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及税前扣除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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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军队严肃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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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范炬炜军队严肃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基本法规——解放军审计署阮志柏审计长答记者问《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以四总部名义发布施行。
最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阮志柏少将。
记者(以下简称记):四总部日前发布的《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您对此有什么考虑?阮志柏(以下简称阮):首先,我理解,这是我军新时期处理财经违法行为的一部基本法规。
它的修订发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从严治军方针的具体措施,为加强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遏制和纠正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严肃军队财经纪律提供了重要抓手。
其次,《规定》的发布是各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同样,它的执行也需要方方面面密切合作,特别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执行中必须严肃认真,各级应当以《规定》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财经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记:请您谈一谈这个《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动因是什么?阮:《规定》的修订工作于2006年秋启动,历时两年,大致经历了调查论证、专题讨论、梳理情况、拟制初稿、征询意见、上报审批等过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自1989年施行以来,对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规范军事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第一,是贯彻军委、总部指示要求的需要。
“十一五”军事立法计划把修订《暂行规定》列入了工作目标,在贯彻军委《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分工方案中,明确要求由解放军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暂行规定》。
第二,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
这些年,国家和军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相继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法规,军队对财经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适应这些变化进行制度创新。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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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据可以入账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至于能否入账和税前扣除,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凡属往来性收据性质的,均不得记入成本费用;凡属发票性收据性质,除单位内部费用收付外,均必须套印主管财政机关的监制章,否则不得作为发票性收据使用或收受,违者税务机关将不予在税前扣除。
发票性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性收据只限用于规费性收款和非营利性行政事业单位代办费收款?即非应税业务。
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
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财政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一、按内外关系收据可以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
外部收据又分为税务部门监制、财务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
1、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收款收据加收费票据使用没有监制章的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没有提供发票,不能给予税前抵扣。
企业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扣税凭据。
2、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
税务收据,是税务局监制的收据,证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作为合法凭据税前列支的。
I-為专期收据 i 地";X HMBiiiinHiiniiiaii)I : rj.- z :<&13190082.Tr 知” - '£OE19660103: 5^叫1500.001&00.由—000000C3、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4、 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是合法的 凭据,可以入账。
部队资金安全_规定(3篇)
![部队资金安全_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04b5b0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0d.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队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部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部队、各部门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队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安全管理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无风险。
3. 效率管理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4. 责任管理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四条部队资金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各级部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需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2. 财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部队领导审批预算草案,形成正式预算。
4.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部队资金预算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 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资金收缴管理第六条部队资金收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收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收缴账户,不得混用账户。
2. 收缴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截留。
3. 收缴资金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收缴情况。
第七条部队资金收缴的票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收缴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无效票据。
2. 收缴票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3. 收缴票据的报销、报销凭证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八条部队资金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队规章制度。
2. 合规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3. 经济原则:资金支出必须符合经济效益,不得浪费。
第九条部队资金支出应当遵守以下程序:1. 提出资金支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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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免增值税的规定)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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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颁布时间:1994—4—22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
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
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07b4a0143323968011c92b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二炮装备技术部,总部有关部局,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促进军队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支持部队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关于军队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的规定,鉴于近
年来因军队生产经营管理体制调。
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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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a.发票的合法性;b.发票的真实性;c.发票的统一性;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军队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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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队票据管理,确保军队财务安全,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军各级单位、部队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条票据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严密、高效的原则,规范各类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确保票据使用安全。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第五条军队票据主要包括军队特有票据、国家统一票据和其他特定票据。
第六条军队特有票据主要包括军队收据、军需票据等。
第七条军队收据是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军队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资金往来,应当规范填写、盖章、编号、保存和使用。
第八条军需票据包括军需索取书、军需凭证等,用于军队军需物资的领取和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盖章和保存。
第九条国家统一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确保票据使用真实合法。
第十条其他特定票据包括各种特定用途的票据,如军营食堂消费票、文化娱乐票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军队各级单位、部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对象、用途、数量、时间,并建立台账,加强票据领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十二条票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台账,对票据使用、开具、核对、监督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部队应当加强票据的保管和存储,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票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军队票据使用应当规范化和统一化,不得私自涂改、挪用、转借、伪造票据。
第十五条使用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盖章、签字或签章,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部队票据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四章票据报销第十八条军队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单位、部队的票据进行审核和报销,核对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加强军队票据管理的对策探讨
![加强军队票据管理的对策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863e4e704b35eefdc9d33340.png)
加强军队票据管理的对策探讨作者:李福康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从总部到基层财务单位,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监控制度和措施,加大了票据管理力度,增强了防范功能,但利用票据违纪现象仍屡有发生。
2009年3月21日,总后财务部下发了《军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发票和收费票据管理。
