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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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方案1. 概述社会救助体系是为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公共福利机制。

本实施方案旨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效能,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2. 救助对象确定与资格审查2.1 救助对象确定社会救助主要面向以下群体: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孤儿、残疾人等。

救助对象的确定原则包括家庭收入、生活状况、人口特征等因素。

2.2 资格审查为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需对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程序应简化,并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公正、透明和高效。

3. 救助项目与标准3.1 救助项目社会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生活救助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衣物、住房等;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教育救助包括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

3.2 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的基本需求进行确定。

需确保救助标准能够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但同时避免养成长期依赖救助的行为。

4. 救助申请与审批4.1 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应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收入证明、生活状况描述等内容,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审批程序救助申请需经过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

资格审查主要由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救助对象。

实地核查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情况。

5. 救助资金管理与监督5.1 资金管理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用于救助对象的生活和医疗等方面。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和有效。

5.2 监督机制建立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由审计部门定期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6. 救助宣传与培训6.1 救助宣传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救助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

宣传渠道可以包括媒体宣传、社区宣传等,以及利用新媒体平台进行在线宣传。

6.2 培训工作对社会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低保核查年检实施方案

低保核查年检实施方案

低保核查年检实施方案为了保障低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核查和年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低保核查年检工作,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核查范围。

低保核查年检的范围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救助对象。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条件。

二、核查内容。

1.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确保核查结果客观真实。

2. 身体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核查,包括患病情况、就医情况等,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享受低保救助。

3. 家庭成员情况核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家庭人口状况、劳动就业情况等,以确定家庭整体的经济状况。

三、核查方法。

1. 上门核查,由专业核查人员上门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详细了解家庭情况,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2. 信息比对核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核实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提高核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年检流程。

1. 提前通知,提前通知低保对象进行年检,告知年检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确保低保对象能够按时参与年检工作。

2. 现场登记,低保对象到达年检现场后,进行登记和信息核对,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身体状况检查,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对低保对象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健康情况。

4.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确保年检结果客观真实。

五、年检结果处理。

1. 合理评定,根据核查和年检结果,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合理评定,确保救助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2. 及时通知,对于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通知其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的相关事宜。

3. 救助调整,对于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调整其救助标准和政策,确保救助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年检工作监督。

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低保核查年检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检工作的公平公正。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6.10•【文号】民函[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已经2014年6月9日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2.“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情况统计表(略)民政部2014年6月10日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3〕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号)精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巩固和深化前一阶段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推进会议”统一部署,民政部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实施,推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促进民政系统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二、重点任务(一)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开展全面排查,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工作要以督促政策制度落实为目标,确保对象准确,促进资金安全,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廉洁高效。

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内容展开:(一)政策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要主动作为,自查自纠,包括是否根据上级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等。

(二)工作规范化运行情况。

包括是否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发放程序;是否建立并实施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否实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是否建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是否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等。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四)基层能力建设情况。

包括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基层工作经费落实以及市州财政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地区的补助情况;基层交通、通讯工具配备和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等。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县民政系统内集中开展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国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困难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救助资金政策落实为着力点,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二、检查目标通过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整改纠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对象各乡县民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延伸检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等。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县级中心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

四、检查范围原则上只对XX年和XX年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但重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线索清楚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全县自查项目涵盖所有社会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补助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

重点抽查项目主要为城乡低保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五、检查内容重点围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部门监管履职情况、资金运行情况、资金审批拨付情况和资金专账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的自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及6月9日由国务委员杨金同志主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自检自查小组,对全县涉及民生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灾民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资金发放情况、操作流程进行了全面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任务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紧紧围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进行,报告中提出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

为了圆满完成各级党委政府既定的工作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如下的目标任务。

社会救助工作的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临时性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制度完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络健全、保障有力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工作的任务。

我县多年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2014年度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了县委政府的千分制考核内容,促进了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度上半年,社会救助工作任务是年内将7900人纳入城市低保范围,30000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3800人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代缴33000人新农合参合资金,救助临时性困难对象8000人,救助灾民20000人,救助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1600人;坚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加大扶贫攻坚力度,争取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亿元以上,解决10000人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提高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制度衔接,发挥社会救助政策的整体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将解民忧、纾民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各级各部门也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着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不衔接等突出问题,仍然无法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关切。

《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纳入法制安排,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统一完整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兼顾了群众困难的各个方面,覆盖了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为困难群众编织了基本生活托底保障安全网,从根本上消除了生存危机的风险,有效避免困难群众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悲剧事件。

