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合集下载

死亡医学鉴定管理制度

死亡医学鉴定管理制度

死亡医学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的死亡医学鉴定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维护医院的声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死亡病例的鉴定工作,包含医院内发生的死亡病例以及外院转入病例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医院死亡医学鉴定委员会是本医院负责死亡医学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订立鉴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鉴定工作、评议鉴定结果,并对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程序第四条医院死亡医学鉴定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无明显外伤或有外伤但病因不明的死亡病例;2.手术后死亡或手术中发生意外死亡的病例;3.不正常死亡及意外死亡的病例;4.医疗纠纷相关的死亡病例。

第五条医院对于每一例死亡病例应依照如下程序进行鉴定:1.尽快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尸体现场勘验;2.进行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确定死因;3.依据临床病历、影像学检查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鉴定看法;4.对鉴定看法进行会议评议,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5.对鉴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留存档案;6.如有需要,可邀请法医学专家进行复核。

第三章鉴定人员和专家评议第六条医院死亡医学鉴定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1.主任委员:具备医学、法医学专业背景,并具备高级职称;2.委员:由相关科室的专业人员构成,包含医学、病理学、临床、护理等方面的专家。

3.秘书: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医院死亡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评议鉴定结果,并提出相应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在具体鉴定工作中,需由具备医学、法医学专业背景的医生担负鉴定人员,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在评议鉴定结果时,应遵从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章报告和保密第十条医院对于每一例死亡病例的鉴定结果均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留存档案。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死因及相关病因的认真描述;2.鉴定人员及专家评议看法;3.报告时间和编写人员等信息。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卫医发[2005]496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卫医发[2005]496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5〕496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5〕3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此复。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结束——。

未做尸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

未做尸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行死因推断

未做⼫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死因推断⼀直以来,中国⼈都有⼀个“死者为⼤”的观念,不愿意看到死者的遗体遭到破坏。

因此,⼤多数家属选择拒绝“⼫检”。

但司法实践中,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需要以⼫检报告的死因结论作为依据来分析医⽅的医疗过错,医⽅也经常以没有⼫检,未明确死亡原因,⽆法进⾏鉴定来阻却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导致患⽅承担败诉责任。

某些鉴定机构也以没有⼫检拒绝受理医疗过错的鉴定委托,导致患⽅⽆法完成举证责任⽽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那么是否没做⼫检就⽆法进⾏医疗过错鉴定呢?答案是:可以。

未做⼫检可以依据病历资料进⾏死因推断,并据此进⾏医疗过错鉴定。

2018年4⽉12⽇,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其中“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指导案例08号)就对这个问题进⾏了指导性的解答。

指导案例08号 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案情概况 2009年10⽉19⽇早上,19岁的⼥⽣王惠(化名)⽤⼒⼤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学附属医院急诊住院。

10⽉20⽇、21⽇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隔开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处挤进了胸腔),医⽣建议⼿术治疗。

10⽉22⽇,王惠和家属同意转外科治疗。

转科后,王惠腹痛症状⼀度缓解,但⼤夫查房发现其全⾝情况较差,经仔细询问,王惠告知⾃⼰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并经放射性碘剂治疗。

⼤夫⽴即全⾯检查王惠的甲状腺功能,实验室结果报告其多项甲状腺功能指标已低到仪器⽆法测出,主管医⽣⽴即决定邀请内分泌专科会诊。

24⽇晚王惠呼吸困难症状忽然明显加重, 25⽇凌晨转⼊ICU。

25⽇上午,医院组织胸外科、肾内科、内分泌科、ICU⼤夫参加的⼤会诊,⼀致认为王惠当前因膈疝导致⼼肺功能障碍,病情⼗分危重急需⼿术,但⼿术风险⾮常⼤。

主管医⽣将病情、会诊意见和⼿术风险详细告诉王惠和家属,他们都表⽰愿意承担⼿术风险,在⼿术同意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进⾏⼿术,术后王惠⼊住ICU,⼀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道吸出⼤量⾎红⾊液体,⾎压不稳,动脉⾎含氧不⾜,⼼电图显⽰⼼脏缺氧性损伤,胸腔持续引流出⾎性液体,10⽉26⽇15∶50宣告死亡。

