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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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
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构成。法学方法论就是获得正当裁判的方法,尤其是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是找法、适用法的过程。法学方法、法律方法就是专门从事研究说法之理的学科。正确裁判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就是找法、确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得出正当的裁判结论。
法学方法论的具体研究内容在大陆学界有颇多争议,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溯源是德国翻译的概念。德国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学者建立正确的学术见解,而非协助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方法。有人据此区分出两种性质的法学方法论,一种是法释义学取向的方法论,亦即传统法学方法论;另一种则是实务取向的或判决取向的方法论。像拉伦茨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即为前者的代表,Kriele的《找法理论》则是后者的佳作。
一、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解,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方法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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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是研究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怎样运用正确合理的法律思维形式、类型与方式(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不对称性:研究法律规范需要哪些案件中的哪些事实、既有的法律事实应由哪些法律来调整、哪些法律规范须要判断事实是否与规范相适应以及怎样通过“目光的来回往返”(拉伦茨语)。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学方法论应是狭义的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同义,也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方法论由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学、价值判断、法律论证构成。总之,法学方法论就是获得正当裁判的方法,尤其是以司法三段论为基础,是找法、适用法的过程。
二、司法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裁判结论的理解
如何在司法实务中适用该方法,以产品责任纠纷为例,结合狭义法律解释学正确理解法条的真意,并使用价值判断得出符合公正的裁判结论。
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小
前提是指特定案件的事实,它是实际发生的,已经引起争议的客观事实。在确定小前提(从案件事实中确定有关的事实要件)、大前提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大小前提的对应,最终得出裁判的结论。司法三段论为法官提供了确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的思考方法。三段论是法律人开展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强调说理论证功能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对于大小前提的确定以及两者的连接,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得出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魏德士也指出:“法院判决是否具有说服力,在于其结果是否能够经受理性的检验。对法律适用进行理性监督的问题,也就是方法规则的发展问题。”这也充分说明说理论证的重要性。
比如,有一则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例,案情基本是这样:甲购买了某汽车公司乙生产的汽车,车辆是出厂合格的小汽车,都安装了“安全气囊”,并附有车辆《使用手册》,《使用手册》上关于”安全气囊“描述或警示的状况为:正面碰撞,符合一定的速度和力度,”安全气囊“会弹开,保护乘员头、颈人身安全。某一天,甲实际使用时,汽车突然发生正面碰撞的交通事故,但安全气囊未弹开,甲和乘员发生了重伤甚至死亡的人身损害后果。于是,甲起诉乙要求赔偿。
本案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适用司法三段论,先找法确定大前提,关于产品缺陷的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任。”对该法条进行解释:分析我国有关产品缺陷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在认定缺陷时采用的是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该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然后,确定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产品出厂合格,但汽车《使用手册》表明正面碰撞,安全气囊弹开,保护乘员人身安全,实际并未弹开。如果大小前提一一对应并结合论证,可能会得出相反的裁判结论。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产品出厂合格,安全气囊是没有缺陷的,乙方不承担产品。同时为了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如果从消费者是弱势一方,而《产品质量法》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并以此出发对上述法条重新作出解释,可以依据大小前提得出乙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混同了质量不合格和缺陷的概念,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保护消费者的价值理念。因为按照现行规定,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无疑会使消费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同时,科技水平的发展使得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具有滞后性,加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身就是判断产品合格的最低标
准,符合标准的产品仍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但仍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后果。另一方面讲,如果有关产品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产品的合格与否,但只要有证据表明产品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性,与消费者或使用者合理的安全期待不符,应该防止危险的发生而发生了危险的情形,造成了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就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裁判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结合本案,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尤其是正面高速碰撞时,被动保护乘员安全的“安全气囊”却未发生如厂方提供的《使用手册》所说明的安全保护作用,“安全气囊”未弹开,这时,产品缺陷的认定不能机械以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为标准,而应正确理解缺陷的内涵,即存在不合理危险性,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消费者或使用者合理的安全期待。“安全气囊”应该按《说明手册》状况弹开但并未弹开,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的安全期待,未起到“安全气囊”所明示的安全保护作用,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证明“安全气囊“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从而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三、结论,法学方法论的终极意义在于说理
法学方法论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是指以特定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一般不能用科学方法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