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城市更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粤建规函[2011]304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加快振兴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三旧”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完善“三旧”改造工作体制机制,研究、协调和审议“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制度、“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方案等“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三旧”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参照市的做法建立本辖区的“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协调工作机制,指定一个机构具体负责“三旧”改造的日常工作。
发改、财政、城乡规划、国土、住建、房屋征收、环保、房管、教育、民政、文广新、人防、农业(林业)、国资、社保、公安、税务、审计、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房地产
改造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改造意向书(含改造方式及模式)征求村民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80%以上同意,向区政府申请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区政府通过后申请纳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阶段数据调查核查:区政府统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基础数据经区政府认定(公示15日)(注:基础数据调查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方案审核及表决:区政府(更新机构)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表决稿(包括拆迁安置总量、补偿方案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相关内容)经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区政府审核通过方案编制:区政府(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区各方意见实施方案审核审定方案审查: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上报市城市更新局审查(材料完整性、政策适用性)实施方案批复阶段方案批复:市更新局向区政府发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同步报批获得批复同实施方案批后实施启动拆迁:对于住宅房屋可分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每一期应当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试行)批复生效:批复方案在3年内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批复生效实施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更新机构)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选择合作企业:基础数据经区政府核查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引入合作企业(公告时限不少于45日)(注:合作企业选取可在申请计划前进行)方案审定:由区政府提交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项目建设完成验收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确权登记建设报批: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供地前完成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简称《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简称《实施意见》3.《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简称《城市更新办法》4.《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简称《旧村更新办法》5.《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简称《旧厂更新办法》6.《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简称《旧城更新办法》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简称《广州市政府157号令》8.《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简称《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文》9.广州市“三旧”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工作流程图简称“标图建库流程图”10.广州市城市更新局简称“市更新局”,各区城市更新机构简称“区更新机构”11.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更新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见附件),各地必须将拟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地块逐宗标绘上图上报省厅,并以此作为审批和管理“三旧”改造项目的依据。
为确保标图建库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推进,特制定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287项城市更新项目的标图和上报工作,具体为:2010年城市更新实施类项目93项;2010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项目88项;历年城市更新结转类项目86项;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6项;其他类项目14项。
二、指导原则(一)优化流程、保证进度本次标图建库工作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国土资源信息化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表》督办内容,其进度情况直接影响各市考核得分。
为按时高质量完成标图建库工作,本次标图核查工作采取分区负责制度,各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信息的核查,并按照进度要求及时将有关成果交市更新办统一汇总。
(二)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按照省厅要求,各市上报的旧改项目标图成果将纳入全省改造项目监管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作为今后审批和管理“三旧”项目的依据。
为此,在核查和上图过程中,务必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后期实施顺利推进。
(三)认真审核、及时调整各有关单位在核查过程中,要结合相关规划和有关政策对项目空间边界进行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进行重新调整。
三、工作组织本项工作由城市更新办牵头开展,各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空间边界的核准和属性数据的核查工作,科技信息处、总体规划处、用地保障处、测绘地籍处配合管理局进行对口数据的提供和确认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技术落实和汇总标图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城市更新办:负责整体协调,负责最终成果的报送和与省厅的沟通衔接工作。
各管理局:负责改造地块空间边界的校核工作,负责改造地块属性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属性表”)中第4-16项内容的填写、核查和汇总工作,负责汇总各改造项目的实地照片。
【三旧改造】禅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8-2025)简本15页
城市战略更新地区
2、位于城市战略更新地区的项目,适用以下指引:
(1)鼓励集中连片更新,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功能结构系统优化,促进片区竞争力整体提升。
(2)强化片区统筹,对一个或多个连片更新项目涉及调整规划开发容量的,支持开展规划研究与调整,统筹安排公益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设施建设,充分保障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用地需求。
结合城市空间发展要求,对五大类城市战略地区加强更新统筹,主要包含空间结构控制地区、近期推进建设区域、轨道TOD地区、产业发展保护区、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区。积极开展更新规划试点,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片区统筹规划层次,坚持统筹规划、整体开发,鼓励集中连片实施更新,协调各方利益,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功能结构系统优化,促进片区竞争力整体提升。
禅城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8-2025)
一、规划背景
为主动适应新时代佛山高质量、强中心的战略发展需要,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的精神与要求,全面推动禅城区城市形态提升与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等重要工作的开展,科学、合理、高效指导佛山市禅城区“三旧”改造工作,持续促进禅城区空间结构完型、城乡融合发展、城市品质提升、产业经济升级,制定本规划。
(二)明确城市服务提升片区,提升民生幸福水平
坚持发展为民、更新惠民,持续增加更新对民生的支持,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更新中努力加大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提高住房保障力度、推动社区微更新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实现更新利益的普惠共享,夯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民生基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018年06月01日《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指引》
3.《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指引》〔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按区政府规定办理,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市空港委规定办理,其余区域按本指引办理〕总体指引一、业务解释旧村庄全面改造: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难以通过局部改造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须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的更新方式。
