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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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规章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的原则。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制度、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由公司的法务部门或者专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机构进行起草。

第七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

第八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法律风险评估,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在正式实施前,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实施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机制,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涵和要求。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修订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业务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及时的修订。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21.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2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0月30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支出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支出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分支机构的支出管理,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明确各项支出的财务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总部直管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直管营业部”)以及分公司、直管营业部下辖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分管营业部)。

第三条公司对分支机构支出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单项分类管理、逐级授权审批”的管理方式。

(一)总额预算控制,是指分支机构各项支出均纳入年度综合经营计划,支出总额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之内。

(二)单项分类管理,是指在预算总额内,根据各类别支出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其中个别支出项目,只能在预算额度内开支,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三)逐级授权审批,是指根据支出项目及其支出金额的大小,由分支机构或公司授权分级审批。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支出项目和标准必需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指分支机构总经理或负责牵头组织分支机构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二章支出项目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支出项目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支出、营业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在当期发生的不但与本期收益有关而且与以后会计期间收益有关的,应当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的收益中得到补偿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购置、房屋装修改造等支出;(二)费用支出:是指分支机构维持业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日常性支出;(三)营业外支出:是指分支机构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七条分支机构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业务交通费、邮电费、业务招待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统筹费、劳动保护费、业务宣传费、印刷费、公杂费、会议费、车燃车耗费、财产保险费、租赁费、水电费、绿化费、修理费、安全防卫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交易所设施使用费、监管部门年会费、审计费、法律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税金、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交易席位费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费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升分支机构的信息化水平,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各个分支机构,包括总部和各省、市、县、乡镇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是指计算机、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在证券业务中的应用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六条分支机构应当采用公司统一规划和建设的信息系统,不得私自采购和使用未经公司认定的信息技术产品。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并定期备份系统数据。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系统日志、操作日志、安全日志等日志记录机制,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异常情况,并定期对日志进行审计和分析,及时排除异常。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当对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管理,根据不同职责和权限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对于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对重要的业务系统和数据进行备份和灾备管理,确保业务连续性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策略、网络监控与防御、网络事件响应等。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购买专业的防火墙、入侵检测、反病毒等安全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策略和规范。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审计机制,对网络访问、操作、应用等行为进行审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和恶意攻击行为。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响应机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公司网络安全部门。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对网络安全的意识和保护能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技术工作管理,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稳定性,防范信息系统风险,加强信息技术工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营业部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分支机构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为营业部信息技术工作的基本制度,并作为信息技术部进行信息系统现场检查和营业部自查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信息技术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信息技术部是公司信息技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第五条根据证券营业部是否提供现场交易服务和是否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可以分为:A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简称为A型营业部。

部署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站点的证券营业部,或作为其他证券营业部网络通信汇聚节点且所连接的证券营业部中提供现场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视同为A型营业部。

B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未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但依托公司总部或其他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简称为B型营业部。

C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未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且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简称为C型营业部。

第六条A型营业部设IT部,负责营业部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B、C 型营业部有上联营业部的,其信息技术工作纳入上联营业部管理。

第七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运行与技术服务管理质量,A型营业部应配置一名专职IT 经理和一名IT备份岗;B型营业部应配置一名兼职IT,兼职IT应以营业部IT工作为主,在确保交易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兼职其它岗位工作;C型营业部应指定一名IT工作联系人,协助处理本营业部IT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的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和其他交易结算相关规定,积极维护新三板投资者和交易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稽查机构和稽查制度,对自身的合规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以及更正或改进有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因素。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培训制度,对公司同仁及交易关系人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法规素养和合规执行能力,落实人员的合规要求。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风险。

第六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在营业许可及监管等方面要求公司及其关联方严格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报告资料审查及审计监督体系,审查公司的账户及资金管理状况,发现及处理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充分保护客户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并严格执行营业许可和监管要求,确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客户服务及资金安全得到有效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内部合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纠正监管问题。

第十条对于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经中国证监会审查确认,将责令改正,并可能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具体组织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第六条证券市场监管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市场监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所监管等。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操纵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回应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制度,做好市场危机应对准备工作,保持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的档案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证券监管部门领导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证券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1、证券公司的基本要求(1)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核心管理机构;(2)具备有效的经营活动;(3)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4)拥有适当的资金、人员和资质;(5)提供合规、质量良好的服务;(6)完善的财务报表核算、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

2、证券公司服务类型(1)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经纪、国内外股票买卖和投资顾问等;(2)其他服务:如私募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银行卡代理代销、典当、财务信托和货币资金处置等。

3、证券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开展定期内部控制评审,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审;(2)加强人员合规管理,涵盖培训、业务考核及奖惩制度、投资者的保护等内容;(3)落实完备的合规程序;(4)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改进信息及监测机制;(5)实施规范的财务管理,坚持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核算等;(6)加强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业准则的执行督促。

