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规定有哪些?
军队经济适⽤房规定有哪些?若是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之后就可以拥有其全部的产权。
⽽产权⼿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建设部还有总后勤部的相关的规定,由其售房单位集中到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由部队单位安排建造⼜享有国家和政府优惠的适⽤住宅,就叫做军队。
军队经济适⽤房是怎么样进⾏出售的?是不是每个⼈都有权购买?由于军队的特殊性,国家对于军队经济适⽤房规定都有哪些?接下来由⼩编带⼤家看看相关规定。
⼀、部队经济适⽤房的出售对象:(⼀)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住房的军队离休或是⼲部;(⼆)有配偶在当地是有城镇户⼝或者军⼈的,⽽本⼈是接近服役最⾼年限或者没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职军官、⽂职⼲部及⾼级⼠官;(三)配偶是在当地有着城镇户⼝或是为军⼈的,⽽本⼈已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四)⾃⼰是居住在公寓区的,且经核实确⽆其他住房的⾮在职⼈员。
⼆、部队经济适⽤房的买卖若是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款之后就可以拥有其全部的产权。
⽽产权⼿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建设部还有总后勤部的相关的规定,由其售房单位集中到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去办理。
如果所购经济适⽤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实⾏准⼈的制度,只要补交了出让⾦或者是所含的⼟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国家跟地⽅⼈民政府的规定来交纳有关税费之后,那么其余收⼊将归个⼈所有。
并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进⾏交易还有办理了过户⼿续之后就可以上市了。
三、部队经济适⽤房的政策是怎样的?对于复员转业⼈员、已故军⼈⼦⼥以及是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等的地⽅⼈员,如果在地⽅是的确⽆其他住房的,那么在部队房源充⾜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的住房的。
(⼀)如果是现住位于售房区的,经过批准可以购买是现住房的,⽽其售房的办法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及军区的联勤部通知来执⾏的。
若现的住房不在售房区的,那么经过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或是地⽅新建的经济适⽤住房,但是必须退出现有的住房。
部队住房简明政策
部队住房相关政策一、住房保障方式(一)公寓房是指由部队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的军产房屋,产权归部队所有,个人不允许集资,不得出售,离职迁出。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不得占用部队经费。
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所购住房原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安居房、集资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轨。
已建成或在建的集资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的,要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作公寓住房;建设地点在公寓区以外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补足差额经费后办理产权证书。
二、住房面积标准公寓房面积指标是包含全部公摊面积在内的建筑面积指标。
师职住房面积标准为92-120平方米,团职住房面积标准为72-92平方米,营职以下住房面积标准为54-72平方米。
部队经济适用房各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即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
三、分配原则部队公寓房主要保障部队在职人员住用。
不得将公寓住房分配给非在职人员,已经分配的或者退出现役的,应当依法清退,及时迁出。
部队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为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包括现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不允许购买两处以上超面积住房和上一职级户型住房。
分配住房时,住房管理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组成的分房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拟制分配调整方案,确认参加住房分配调整的人员资格,并监督落实。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
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军队住房最新政策大全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部门最新消息,军队安置住房统建由北京地区选取建设用地试点正式向全军推开,已在广州、昆明、杭州、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城市遴选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正式启动首批京外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
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
此举标志着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的一项重大利军惠兵暖心工程对于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解答1驻地那么多,为何独选这十城?此次列入首批统建试点的地块,是在科学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军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在驻军集中、住房需求量大、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中遴选的。
2不在试点区,怎么办?别着急,试点已经启动,全面铺开还会远吗?据了解,下一步还将以试点项目为纽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扩大统建范围,不断增大受益面。
3京内试点已经开始了吗?是的,军队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开始筹划,去年年初已在北京地区实质展开。
试点工作由京内拓展到京外,是安置住房区域统建工作推向全军迈出的关键一步。
4所谓“统建”,究竟好在哪?简单说有这么4条,大家感受下:一是统住了地。
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
二是把住了房。
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三是管住了钱。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
四是聚合了力量。
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
总之,从此前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关于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度改革方案2023-11-10contents •改革背景与目标•改革措施•保障措施与配套政策•实施计划与时间安排目录01改革背景与目标当前军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住房补贴制度不完善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存在计算方法不合理、补贴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对官兵居住的支持作用。
住房管理机制不健全军队住房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存在违规分配、违规使用等问题,影响了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和使用效率。
住房保障不够目前军队住房保障未能完全满足官兵的居住需求,存在分配不公、供需不匹配等问题。
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军队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官兵居住条件和军队住房使用效率。
改革目标坚持公平公正、保障优先、合理负担、科学管理的原则,以解决当前军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推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改革原则改革目标与原则完善军队住房保障制度,优化保障方式,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确保官兵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官兵职务、军龄、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住房补贴标准,完善补贴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确保补贴公平合理。
