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修改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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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发票和内部收据(下称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范围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票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发票和收据,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设专门岗位统一负责全公司的票据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印制及购买
第五条公司的定额发票由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由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局领取;收据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定点印制。禁止下属公司及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和收据。
第六条公司印制的发票和收据要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领用、核销等措施。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以及收据使用的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公司印制的定额车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进行印制。
第三章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原则上所有普通及增值税发票统一由财务指定人员开具,其他人员不得领用;定额车票由各基层单位派专人负责领取及保管,每月底及时到公司财务部发票专管员处进行核销换领;收据可下发基层单位开具,收据开出时加盖基层单位印鉴,并做好账务记录,每月25号前到公司财务部进行结账。
第九条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审批单”(定额车票应注明车票号码、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批准后发放。领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发放。
第十条各级票据管理员在获取的票据必须根据票据的号码、张数、面值金额等内容按类别、顺序及时间分别登记在票据领用及注销簿,公司票据管理员在发票或收据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员在发放票据时应严格把关,原则上对已发放票据但尚未注销的分公司不再发放新票据,应定期催交未注销的票据。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站台员负责本公司备用车票的领入、对乘务员备用车票的发放、公司库存车票的保管、各乘务员月度售票总额的
计算。站台票管员向财务部票管员领取车票时,应严格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的票据均需设立发票或收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领、用、存情况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收据,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及收据。
第十五条票据开具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并确认收入时,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并在发票或收据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必须及时移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六条票据必须顺号依次填开,按照规定的事项、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严禁开“空心发票”或“空心收据”。
第十七条票据项目逐项填写清楚,小写封顶用“¥”,大写正确填写方法是:数字前一位填写人民币符号“¥”;遇“0”的,应以“零”字填列。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经济内容清晰简要。。
第十八条票据必须加盖公司财务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对填错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套保存,不得涂改,损毁。
第十九条票据要素必须齐全,不能遗漏,实事求是,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写。开具过程中,如有涂改的,必须作废重新开具,不得涂改后出具。
第二十条票据原则上指定专人开具,特殊情况需由他人开具必须做好交接手续,指定专人对开具的票据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票管员应根据有效的票据购买、领用和核销手续及时登记票据保管帐,按月结帐。于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库存票据收、发、存报表”,经会计盘点实物并核实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随时组织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抽查。
第五章票据的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存根联封面上注明发票或收据开具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公司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定额发票、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由专管的财务人员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票据管理人员须检查发票或收据开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入账、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已经收回的票据存根应按规定的顺序号排列进行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四条已用完的票据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撕毁,票据存根联及相应登记簿规定保存五年。发票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收据保存期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查验后按规定销毁。
第六章票据的毁损、丢失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票据管理人员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作废处理。发票如有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确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引起的损失,取得肇事地点的单位证明,确无失职情况者,其损失部分申报核销。
第二十七条因保管不当虫蛀、鼠咬、霉烂而损毁的发票或收据经查实后,可按审批权限报请核销,但对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票据被抢或存放室内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级报告,查无下落者,登报作废。要分清主客观原因,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凡属个人不慎丢失的定额发票或收据,应当由当事人按票面数额赔偿,对非定额发票或收据的丢失,可根据近期已填用完的发票或收据作参考,按最高一本数额核定赔偿。
第三十条凡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伪造发票或收据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纪律处分,情节严上报集团监审部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票据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填制发票及收据移交清单当面清点,移交不清者不得离职。
第三十二条各级票据管理人不按上述办法进行领用、保存、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