在全军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文章试从当前军队票据管理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当前军队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军队票据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加强;军队;票据;管理票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审计等部门规范军事经济行为的重要依据。
当前,社会上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现象十分猖獗,直接引发了偷税、洗钱、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由于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军队也存在使用虚假发票报账、收费票据管理不严等问题,给军队财务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军队票据管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预防经济犯罪,加强廉政建设,促进部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军队票据管理的特点军队票据分为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仓库、医院、科研和房地产管理机构等单位,其管理特点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印制、归口领取。
一是统一管理,是指军队票据管理工作,必须在总后勤部财务部的领导下进行。
在新形势下,军队票据管理的统一管理主要体现在:统一贯彻党、国家和军委、总部确定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法规制度;统一计划购领;统一使用与保管;统一注销和稽查。
二是分级负责,是指军队票据由各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收费票据由各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往来票据由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装备财务部门使用的票据,由装备财务系统供应和管理。
三是集中印制,是指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印制,国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https://img.taocdn.com/s3/m/20657b15a32d7375a417806d.png)
15种税前扣除凭证特殊情况(出差补助、不征税、退票费、公用水电、丢失发票等)1.员工出差费用税前扣除凭证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要求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大部分情况下是发票)。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需要提供发票。
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当地财政或地税等部门制定,标准内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022.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不征税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取得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提醒:不是说“不征税发票”不能报销或税前扣除,购买购物卡取得“不征税发票”,仅仅是说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后续“花出去”了,购买或充值时取得“不征税发票”也是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再比如: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可以作为水资源税支出凭证。
033.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44.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的利息支出需要开具发票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支付利息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凭证。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7f05fd4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1c.png)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
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摘要:
1. 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3. 扣除标准: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4. 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前扣除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凭证要求:所有扣除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且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
6. 扣除时效: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逾期不得补扣。
7.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审计,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8.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补缴
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
9. 税收筹划: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10. 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优化税务成本。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ef02e3387c24028915fc37a.png)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2012-04-26 13:18:14|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订阅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供应系统组织核发,使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的文件领购。
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限保存,未使用的过期票据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关于军队票据是否可以列支的答复:问问: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军区我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军方提供土地,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住宅及网点,双方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军4地6比例分成,军方负责将合作开发土地过户至我公司。
现已办理过户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商业住宅。
现项目已建成并对外出售,军队委托我公司将其分得的30%的房产以每平米3000元价格包销,我公司在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全部支付给该房地产管理处,军方给我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
请问,军方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是否可做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我公司支付给该房地产管理处的金额可否视为土地取得成本?军方出让该土地是否涉及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谢谢。
会计实务: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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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支付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支出,一般取得的是收款收据,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还有什么样的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取得的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开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问题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扣除办法中给出了税前扣除的两个原则:真实、合法。
其
中合法性强调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的行政性收费我们认为可以凭收款收据入帐并税前扣除,但行政事业单位如果发生了应税行为,则应根据行为性质使用相应的发票,而不能使用行政事业收据,企业单位获得的行政事业收据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凭据入帐并进行税前扣除。
其他税前扣除凭证遵照以上原则执行。
您提到的军队所属宾馆招待所开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通
用收费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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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财政部、总后勤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票据管理,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军队单位按照规定开具的收费票据,应当作为军队和地方付款单位的付款依据或报销凭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和部队、仓库、医院、院校、农场、“通支办”、科研和房地产管理机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组织、幼儿园、文艺体育团体、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礼堂、文化活动中心、游泳馆,各类中心、站、所,各类修理、监理、设计、质检、检测等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队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印制、归口领取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总后勤部财务部主管全军票据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的票据工作。
第二章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军队票据分为往来票据和收费票据。
往来票据,包括收据和借据,只准用于往来性结算业务,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包括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有关联次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各级事业部门、仓库、医院,原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和各类装备、被装、物资、器材价拨单,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的,可继续保留,但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时,应当按价出具统一收费票据,并附相应的价拨物资清单。
第七条票据应当具有票头、专用检印、字轨号码、联次用途、票据底纹、交款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字号、收款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品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栏、大小写合计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开票人、收款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往来票据的使用范围:(一)单位和个人的预借款或者偿还款;(二)在基层伙食单位就餐人员交纳的伙食费;(三)单位、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往来业务款项。
军队内部往来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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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内部往来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友问题】我单位到⼀家军队事业编制的检测维修部门检测⼀台仪器设备,但对⽅开具的是中国⼈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此种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律师解答】《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税务机关统⼀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税务机关统⼀印制的发票。
另外,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条和第三⼗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军队在地⽅⼯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
”因此,依据上述⽂件规定,军事单位对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样具有纳税义务,并按规定使⽤税务机关核定审批的发票,⽽军队内部往来票据只能⽤于军队单位内部⾮经营性经济活动中。
