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
净资产出资的审计与评估Q:股东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是否须进行评估,还是可以直接通过审计确定其价值?A:相关规定及案例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4、依据网上流传的相关资料(未经验证),南京石油未通过首发审核的原因之一为:“ 2003年11月30日,郭金东、郭金林以其从金三环减资后分得的总价值为1082万元的石化类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增资的作价依据,系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B:争议就该股东的净资产出资,是否需履行评估程序并评估作价,律师和会计师依据《验资准则》认为无须履行评估程序,可直接以审计值验资入账;券商方面认为需履行评估程序,并以评估值入账。
C:个人理解就净资产出资,个人理解:(1) 净资产如果其非全部由货币资金构成,则其作为出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事项,需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2)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包括整体变更)均需进行评估作价,但因证监会关于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方面的要求,实践中亦认可整体变更过程中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股,但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仍会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以验证折股的审计值不高于评估值。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案例参考
以净资产出资之案例参考案例一荣华实业(股票代码600311)以净资产设立子公司●投资标的的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拟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将母公司现有的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负债打包,公司以打包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帐面值17,723万元,出资金额以审计、评估值为准),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2、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对拟打包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后即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1、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已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注册资本: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份,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经营范围:谷氨酸、生物发酵肥的生产、批发零售,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不含粮食批发),玉米收购。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出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故无需签定对外投资合同。
3、资金来源公司将与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合计帐面资产净值64,654万元,同时将公司欠荣华工贸36,173万元债务(其中:浙商矿业转入债务18,941万元),加上公司其他负债10,758万元,合计负债46,931万元打包。
无形资产出资规定
无形资产出资企业能否成功挂牌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中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
1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1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 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2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
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
净资产不能全额折股的理由作者:王军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0期作者简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Beijing D&W Firm)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经济学硕士、副教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计审计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资本相关问题。
PREFACE / 前言《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净资产折股是股东的出资行为,其立法目的是让有限公司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只能以符合法定出资方式的资产出资,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在净资产折股中股东的出资方式是什么以及净资产能否全额折股?文章从分析净资产性质入手,通过对净资产折股进行基于实现其立法目的之过程分解,推导出净资产折股的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在公司的假设清算中分配所得的资产出资,并不是以净资产出资;又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得出能够折合为实收股本的净资产等于有限公司的法定出资方式资产额与净资产额两个数额中的较小者。
一、引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
实践中通常把这两种情形统称为净资产折股。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的直接法律规定非常少,仅有《公司法》第九十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法》没有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非公司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明确规定,因而,这种情形的净资产折股只有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设立出资的相关规定。
为论证上的方便和简洁,本文的论证主要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但论证方法和结论同样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中的净资产折股。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总分:7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76.00)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
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
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
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
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
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
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
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
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2016年卷四第5题) 【问题】(分数:12.00)(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的某公司的净资产出资,且将净资产实际交付美森公司占有和使用,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一、前言《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1、股权出资的实质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 已被设立质权;3. 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的法律障碍
风 险 投 资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投 融 资 活 动 , 有 其 特 殊 的 运 作 机 制 和 政 策 法 律 环 境 。 界 世 各 国 普 遍 的 做 法 是 加 强 风 险 投 资 业 发 展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建 设 , 保 证 其 发 展 环 境 的稳 以 定 性 与 优 良性 。在 我 国 由于 风 险 投 资 的发 展 尚 处 于 萌 芽 阶 段 , 相 关 的法 律 体 系 不 健 全 , 使 得 风 险 投 资 在 高 科 技 产 业 化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没 有 完 全 发 挥 出来 , 成 为 高 科 技 产 业 化 已
注 册 的 门 槛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人 、 老基 金 、 险公 司 、 券公司 、 养 保 证 商业 银 行 、 公 司 资 金 、 家 资 金 和 外 国资 本 : 大 国
1 3 关 于 风 险 企 业股 权 设 定 上 的 限 制 .