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对困难群众进行的一项重要保障工作,其绩效考核直接关系到救助对象的实际利益和政府工作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救助对象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和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激励约束。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1.救助对象评定指标: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人口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旨在科学客观地评定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救助资金使用绩效指标:包括救助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偏好、资金使用规范等,旨在评估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

3.救助工作绩效指标:包括救助工作的及时性、精准性、全面性等,旨在评估救助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1.定期考核:每年对社会救助绩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调整措施。

2.重点考核: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考核,确保资源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

3.综合考核:采用多种考核手段,包括定量指标评价、定性指标评价、实地考察等,综合评价社会救助绩效。

五、考核结果运用1.奖惩机制:对绩效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不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督导。

2.政策调整: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社会救助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社会监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保障措施1.加强培训: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绩效意识和能力。

2.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方责任,规范考核程序,保障考核公正公平。

3.加大投入:逐步增加对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工作的投入,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情况和经济状况的变化,需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复核。

本方案旨在规范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二、复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城乡低保对象。

三、复核内容
1.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等情况的变化。

2.住房情况的变化情况,包括住房的所有权、房产的购置、改建等情况的变化。

3.家庭成员的人口变化情况,包括出生、死亡、迁移等情况的变化。

4.其他与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情况。

四、复核方式
1.专人上门复核。

由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专人上门进行复核,核实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情况。

2.电话复核。

在无法上门进行复核时,可通过电话与低保对象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五、复核结果处理
1.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2.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待遇;
3.未按规定配合复核的低保对象取消低保待遇。

六、复核工作的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七、结语
本方案是对低保对象年度复核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旨在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方案,确保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救助家境调查服务方案

社会救助家境调查服务方案

社会救助家境调查服务方案一、方案背景分析社会救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旨在帮助困境中的人们温暖过冬,提供生活所需。

然而,由于互联网信息不对称及人情世故等原因,一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也会通过各种方式骗取救助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助的群体不能得到应有的帮助。

因此,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有必要对救助对象的家庭境况进行调查。

二、调查目标1. 确认救助对象的家庭境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等;2. 判断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避免救助资源被滥用;3. 保障救助资源的公正分配,确保其惠及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群。

三、调查内容及方法1. 调查内容(1)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工资收入、财产收益等;(2)家庭财产状况:包括房屋、车辆、存款、股票等资产情况;(3)生活水平:包括饮食情况、住房条件、就业情况等。

2. 调查方法(1)数据收集:通过与救助对象面对面交流、采集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救助对象的家庭境况信息;(2)调查问卷:制定调查问卷,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生活条件等问题,以全面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3)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救助对象的居住地、工作地等场所,观察和了解其实际生活环境;(4)信息核实:收集救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房屋证明等,并与相关部门核实。

四、调查流程1. 签订服务协议:与救助对象签订公正、合法的服务协议,明确调查目的、方式、费用及保密责任;2. 数据收集:根据调查内容,采集救助对象的家庭境况信息;3. 调查问卷发放:向救助对象发放调查问卷,要求其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4. 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救助对象的居住地、工作地等场所,观察和了解其实际生活环境;5. 信息核实:收集救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相关部门核实;6. 数据整理:整理归纳救助对象的家庭境况信息,形成调查报告;7. 结果反馈:将调查报告提供给相关救助机构,协助其判断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社会救助核查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核查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核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社会救助是国家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救助对象日益增多,救助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核查工作尤为重要。

二、核查目的社会救助核查的目的在于确认救助对象的真实情况,保障救助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救助资源被滥用和浪费。

通过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救助对象的变化情况,对救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的精准落实。

三、核查范围社会救助核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

同时,也需要对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核查内容1.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进行核查,确保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符合救助条件。

2. 居住情况核查:对救助对象的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居住地点、居住环境等,确保救助对象的居住情况符合救助条件。

3. 身体健康状况核查:对救助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查,包括患病情况、残疾情况等,确保救助对象的身体状况符合救助条件。

4. 申请材料核实:对救助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核查方法1. 实地走访:通过走访救助对象的居住地点,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获取真实的信息。

2. 调查取证:通过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

3. 数据比对:通过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数据进行比对,验证救助对象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六、核查程序1. 制定核查计划: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制定核查计划,确定核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实施核查工作:按照核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工作,获取相关信息。

