简单
简单
n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n
简单
n
简单
n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n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y
简单
六十个工作日
C
简单
军级
B
简单
A
简单
省级
B
简单
长期
A,B,C,D
简单
对申领临时居民 身份证的,在申 办后的2日内将临 时居民身份证发 给申领人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判断题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 电信、交通、教育、 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 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 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 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 的公民个人信息,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有上述行为,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 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 价 格 [2013]2322 号)规定,申领、换 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本费为每证20 元,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 本费为每证 40元,临 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为每证10元。 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居民,在其 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时,凭所在街道办事 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 收工本费。 受理群众申请办理居 民身份证时,应严格 审核申请人本人实际 情况与其常住人口登 记表、居民户口簿、 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 内容是否一致,对身 份有嫌疑的,应当交 由社区民警通过上门 走访等途径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