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契约关系(Business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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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专题2 —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合同的履行及违反

所有权转移(Transfer of Property)

在通过关于货物买卖的成文法之前,货物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移给买方由苏格兰普通法管辖,其规则为货物所有权在货物交付(delivery)时转移。

然而,成文法SOGA 1979 使苏格兰有了不同于其以前的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该规则来源于英兰格普通法中关于有形动产的法律。

SOGA 1979中规定,货物所有权可以与货物交付分开而独立转移,例如在合同中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破产或清算中,当清算人或财产托管人与其他债权人同时对破产财产产生请求权时,上述所有权转移规则会变得尤为重要3。相应的,如果货物产生灭失,其损失应由货物法律上的“所有者”来承担。因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货物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Risk passes with ownership)。

SOGA 1979第20条规定了两个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例外。

首先,当货物的交付由于卖方或买方的过错而被延迟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造成延迟交付的过错方承担。

其次,货物的买方或卖方在作为货物的管理人或运送人期间,仍对货物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Reasonable Care)。(在此期间,因作为货物管理人或运送人的一方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而致货物灭失的,由该方负担相应责任)。

你可能还能回忆起专题1中的两个概念:现存物(existing goods)和将来物(future goods)。SOGA 1979还将货物分为特定物(Specific goods)和不特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特定物在专

3例如: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占有但双方约定所有权尚不发生转移,如买方破产,则由买方占有的卖方先前交付的财产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而应由卖方直接取回财产。

题1中也描述过其内容。

不特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尚未指定并就其达成一致的货物。不特定物可能是众多未被指定货物中的一部分,或者可能是尚未引起买方注意的一定数量的种类物(generic goods)。

SOGA 1979第16条规定,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特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时,在该标的物不被特定或在其被特定之前,均无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可言4。

案例Hayman & Son v McLintock (1907)是能反映该条效力的典型例子。案例中一个面粉经销公司向两个买家出售一批面粉。在买卖合同成立(且买方付款)后,这批面粉仍与其它未出售面粉一起保存在仓库中。这批已出售面粉未与其余面粉分开存放,也未在面粉袋上贴上类似于“面粉属于买者”的任何标示。该面粉经销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托管人声称其有权出卖包含这批已出售面粉在内的所有面粉。根据前述第16条,法院判决认为,面粉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因为已出售面粉尚未被特定),因此法院支持破产财产托管人的请求(将这批面粉全部作为破产财产)。

由于前述第16条给买方带来的不公平效力,1995年货物买卖法案(修正案)(Sale of Goods (Amendment) Act 1995)引入了一个新的条款,第20条A款。该条规定,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或事后协商,从货物中指定部分作为买卖标的物,且买方已经为此部分货物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该部分货物即使未与其余部分分开,其所有权从买方支付对价时起转移给买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SOGA 1979第17条规定,特定物(specific goods or ascertained goods)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对其有转移意图(intention)时即转移给买方。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意图,法院将考察的因素包括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行为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它条件。

在案例Woodburn v Andrew Motherwell Ltd(1917)中,六个干草

4所有权必定针对特定的物而言,所有权必定有承载其所在的物的边界。因此标的物特定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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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以每吨商定的价格出售,为确定这些干草堆的运输费用,卖方同

意买方将其打捆,然后由卖方称重。但在这些干草堆由买方打捆后

运离卖方的院子称重前,部分干草被火烧掉。就谁应承担烧掉干草

的损失双方产生了争议。法院判决认为,卖方让买方为其购买的干

草打捆这个行为表明所购买干草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买方(当事人

之间对特定物有转移所有权的意图),因此买方应承担烧掉干草的

损失。

Peebles & Co v John L Kerr Ltd (1902)是又一个能表明法院是

怎么理解第17条中规定的当事人所有权转移意图的案例。在该案

例中,发动机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发动机的货款在三个月后以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方式支付。合同未就发动机所有权转移作出任何

约定。当发动机交付给买方时,其上的铜牌标明了“Peebles & Co 拥

有此物”字样(该铜牌表明了卖方在将发动机交付给买方时并没有

所有权转移的意图)。买方John L Lerr Ltd在付款期满之前就已破产。于是卖方Peebles & Co提起诉讼,要求买方返还发动机,理由

是发动机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卖方赢得了诉讼,法院判决认

为卖方Peebles & Co有权要求返还发动机,因为该买卖合同为附生

效条件(suspensive condition)的合同(三个月后以汇票支付货款

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且约定条件尚未成就。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意图既不能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也不能从当事人的行为中确定时,SOGA 1979第18条提供了五条

确定当事人所有权转移意图的规则。

前三条规则适用于特定物,第四条适用于试用买卖的货物交付,第五条适用于不特定物。

确定所有权转移意图的五条规则(SOGA 1979第18条)

规则1:

当买卖合同未附条件且买卖标的物为可交付状态的(deliverable state)特定物时,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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