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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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
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 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 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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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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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管理
2018年党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明确规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 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 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 位代扣。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基本医疗 保险费
失业 保险费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 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 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 责如期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 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 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 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生育 保险费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维护企业职工的合 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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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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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基本养老 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 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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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
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 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 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 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 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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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 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 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 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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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 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 稳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 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 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 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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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
பைடு நூலகம்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 费为本人工资的2%。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 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些省份规定本地区农民合同制工
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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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工伤 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企业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 职业康复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
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 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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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
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 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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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 制度,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综合方案》,并自5月1日起实施,具体包括以 下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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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 位缴费比例。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
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
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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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
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办法等政策。
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 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 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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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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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保险费管理
2018年党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 案》明确规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 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 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 位代扣。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基本医疗 保险费
失业 保险费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 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 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 责如期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 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 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 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生育 保险费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维护企业职工的合 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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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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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基本养老 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 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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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
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 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 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 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 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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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 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 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 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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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 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 稳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 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 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 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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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
பைடு நூலகம்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 费为本人工资的2%。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 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有些省份规定本地区农民合同制工
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部分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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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及费率
工伤 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企业 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 职业康复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制度。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
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 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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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
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 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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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 制度,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综合方案》,并自5月1日起实施,具体包括以 下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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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 位缴费比例。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
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
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
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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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现状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
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办法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