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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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4-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一、概述: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要求》旨在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下简称药包材)审评机构的审评工作,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地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审评人员和生产企业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1本《要求》适用于对国内生产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时所提交的各类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并可用于生产企业申报各类注册时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2 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用于药品各种制剂包装的玻璃包装容器及用于药用玻璃容器生产的玻璃管。

产品包括各种玻璃材质的输液瓶、管制注射剂瓶、模制注射剂瓶、安瓿、模制药瓶、管制药瓶、口服液体瓶及药用玻璃管等。

3 本《要求》包括的药包材产品为国家标准所收载的药用玻璃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或曾批准过的药用玻璃产品,材质为国家标准所收载的或曾批准过的药用玻璃产品所用的材质。

对新型包装容器(材料)申请资料的审评,应参照新药包材技术审评要求。

三、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要求申报资料的内容应符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中关于生产申请、再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要求。

本《要求》在执行《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包材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和《药包材补充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的基础上,除现场考核评分表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产品的综述资料:应包含申报产品的概述、性能特点、应用范围、生产现状、销售情况等方面内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参照药典关于稳定性考察的具体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应当对3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及案例P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及案例P
B2O3 Al2O3 线热膨胀系数 颗粒法耐水性 耐碱性 耐酸性
约70 12~16 约12 0~3.5 0~3.5 7.6~9.0 中等或弱 中等 很强
约71 约11.5 约5.5 5.0~8.0
3~6 6.2~7.5
强 中等 很强
中性硼硅玻 璃
约75
4~8 约5
8~12
2~7
4.0~5.0 很强 中等 很强
相容性研究 药品的稳定性 容器的稳定性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药品的稳定性
加速稳定性试验
长期稳定性试验
药物质量变化

接受
明显
拒绝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容器的稳定性
加速稳定性试验
长期稳定性试验
容器质量变化、相关化合物的迁移量

接受
明显
拒绝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实例 变更内容:聚丙烯输液瓶变更为三层共
高硼硅玻璃
约81 约4
/ 12~13
2~3 3.2~3.4
很强 中等 很强
——药品包装使用手册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材料的性质——玻璃的改性 表面处理:通过化学反应除掉碱离子(如钠
与硫磺反应变成可溶解物) 硅化:玻璃内层通过气相沉积一层二氧化硅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材料的性质——塑料
常用聚合物种类
挤输液用膜制袋 包装药品: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实例 试验样品:
1、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聚丙烯输液瓶装) 2、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制
袋装)
药品包装材料变更的技术要求
实例 1、新、旧包装药品的比较(灭菌后) 2、加速稳定性试验考察药品理化指标的变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要求及研究验证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要求及研究验证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要求及研究验证作者:张苏, 李铮, 田晓娟, 周宏, 佟利家作者单位: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100053刊名:首都医药英文刊名:CAPITAL MEDICINE年,卷(期):2011,18(6)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期刊论文]-中国药事2004,18(10)2.匡佩琳.Kuang Peilin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期刊论文]-中国药品标准2005,6(4)3.蒋菊华药品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期刊论文]-健康必读(中旬刊)2011(6)4.贺小桂.冷文金浅谈加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监控[期刊论文]-中国药事2007,21(4)5.周立法.赵小英.Zhou Lifa.Zhao Xiaoying中药丸剂的制作与工艺质量控制[期刊论文]-医药工程设计2011,32(4)6.余仕汝.殷绍莲.王佳.罗靓.转云雄.Yu Shi-ru.Yin Shao-lian.Wang Jia.Luo Jing.Zhuan Yun-xiong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药品失重的影响研究[期刊论文]-中国药品标准2009,10(1)7.沈锡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学位论文]20108.周健丘.梅丹.Zhou Jianqiu.Mei Dan药品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影响[期刊论文]-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11,13(1)9.杨会英.张庆生.唐秋瑾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管理工作中的几点体会[期刊论文]-中国药事2006,20(6)10.魏启华.赵博光.WEI Qi-hua.ZHAO Bo-guang披针叶黄华生物碱及其生物活性[期刊论文]-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4(5)本文链接:/Periodical_sdyy201106002.aspx。