贵单位取得的中国⼈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只能⽤于军队内部⾮经营性经济活动,不属于税务机关统⼀规定的发票,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2024年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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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关于票据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票据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与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团级以上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以及基层单位,旨在明确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与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票据领取第二条票据的领取应遵循以下原则: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发放工作,使用单位需前往同级后勤财务部门领取;基层单位则前往供应经费的后勤财务部门领取。
第三条票据使用单位在再次购领票据时,必须持原票据存根,并依照规定填写票据号码清单。
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在票据存根上加盖“票据注销专用章”,方可完成购领手续。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使用票据,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或擅自用于非规定项目的收费。
往来票据与收费票据应明确区分,不得混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在使用票据前,各单位应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进行登记造册。
对于缺份、少联、错号的票据,必须及时退回原发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六条收费单位在填写票据时,应逐项逐栏一次性完成,字迹需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挖补、撕毁。
应在各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章。
对于填写错误的废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查。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此类票据。
第八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票据的收款单位,必须经总后勤部财务部审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打印专用票据。
使用后的票据存根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存档。
第九条当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机构调整或撤销时,必须将未用完的票据退回发放单位,严禁自行转让或销毁。
单位名称变更、人员调动、移防或增减收费项目时,应持相关文件到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票据保管与销毁第十条各级后勤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审核、印制、入库、购领、登记、保管、缴验、稽查及销毁等工作,并设立账簿进行登记。
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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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解放军收费票据能否税前列支近年来,中国解放军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作为一支强大而先进的军队,解放军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运行和训练,解放军需要筹集足够的经费来辅助维持其日常活动的开支。
因此,解放军有时需收取费用,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应的收费票据。
然而,关于解放军收费票据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税前列支意味着该费用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予以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
那么,解放军收费票据能否享受税前列支的权益呢?下面将从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关于解放军收费票据的税前列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规定明确的费用才能享受税前列支的权益,而解放军收费票据并没有被列入其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队的训练活动是免征营业税的,也就是说,解放军收费票据实际上是根据成本计算的,不属于营业税范畴。
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解放军收费票据无法享受税前列支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解放军收费票据的税前列支存在不同的看法。
他们认为,解放军作为国防力量的一部分,为国家的军事建设和安全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因此,他们愿意将解放军收费票据作为特殊情况予以税前列支,以鼓励和支持军队的现代化建设。
在他们看来,解放军的收费票据虽然不属于明确规定的费用范围,但军费开支是国家所需,也是国家事务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享受与其它行政机关相似的待遇。
然而,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还有待商榷。
税务政策的设计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不能凭主观意愿给予某些单位或个人特殊待遇。
解放军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活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因此并无理由单独为解放军收费票据开启税前列支的特例。
如果为解放军开设这一特例,可能会引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满和不公平感,破坏了整个税收体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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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78.02.03•【文号】后财字第156号等•【施行日期】1978.02.03•【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1978年2月3日银计字第4号后财字第15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军队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153号《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为了做好军队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军队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军队单位系保密单位,根据机密的不同程度,将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军队单位划分为两类:凡在人民银行“85特种存款”科目、“100特种其他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军队单位;在“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队企业主管部门、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的企业化工厂、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军办工厂;以及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连队、边防台、站等为一类单位。
其现金管理工作,由军队后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凡在人民银行“86特种企业存款”科目下开设帐户的军人服务社、家属工厂、农场、军马场、军办工厂(不包括直接为军队武器装备修理服务的工厂),以及小作坊等副业单位;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设账户的人民武装部、幼儿园、军(包括省军区)以下招待所等为二类单位。
其现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主要负责。
二、军队单位现金使用范围1.支付军人、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和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以及按规定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2.支付出差人员的旅差费;3.支付为军队服务的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4.结算起点(三十元,下同)以下的零星支出。
上述范围以外的款项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转帐结算,不准使用现金。
三、军队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核定限额。
全军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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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军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全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全军财务活动,保障国防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军财务管理,明确全军财务责任,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和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军各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全军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防要求,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全军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纪律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勤俭持家,遵纪守法,勇于监督,依法负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五条全军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做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优秀,保持廉洁自律,绝不得与财务执勤工作无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谋取私利。
第六条全军财务管理活动必须本着服务全局、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宗旨,坚持全局是一切工作的核心要求,始终维护全军各项建设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对于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一经查实,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八条全军财务管理由全军总部统一领导,各级军级财务部门分级负责。
第九条全军财务管理组织设置包括全军总部财务部门、军级财务部门、师级财务部门、连级财务部门等多级财务部门。
各级财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协调配合,互相制约。
第十条全军总部财务部门是全军财务管理的总负责单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军财务规划、财务政策的研究、领导和监督;负责全军财务工作的牵头协调和整体考核评估;负责全军财务信访和投诉处理等职能。
第十一条军级财务部门是各大军区、军兵种部队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向全军总部财务部门反映本级财务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协助本级指挥机关完成有关财务审计工作等职能。
第十二条师级财务部门是下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下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指挥机关做好财务经费的计划编制、执行督查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下设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向上级军级财务部门报送本级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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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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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7-20 来自:法律之星
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起一律实行机具开票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供应系统组织核发,使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的文件领购。
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限保存,未使用的过期票据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咨询标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2012-04-11 | 浏览次数:671 | 来源:网站留言| 【字体:大中小】
咨询内容:
你好,我单位业务人员在蚌埠汽车士官学校住宿,对方开具了住宿费发票,发票上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总后勤部财务部监制,请问这样的票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谢谢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等规定,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请您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部门:征管科技处答复时间:2012-04-11 09:28
Jarin:国税发[2000]61号已经失效,依据应改为《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等,原理不变,仍需开具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