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军队住房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分配和使用程序,防止违规分配、违规使用等问题,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加强住房管理监督02改革措施建立军队住房保障体系总结词加强顶层设计,建立适应军队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详细描述为确保军队人员住房需求得到满足,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一套适应军队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建设军队公寓、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不同类型住房,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员居住。
同时,应注重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房品质。
实施军队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总结词推进军队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分配公平与效率。
详细描述为解决军队人员住房分配不公问题,应推进军队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改革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军转安置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规范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军转干部安置房屋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依法依规原则;(四)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原则。
第四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房屋申请第五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房屋租金或购房款;(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军转干部安置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房屋分配第八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公示申请情况;(二)确定分配方案;(三)组织抽签或摇号;(四)签订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第九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配原则;(二)分配对象;(三)分配标准;(四)分配程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房屋使用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保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完好;(三)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金或购房款;(四)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抵押房屋。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
●军队和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有何区别?军队和地方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都是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进行的,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区别在于,一是建房单位和购房对象不同。
军队建房是由部队单位自己组织,售房对象是军队人员,而地方建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办,售房对象面向全社会。
二是建房成本和售价不同。
地方建房允许开发商赚取一定利润,而军队建房不以赢利为目的,如果利用军产土地建房的,成本会更低,售价也会便宜些。
三是住房售后管理不同。
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完全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各项设施、保障都是经营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要收费。
而军队自建的住房小区,虽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但要考虑到军队人员的经济能力,将会在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住房管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开●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比商品房便宜?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和各种优惠政策,比商品房少3项费用:一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二是将市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是将开发商的预算利润控制在3%以内。
在北京市,这3项费用每平方米可节省投资600~1000元。
发小区商业用房来"以房养房",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在这次军队住房改革中,人们经常提到住房公积金。
那么,什么叫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如何支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⑽岳东洲: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诸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军队、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机制,加快住房建设,解决住房问题。
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交物业费吗?物业费标准是什么
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交物业费吗?物业费标准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物业管理企业是经营性企业,不是公益机构或机构,其经营决策具有市场性质。
没有物业费的收入,将直接造成物业企业利润减少,甚至难以经营。
那么对于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交物业费吗?物业费标准是什么呢?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交物业费吗?1、军队经济适用房主需要交纳物业费、根据《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八章,住房管理的相关条款。
2、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
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3、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
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4、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主,需要向进驻物业公司交物业费。
军队经济适用房主物业费标准是什么?1、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避免了交费主体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与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分离。
3、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包括房屋及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该费用将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费的标准。
4、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
公共性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
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属于特约性服务。
经过这样区分后,产权人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公共性服务费,而特约性服务费用只是在发生时收取,产权人的负担又降低了一部分。