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一、概述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要求》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生产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

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要求》是针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1、本《要求》适用于对国内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申请、再注册申请、补充申请资料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并可用于生产企业申报各类注册时技术资料的准备工作。

2、口服固体药用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用于包装中国药典中收载的以口服给药形式并经胃肠道系统吸收的药物剂型,如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散剂、锭剂、胶剂等制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和容器。

3、本《要求》包括的药包材产品为国家标准所收载的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的品种或曾批准过的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的品种,材质为国家标准所收载的或曾批准过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的品种所用的材质(不包括玻璃类)。

对新型包装材料和容器申请资料的审评,应参照新药包材技术审评要求进行。

三、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要求申报资料的内容应符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中关于生产申请、再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要求。

本《要求》在执行《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药包材再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和《药包材补充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的基础上,除现场考核评分表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检验报告书(包括注册检验书和自检报告书)1.1检验报告书应附申报产品中高分子材料(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酯等)的红外图谱。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

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关物质。

(3)根据稳定性考察结果对产品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明确新包装的有效期。

(4)相关研究图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包材生5.5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书。

5.6 该产品的药品质量标准。

5.7 提供连续3 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与注册检验相同批号)。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审批:
国家局2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决定。 20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10日;
时限延长超过10日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 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 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
说明理由。
备注:进口药品补充申请直接报国家局。
已取行变更药品规格批件。 已取得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有效期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批件。 已取得变更药品生产地址及名称批件。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申请及形式审查程序与省局备案程序相同。 ➢省局审查:
需技术审评的,省局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 件进行现场核查,动态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样品,并通 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
的。 其他。
事项变更
原报国家局审批的事项““变更直接接 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分为:
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 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局审批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国家 局审批外)。--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进口药品: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产药:包括变更包装规格,报省局备案。
事项变更
申报程序
省局备案程序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 国家局审批 原证件处理
省局备案程序
➢报送资料: 申请人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及其电子
版并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局受理大厅。
省局备案程序
➢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
申请资料不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 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并经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的要求报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未获批准之前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四、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情况,请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自查,并如实、认真填写《海南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查摸底表》(见附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纸质版(需加盖企业公章及骑缝章)及电子版
报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

各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落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所生产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二Ο一一年九月一日。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第一篇: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1.目的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4.2 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在药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这些材料和容器与药品直接接触,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这些材料和容器进行严格的审批,保证其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一、包装材料的审批药品包装材料主要包括玻璃、塑料、金属、橡胶和纸质等。

这些材料必须通过质量审核和注册批准,才能在药品生产中应用。

目前,各国对药品包装材料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材料的质量标准: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材料的国际、国家或地方标准,如玻璃瓶应符合USP、EP等药典的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能等指标。

例如,玻璃瓶不能出现玻璃屑、水印和披红,塑料瓶不能含有有害物质,如DEHP。

2. 材料的安全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际、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标准,如玻璃瓶应符合FDA的认证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毒性、过敏性和感染性等指标。

例如,使用的塑料不能对人体造成过敏反应,不能导致药品污染。

3. 材料的稳定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经过长期的稳定性测试并符合相关要求。

例如,玻璃瓶要经历高温高湿长期放置测试,以确保瓶子不能破裂或变形。

4. 材料的合规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际交易规则,获得国际公认的符合规定的合格证明。

例如,药品包装材料需要获得相应的CE认证和ISO认证等。

二、容器的审批药品容器主要包括注射器、胶囊、软膏管、瓶盖等。

这些容器不仅要与药品相匹配,而且还要在储存,包装和使用中保持稳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目前,各国对药品容器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容器的质量标准:要求药品容器必须符合容器的国际、国家或地方标准,如注射器应符合USP、EP等药典的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容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能等指标。

例如,注射器的注射口径不能出现浮针现象,而硅橡胶塞子要基本无毒。

2. 容器的安全性:要求药品容器必须符合国际、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标准,如注射器应符合FDA的认证标准。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组成部分,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外包装及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有以下情况,即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材的类型、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变更包装系统中的附属物,变更外包装。