未做尸检的法律规定(3篇)

未做尸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法医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查明死因、确定死亡性质、分析死亡原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未进行尸检。

本文旨在探讨未做尸检的法律规定,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二、未做尸检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未做尸检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具体规定(1)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尸检;对已经进行尸检的,应当出具尸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尸检。

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进行尸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尸检。

”(2)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死因不明的尸体,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尸检。

对已经进行尸检的,应当出具尸检报告。

”(3)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未做尸检的原因分析1. 案件性质部分案件可能属于自缢、溺水、交通事故等非暴力性死亡,尸检对查明死因的意义不大,因此可能未进行尸检。

2. 程序问题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者对尸检程序不够熟悉,可能导致未进行尸检。

3. 当事人意愿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宗教信仰、家庭观念等原因,反对进行尸检,办案人员可能尊重当事人意愿,未进行尸检。

4. 法医资源在一些偏远地区或基层法院,法医资源相对匮乏,可能导致未进行尸检。

四、未做尸检的法律后果1. 证据不足未进行尸检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家属拒绝尸检法律后果(3篇)

家属拒绝尸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上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一种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尸检对于查明死因、确定死者的死亡方式、解决死因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家属拒绝尸检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家属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参考。

二、家属拒绝尸检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对于死因明确的,由死者家属或者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法医进行尸检;对于死因明确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死者家属或者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解剖尸体;对于死因明确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死者家属或者公安机关决定解剖尸体。

”三、家属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1. 影响案件侦查家属拒绝尸检,可能导致案件侦查陷入僵局。

在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尸检是查明死因、确定死亡方式的重要手段。

若家属拒绝尸检,公安机关将无法获取必要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侦查。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家属拒绝尸检,可能侵犯死者生前亲友、遗产继承人等人的合法权益。

在死者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死者生前亲友、遗产继承人等人可能对死因产生争议,拒绝尸检可能导致争议无法解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增加诉讼风险家属拒绝尸检,可能增加诉讼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可能导致法院判决不公,甚至引发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

4. 负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拒绝尸检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拒绝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家属拒绝尸检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负担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家属拒绝尸检可能构成犯罪。

患者死亡后是否需要尸检

患者死亡后是否需要尸检

患者死亡后是否需要尸检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以未做尸检为由不受理,怎么办?根据2023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统计数据,患方败诉案件里有8.1%是因为未行尸检,未行尸检导致鉴定机构不受理,法院会认定为患方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这也是医疗律师代理患方时最大的困扰之一,今天林律师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分享一下经验。

一、死亡原因明确的。

这里讲的死亡原因明确,是指可以通过现有鉴定材料(主要是指病历)可以推定患者死亡原因的。

(一)起诉后处理方法。

1.患者在被告医院死亡的。

患者是在被告医院死亡的(只有一个被告),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大部分鉴定机构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不一定真的是这个原因,很可能是因为案情复杂(阅卷、会诊工作量大)、医方责任轻微或无明显诊疗过错、医院进行了公关,建议继续推进鉴定程序,更换鉴定机构,如果法院不配合更换鉴定机构,可以撤诉后重新起诉,重新再选鉴定机构(务必在3年诉讼时效内进行,因为撤诉不终止诉讼时效),总会有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受理的。

2.患者不在被告医院死亡的。

患者经被告医院治疗后,有可能在其他医院死亡,也有可能在院外死亡,但通过死亡前的病历资料可以推定死亡原因的,被告医院是有权利提出死亡原因异议的,这个时候鉴定机构均会以未行尸检为由退卷。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有两种方法:(1)更改鉴定事项:申请死亡原因书面推定,如果有鉴定机构受理并得出鉴定结论,可以继续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错及原因力鉴定),此时医方再提出死亡原因异议是会给医方带来不利后果的,因为他们并不能给出合法理由不认可死亡原因书面推定结论,如果因提出死亡原因异议导致后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或给医院施压进行后续鉴定)。

(2)撤诉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大部分地区的医学会是会受理没有进行尸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患方要注意必须在患者死亡一年内申请,否则过了鉴定时效而不被受理。

一般法院在没有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是会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的。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的尸检问题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的尸检问题