5、对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实府高限价,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
因此物业公司有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而言,业主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津政发[2007]74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日天津市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驻津部队住房建设,精简办事环节,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建设部等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津部队住房建设,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师级以上(含师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机构、干休所等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住房和公寓住房。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享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建成后定向出售给军队领导干部,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指驻津部队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建成后安置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做好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做好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深化军人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制度改革""拓展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域".走到今天的军队人员自有住房保障制度也必须摒弃原有的自我保障模式,转变思想观念,拓宽视野,不断改革创新,步入一个长久的、良性的、平稳和制度化的社会保障轨道上来.军队住宅小区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建房)小区、已售干休所住房区和从军队家属区划分出的售房区.在军队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是我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提高部队住房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住房保障效益和减轻部队负担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一、当前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业主观念难以转变,无意参与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以军人为主,即使是新建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业主,也大多有过甚至刚刚告别多年福利住房的经历,福利住房的低廉房租以及免费维修等在军人业主的思想中打下深深的烙印.许多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大多不太了解物业管理的实质,对物业管理也不关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部分业主认为,参与物业管理是对全体业主有益,希望其他业主能够出面,自己"搭便车"的思想较为严重;二是部分业主不能将物业服务看作是使自己房产保值、增值的消费行为,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不强;三是有些业主认为"凡是对物业管理有利的做法,都是业主在吃亏",不愿与物业管理公司打交道,甚至站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对立面.所需设施老化严重,不利于推行物业管理.军队住宅小区除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大多为已售干休所住房或从家属生活区划分出售的区域,住房情况复杂,建成年代、楼房形状、结构形式差别较大,对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改造难度很大.主要体现在:受建筑年代、建设要求和当年技术水平等影响,部分房屋质量差,维修保养成本较大;部分管线老化厉害、超负荷运行现象严重;一些新划售房区的各种附属设施设备的市政化程度较低,物业管理公司难以接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物业监管力度不大.当前,我军实行物业管理的依据除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外,还有《军队住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监管、资金使用等问题作了笼统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的监管上,既缺乏监管的主体机构,又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军住房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军队住宅小区的监管职责应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来履行.但实际上,军队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大多组织构成比较松散,还不具备主体地位,难以发挥维权、监督和协调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层面上,规范和约束小区业主与业主之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仅靠几部管理公约还远远不够,必须有更加细化的配套规章制度体系,来规范营房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四方的关系,明确他们各自对物业的质量、养护、使用应承担的责任.管理经费标准偏低,业主费用收缴困难.营房管理经费的标准,严重影响、制约军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水平.在物业费的收缴上,由于军队住宅小区业主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一部分人不愿意支付住房的日常消费费用,特别是房屋维修基金的收缴更是困难.甚至有业主把房屋维修基金等同于物业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不大愿意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此外,物业管理资金缺乏监管,使用状况的不透明,也是许多业主不愿意交费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对我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物业服务缺乏标准,公司和业主责权不明.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大多还处于劳动密集型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公司的管理理念、员工素质、服务水平差别很大,就军队住宅小区一些现状,目前物业管理也很难有统一的服务标准.例如,在物业维修上,维修到哪种程度,保修期多长等,也没有统一的尺度.此外,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性收费,由于地区、市场供应、小区级别等差异,我军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这就决定了一些小区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自主性.二、做好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招标选择物业公司.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应采取以营房管理部门为主体,业主参与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组织招标活动中间人对招投标活动加以指导.营房管理部门要明确招标方向、规范程序,积极引导招投标顺利进行.在选择中标方时,要做好实地考察工作,管理方不但要对入围公司的团队精神和管理能力进行实地考察;还应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小区情况,认真解答投标单位咨询的各类问题,避免以后物业公司以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为借口违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标准合同的格式,将双方的承诺和一些事项的界定具体化,保证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在实行物业管理之初,部队房管部门就要根据国家和军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售房之初就要印发《入住须知》、《业主公约》、《住房装修管理规定》、《物业管理缴费管理规定》等资料,让每一位业主都感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还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订好物业服务标准的细则,细化如《安保管理规定》、《停车管理规定》、《小区绿化管理规定》标准等,尽量做到事事有约在先,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缺乏标准的问题.