二、政策依据(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二)《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4 号)(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 号)(四)《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穗府办〔2016〕2 号)(五)《广州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编制指引》(六)《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八)《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 号)(九)《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令)(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 号)(十二)《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 号)(十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三、报批流程旧村庄全面改造更新项目报批程序流程图阶段指引第一阶段计划申报一、操作流程二、操作说明(一)标图建库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应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1.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 49 条,《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标图建库流程图。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发布时间:2011-11-2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
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我办研究制订了《“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应储尽储”的原则,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现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分类(一)根据用地类型不同,改造方案业务类案件分为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
(二)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城、旧村或者旧厂房地块时,以主要地块的用地类型确定业务种类。
二、统一申报按照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业务,分别按以下规定申报:(一)旧城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二)旧村改造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报,由区政府审查后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三)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土地单一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成片连片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 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佛府〔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城市更新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更新范围,界定更新类型(一)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对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活动: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亟需完善;2.人居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乡规划实施;4.其它经市或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属于城市更新的情形。
(二)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问答
白云区“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问答来源:admin 时间:2012/3/5 11:41:19 评论:0点击:1916 01、问:哪些地块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答: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历史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2、问: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主要好处是什么?答:根据“三旧”改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地可以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地块现状(即建设用地)完善用地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安排农用地专用指标,不需缴交新增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0元/㎡)、菜田建设费(10000元/亩)、耕地占用税(50元/㎡)、耕地垦费(一般耕地28元/㎡、基本农田48元/㎡)等相关税费。
用地单位可节省约6万多元/亩的有关费用。
3、问: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用地可否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
4、问: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用地,还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吗?答:如地块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但未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准文件的,仍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仅为土地的所有权证明,而不是使用批准文件. 5、问:目前业主没有改造意向的,是否要在这次完善用地手续?以后完善可以吗?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三旧"宗地,即使业主目前没有具体改造意向,也应在本次抓住机遇完善用地手续。
根据我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只适用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按照部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的部署,为盘活低效存量土地资源,缓解用地供给不足问题,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有效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提升“三旧”改造水平,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保障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管控引导,积极推进连片成片改造(一)将“三旧”改造纳入全省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进一步调整完善“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认真开展“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注重各类规划的对应衔接,充分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市功能完善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合理确定“三旧”改造片区范围,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进成片连片改造。
进一步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三旧”改造需要编制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相关上位规划的指引下,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明确改造目标、模式、功能定位、用地规模等内容;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要制订相应保护管理措施。
各地可根据需要明确单元规划的有效期限及其他约束性措施。
(三)及时完善规划管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存量和新增用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东府办[2013]151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3〕1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9日关于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意见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历经3年探索和实践,以制度创新推动城市更新,破解土地瓶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
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三旧”改造政策延续并长期化,我市加快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拓展土地资源利用空间迎来了新的政策机遇。
进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新战略时期,市委、市政府赋予“三旧”改造工作新的要求和任务,“三旧”改造要从一项试点性工作转变为常态性的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以更高的眼界、更大的气魄加快推进。
现就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加快推进“三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工作思路,以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促进更新改造(一)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常态化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从短期内抢抓政策机遇、解决历史问题向常态化落实改造规划、推动项目改造转变,实现改造模式从市场自发、分散改造向政府主导、组团式改造转变,实现改造方向从侧重地产开发向侧重产业提升转变,从而实现城市更新改造由城市内核有序向外延拓展,成熟一片,改造一片,解决以往发展小、散、弱的问题,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优化空间资源配置,释放产业发展空间,引导条线状的产业分XXX城市形态向组团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修改完善稿)为做好我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122号)、《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相关的“三旧”改造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市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所称市辖区是指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
