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教育学原理模拟试题(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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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政策法规
一、教育发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基本概述
1,教育法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利部门制定的教育法律。
2,教育法的特点
一、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国家意志性。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教育法体现了整个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
2)强制性。教育法是由强大的国家强制力部门作后盾来实施的
3)规范性。教育法是以规范性文件出现的。
4)普遍性。在国家权利所及范围内教育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这是指教育法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单方面决定的。
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主性。这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调整与其相对主体的关系时要充分体现教学民主与学术自由。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然性。这是指在处理教育纠纷实行强制措施时,可以使用非处罚性的柔性措施。
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这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指导性而不是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的。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这是指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层次多样性所引起的法规内容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
3,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二)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之中产生的3)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类型:1)按范围划分:教育内部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法律关系2)按照教育法律关系中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遵守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之间
权利与义务的改变。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三)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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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一)教育法的制定
1,教育法制定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专门法律的活动。
3,教育法制定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三)教育法的实施
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具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
2,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
2,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的适用
狭义的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广义的教育法的适用还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
4,教育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2)空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四)教育法的监督
1,教育法监督的含义
广义上讲,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2,教育法监督类型
1)国家权利机关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5)社会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广义而言,它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
3,教育法律总让的构成要件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方面: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的条件和程序追究;第三,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
2)民事法律责任。其特点:第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第二,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3)刑事法律责任。其特点:第一,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第二,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
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第一,以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第二,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2,教育法救济的途径
1)行政渠道2)司法渠道3)仲裁渠道4)调节渠道
3.,教育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观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观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4,教育行政复议
含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特征:第一,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第二,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第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四,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第五,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受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它要符合一般行政复议的规定;第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应该是教育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教育关系。
程序:教育行政复议程序基本上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5,教育行政诉讼
概念: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特征:第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二,教育行政诉讼的标准必须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教育行政诉讼兼具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