同时,要发挥榜样的作用,将小区整体开发效果明显、物业管理制度完善、物业服务质量水平高、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关系融洽、业主主体作用发挥好、满意度高的小区,树立为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典型,总结并推广其做法和经验,以此带动军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争取多方支持,积极筹措管理资金.解决物业管理资金问题,应本着尽可能不增加业主负担、不增加部队投入的原则,根据资金的不同用途,多方筹措:将售房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用作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小区住房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对于需要改造的设施,在用好总部补助经费的同时,探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入社会资金的办法;对列入地方政府改造项目的部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将原属单位按政策应享受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共用部分的维修基金下拨给物业服务公司;充分发挥小区内在优势和潜力,开发活动中心、商铺等服务性场所,以其出租收入的一部分弥补物业管理费和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强化主体意识,科学设立业主委员会.现代物业管理的实行,离不开业主的支持与理解.首先,要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使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人人皆知;其次,将实施物业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给业主带来的益处解释清楚,切实让军队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深入人心;第三,要切实做好实行物业管理后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责、权、利的宣传与解释,使每个业主都明了自身角色,都能够自觉服从小区管理规定,形成人人懂得物业管理、人人参与物业管理的良好局面;第四,要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权力主体的地位作用.加强监管力度,营造和谐物业环境.对重大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基金实施监管,是确保业主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在业委会成立之前,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临时业委会的责任,参与物业管理全过程,协助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依法经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监管机制,凡是小区内涉及共有财产的管理、重大修缮行为、共用部分财产变更、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来研究决定.业委会成立之后,基金应由业委会负责监管,重大事项必须要经过业委会的审核决议后才能实施.物业服务公司至少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每季度应组织业主召开一次管理工作形势分析会,让业主心里有数,努力营造一个和谐、透明的物业管理环境.。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军队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军队人员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为了规范军队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军队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军队单位组织建设、分配和管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活动。
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分配对象主要为军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建设管理1、规划与选址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军队整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到住房需求、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
选址应优先选择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
2、建设标准房屋建设应遵循国家和军队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同时,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住房面积和户型,满足军队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3、资金来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军队住房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个人集资等。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分配管理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军队人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1)在军队服役一定年限以上;(2)未享受过军队或地方的福利性住房政策;(3)家庭住房困难,符合相关面积标准。
2、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2)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排序。
(3)根据排序结果和房源情况,确定分配对象,并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四、产权管理1、产权归属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军队所有,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取得有限产权。
2、产权限制取得有限产权的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将房屋上市交易。
如需转让,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优先转让给军队内部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使用管理1、居住要求购房人应按照规定居住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或转借他人。
2、维修养护房屋的维修养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由个人负责室内部分的维修,公共部分由军队单位负责。
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
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军队经济适用房是指为了解决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由军队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军人提供的经济适用房。
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是指军队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和配套设施标准,是军队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的确定对于解决军人住房问题、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稳定和提高军队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应当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军队经济适用房的质量和舒适度,让军人和家属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其次,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军人的实际需求。