目前 , 公 司 法 》 认 的 出资 入 股 的 方式 《 承 有 货 币 出资 、 物 出 资 、 业 产 权 出 资 、 专 实 工 非 利 技 术 出资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 不 允 许 管 而 理 方 面 的干 股 存 在 。但 在 风 险 投 资 的 交 易结 构 设 计 中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为 了 激 励 管 理 层 , 通 常 会 在 其 投 资 的 风 险 企 业 中设 立 管 理 干 股 或认 股 权 证 , 企 业 的 长 远 利 益 与 创 业 者 将 和 管 理 层 的 个 人 利 益 相结 合 , 而 实 现 其 投 从 资 增 值 目 的 。因此 《 司法 》 于 股 权 设 定 的 公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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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
中国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职工持股计划ESOP试点工作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报告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涉及职工持股的有关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推进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职工持股制度的现状我国的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同时诞生的.这一制度是由企业职工和经营者自发选择,由本企业职工以购买或以其它形式持有本企业股票开始,并逐渐走向规范的.1. 职工持股的来源和比例1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从股权取得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增资扩股方.如深圳、南京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职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建立.二是增资扩股与资产存量置换、产权转让方式相结合.如浙江、江苏规定: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建立,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建立.三是发起设立的方式.如安徽规定除采取增资扩股和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建立外,还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它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建立.在实践中,通过增资扩股引入职工持股的方式比较容易被原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国有股东所接受.2职工持股的比例各地对职工持股的具体比例没有作出明确限定.从实际情况来看,对职工持股的限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按企业总股本分档限定职工持股比例.企业总股本越小,允许职工持股的比例越大.二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高比例.如黑龙江规定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三是规定职工持股的最低比例.如甘肃规定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2.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条途径:--现金出资.很多省市明确规定,职工购股资金应以“职工个人出资筹集为主”.类似规定的主要有黑龙江、甘肃、青海、北京市和南京市.如黑龙江规定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筹集.北京规定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南京规定企业依法改制时,职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为,以个人出资为主,其它渠道为辅.--银行贷款.如深圳规定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款.--将企业公益金借给职工.如深圳规定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利率决定.--净资产增值奖励.如江苏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成股份用于奖励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它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专利、专有技术折股.厦门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可作价入股.深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工资、奖金结余量化.江苏规定,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厦门规定企业可以把积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年薪折股.安徽一些试点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折股.3.经营者股权比例限定对企业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之间股权的比例,各地规定大体有5种:1设置上限.如深圳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北京市规定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南京规定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分档设定最高比例.黑龙江、陕西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3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职工持股总额的3%、2%、1%.3鼓励经营者持大股.浙江、安徽规定,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江苏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而原来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4原则性规定.厦门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职工,但没有具体下限.5例外规定.甘肃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认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但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4. 职工持股的管理1职工持股的方式我国多数省份规定,职工持股要通过建立职工持股会及类似的机构来进行.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陕西、宁夏等地都有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也有部分省市规定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可以并行.如甘肃规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江苏规定职工股份既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2职工持股的组织机构全国各地多数省份都规定建立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股.目前,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性质,实践中有如下模式:--社团法人.在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如外经贸、北京、天津、宁夏、青海等.--工会法人.以工会名义持股.如上海、甘肃、陕西、黑龙江、江苏、南京、广东、济南等.--依托工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如深圳、云南等.--股票托管.职工持股通过委托共同受托人进行,共同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企业外部的自然人或法人.3职工股权管理我国各地在职工股权管理上一般都规定:除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之外,一般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各省市有关职工持股的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大多对职工股做出禁止转让的规定.如深圳、广东规定职工持股原则上,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这项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可有效避免过频转让而导致的职工股的管理混乱;可有效防止职工因只注重股权转让获利而忽视对企业发展的关心.允许股权随意转让,极易导致职工股权的过于集中,而使多数职工丧失股东身份,职工持股制亦将不复存在.5.相关政策优惠各地在有关规定中,对职工持股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对转让资产的优惠.如江苏规定1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的,职工购股一次性付清款项的可给予不高于10%的优惠;2国有企业以全额置换方式将产权出售给企业多数职工60%以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给予不高于低价10%的优惠.浙江、安徽规定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对职工股分红给予税收优惠.如深圳规定经营困难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对职工股分红转为再投资的优惠.