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合同条款表述不确切带来的麻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版合同条款表述不确切带来的麻烦

编辑人语:如今,遭遇版权官司在出版界已不陌生。随着国家对出版行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公民版权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版权工作及对版权问题的处理已经成为出版社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之一,许多出版社为此特别聘请了专业人员,甚至是设置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这类问题。从版权法的角度看,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发行工作实质上是一种经营性地使用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企业行为。因此,版权工作、版权问题必然与出版社时时相伴,息息相关。在我们的“编辑实务”板块中一直有关于版权问题的文章,许多文章都得到读者朋友们的好评。本期我们约请到知识产权出版社副总编辑王润贵编审主持“法制厅”栏目,我们希望这是一个互动的栏目,是一个研讨的平台,是版权法律专业工作者和出版社之间交流的园地。

请记住我们的沟通热线:qiansasa@

经过调研、选题策划、审批,终于可以和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完成组稿了。苦累的编辑们似乎可以歇歇脚,继续编辑的中耕,或者向下一个计划前行了。别着急,签订出版合同看似例行公事,却也需要字斟句酌,否则,就可能带来烦

恼。

作者与出版社对同一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由于出版合同是出版社最常用的法律工具,为方便工作、提高效率,各出版社一般都采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或本社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一方面会给出版社带来方便,但如果不慎,也会给出版社带来麻烦。

案例回放1998年10月,甲方姚某与乙方某科技文献出版社就姚某作品《汽车故障快速排除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出版发行事宜订立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在全国以图书形式出版《手册》中文版的专有使用权;该合同第7条约定,乙方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标准为25元/千字×千字数+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第10条约定,乙方重印、再版作品时,应按第7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合同订立后,姚某即向该出版社交付了书稿。出版社于2000年4月出版发行《手册》,首印5 000册,字数为289千字。2000年6月15日,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向姚某支

付稿酬6 049.06元(其中,基本稿酬为6 550元,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的4%计算为262元,共计6 812元,扣除应交税款,实际支付6 049.06元)。??2001年4月,出版社第二次印刷《手册》5 000册;同年9月19日,姚某从出版社领取第二次印刷的稿酬225.32元(印数稿酬262元扣除14%的税款)。2003年2月,出版社第三次印刷《手册》5 000册,并通知姚某于同年8月来社领取第三次印刷的稿酬,姚某以出版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稿酬为由拒绝领取。后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版社依照合同第7条的约定,按第一印次的计算方式补付后两次的稿酬共计一万三千余元。??

专家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0条关于报酬的约定?原告姚某认为:双方订立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0条明确约定,乙方重印、再版作品时,应按第7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而第7条的约定为乙方按照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据此,被告出版社重印原告作品时,不仅应向原告支付印数稿酬,还应再支付基本稿酬。被告出版社认为:按照出版业内的通常理解和做法,合同约定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支付稿酬的,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再者,1999年4月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付酬的,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

基本稿酬。所以,被告的做法,既符合出版业内的通常理解和做法,也符合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图书出版合同》是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拟定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因此属于格式合同。本案原告对于该合同付酬条款的理解,是按照条款字面意思进行的推论,属于一般人合乎逻辑的解释;本案被告对于该合同付酬条款的解释,属于出版业内的专业性解释。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认定:原告姚某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定的两条原则: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比如,一份《出版合同》既没有明确约定稿酬标准,也没有明确约定不付稿酬;出版社认为不约定稿酬标准就是不付稿酬,作者认为不约定稿酬标准就是按规定或者惯例支付稿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释合同呢?采纳作者的解释。另外,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也为这样解释合同提供了行政规章依据,该意见规定:不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付酬标准的,必须执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付酬标准。所以,《出版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稿酬标准;不付稿酬的,必须明

确约定不付稿酬。

(2)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在两种条款的约定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为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经济上和专业上的强势地位给对方设置合同

陷阱。

出版合同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时如何处理

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在2001年11月张某诉某社科文献出版社、某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原告张某于1999年12月1日与香港某出版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授予该出版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其作品《随意集》各种文字的专有出版权。2001年2月8日,该出版有限公司又与某社科文献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甲方香港某出版有限公司授权乙方某社科文献出版社在内地出版发行张某作品《随意集》的中文简体版。该《图书出版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负责确定根据本合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违背中国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经乙方审定后的内容如果引起法律问题,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规定:“乙方如须更改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