军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经常需要调动,因此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位置选择应当考虑到军人的工作地点,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同时,军队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格局也应当符合军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不能过大或过小,要能够满足军人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另外,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还应当注重配套设施的完善。
军队经济适用房不仅仅是一栋建筑物,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以及便利的交通、商业和教育资源。
只有这样,军队经济适用房才能真正满足军人和家属的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最后,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军队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军人住房问题而建设的,因此必须要确保标准的执行和质量的监督。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和评估,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证军队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军人和家属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凝聚力。
只有坚持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军人需求、注重配套设施完善,并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确保军队经济适用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军人和家属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为军队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部队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部队经济适⽤房申请条件最近征兵季节⼜到了,军队经济适⽤房的话题也越来越引⼈注⽬,但许多⼈对经济适⽤房却知之甚少,所谓的军队舒适住房,即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民政府申请分配或合理挖掘军队内部的潜⼒,以解决建设问题。
那么部队经济适⽤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的相关资料供⼤家,希望可以帮到您。
部队经济适⽤房申请条件军队⼈员购买经济适⽤住房时,由个⼈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
购房⼈员在购买经济适⽤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的军产公寓住房。
军队单位统⼀购买的经济适⽤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职⼲部、⼠官和职⼯,不得转售或⽤于经营。
购买军队经济适⽤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员,可以⽤个⼈住房资⾦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利⽤军⽤⼟地建设的经济适⽤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地折款,⽤于抵扣本单位购房⼈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也应⽤于抵扣本单位购房⼈员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账户中冲销。
部队经济适⽤房⾯积标准1、随着部队住房制度改⾰的不断完善,部队经济适⽤住房建设迅猛发展,尤其是建⽴个⼈住房补贴账号后,极⼤提⾼了⼲部、⼠官、职⼯参加经济适⽤住房建设的积极性。
据调查,想参加经济适⽤住房建设的占到在职⼈员的70%,且以团、营职⼲部居多,参建⼈员60%是营职⼲部。
2、根据现⾏住房补贴标准,营职按70平⽅⽶。
为此,营团⼲部普遍要求增加建房⾯积。
部队经济适⽤住房各户型的套内建筑⾯积,不得超过相应职级⼈员的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
套内建筑⾯积指户门以内的使⽤⾯积及墙体⾯积之和,不包括阳台和户门以外楼(电)梯间等⾯积。
以上就是关于部队经济适⽤房的相关内容。
同时部队经济适⽤房与普通经济适⽤房之间的区别不⼤,都是完全产权,房屋所有者也是可以进⾏过户的。
我国对军队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哪些保障性规定?
我国对军队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哪些保障性规定?我国对军队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哪些保障性规定?(1)在保障模式上,要处理好自有住房与公寓住房的关系。
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是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的鲜明特色。
根据军委房改方案要求,在职人员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可以新建或购买自有住房。
这是根据军队担负的特殊使命和军人的职业特点决定的。
一般来说,营以下干部特别是师以下作战部队的一线带兵人,岗位任务特殊,工作转换频繁,人员流动性较大,个人经济能力也很有限,住房补贴又不能马上兑现,应以住用公寓住房为主,不应急于购买自有住房。
而团以上干部,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生活基础基本定位,家庭经济水平逐步提高,购房面积标准也相对较大,应该成为经济适用房保障的主体。
按照上述保障分流办法,一方面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方面还要安排专款建设师以下部队公寓住房,保障基层在职干部周转住用。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全国停止福利分房的大环境下,军队仍然保留公寓住房供在职人员住用,同时给每人按标准计存住房补贴,这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对军队官兵的特殊关爱和照顾。
要正确理解和用好这一优惠政策,把“三结合”的住房保障新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在建房方式上,要处理好统建、联建与自建的关系。
当前,从军队实际出发,发展经济适用房大体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自建自管模式,目前很多单位都采取这种建房方式,优点是可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核算单位小,便于起步,利于管理。
但由于规模一般较小,效益不高,不利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也容易造成有地与无地单位之间的不平衡。
这就需要改革发展到第二阶段,即以大单位为主,在本系统甚至三军范围内搞区域性的统建、联建模式,边远艰苦地区的干部可以参加,没有地的单位人员也可以参加,规模效益和受益面都扩大了,符合三军联勤的发展方向。
军队委托兰州军区在西安新建了一个带有三军统建性质的全军示范小区,驻陕空军、二炮和总部直属单位的干部都可以在这里买房,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车位管理办法的实施
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车位管理办法的实
施
军队经济适用房小区内车位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建设立体车库,增加停车位。
立体车库具有占地少、车辆排列紧凑的优点,可利用小区的空地,进行建设。
在对绿化影响最小的前提下,满足更多的停车需求。
同时安装智能管理系统,提高出入口车辆进出效率。
目前最先进的车牌识别系统,进出场不需要停车刷卡,而是通过出入口的车辆识别来判断车辆进出场的权限,实现不停车进出,快速通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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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
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
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
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
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
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
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
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
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
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
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
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
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