如安徽规定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甘肃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二、政策法规约束与申报审批流程1994年,针对企业实行职工持股的迫切要求,我国外经贸系统和部分省市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各自制定和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到目前为止,已有外经贸系统、深圳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黑龙江、安徽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30多个省市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性管理办法.与职工持股相关的法律法规,各地制定职工持股的实施和管理办法的依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北京市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甘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青海、安徽、浙江、江苏等是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如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三是依据国家证券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体改委颁发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证券委颁发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我国企业建立职工持股制度一般都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此,各地制定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以北京市为例,企业申请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审批流程主要有以下内容:1.审批项目受理企业申办职工持股制度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主办单位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请示.内容包括: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注册资金、职工持股会理事长推荐人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内容包括: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前的基本情况,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后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设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安置及非经营性资产等的处置方案,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前3年的经济效益概况,公司改制或股权重组后3年经济效益预测,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可行性分析,职工出资入股办法,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的管理规定,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施步骤.--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名称、宗旨、注册金额、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组织机构、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其它事宜.--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公司职代会同意成立职工持股会及职工持股会实施方案的决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成立的公司提交公司法人执照复印件.--理事会负责人推荐表.--会员名册样式及会员出资证明样式.--企业上级部门对职工持股会改制方案中的财务、统计数字及未来经济效益预测的真实性、客观性的确认件.--企业财务报表.2.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职工持股会会员人数达到50人以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外,职工持股会会员都必须是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或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产权清晰,经营范围和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职工支持企业改革,愿意通过职工持股会向企业投资,同时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企业股权结构合理,改制行为规范,并妥善解决了离退休职工和企业债权债务等问题;--企业资产质量较好,有主营产品和市场份额,经营稳健,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净资产回报率一般应在5%以上.三、职工持股信托化的发展趋势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实施职工持股计划需要信托机制.目前,我国多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表职工间接持股.但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代表职工作为持股主体参与职工持股计划都存在法律障碍.利用信托机制,可以解决持股主体缺位问题.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专门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能够克服通过职工持股会、工会等媒介实施职工持股方案的法律障碍.对于职工,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建立合法的信托关系,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对职工持股会有一些规定.在职工持股的具体操作中,都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为了解决人数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规避方法,如个人委托代为出资、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为出资、新成立公司完成出资等.但是这些出资主体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个人出资代表最大的障碍是出资风险的法律障碍;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名义进行出资与社团法人是非赢利机构的性质不符;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除此之外,在实行职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持股资金不足、预留股份、股份继承等诸多问题都不好解决.信托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信托持股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着名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职工持股,主要是获取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职工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信托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解决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通过信托设计,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名义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受托人,法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基金.--解决职工持股融资问题.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投资基金或其它受托人,可以受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担保融资,逐步用职工持股收益信托利益偿还债务欠款,从而解决职工持股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能力不足的问题,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有效解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问题.通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同时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一般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能有效发挥作用.--落实股利分配问题.通过信托合同的履行,能够实现职工持股的股利分配.在“管理信托”的前提下,受托机构有可能通过理财方案的设计,使职工的信托收益增值.--解决“税收问题”.职工持股无论在国内、国外都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在本质上还存在着企业和职工双重纳税的问题.通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中的税收问题,实现有效的节税.--合理解决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通过信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受益人的设计,有效地解决预留股份和股份继承问题.--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通过“表决权信托”,受托机构或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与信托财产相联系的表决权,有利于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从而解决职工个体参与投票表决和管理无法落实的问题.并且因为受托机构或受托人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更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利的价值.