浅析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的尸检问题文/田胜男 王子宇 茹丽娜■法与卫生案例背景案例一患者A因上腹部不适发现腹膜后肿物2个月,入住某医院,全麻下行腹膜后病损切除术,术后2天患者出现休克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术后3天宣布临床死亡。

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为:肠坏死;感染中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医院告知患方尸检事项,患方拒绝并签字。

患方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鉴定分析为:患者死亡后未经尸检,对于本次鉴定评价存在不利因素,从现有临床病历资料判断,本案患者系肠坏死、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死亡。

医院手术记录显示,术中损伤多支血管,提示手术操作存在一定不足。

从临床角度分析,该肠坏死与肠系膜血管损伤具有医学上的关联性,即存在肠系膜血管损伤修补术后发生血管内血栓形成,继而引起肠系膜缺血性坏死,继发腹腔感染并演变为感染性休克,最终导致多脏器衰竭死亡。

经审理,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同时结合患方拒绝尸检情形,判决医院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二患者B在某医院诊疗后死亡,医院向患方告知尸检事项,但患方冲击护士站并拒绝签字,有录像为证,《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CASE案例■法与卫生中仅有医师签名,没有患者家属签名。

法院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均因没有尸检结果而不予受理。

法院审理认定,医院已告知患方进行尸检事项,患方冲击护士站并拒绝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中签字,拒绝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患者C经住院诊疗后死亡,患方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以未做尸检且根据目前材料无法进行死因推断为由予以退卷。

法院再次委托鉴定,第二家鉴定机构注明可根据现有材料并结合医学知识进行死因推断,推断死因需经双方同意,或由医患双方确定一个共同死因才能受理此案。

医院表示临床诊断的死因考虑是急性心肌梗死,但不排除主动脉夹层、肺栓塞等可能,不同意根据现有材料并结合医学知识进行分析死因推断,亦不同意由医患双方确定一个共同死因。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在医学领域中,法医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其在司法和医疗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医在调查疑似医疗事故死亡的案件时,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和各种鉴定工作,以确定死亡原因。

本文将探讨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的过程和方法。

一、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最常见的工作之一。

在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时,法医需要对尸体进行仔细的解剖和观察。

首先,法医会进行外部尸体检查,观察尸体是否存在明显的外伤,如刀伤或烧伤等。

然后,法医会打开尸体进行内脏的解剖,以观察内脏器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比如出血、水肿、肉眼可见的病变等。

最后,法医会取样进行组织切片,并进行显微镜下的观察,以进一步确认死因。

二、毒物检验在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时,毒物检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法医会收集尸体的组织样本和生物液体,如血液、尿液和胃内容物等,送往实验室进行毒物检验。

毒物检验可以检测出可能存在的药物、毒物或其他化学物质,从而确定是否存在中毒情况。

通过对毒物的检验和分析,法医可以判断中毒对死因的影响,并进一步确定医疗事故是否与中毒有关。

三、病理分析除了尸体解剖和毒物检验外,病理分析也是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组织切片的显微镜观察和病理学分析,法医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病变情况,如癌变、炎症、感染等。

这些病变情况可能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而法医通过病理分析可以对病变情况和死因之间的关系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四、法医学专家鉴定在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时,法医学中的专家意见是至关重要的。

法医学专家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尸体解剖、毒物检验和病理分析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给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法医学专家鉴定的结果在司法和医疗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对于法医工作的严谨性和重要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结起来,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疑似医疗事故死亡原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胎儿死亡未做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最终依据?

胎儿死亡未做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最终依据?

胎儿死亡未做尸检,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最终依据?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基本案情】患者杨某因“停经41周+6天,下腹阵痛3小时余”,于2014年8月1日到XX卫生院妇产科住院。

全身检查:心率每分钟86次呼吸每分钟20次,血压116/76mmhg。

产科(前)检查:宫底高度33厘米,胎心音,头先露,已入盘,宫口开大2厘米,已破水。

诊断为:孕2产宫孕周+6天,头位临产。

12时5分送进产房,12时20分胎儿以ROA位娩出,脐带细,黄染,绕颈、绕腹各一周,新生儿于12时55分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载明:“……3、产妇杨某入院后,医方所行产前检查中,未见B超检查,此时的超声检查是产前检查的重要项目,可以了解胎儿的胎位、胎儿大小等情况,2周前的B超检查正常,不能作为不做产前B超的依据。

