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国知办函规字〔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17〕210号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计划,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局今年将继续开展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2017年度专利调查对象涉及全国23个省(区、市)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相关专利信息。
调查样本及问卷另行提供。
二、调查安排(一)调查采取全国统一规划、地方分块实施的方式进行。
我局统一制定调查问卷,并与地方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调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度、经费等事项。
(二)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填答方式,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调查对象填答调查问卷并回收。
我局将对调查问卷进行复核,对于有疑问或不合格的问卷退回重新核实调查。
(三)调查完成后,我局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应要求反馈调查数据。
三、有关要求(一)此次调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此次调查是掌握我国专利状况、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防止瞒报、漏报、虚报现象发生。
(三)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明确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具体负责调查工作,于2017年4月12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处室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报送内容详见附件)。
(四)要科学安排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调查进度。
请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认真完成调查人员培训、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同时报送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办案工作,营造专利制度运行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工作督查(一)督查主体与对象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与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省(区、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应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
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专利专项行动方案
专利专项行动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目标与任务
首先,要明确专利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增强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以及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1. 打击专利侵权行为:针对食品、药品等领域,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的行为,以及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卷日常抽查和集中评查制度,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流程,进一步提升专利案卷质量。
3. 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主动撤回工作:组织企业、代理机构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自查工作,及时主动撤回。
4. 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将提交非正常专利和从事违法专利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行为。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地区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 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总结与评估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17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一、总体工作概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对照项目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数据和实例体现试点期间工作成效,总结创新点和绩效亮点,梳理有益经验。
(二)调解组织、人员和案件情况统计本地区试点工作中参与培育的调解组织数量、调解员人数、受理调解案件数量以及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一)本地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础梳理情况1.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摸底调查工作组织情况,问卷回收及调研报告整理情况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我局加大力度促进大型专业化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协字〔2016〕2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首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续延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本次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将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主客观相结合,相关方共同参与,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力求公平、公开、公正。
二、工作安排(一)认定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7〕19号)相关安排,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培育期于2019年6月底届满,我局将客观评估各市场培育进展,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场。
本年度认定材料通过“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在线提交,系统认定功能开放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5日。
具体程序如下:1.自愿申报。
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有意参与本次认定工作的前期试点市场,可向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逐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国知办函保字〔2019〕455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落实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做好商标、专利执法指导工作,制定商标、专利执法检验、鉴定标准,加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切实提高商标、专利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建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队伍,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技术支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开展试点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
打破市场准入限制和区域分割,鼓励社会力量进入。
(二)做好专业支撑。
开展试点工作要落实好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综合执法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强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做好对综合执法的专业支撑。
要发挥好机构改革的综合优势,强化问题会商、横向协同等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统筹、综合施策。
(三)加强探索创新。
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明细表的再次公示
2020/6/15[科技局]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明细表的再次公示_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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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
明细表的再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8-12-14 15:40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皖知专【2018】82号)和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专项行动的通知》(合知【2018】18号)文件精神,现对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政策第5、6、7、8、9、10、1 2、14、15、16、17、18条)拟兑现资金明细表进行再次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相关部门提出。
监察室电话:63679129;咨询电话(科技局):63679366、63679333
公示期7天(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0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2017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明细表(二次公示).pdf
/xwzx/gsgg/11165671.html1/1
2017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明细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专利申请质量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决定。
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专利保护水平,保障专利制度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专利申请质量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不高,部分引导政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出现了一些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如不及时解决,将削弱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作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本制度的信心。
必须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
二、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一)优化区域专利评价工作导向。
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区域专利评价工作的专利申请质量导向。
在充分发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引领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评价指标,逐步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指标纳入区域专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不得设定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3.01•【文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的贯彻执行,现将《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投入,保障人员,迅速部署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确保措施的全面落实,共同营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良好环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联系人:专利管理司王志超于光电话:************62086885传真:************电子邮件:**************.cn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根据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实施《2012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数量与质量,大力提高专利纠纷调处的效率,增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积极办案、规范办案、协作办案的局面,提升创新主体、权利人与广大消费者的信心,为创新者护航,为广大权利人护航,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护航,积极营造创新、消费、投资与深化改革开放的良好环境。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各地区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开展梳理调查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各地区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开展梳理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吉科发专管〔2018〕209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关于对各地区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开展梳理调查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厅决定对各地区专利相关资助政策情况进行梳理调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本地区专利相关资助政策开展梳理自查工作。
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科技局要按照专利的申请(包括PCT专利申请及其他途径向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授权、拥有和维持等相关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自查梳理,汇总填写本地区相关内容(见附件1、附件2),相关表格请于8月17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二、严格落实专利资助标准各地区专利资助政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在自查梳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尽快开展整改工作。
(一)严格专利资助范围。
应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
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二)合理确定专利资助标准。