一般来看,实施职工持股信托方案主要有以下步骤见图1:步骤之一:公司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职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步骤之二:公司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公司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步骤之四: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公司或职工持股会或其它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图1.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步骤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职工持股尚未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而且发展也很不平衡.就国有股份制企业的职工持股状况而言,大致有以下几个问题:l.非制度化与缺少法律依据.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职工持股计划和法规,各地和各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制定了只适应自己的一些规章制度.但目前各地在实践中地具体做法及政策法规不尽一致,各类企业在政策运用过程中的操作也很不规范,相关的制度建设基本上还处于行政性规定阶段,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依据.2.缺乏持股资金来源.由于我国长期沿用高福利、低工资的收入分配政策,加之许多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利润率低,企业职工缺乏足够的购股资金和购股动力.从国内已有的试点看,职工持股出资以现金为主要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按有关金融法的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于投资股票.因此,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能否为公司提供职工购股贷款存在很大疑问.3.股权流动问题.我国多数省市的职工持股暂行办法或试行条例中,都规定了职工股禁止转让.这种禁止流动的规定,使职工丧失推出渠道.一旦企业经营失败,职工不仅面临失业,还要损失其资产.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加大了职工持股的资产贬值风险.4.激励机制问题.经营者与职工持股的比例关系到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激励问题.经营者持股比例过小,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也会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内部矛盾,最终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如何合理的确定股权的比例,也是我国职工持股制度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五、推进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为了推进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健康发展,借鉴国内外职工持股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配合产权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股权有序退出在一些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中,职工有能力持有企业较大份额的股权.这类企业,以职工出资为主,可依据行业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职工改变身份给予适当补偿或让利的方式,将有偿购买和无偿配送相结合,在职工承受能力的范围内,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存量由职工置换拥有.对于仍保留的部分国有权益,可考虑设置为优先股,享有优先分红、优先清偿的权利,以保证国有股在非控股情况下的权益.国有大型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大,职工缺乏足够的积累购买较大部分的股份.应当允许职工在个人出资的基础上,取得一定贷款,以增量投入的方式,逐步获得企业股权.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子公司或部门,实行存量置换,分步实现职工持股.2.规范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制度我国多数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都发行过一定比例的内部职工股,它与职工持股制度所要求的职工股份有很大不同.目前,依据我国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职工股和限制公司回购股份.这对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形成很大制约.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寻求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的途径:一是通过职工持股会受让本公司国有股权,同时国家在转让国有股权时给予一定优惠的方式实现职工持股.二是上市公司每年可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或者是通过国有股权分红让利的方式,结合职工个人出资,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在市场上为职工购买股票,并相应成立职工持股会或其它托管机构,按职工持股章程管理职工股份.三是可采取定向增资扩股的形式,定向由职工认购公司股份,同时实行职工股份的托管;或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留出一定比例作为职工持股的股份来源.四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实行扩大的股票期权制度,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和一般职工都有机会通过个人努力和稳定工作获得公司认股权. 3.规范企业职工持股的退出管理在职工股权的管理上应明确规定,除职工离开本企业或退休,一般不能退股,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对于中途退股离开企业的职工股份,兑付也有一定的时间界限.目前一些职工持股企业在股权管理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不允许职工股权的转让,增大了职工入股的投资风险,使许多职工不愿投资本企业;二是内部职工持股的外部化、社会化,混同于企业普通股份,使职工持股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对此,应严格规范职工持股制度中的职工股份转让行为.在制定企业职工持股章程时,应对职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职工持股企业设置预留股的主要目的,是针对企业人员流动和满足新增员工。
国有企业净资产未经评估情形下,增资行为的效力
国有企业净资产未经评估情形下,增资行为的效力——科技创业公司诉王某股东资格确认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4641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3.当事人原告:科技创业公司被告:王某第三人:中企人力【基本案情】第三人中企人力系由案外人国际合作及国企商务分别出资90万元、10万元于2001年6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万元),两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0%及10%,案外人邵某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外,国际合作系由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全资设立的国有企业。
国企商务系由国际合作持股25.50%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2001年12月,国际合作将所持中企人力46%的股权交由五环公司代持,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03年7月,在中企人力净资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案外人东凌投资向该公司增资70万元,进而取得该公司41.18%的股权,其他股东国际合作、国企商务、五环公司持股比例因此分别调整至25.88%、5.88%、27.06%,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当年11月,东凌投资以国企商务原始出资额10万元的价格,受让该公司所持有的中企人力10%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4年6月,同样在中企人力净资产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东凌投资作为控股股东召集股东会会议,并以资本多数决的形式形成决议:被告及案外人杨某分别向该公司增资10万元及20万元,取得该公司股权分别计5%及10%。
之后被告及案外人杨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5月中企人力股东会决议,从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中提取800万元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各股东按比例增加出资额,持股比例不变,其中被告增加出资额40万元。
2007年12月案外人物资船运国际公司受让五环公司持有中企人力的全部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2011年5月,因国际合作对原告负有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继受了国际合作对中企人力22%的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审计调整影响股改时净资产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净资产不足的案例解读
审计调整影响股改时净资产的处理⽅式有哪些?净资产不⾜的案例解读公司在整理变更设⽴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当时经审计的净资产进⾏折股。
后发现会计师以股改基准⽇出具的股改审计报告中,由于会计师在会计处理上的不严谨,导致股改基准⽇净资产的审计数值存在偏差。