虽脐带绕颈不是剖宫产的手术指征,但本例中胎儿有脐带绕颈、绕腹、脐带过短、脐带细等B超可见表现,B超检查可以帮助接产医生分析生产的风险指数,按照具体情况决定建议或决定是否行剖宫产,因此,本例医方未行B超检查,存在一定过错。

4、本例中产程记录空缺,产程中母胎监护情况、接产医生接产过程、手法等均无法确证,‘胎儿娩出,脐带黄染,绕颈,绕腹各一周,脐带距离脐根部约2cm处自行断离’,脐带断离系医方强行取胎所致,还是分娩过程中自行断离,无法查证,医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鉴定意见为:本例中医方存在临产时未行B超检查,产程记录空缺的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50%”。

【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杨某到卫生院待产,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

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卫生院存在临产时未行B超检查、产程记录空缺的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应承担50%过错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鉴定流程1、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资料。

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3.死亡鉴定。

4.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的方式解决。

医疗事故的鉴定分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伤残鉴定。

其中前者是确定该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而后者则是为了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确认。

今天,我们具体来说一说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大概如下:首先要确定鉴定专家组组长,然后召开鉴定会,鉴定会的程序是:▲(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

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

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

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

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

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

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死因不明,鉴定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参与度的评判

死因不明,鉴定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参与度的评判

死因不明,鉴定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参与度的评判2012年7月4日,患者李X平因“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高血压病”入住XX大学附属医院处就医,经XX大学附属医院心脏介入手术治疗后,2012年7月6日13时30分病情发生变化,医院采取对症措施并行冠状动脉搭桥术治疗,未能控制病情进一步恶化,2012年7月7日患者死亡,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进行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死亡。

经与医院反复沟通,医院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双方的责任,并承诺医院愿意承担鉴定费用。

患者家属因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放心,咨询笔者。

听完家属的陈述,笔者认为家属有一定道理,建议家属向笔者提供资料。

研读完病历资料后,笔者建议家属委托笔者代理本案;建议暂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后,笔者代理患方将XX大学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在一审期间,笔者代理患方向法院申请的医疗损害鉴定。

法院委托XX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听证会上,笔者强调患者死亡原因是第一次手术导致的冠脉损害,虽然冠脉损害系心脏介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在患者出现冠脉损害症状时未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了患者死亡。

XX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XX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及处理正确及时,但对冠脉血管损伤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死亡原因无法完全明确,其过错参与度为20%-40%。

基本支持了笔者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李X平在XX大学附属医院处接受诊疗后病情未能好转,并于出院后死亡,根据X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XX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死亡原因无法完全明确,其过错参与度为20%-40%,故XX大学附属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XX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534元。

一审判决后,XX大学附属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非法行医无尸检适用法律(2篇)

非法行医无尸检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规定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疗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非法行医无尸检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非法行医无尸检的法律适用1. 违法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无尸检,是指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后,患者死亡,但未进行尸检。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非法行医的违法性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1)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

非法行医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医师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

(2)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侵害。

非法行医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和技能,可能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死亡等严重后果,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2. 证据要求非法行医无尸检案件中,由于患者死亡,需要进行尸检以确定死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无尸检案件的证据要求主要包括:(1)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

包括非法行医者的身份证明、病历资料、患者陈述、证人证言等。

(2)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侵害的证据。

包括患者病情恶化、死亡等相关证据。

(3)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是证明患者死亡原因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必需证据。

在无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推断患者死亡原因。

3. 法律责任非法行医无尸检案件中,非法行医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非法行医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

非法行医者可能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

没有尸检能认定工伤吗

没有尸检能认定工伤吗

没有尸检能认定工伤吗
尸检是一种通过解剖和检查尸体来确定死亡原因的方法,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尸检可以提供一些重要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在我国,认定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疾病或者发生的事故。

所以,工伤的认定需要结合实际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工作环境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存在因工作引发的直接伤害等因素。

