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艳明故意杀人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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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艳明故意杀人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政法网络学堂时间:2008年8月29日8:0
编辑:fwb
论证日期:2008年6月29日
委托单位: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
论证会务:点睛政法网络学堂
董艳明,男,1988年9月19日生,原系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易酒吧服务生。2006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以董艳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07年8月10日以唐北检刑诉字[2007]306号起诉书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0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艳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新军、陆荣新、刘宝林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25600.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董艳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了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唐刑终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此,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2008年3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与2007年10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相同的判决。
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判决,董艳明及其辩护人认为,董艳明为了制止被害人高燕会的盗窃行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高燕会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过程中伤害高燕会致死,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此,董艳明依法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为了正确辩护以保障上诉人梁卫的合法权益,董艳明的二审辩护人于2008年6月29日在北京邀请我国三位著名的刑事法学家,就董艳明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刑事法专家及论证所依据的主要材料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刑事法律专家(略)
赵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二)专家论证所依据的主要材料
1.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唐北检刑诉字[2007]253号和唐北检刑诉字[2007]306号起诉书复印件;
4.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唐公北刑诉字[2006]209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5.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2006唐公[法损]字第2620号鉴定书复印件;
6.2006年2月22日4时38分酒吧老板陆荣新的《报案材料》和2006年2月22日8时30分个体户吴强的《报
案材料》复印件;
7.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2006年2月22日9时40分至10时55分、2006年2月27日22时05分至23时10分、2006年3月22日16时01分至16时50分、2006年3月22日16时55分至17时15分、2006年9月5日19时30分至19时50分、2006年9月29日13时40分至15时15分、2007年3月15日14时10分至15时42分和2007年3月28日15时05分至15时48分对董艳明的8份《讯问笔录》复印件;
8.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2006年2月22日4时40分至4时59分、2006年2月22日8时30分至9时06分、2007年3月12日19时19分至19时59分对陆荣新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9.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2006年2月22日9时27分至10时9分、2006年2月22日10时45分至10时56分、2006年3月1日9时30分至10时05分、2006年3月14日14时29分至14时43分、2006年3月16日15时0分至15时30分对刘宝林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0.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2006年2月22日对李扬、沈照龙、董秀英、吴强、张强、姜宽、高云生、孙晓娟、冯克林,2月23日对冯克林,3月1日对张立春,3月16日对王义军,3月17日对张立春、张强,3月22日对董秀英,3月24日对沈照龙、王义军,5月31日对谭玉才,6月1日对谭为金;2007年3月12日对沈照龙、4月11日对李扬的《询问笔录》复印件;
11.葫芦岛市人口查询系统对董艳明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
12.河北省唐山市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对高燕会个人信息的查询资料复印件;
13.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2006年2月22日8时30分的《现场勘查笔录》复印件;
14.唐山市公安局2006唐公刑技[法检]物证鉴字第49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高燕会尸体检验报告书》和唐山市公安局2006唐公刑技[法物]物证鉴字第3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复印件;
15.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北价事字(2006)第0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等等。
二、主要研讨和论证的问题
从上述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看,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董艳明为制止被害人高燕会的盗窃行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高燕会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过程中伤害高燕会致死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为此,专家们结合上述材料对本案涉及的这一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论证。
三、专家们对本案的论证意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前提条件,即防卫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②时间条件,即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③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④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⑤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董艳明为了防止酒吧的合法财产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高燕会进行防卫,其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因此董艳明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关键在于他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对此,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认真审读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刑事法学理论进行了充分、严谨地论证,一致认为,董艳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依法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一)董艳明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董艳明对高燕会实施防卫时,高燕会有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高燕会是否实施有不法侵害行为,就成为了董艳明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对此,参加论证的专家经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为,在本案中,高燕会实施有不法侵害行为,董艳明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第一,在董艳明发现高燕会之前,高燕会实施了盗窃的不法侵害行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重新审判判决均认定,2006年2月22日,“大约在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艳明发现高燕会在吧台内翻东西”。对于高燕会的这一行为,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本案中有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