专利资助应以补贴部分专利申请成本为基准,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专利代理服务费的资助对象应仅限于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提交的专利申请。
(三)加强工作衔接避免超额资助。
在实施专利资助时,应有明确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多级资助或关联政策叠加,对同一件专利反复资助,受益金额超出缴纳官费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各地应采取对专利相关费用票据进行资助标记等措施,避免政策受益对象交叉重叠。
(四)强化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台账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30•【文号】国知发运字〔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强的紧迫感、更高的主动性抢抓当前关键时间窗口,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提速增效,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速释放知识产权资金政策效应,稳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一)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
对于专利年费(不含授权后首年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且享受我国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的专利权,将该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自动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不产生滞纳金。
(二)推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资金迅速落地。
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要加紧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第一时间提前开展项目征集储备,重点支持具有专利转化需求、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受疫情影响较大存在短期困难的市场主体,力争在中央财政资金下达一个月内启动项目实施。
(三)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存量资金。
有关地方要积极盘活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资金,对于到期退出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重点向直接惠企纾困的支出方面倾斜,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应支尽支。
尚有结转资金的第三批、第四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要切实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升使用绩效,直接惠企的项目要先行落地,在2022年底前将全部资金执行完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的修改删去第一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删去第二项中的“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将第三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第四条的修改删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第一项修改为:“(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第二项中增加“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第四项修改为:“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删去第五项中的两处“建议”。
三、第五条的修改将本条修改为:“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一、通知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正
确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本通知。
二、专利申请行为的规范
(一)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请
专利,不得捏造、弄虚作假,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提交虚假材料,不得恶意串通
他人或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
(二)专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专利权的证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发明创造成果的证
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专利权人的证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专利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必要信息,如实提交有关专利权的证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发明创造成
果的证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专利权人的证明材料,如实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处理不正当的专利申请行为
(一)如果发现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材料、捏造、弄虚作假、故意
隐瞒重要事实、恶意串通他人或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
处理。
(二)如果发现专利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实、证明材料虚假、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国
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可能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局网站普查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5〕16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局网站普查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局网站普查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15〕169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机构、各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我局将开展全局网站普查工作。
为保证普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意义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
通过开展普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对于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范围(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局网站基本情况,有效解决网站中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网站和栏目,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坚决予以关停,切实消除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网站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之间不统一的“两张皮”现象。
(二)普查范围。
我局政府网站、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管理(主办)的具有一级域名的网站。
建有网站的局直属机构和社会团体参照相关要求进行普查。
三、工作责任(一)普查内容。
按照《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附件1)检查网站的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
(二)任务分工。
办公室负责汇总上报普查信息及组织检查工作;在局政府网站设有自行维护栏目(系统)的部门负责自查《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中可用性、信息更新、互动回应及服务实用情况,自查情况于7月15日前报专利局办公室汇总,期满未报视为无此类栏目(系统);专利局办公室、专利复审委员会、管理(主办)具有一级域名的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基本信息填写、审核、自查评分、整改以及更新维护等工作,确保整改后的网站通过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系统扫描和人工复核等方式的抽查、核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4.05•【文号】国知办函管字[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优化专利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提升专利质量、提高国外专利拥有量、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权化的工作导向”的保障措施,积极做好规范地方专利资助工作,按照《〈2012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的要求,请报送专利资助工作情况。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一)专利资助政策情况。
主要包括:按照《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的有关要求,省本级及行政区域内地市级政府资助政策的调整情况、修订时间、政策导向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资助政策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同时,应附省本级和地市级最新专利资助政策文件复印件(含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等)。
(二)专利资助工作总结(2008-2011年)。
主要包括:省本级及行政区域内地市级资助资金年度预算金额、实际支出金额、对每种专利的资助金额和数量、对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和数量等。
同时,应附省本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部门分别填写的《专利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三)对全国规范专利资助工作的建议。
主要包括:为进一步突出专利资助政策的导向作用,需要调整和规范的政策核心内容;对建立全国上下联动的资助工作体系的建议等。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专利资助政策是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社会关注。
做好专利资助政策的规范工作,事关专利事业发展全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执行会议精神的情况报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五年九月五日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纪要为遏制冒充政府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和其它影响较大的恶意专利违法行为,8月8日至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长春市召开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马维野和监察办公室唐大立主任在会议上讲话,规划发展司副司长龚亚麟、办公室副主任谭力以及有关同志,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和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主管局领导及主管处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交流总结了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验,研究提出了遏制此类现象的措施。
会议指出,近年来,冒充政府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合法组织的良好形象,侵害了专利权人、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会议分析了产生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的原因:一是市场经济机制尚未成熟,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社会诚信水平尚不够高,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二是打击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三是针对打击与防范专利诈骗等严重专利违法行为的宣传尚不够广泛深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7.12.22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7〕80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关于印发《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
《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7〕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创新者、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各级具有执法权限的知识产权局,并指导督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我局此前发
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知发法字〔2019〕47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1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制定《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8月30日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第三条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
(二)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
(四)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第四条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请求集中审查的具体理由,专利申请清单以及每一件专利申请与专利申请组合的对应关系,全部专利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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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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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專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将专利资助范围、标准等问题列入了重点督查工作,明确了“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地区对本地专利资助政策作出调整。
9月12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广州市财政将发明专利资助由原来的申请、实审阶段资助改为授权后资助,并且降低资助标准到43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