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的材料。

(一)总体考虑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一般与下述因素有关:①药品的给药途径,②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③包装材料与药品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等。

某些情况下,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后,药品可能仍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但实际上对药品内在质量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变更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等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的侧重点不完全一致。

研究工作需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①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②剂型的特点,③药品的给药途径等。

研究工作中重点关注变更前后产品的稳定性是否受到影响,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

对于Ⅰ、Ⅱ类变更,如果符合其前提条件的限制(如要求Ⅱ类变更的半固体和液体制剂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等),一般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不大,稳定性研究中可以不再考察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而Ⅲ类变更一般可能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稳定性研究中尚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Ⅰ类变更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1.1、变更非无菌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1.2、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原料药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

2、研究验证工作此类变更一般不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工作(见表9-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技术指导原则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药品的组成部分,分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外包装及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有以下情况,即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材的类型、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变更包装系统中的附属物,变更外包装。

总体上,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或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的材料。

(一)总体考虑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一般与下述因素有关:①药品的给药途径,②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③包装材料与药品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等。

某些情况下,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后,药品可能仍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但实际上对药品内在质量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与变更药品处方、生产工艺等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的侧重点不完全一致。

研究工作需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进行:①药品包装容器系统的特性,②剂型的特点,③药品的给药途径等。

研究工作中重点关注变更前后产品的稳定性是否受到影响,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发生相互作用。

对于Ⅰ、Ⅱ类变更,如果符合其前提条件的限制(如要求Ⅱ类变更的半固体和液体制剂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等),一般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不大,稳定性研究中可以不再考察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容性问题。

而Ⅲ类变更一般可能对药品产生较显著的影响,稳定性研究中尚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二)Ⅰ类变更1、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1.1、变更非无菌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的生产厂或供应商。

1.2、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原料药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二、许可内容:(国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注册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HYPERLINK "/WS01/CL0064/23396.html"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HYPERLINK "/WS01/CL0062/23395.html"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HYPERLINK"/WS01/CL0053/24499.html" \t "_blank"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四、收费:不收费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药包材生产再注册申请表》资料编号(一)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资料编号(二)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资料编号(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资料编号(五)申报产品的配方;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资料编号(八)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资料编号(九)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资料编号(十)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变更药品有效期、贮藏条件等内容的技术要求

变更药品有效期、贮藏条件等内容的技术要求

四、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研究的技术要求 变更贮存条件、
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期可能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严格贮藏条件、 严格贮藏条件、缩短有效期 放宽贮藏条件、 放宽贮藏条件、延长有效期
变更贮存条件或有效期一般属于Ⅰ 变更贮存条件或有效期一般属于Ⅰ类变更 • • • • 稳定性试验方案与原产品上市注册时一致, 原质量控制项目(完善)和实验方法不变‘ 生产工艺或制剂处方发生不变,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或贮藏条件)不变否 则需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举例: 软胶囊:性状、囊壳脆碎度、水分、崩解时限、溶出 度、考察温度等 挥发性成分:
四、变更贮存条件、有效性研究的技术要求 变更贮存条件、
三、变更申请中稳定性研究存在问题
1. 数据不全(批号、考察时间范围、检测数据、批产量、包装、 贮存条件等) 2. 质量标准未达到现阶段要求 3. 考察项目不全面 4. 考察项目针对性不强如含有不稳定性成分,含有挥发性成分, 稳定性可能存在问题的剂型如软胶囊、口服液等 5. 未进行稳定性对比考察 6. 稳定性考察时间较短 7. 未关注包材的适用范围如PVC硬片用于口服液包装 8. 未明确稳定性试验所用具体包装必要时提供实物照片 9. 对于多包装品种,如瓶装和铝箔同时使用时,仅对一种包装的 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组成 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日期 2. 外包装 3. 附属物(如给药器具、药棉、干燥剂等)

• • •
对包装材料/容器的要求: 对包装材料/容器的要求: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能对保证药品质量和稳 定性起到有益的作用,至少不降低其保护作用(材料 本身在拟定的剂型和给药途径下是安全的)。 药物和包装材料与容器之间不得发生不良相互作用。 (和原料药或制剂具有良好的相容性)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需注意使用符合药用要求。 并已获得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得材料。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doc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doc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一、概述本《要求》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