(二)“三旧”改造是指市辖区范围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
(三)下列建设用地都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1、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2、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类的原厂房用地;4、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5、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可以实施改造的其他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用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2、改造为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4、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5、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6、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改造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公共优先、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
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
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为了全面掌握“三旧”改造用地情况和改造的工作动态,实施对“三旧”改造有效的动态监控,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现就“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作出如下规定:一、调整类型1、地块增补:符合“三旧”改造要求,需增补入库的地块。
2、地块范围或属性调整: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或属性填写不准确,需要修改的地块。
3、地块删减: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改造,需要整块删减的地块。
(注:地块部分面积删减的,归入地块范围调整类型。
)二、调整数据提交要求提交调整数据时,只需提交涉及调整地块的数据,未涉及调整地块的数据不用提交。
1、涉及增补和调整范围或属性的地块,提交调整后整个地块的范围(矢量数据)。
数据文件为Shapefile格式,命名为XXXXXX_XXXXXXSJGZTB.SHP,前六位XXXXXX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XXXXXX为数据调整日期,填写至月份,如荔湾区2011年6月三旧改造数据成果文件命名为440103_201106SJGZTB。
2、涉及整块删减的地块,提交删减地块的范围(矢量数据)。
数据文件为Shapefile格式,命名为XXXXXX_XXXXXXSJDK.SHP前六位XXXXXX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XXXXXX为调整日期,填写到月份,如梅江区2011年6月三旧改造数据需删减地块文件命名为441402_201106SJDK。
3、矢量数据属性结构参照标图建库标准。
4、涉及范围调整及增补的地块需提交标示图,涉及增补的地块需提交实地照片,要求参照标图建库规定。
三、调整地块编号规则1、增补地块在现有最大地块编号之后进行续编。
2、范围或属性调整地块沿用原有地块的编号。
3、删减地块编号不再重复使用。
四、附带说明材料要求对于证明同一宗地或2007年6月30日前实地已为建设用地且有上盖物的材料要求如下:1、附带材料类型需符合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材料内容完整,有附图的材料必须提供附图。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09-2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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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
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三旧”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
为了全面掌握“三旧”改造用地情况和改造的工作动态,实施对“三旧”改造有效的动态监控,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现就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定期调整、可增可减、动态监管”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本辖区范围内符合“三旧”改造要求但未标图建库的地块增补入库;对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不准确或相关属性内容填写错误的地块进行修正;对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已明确无法实施改造的地块进行删减。
“三旧”改造地块调整由各市组织实地核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审核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作为今后开展改造、享受“三旧”改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时间安排
“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的1月及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三、入库标准
(一)凡列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的地块必须符合粤府〔2009〕78号的要求,即是: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其他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有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为准。
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用地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三)“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建设用地,凡不符合《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规定的“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要求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属于同一宗地,有部分面积现状不属于建设用地的,如能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文(按项目报批)、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具有宗地范围)作为证明材料,整宗用地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但《集体土地所有证》、《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补办用地手续的函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农用地)》不能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对“房地合一”发证的地区,提供房地产权证作为同一宗地范围的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对粤府〔2009〕78号印发之后(即2009年8月28日之后)进行违法用地处罚的,违法用地处罚书不可作为整宗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已有用地批文,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建设用地,不属于允许建设区的地块,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五)已有土地使用证且实地已建设,但部分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块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不符合规划部分暂不纳入。
(六)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村庄,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为农村道路的地块,由于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
不符合“三旧”改造的前提条件,暂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四、其他要求
1、各市(区)要高度重视“三旧”改造地块动态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落实专人负责。
涉及增补入库的地块,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地块信息真实可靠。
要将动态调整工作纳入项目信息公开范围,在拟调整项目入库前,必须将项目信息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对在地块标图建库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各市统一收集、汇总本市辖区内需新增、调整、删减的“三旧”改造地块情况,并按照《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37号)以及《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见附件)的有关要求,以电子光盘的形式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逾期不提交的视作该地区本时间段内“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无调整。
省厅将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各市反馈审核结果。
3、接到省厅对“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调整审核反馈意见后,各市要认真做好“三旧”改造标图建库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工作,调整后的专项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和我厅备案。
4、各市应根据实际改造工作开展情况,以标图建库地块为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范围内截至12月31日前和6月30日前已改造、正在改造和计划改造的地块信息报送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5、在标图建库动态调整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省厅基础测绘处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联系;有关政策性问题,请与厅有关处室及试点办联系。
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也将定期举办组织“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工作的技术培训。
附件:广东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技术规定(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