4、证券公司风险防范机制(1)强化责任制:在领导及、落实风险管理各方面要求明确责任分工;(2)实施多元化风格组合:应当以分散投资、市场机会组合投资以及资产定价、宏观经济投资等方式来防范风险;(3)实施精准化分析预警:采取专业的风险预警分析和风险把握方法,搭建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4)建立完善的风险终止机制: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限额指标,并设置违规警示、异常事件终止等机制;(5)强化对交易对手的双重监管:在充分熟悉其信用状况、背景等情况下,落实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6)全面信息披露制度:充分披露相关业务信息,并将风险管理结果向投资者透明化。

证券公司作为一家有特殊性质的公司,其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行业准则的要求,而且还要结合其本身特点和专业特点,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其经营业务并以此为核心加强管理,完善结构性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合规程序,加强对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执行,坚持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核算,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责任制及多元化风格组合、精准化信贷分析与预警、风险终止机制等,建立双重。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实际效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证券公司依据发行资质、客户服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和现有规模等因素,依据证券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将证券公司分为三个级别的评价体系。

二、分类(一)A类证券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场总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2.年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规模在200亿元以上;3.有11家分支机构,其中2家为总部分支机构;4.得资本市场上岗资格超过3年及有长期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

(二)B类证券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场总资产规模在500亿元以上;2.年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规模在100亿元以上;3.有5家分支机构,其中1家为总部分支机构;4.得资本市场上岗资格超过2年及有长期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

(三)C类证券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场总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以上;2.年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债券规模在50亿元以上;3.有2家分支机构;4.得资本市场上岗资格超过1年及有长期合作的国际金融机构。

三、性质(一)A类证券公司具有最高等级的高端客户服务能力、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经营范围、较高的资本市场上岗经验和规模,为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投资服务。

(二)B类证券公司以及C类证券公司具有较高的客户服务能力、较好的风险管理、较高的发行规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四、管理(一)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发行、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内容,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发行机构应做出处理和调整,满足本办法的要求,有权要求证券公司重新申报发行资格。

(三)定期对投资者投资服务有关程序和活动进行审查与评价,以确保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有效把握经营质量和安全。

五、责任(一)证券公司应严格按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发行、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和监管等内容,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规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在总部批准后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资格进行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其开展业务的资格。

第三条分支机构指分公司或营业部。

第二章分支机构管理职责第四条制定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及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培育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五条推荐和申报优质客户、进行业务审核、协助相关协议的签订并管理融资融券合同、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办理柜台委托、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六条对信用交易客户进行信用初评。

第七条对推荐人提交的业务申请表,申请资料,申报审批表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上报。

第八条做好融资融券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包括融资融券合同的收件、使用、销毁、归档、盘点等工作。

编制融资融券合同使用报告,定期报分公司。

确保融资融券合同合理使用,并及时向档案中心归档。

第九条联络和维系客户,协助总部做好客户的通知工作,并留下随时可查阅的合法证据。

第十条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客户异常对账等反馈信息、客户需求、客户投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制定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定期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三章分支机构业务资格标准第十三条已按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完成不合格账户的清理。

第十四条已经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前、后台业务分离,严格按照总部《经纪业务营运标准化制度流程汇编》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经营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公司标准。

第十六条所属营业网点近两年业务上没有出现违规经营。

第十七条具备严格按照总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对客户信用状况、资质和账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客户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管理有序、经营高效、运行安全的证券交易营业部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办法,各营业部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营业部在公司授权和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

营业部对所属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实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营业部实现统一领导和授权管理,营销管理部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公司综合、财务、电脑、人力资源、稽核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营业部进行指导和管理。

营业部对所属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实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营业部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撤消第五条营业部的设立营业部的设立根据《##营业部筹建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营业部的变更1已经批准设立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营业部,不得擅自迁址、更名。

凡需迁址、更名的,须报公司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的转让与撤消须报公司,审批后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营业部根据所在地区的市场状况要求在某地设立证券服务部等交易网点的,营业部应向公司营销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并参照营业部筹建程序审批,获准后由营业部负责筹建与管理。

服务部的转让与撤消由其所属营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营业部(含所属服务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承包经营。

第三章授权经营第十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属营业部授予经营管理业务的权限,其授权的范围由有关的授权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经纪业务要遵守公司下发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接受公司营销管理部及各职能部门对其交易、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授权营业部开展以下业务:2(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B股、基金、国债回购等交易品种的代理买卖业务;(二)公司承销的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证券品种的分销业务;(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四)国债、企业债券的兑付;(五)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简介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证券和股票市场业务的金
融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
针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即《证券公司管
理办法》。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内容要点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公司设立
设立资格条件:证券公司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专业技术能力。