3. 核查结果分析:对核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4. 结果反馈和处理: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及时的救助安排。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务府办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14〕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工作部门:《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1日务川自治县2014年城乡低保提标及年度核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7号)、遵府办发电〔2014〕2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14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减贫摘帽”和同步小康为总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实现应保尽保为目标,以实施民生工程为动力,以提高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为手段,通过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标施保和差额补助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生活救助与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原则。

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城乡低保标准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方法的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方法的操作指南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方法的操作指南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核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本指南旨在提供详细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工作人员顺利进行核查。

一、背景介绍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核查贫困人口的经济状况是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需求,保证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的关键步骤。

核查的目的是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来源、财产状况等情况,以便为其提供合适的救助措施。

二、核查步骤1. 登记信息:首先,工作人员应向救助对象了解他们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

同时,要记录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与救助对象的关系等。

2. 收集资料:工作人员需要收集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就业情况、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财产证明、银行账户等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还要收集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教育状况等相关资料。

3. 上门走访:为了核实所收集的信息,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上门走访。

在走访过程中,要与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核查他们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4. 调查核实: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信息,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可以通过与雇主核实劳动就业情况,与社区居民核实家庭成员情况等方式,确保所得到的信息准确可信。

5. 统计分析:核查结束后,工作人员需要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梳理数据,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的情况,进一步核实。

6. 编制报告:最后一步是编制核查报告。

报告应包含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包括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教育状况等方面的详细情况。

报告要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结果,为后续救助决策提供依据。

三、注意事项1. 尊重隐私:在核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尊重救助对象的个人隐私,保护其合法权益。

核查结果只用于救助决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在核查过程中需严格保密,不得将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财社〔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民政部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社会救助调研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调研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调研实施方案一、调研目的。

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更科学、更合理的政策措施,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社会救助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社会救助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二、调研内容。

1. 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调研,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的基本信息、生活状况、需求情况等。

2. 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调研,包括各级政府对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情况、资金保障情况、帮扶措施等。

3. 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调研,包括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以及受救助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等。

4. 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效调研,包括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效果、成效进行评估,发现成效和不足之处。

三、调研方法。

1. 实地走访,组织调研小组深入农村和城市社区,实地走访受救助对象,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情况。

2. 座谈会,组织受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等进行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3. 资料收集,搜集各地社会救助政策文件、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

四、调研步骤。

1. 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目标、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

2. 调研实施,按照调研计划,组织调研小组成员进行实地走访、座谈会和资料收集。

3. 调研总结,对调研所得资料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调研报告。

4. 提出建议,根据调研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五、调研保障。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调研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调研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资金保障,提供必要的调研经费,保障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安全保障,加强对调研小组成员的安全保障,确保调研工作的安全进行。

六、调研成果运用。

1. 调研报告,形成调研报告,对调研过程、结果进行详细的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 决策参考,将调研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制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社会救助回访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回访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回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回访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回访可以及时了解受助群体的生活情况、需求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加精准的帮助和服务。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回访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回访对象确定。

1. 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

2. 回访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受助人的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关注生活困难、疾病情况、家庭状况等方面,确保回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回访时间安排。

1. 对于长期救助对象,应当定期进行回访,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回访。

2. 对于临时救助对象,应当在救助结束后进行回访,了解其后续生活情况和需求。

四、回访内容。

1. 生活情况,了解受助人的基本生活情况,包括居住环境、饮食情况、医疗保障等方面。

2. 需求和困难,详细了解受助人目前的需求和困难,包括生活费用、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

3. 家庭状况,了解受助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以及家庭关系和家庭支持情况。

五、回访方式。

1. 上门回访,优先选择上门回访的方式,直接了解受助人的生活情况,可以更加真实地了解其实际困难和需求。

2. 电话回访,对于一些长期救助对象,可以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了解其基本生活情况和需求,节约时间成本。

六、回访记录和分析。

1. 回访记录,对每次回访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受助人的基本情况、需求和困难,以及回访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2. 回访分析,定期对回访记录进行分析,总结受助人的共性问题和需求,为下一步的救助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七、回访效果评估。

1. 对于回访后所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应当及时跟踪和落实,确保救助工作的实效性。

2. 定期对回访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回访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和提高回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回访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

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

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实用版】目录一、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背景和意义二、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三、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实施流程四、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重要性五、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未来展望正文一、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背景和意义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为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救助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将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旨在对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二、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标准的制定:考核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2.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考核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是否畅通,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现象。