经对公司股改基准⽇的净资产进⾏重新审计,重新审计后调减了股改基准⽇的净资产。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从现⾏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就本问题进⾏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与股改有关的相关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条发⾏⼈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设⽴⽅式;(⼆)发起⼈;(三)在改制设⽴发⾏⼈之前,主要发起⼈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四)发⾏⼈成⽴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五)在发⾏⼈成⽴之后,主要发起⼈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业务流程间的联系;(七)发⾏⼈成⽴以来,在⽣产经营⽅⾯与主要发起⼈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发起⼈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续办理情况。
⼆、案例(⼀)珈伟股份(300317)1、⾹港珈伟被收购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中,未按照⾹港核定税率预提离岸贸易所得税2009年10⽉30⽇,奇盛公司和腾名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港珈伟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珈伟实业,定价依据为截⾄2009年8⽉31⽇⾹港珈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根据⼴东⼤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对⾹港珈伟审计并出具的华德审字[2009]1139号《审计报告》,⾹港珈伟截⾄2009年8⽉31⽇的净资产为59,725,409.97港元,以此确定的收购总价款为59,725,409.97港元。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回复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近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公司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公司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动其顺利落地。
一、实施难点1.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仍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控股股东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2. 公司治理不规范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
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运作不畅,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3. 信息披露不透明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和重大事项。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虚假宣传、不合规披露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公司破产重整难题新公司法对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破产重整途径和机会。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难题,如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程序复杂繁琐等,制约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效果。
二、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公司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完善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部控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只有规范内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 提高股东参与度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只有实现股东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合理。
净资产出资本质
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本质摘要:在理论上,不少人都认为净资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例如,有人认为:公司净资产为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的差额,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企业增资。
实务中,在企业部分改制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也作为原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确认为改制前企业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也往往将公司的净资产确认为原公司股东的出资。
那么,在法律上,净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呢?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净资产折股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一、股东出资的本质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东的出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要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股东的出资,在出资之前,其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股东;出资后,资产所有权或处分权属于公司。
第二,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法定的形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财产形态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股东出资可以分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和公司增资时的出资。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指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向公司出资,使公司成立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行为;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是指公司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的行为。
因此,股东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将具有法定形态的资产的财产所有权或处分权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2019年整理】上市专题研究25: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
上市专题研究25:净资产折股的几个问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小兵一直觉得净资产折股比例不是个技术问题,只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找个整数就可以了,没有什么技术含量。
很多人会问到这个问题,怎样去跟人家解释呢,后来仔细想想或许还有一些并不能称之为思路的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什么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二、小股本的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的净资产,比如3亿,但是我的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一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的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
1、股本小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
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的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的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的。
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的想法,想折的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
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的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的确是粉饰了每股收益率呢。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
“净资产出资”概念剖析⼀、《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所谓出资,是指出资⼈将拥有所有权的财产转移给拟设⽴的公司或已经设⽴的公司,并将该财产所对应的价值计⼊公司注册资本(包括溢价时计⼊资本公积)的⾏为。
出资⼈出资并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对出资的财产丧失所有权,但取得对公司的股权。