尸检可以提供死者是否存在外伤等信息,从而为认定工伤提供一些证据。

如果尸体上有明显的外伤,可以显示出死者死亡与工作相关,并进一步分析外伤的性质、位置等与工作工伤的关联性。

此外,通过尸检还可以对死者是否受有毒物质的侵害进行检查。

如果尸体内有有毒物质的残留,可以认定其与工作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接触有关。

然而,尸检并不能解决所有工伤认定的问题。

在一些工伤中,尸体上可能没有明显的外伤,或者存在许多其他因素导致的死亡,所以在这些情况下仅依靠尸检是无法充分认定工伤的。

因此,在认定工伤时,除了可以利用尸检的结果外,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可依靠目击证人的证言、工作环境的评估报告等来评估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性。

职业性疾病的认定可能需要借助医学专家的评估,包括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对工人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

总之,尸检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尸检结果、工作环境、目击证人证言等,由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拒绝尸检_法律后果(3篇)

拒绝尸检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尸检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鉴定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当事人拒绝尸检,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探讨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尸检的定义及作用尸检,又称尸解、尸体解剖,是指对已故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死因诊断、死亡时间、死亡方式等事实真相的司法鉴定手段。

尸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死因:尸检可以帮助确定死因,为案件的侦查、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2. 明确死亡方式:尸检可以判断死亡方式,如自然死亡、意外死亡、他杀、自杀等。

3. 查明死因诊断:尸检可以帮助确定死因诊断,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的鉴定提供依据。

4. 排除他人责任:尸检可以帮助排除他人责任,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三、拒绝尸检的法律后果1. 影响案件侦查拒绝尸检可能导致案件侦查陷入僵局,无法确定死因、死亡方式等关键信息,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进度。

2. 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由于尸检结果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拒绝尸检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增加当事人诉累。

3.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拒绝尸检可能侵犯死者家属、被害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4. 难以认定犯罪事实拒绝尸检可能导致犯罪事实难以认定,如他杀、自杀等,从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

5. 增加司法鉴定成本由于拒绝尸检可能导致案件多次鉴定,从而增加司法鉴定成本。

6. 影响司法公信力拒绝尸检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鉴定结果的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尸体解剖,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申请尸检。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但是进行了尸检的赔偿率明显比未行尸检的赔偿率低。

因为进行了尸检,死因明确,赔偿率就更低;而未行尸检的,经济赔偿率明显提高。

【为您推荐】五莲县律师建水县律师宿城区律师庐江县律师南江县律师罗平县律师赫章县律师本文主要针对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一问题进行讲解。

那么。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要使用运用合理的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后做司法鉴定会涉及到各方人员的利益。

以下是网站小编为您做的讲解。

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是非常依赖于医疗司法鉴定的。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

那么,在未行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鉴定机构在报告中作出“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认定,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之类的结论时,法官该如何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判定呢?谁来为未行尸检的过错负责?在对182例死亡争议案例的研究表明,进行了尸检的赔偿率明显比未行尸检的赔偿率低。

因为进行了尸检,死因明确,赔偿率就更低;而未行尸检的,经济赔偿率明显提高。

▲一、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从案例谈起2007年1月14日,患者治疗后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15日,死者弟弟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

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1、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规范,不存在过失。

2、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致死的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

没有尸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

没有⼫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我们知道,如果发⽣交通事故的,对⼫体死因存在疑问的,可以申请做⼫体司法鉴定,然后⼫检报告可以作为鉴定意见。

那么,没有⼫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没有⼫检的交通事故鉴定书是否有效因为交通事故死亡,没有⼫检作出的司法鉴定是不可以被采⽤的。

交通事故的⼫检报告是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经鉴定机构盖章以及鉴定⼈员签名后,即为合法的鉴定意见书;肇事⽅或被害⽅是否认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各⽅当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委托⼈;(⼆)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交通事故⼫检报告⼏天能出来交通事故⼫检报告出来⼀般不超过2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七条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起三⽇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检验、鉴定。

⼫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起三⽇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起三⽇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超过⼆⼗⽇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

第三⼗九条 卫⽣⾏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条 检验⼫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