注册资本:证券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稳健经营。

股东资格:股东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以确保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公司业务
业务范围: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交易、投资顾问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业务。

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控。

公司监管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接受证监会的监管,如进行定期报告、接受审计等。

处罚措施: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应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投诉处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

结语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
康稳定发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一、证券公司管理的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同时需要注册成立。

注册成立时,证券公司必须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业务团队等相关方面。

证券公司设立后,要持续遵从证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推进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市场化发展。

三、证券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证券公司的股东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同时股权转让也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在持股比例方面,由于证券公司的经营性质和行业特点,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要求股权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一方面的垄断。

四、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其中包括证券公司的总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从业未届规定等。

在组织架构中,证券公司必须设立风控部门,负责对企业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同时,证券公司的人员结构也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资格要求,以保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五、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方面。

证券公司必须在经营活动中遵循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经营,防范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六、证券公司的风险防控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识别企业内部和外部风险,规避投资风险,增强企业稳定性。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建立一项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核,督促企业合规运营。

七、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外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受益权。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需要积极参加市场交流活动,增加对投资者需求的了解和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印章管理,有效控制用章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印章包括分支机构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人名章、业务类用章等。

第三条分支机构刻制、使用各种印章应严格按本办法要求办理。

严禁私刻、私盖印章。

违反本规定,特别是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分支机构刻制各种印章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刻制印章后,应及时将印章样模原件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

第五条分支机构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声明作废,并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

第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拒绝使用,并直接向总部相关管理部门直至总经理反映情况。

第二章分支机构印章的规格和式样第七条分支机构印章要按类别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统一内涵。

第八条分支机构各类印章的规格和样式:(一)分支机构公章刻制的印章字样为分支机构全称,样式为直径不超过40毫米圆形,字体为宋体字,中间为五角星,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证券分支机构字样自左而右环行。

(二)分支机构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字样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X证券分支机构财务专用章,每家分支机构只能刻制一枚财务专用章。

(三)分支机构业务类专用章分为交易与资金存取两种,均为长方形。

交易业务专用章全称应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分支机构交易业务专用章”,资金存取专用章全称应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分支机构存取款专用章”。

交易业务专用章和存取款专用章各一至两枚。

有多枚相同名称印章的须加刻编号,以示区别。

(四)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中证登记(深圳)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按照中证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刻制。

(五)分支机构确需使用的工会用章按照工会及公司相关规定刻制。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九条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通过公司OA系统发起内部请示,说明拟刻制印章的名称、枚数、用途、刻制要求等,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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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 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负责证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章证券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第八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六)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可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同)的代理买卖;(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代理登记开户;(五)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证券投资咨询;(六)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二)自营、经纪、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具有规范的分开管理制度;(三)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可以从事第九条所列各项业务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证券的自营买卖;(二)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网上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的子公司,其中,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子公司应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网上证券经纪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规范后的证券公司;(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四)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二十人;(五)有十人以上技术人员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证券公司须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二)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证券公司须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从事证券承销和上市推荐业务的资格;(二)投资银行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亿元;(三)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二十人;(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依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

证券公司下设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证券公司已设立两年以上,经营规范,近一年内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记录;(二)分公司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三)综合类证券公司拨付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营运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经纪类证券公司拨付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营运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四)分公司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人;(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分公司是证券公司地区性的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总公司的授权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从事其营业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下列投资:(一)发起设立或参股其他证券公司;(二)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投资咨询类机构;(四)发起设立或参股期货公司;(五)发起设立或参股境外中资类证券机构;(六)发起设立或参股风险投资公司;(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

第二十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企业,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不能投资于证券公司的;(二)申请前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三)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四)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五)对外累计投资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股东应以货币资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如证券类资产)出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或对证券公司造成损失的, 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要明确各自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难以正常履行职能时,单独或联合持股超过证券公司总股本10%的股东应指派临时负责人, 负责证券公司的日常经营,并提出处置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如符合以上条件的股东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其他证券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托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二)内部董事占董事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时;(三)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查处或出现第二十九条情形时;(四)证券公司诚信度严重不足、可能影响客户或股东合法权益时;(五)证券公司主管部门、股东会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二)非证券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三)非证券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四)与证券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稽核负责人没有利益关系;(五)不在与证券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六)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 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审议下列事项时,应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的同意方可生效:(一)证券公司的审计事务;(二)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质押贷款;(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四)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五)证券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六)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上市后, 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监察委员会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公司遵守、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当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遵规守法情况, 并于每年年底或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察委员会负责人须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变更必须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筹建与开业第三十七条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八条申请筹建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筹建方案;(三)对其下属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内部控制的技术方案和制度等;(四)发起人协议或股东会决议;(五)股东名册及其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及发起人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六)公司章程(草案);(七)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八)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应同时抄送拟设立证券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股东会决议;(三)筹建方案;(四)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五)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六)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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