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要求》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产品注册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三、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评要求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12项资料(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各项资料申报要求分别为: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是受理审查的重要文件之一,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

(2)产品名称项目应当与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没有颁布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尽量参照已颁布的相关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②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单位无制“袋”生产条件,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复合膜”,如果申报单位有制“袋”生产条件,并同时申请“膜”、“袋”注册,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 复合膜、袋”。

(3)规格项目应当填写申报品种的物理尺寸和/或标示容量。

申报产品的规格栏中应注明所生产的所有规格,如输液瓶、输液袋的容量规格为50ml、100ml、250ml、500ml、1000ml等,对于固体的复合膜制袋的规格以所包装固体内容物的质量计,如5g或5~10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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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1.目的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3.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

4.2 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4.3.1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应具体描述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拟使用包材在同给药途径/同剂型/同品种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的情况说明或依据。

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说明变更后包材与原包材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等。

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下降。

如果原包装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等特性,变更包装材料不得改变此特性。

4.3.2提供拟使用包材的包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所提供的包材注册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并提供包材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书。

4.4药学研究资料4.4.1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检验报告书需提供变更后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现行质量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书。

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4.4.2.1样品信息应提供完整的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

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采用中试规模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

4.4.2.2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应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如水分/氧气渗透能力,避光功能等,以表格等形式列出。

4.4.2.3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1)应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方案应包括稳定性考察条件(注明温度、湿度范围,或其他特殊条件)、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

对于以下两种情形:(1)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栓剂等),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如软膏、乳膏、洗剂、口服溶液、混悬剂等,其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变更非无菌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但包装材料不变且变更后药品包装数量未发生变化。

以上情形可不进行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相容性研究。

(2)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

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3)加速试验一般应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第0、1、2、3、6个月末取样检测。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加速试验应在40℃±2℃/不超过(NMT)25%RH条件下进行。

如果在25℃±2℃/4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而在加速放置条件下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了除失水外的质量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 ±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以评估30℃温度对质量的影响。

如果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仅失水一项发生了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但应有数据证明制剂在建议的有效期内贮藏于25℃/40%RH条件下无明显失水。

如果以30℃±2℃/35%RH±5%RH为长期试验条件,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对采用不可透过性包装的液体制剂,如合剂、乳剂、注射液等的稳定性研究中可不要求相对湿度。

对膏药、胶剂、软膏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等制剂可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

对温度敏感药物(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同法进行。

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试验。

(4)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长期试验时间点一般应为0、3、6、9、12、18、24、36个月等,加速试验一般为0、1、2、3、6个月等。

(5)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

一般应选择在产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

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

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

另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

原料药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

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

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6)所用分析方法应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

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7)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

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

(8)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

(9)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是否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如不一致,如检查项目和实验方法发生变化,需按照药品注册标准变化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4.4.2.4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相容性研究对于以下情形:(1)对于无菌制剂,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无菌性能的改变及其他质控指标的改变,例如:将玻璃安瓿变更为带有丁基胶塞的玻璃瓶;从其他包装系统变更为预填充系统;从单剂量包装变更为多剂量包装;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发生改变等;(2)去除具有遮光、防潮等作用的功能性外包装。

(3)包装系统中附带的给药装置或者给药系统中可能影响到产品给药剂量准确性的装置部分发生变化,例如吸入剂、气雾剂中的阀门系统。

(4)变更后包装材料在已上市的同剂型、同给药途径产品中未曾使用过,如新批准的包装材料,以及外用软膏制剂已批准的聚合物材料,在眼用软膏制剂中未曾使用过等。

(5)除4.4.2.3中提及的两种情形之外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改变,如口服制剂由瓶装改为泡罩包装,大输液由玻璃瓶包装改为聚乙烯输液瓶/输液袋等,以上情形在稳定性研究中,除根据药品特点进行的各项检查外,还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相互作用,如包材中是否有成份渗出或迁移至产品内,或者产品是否存在重量减少的情况等,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这种相互作用对药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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