3.救助服务的提供和质量:考核救助服务是否及时、有效,服务质量是否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4.救助政策的宣传和实施:考核救助政策是否得到广泛宣传,实施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

5.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考核地方政府是否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组织领导是否得力,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否顺畅。

三、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实施流程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

2.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实地核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部分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实地核查。

4.评估分析: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5.提出改进措施:针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的重要性社会救助年度考核指标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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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社会救助对象年度核查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创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示范县市成果。

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民政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低保2014年度核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民政厅开展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要求,进一步巩固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年取得的活动成果,以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为抓手,以100%入户调查和家庭收入核算为依据,以规范城市低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目的,了解和掌握全市贫困家庭生活现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做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规范、机制更加完善”。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城乡低保对象民主评议、公示公开、档案资料、系统数据更新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巩固和完善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工作制度,着力打造“阳光低保、民心低保”。

二、核查原则
1、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原则。

在现有保障规模的基础上,严格按城乡低保相关政策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律取消低保资格;不限指标,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严格按限期保障制度执行。

2、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对象一律进行入户调查、家庭财产核查、收入核算、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低保政策和保障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按居住区域申请低保,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农村低保,居住城镇规划区且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城市低保。

核查中凡是异地申报、上门查无此人、自然减员、外迁及外出务工的空挂户一律取消低保或申请待遇。

4、坚持以户为单位的原则。

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人口必须是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坚决杜绝“保人不保户”等只保部分家庭成员或擅自增加家庭成员的现象。

三、核查对象
此次核查对象为2014年1月全部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各乡镇办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四、核查时间安排
从2014年2月25日起到6月3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8日前):动员培训、组建专班。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召开民政办主任和核查人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核查人员集中培训。

各乡镇办结合当地实际,召开相应的城乡低保核查动员大会,传达精神,统一思想,进行分工。

各乡镇、办事处抽调人员组建调查组和调整工作专班。

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组建和调整原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和乡镇低保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将名单及时报送社会救助局。

第二阶段(3月8日——4月20日):入户调查。

各乡镇办、村(社区)集中组织相关人员对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调查,对在享受和新申报人员逐户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并组织群众座谈、相关单位查实,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阶段(4月21日——5月5日):评议公示。

根据入户调查的情况,村委会(社区)都要按规定成立相应的民主评议小组,对调查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做好详细的评议纪录(一式三份),并将评议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四阶段(5月6日——6月10日):审核审批。

各乡
镇办事处成立城乡低保对象评审委员会,对村(社区)上报的城乡低保对象资料,随机进行抽查,并召开评审委员会逐户评审(做好详细的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再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按上报人员名单按30%的比例随机进行入户调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乡镇、村组进行联审联批,并将拟享受对象人员、享受保障金额再次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6月11日——6月30日):更新数据库。

市民政局对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对象填发《城乡低保救助证》。

认真督促组织各乡镇办及时更新完善数据库,对原享受对象及新增对象进行镇、村两级长年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调整“一组”、“一委”领导班子。

要召开村、社书记和低保专干会议,安排部署核查工作。

2、规范执行申办程序。

各地必须按照个人提出申请、社区(村)代为受理、审验各种证件资料、入户初查、评议公示,乡、镇、街道100%入户调查,村、社区评议公示、社会救助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严禁出现不入户调查、不召开评议小组会议、不公示、程序不到位和公示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发现上述现象一律视为违规申报,坚决退回。

3、积极搞好协调配合。

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要互相配
合、搞好衔接。

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要主动与人户分离对象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通知人户分离对象到居住地进行续保登记。

居住地村(社区)对户口不在所辖区域的续保对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视同本辖区管理对象程序上报审核和审批。

4、严格履行审核申报手续。

各地要严格审验户口本、身份证、身体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

认真填写《@城乡低保对象入户调查表》,填写不完善、不详实、敷衍应付,无包村干部、入户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字者不批。

5、严格执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

对乡镇办、村组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的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要进行备案,社会救助局将对备案人员进行100%入户调查。

6、严肃低保核查工作纪律。

各乡镇办从事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到低保工作第一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履行职责。

对违背现行低保政策规定,乱开政策口子,对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将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7、要坚决杜绝漏保、错保现象。

切实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已享受的低保户,要彻底进行一次清理,以户为单位准确核定家庭人口。

附:包点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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