⽤以出资的财产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在公司的经营中为股东谋取利润。
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从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看,出资⼀定表现为某种财产形态,这种财产能够被接纳为出资的核⼼要素是,它具有在⽣产经营中为公司带来利润的可能性。
⼆、净资产概念分析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其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净资产不是法律概念,⽽是⼀个会计学上的概念。
从财务⾓度分析,根据科⽬的不同,作为权益类科⽬中的净资产,可以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作为财务概念的净资产有⼀个明显的特征,即它⽆法⼀⼀对应具体的财产形态。
⼈们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是净资产,也不可以说公司的某项⽆形资产是净资产。
对于股东⽽⾔,净资产只是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在公司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价值的⼤⼩,即只具有计量的意义,不对应具体形态的财产。
三、净资产在整体变更中的参考意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于公司净资产额。
证监会出台的规范性⽂件均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之⽇起计算。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地比较
股权出资与实物资产、净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比较一、前言《公司法》第27 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说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已经涵盖了股权出资。
2009 年 3 月 1 日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允许股权作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方式,积极推动了企业盘活静态资产,“死”股权变成了“活”动资金,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股权出资的特征1、股权出资的实质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股权出资的实质是投资人以股权公司股东的身份,将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并实施使投资人成为被投资公司股权持有人、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权持有人的权利调整。
2、可以用作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办法》里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 已被设立质权;3.已被依法冻结;4.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 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用于出资的公司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实缴出资额,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以及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股权公司的角度来看,原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涉及到本公司股东的替换,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从被投资公司的角度来看,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公司股权,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评估作价还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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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净资产出资的法律障碍
摘要:净资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会计概念。
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
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的构成项目并不对应某个具体形态的资产,而是企业各种形态的资产和负债的集合,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关键词:出资;净资产出资;法律障碍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存在以下障碍:
第一,净资产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出资形态。
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是一种会计计量方式,并不对应企业财产的具体形态,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
如前所述,净资产在会计上表现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形式。
但我们无法将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企业的具体财产形态
相对应。
例如,企业的一台机器设备、或者土地使用权、或者某项专利技术,到底属于注册资本、资本公司、盈余公积或者还是未分配利润?
第二,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操作难度大。
净资产包含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如果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则意味着企业要将自己的债权债务整体或者部分转让给被出资企业,使被出资企业取得这些债权并承担这些债务。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企业转让净资产一般都涉及债务的转让,要取得每一个债权人的同意,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可见,企业以净资产出资,在法律上具有相当的操作难度。
第三,企业与净资产不可分离。
净资产是对企业财产状况的会计计量和会计描述,因而净资产与会计主体不可能发生分离。
以净资产出资,必然导致净资产与企业会计主体相分离,净资产便无所依附。
“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因此,净资产出资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第四,净资产不可能成为任何权利的客体。
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一定是权利的客体。
要么是所有权的客体,如动产或者不动产;要么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专利、商标。
但净资产作为一个会计概念,在法律上无法作为权利客体来描述,因而无法作为股东的出资。
那么合法的解决之道在哪里呢?通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
结合,我认为:
(一)企业整体改制。
所谓企业整体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企业不再保留,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由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持有。
企业整体改制不存在出资问题。
首先,企业整体改制,虽然企业名称可能发生了变化,但其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保持了延续性,没有发生变化。
从会计主体的角度看,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不需要调整,财务数据保持不变,仍然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改制后的企业仍然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从法律主体的角度看,其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改制前的债权债务要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其次,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前企业投资人没有投入新的资本,不存在出资的问题。
但是,企业整体改制后,存在股份多元化的问题,需要确认改制前企业投资人在改制后企业中占有多少股份。
这就需要对改制前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将其净资产折合成相应的股份数。
人们往往将这种情况理解为改制前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净资产出资。
其实,改制前企业出资人根本就不存在出资问题,所谓净资产出资,本质上不过是净资产折股。
(二)企业部分改制。
所谓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法人资格保留。
在企业部分改制的法律业务中,企业分立出部分净资产,然后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法人保留。
实务中
对这种形式的企业改制,其处理方式往往将该部分净资产作为改制前企业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将净资产折合的股权归改制前企业持有。
企业部分改制的本质是企业的分立,即企业先分立出部分净资产,分立后的企业吸收他人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新的企业。
因此,改制后企业的股权应当由改制前企业的投资人持有。
在确认改制前企业投资人对改制后企业持有多少股权时,需要对分立出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因此,企业部分改制,本质上仍然是净资产折股。
作者简介:李如万(1969-),男,四川成都人,讲师,大学本科,从事法律、房地产经营与股价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