没有尸检能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没有尸检能否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没有⼫检能否进⾏医疗过错鉴定发⽣医疗事故后,往往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卫⽣主管理部门介⼊调查,确定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没有⼫检能不能进⾏医疗过错鉴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没有⼫检能否进⾏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如果对死因有争议,可以进⾏⼫体检查。

但没有⼫检的,也可以对医疗过错进⾏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患者死亡,医患双⽅当事⼈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时内进⾏⼫检;具备⼫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7⽇。

⼫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员进⾏。

承担⼫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员有进⾏⼫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当事⼈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员参加⼫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承担责任。

第⼆⼗⼋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起5⽇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当事⼈提交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应当⾃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起10⽇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术及⿇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和⾎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尸检是否能够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尸检是否能够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不⼫检是否能够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医疗纠纷案件中不⼫检是否能够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2018)苏02民终101号)【基本案情】患者周某因“粘液⾎便⼀周”于2014年8⽉9⽇⾄市⼈民医院住院治疗,⼊院诊断为直肠癌,于8⽉12⽇⾏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术。

周某术后出现⾼热,诊断为切⼝感染、肠瘘,市⼈民医院予抗感染、引流等治疗。

治疗效果不明显,周某于8⽉24⽇转院⾄省⼈民医院继续治疗。

省⼈民医院予禁⾷,抗感染、营养⽀持,调整腹腔引流管等综合性治疗。

后周某体温、⾎常规恢复正常,已正常进⾷半流⾷,能⾃主下床活动。

9⽉16⽇18时30分,周某发⽣急性腹痛,⾎常规、⾎肌酐升⾼,省⼈民医院予对症治疗后腹痛仍未缓解。

9⽉17⽇凌晨,周某家属呼之不应,周某已⽆意识,瞳孔散⼤固定,⼼跳、呼吸停⽌,⾎压为零,四肢发冷,⼼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因家属⽆法承受⼫检,故未对死者进⾏⼫体解剖检验。

为查明两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及原因⼒⼤⼩问题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鉴定,市医学会于2017年7⽉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为:市⼈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术前检查不全⾯、不充分(如⼼电图、凝⾎七项检查未做);(2)术后发⽣肠瘘治疗不积极(未及时更换引流管、改善冲洗引流)。

省⼈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患者⼊院时未做⼼电图检查,违反诊疗常规;(2)患者⽼年、⾼龄、肿瘤患者,术后卧床,为⾎栓形成的⾼风险患者,未做凝⾎七项检查;(3)2014年9⽉16⽇18时30分,患者发⽣急性腹痛,⾎常规、⾎肌酐升⾼,未做进⼀步检查及请上级医师会诊。

在急性腹痛原因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仅予镇痛解痉治疗,违反诊疗规范。

专家意见:医⽅的医疗⾏为存在医疗过错,因未做⼫体病理解剖,根据现有资料,不能明确患者死亡原因,故⽆法确定医⽅的医疗过错⾏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的后果应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中死亡案件有很多是未做尸检的,往往造成死因不明和鉴定退件的后果,那么该不利后果应该由谁承担?在尸检中医院的义务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及的既往判例,医院的义务有:1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事项,并对告知内容进行明确解释3协助死者近亲属选定尸检机构4经患方申请垫付尸检费用5推动尸检进行第一,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

(2013)朝民初字第32919号关于未尸检一节,XX医院单方面记载已告知患方可以进行尸检,但二原告不予认可,XX医院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无法根据XX医院的单方面记载确认其已告知尸检的事实。

由于未尸检,导致患者死因不能确定,鉴定意见也仅仅对死因进行了可能性的分析,并以此进行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判断,并做出了过错参与度D级(即40%-60%)的结论,故本院在40%-60%的责任范围内确定具体责任比例时,考虑尸检未告知的情况,将责任比例确定为D级的上限,即60%。

第二,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

(2016)XX03民终9842号 2015年2月5日B死亡后,2月9日其女儿A向人民医院出具《借条》,声称“……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父亲的丧葬费用,现向深圳市XX医院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办理父亲的身后事……”;并在《借条》中注明“放弃尸检”。

A作为神智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完全应当预见其注明“放弃尸检”可能导致的后果。

