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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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2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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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颁布时间:1994.12.1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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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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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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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沪劳保福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穗劳社函2009081.doc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穗劳社函2009081.doc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穗劳社函2009081穗劳社函〔2009〕296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和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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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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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劳动法》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行政许可主体: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条件: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2、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4、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5、实行轮班作业的;6、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1、外勤、推销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3、长驻外埠的人员;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5、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许可审查总时限:1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1、申请条件企业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2、申请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3、申请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正文:----------------------------------------------------------------------------------------------------------------------------------------------------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
成。

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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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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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青劳社[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8〕90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㈠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㈡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㈢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㈣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上没有固定的规定,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申请中需要明确说明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源等。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是否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过大的压力,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不会长时间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

(3)记录:企业应当对所有不定时工作的申请和批准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2.注意事项在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员工权益保护: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定时工作制不会对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过大的负担。

(2)优先级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对不同申请进行优先级的管理。

确保重要的工作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3)合理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应当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对员工过度安排工作时间,同时也要确保企业的运营正常。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进行计算,而不是严格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时。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来确保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要维护企业的运转。

1.审批流程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审批流程来管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批准。

一般而言,审批流程分为申请、审批、记录三个环节。

(1)申请:员工需要向上级主管提交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等信息。

(2)审批:上级主管负责审批综合计算工时的申请。

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工作任务的合理性和员工的工作能力,以确定工时计算的准确性。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见附件一),写明岗位(工种)的职能、特点和申请理由。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反馈意见。

(三)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及职工签名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逐渐成为一些企业的管理模式。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的需要,不再受传统的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弹性地安排上下班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指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不再关注具体的工作小时数,而是以工作完成程度为标准计算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行需要进行审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合理分配工作强度,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下面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审批机构的设置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来负责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审批机构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审批委员会。

二、申请流程和材料1.员工申请:员工向上级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时段和原因,并附上工作安排、计划和预期目标。

3.审批委员会评估:如申请通过上级审核,审批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是否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工作目标的合理性等。

4.决策: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批准后需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审批原则1.公平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并非因种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或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歧视申请者。

2.合理原则: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评估,确保申请是合理的,并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应当保护申请者的权益,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

四、监督和管理1.工作评估和追踪: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追踪,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员工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劳部发〔1994〕50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2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23篇裁判文书35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2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3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7篇实务指南)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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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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