但其作为B的女儿(亦是本案上诉人之一),向人民医院出具该《借条》、声明放弃尸检,结合其在取款当日B即被火化的事实,应当认为A在《借条》上签名备注的行为,系代表本案全体上诉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后果对全体上诉人均有效。

对未尸检而导致可能存在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应当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针对患者不愿意写放弃尸检的情况,医院采取借款的形式不失为一个策略,另一个方法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见证,由行政机关作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
【为您推荐】五莲县律师建水县律师宿城区律师庐江县律师南江县律师罗平县律师赫章县律师本文主要
针对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一问题进行讲解。

那么。

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要使用运用合理的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后做司法鉴定会涉及到各方人员的利益。

以下是网站小编为您做的讲解。

法官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是非常依赖于医疗司法鉴定的。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来自于医学专家的
鉴定。

那么,在未行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鉴定机构在报告中作出“因未行尸检,死亡原因难以认定,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或“中止鉴定”之类的结论时,法官该如何对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出判定呢?谁来为未行尸检的过错负责?在对182例死亡争议案例的研究表明,进行了尸检的赔偿率明显比未行尸检的赔偿率低。

因为进行了尸检,死因明确,赔偿率就更低;而未行尸检的,经济赔偿率明显提高。

一、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从案例谈起2007年1月14日,患者治疗后出现不适,经抢救无效
死亡。

1月15日,死者弟弟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

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1、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规范,不存在过失。

2、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致死的原因。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因患者家属拒绝尸检,不能通过尸检明确死因,导致不能确定死亡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
程中,符合诊疗原则和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不能确定其死亡原因,因此也就不能确定其死亡后果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两个缺陷现行法律并未对因就医发生死亡后果应如
何进行尸检的问题作出规定,法规中,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该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
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分析可知,该条存在两个明显缺陷。

缺陷一:未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告知尸检义务缺陷二:未明确若双方对死因无争议而处理了尸体,又因未行尸检造成无法鉴定时应如何承担责任三、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制度比较与影响(一)未行尸检也可获赔偿——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来,该规则已深入人心。

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未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死者亲属拒绝进行尸检,则医疗机构就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钟贵等与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从而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尸检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尸检是因为原告方不同意造成的。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未进行尸检而不能明确死因、不能确定因果关系的
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但是,二审法院未采信被告提供的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以致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方具有拒绝尸检的事实,因此认为未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明确的责任不在原告方。

(二)原告举证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确定的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从而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删除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公布的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但也未对因果关系作出直接规定,以致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中的八种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仍然还将存在并有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行尸检的案件还是时有进入诉讼,而通过医疗司法鉴定又无法查明死因,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

那么,我们在审判时当如何处理呢?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改革委托鉴定事项,只对无争议的临床诊断死因进行鉴定3、正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四、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的立法建议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旨在要求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以便查明死因,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加剧。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认赔偿权利人负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其次,明确未行尸检,
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

因临床诊断死因的误诊率为30%左右,故如此规定,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主动要求进行尸检。

最后,要防范医疗机构逃避责任。

因未行尸检,但医疗机构违反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立法完善:1.建立医疗损害强制尸检制度。

患者就医后死亡的,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为死因不明的,应当进行尸检。

公民均有学法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需进行尸检为由而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2.以临床诊断死因未鉴定依据。

若尸体未进行尸检,除医患双方对死因达成一致意见外,医疗司法鉴定均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依据进行鉴定。

3.赔偿权利人举证因果关系。

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
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若赔偿权利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医疗机构负尸检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进行尸检及尸检的
重要性,医疗机构不知患者死亡的除外。

若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5.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的,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因死者近亲属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则应以临床诊断死因作为鉴定依据,以此来鉴定诊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若不要求尸检,视为认可临床诊断死因。

若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不要求进行尸检的,视为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认可临床诊断的死因。

7.确立临床诊断死因的书写规范。

临床诊断认定有多个死因的,只要其中一个临床诊断死因与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推定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推定具有因果关系。

因未行尸检,而医疗机构又违反相关医疗规范,造成无法查明临床诊断死因的,推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为您整理关于死亡不做尸检能否做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希望对您今后遇到这类问题会有所帮助。

综上所诉,处理医疗事故鉴定要知道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维权。

如果您还想了解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