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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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介绍一、“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浙江省从2001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都实行了“免、抵、退”税办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也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统一出台了新“免、抵、退”税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浙国税进[2002]21号)}。

二、“免、抵、退”税管理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1.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货物;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惯例,每个国家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对进出口的商品、劳务或应税在国内负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来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一、出口退税三大经济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经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继之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经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增值税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供货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适用于下列情形:(1)出口的货物前道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2)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援用装运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新规定的退税率之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投资体制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出口商品两者差额扣减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征收率。

【注】可以享受退税配套措施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环节销项税额免李建军了,如果不退税,就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所以采用退税的法律条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中国出口,只能免税不能退税。

(2)转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应当分开报关、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房产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税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先征计算。

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 远期收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 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 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 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 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 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 物不予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 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 物办理“免、抵、退”税。
(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2.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 明细表》
• 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 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
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非六类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 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 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 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 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

亚运会出口退税骗税大案2018年初,X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列入打骗打虚专项案源。

根据下发的线索表明,该公司涉嫌通过暴力虚开骗取出口退税。

两股线索交叉,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X进出口有限公司和对应的两家服装公司极有可能团伙作案,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综合分析案件后,原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提请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派员提前介入调查。

检查人员决定多方调查取证。

先是结合防伪税控系统、发票电子底账等现有的多种信息化平台,调取涉案企业相关信息。

在公安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进一步筛选确认涉案企业、相关人员及其相互关系。

经信息数据研判发现,X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另外8家外贸公司,都是上述宁波两家服装公司和另一家服装公司的受票单位,还有多家外地企业,是包括X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外贸公司的共同“供货商”。

值得注意的是,9家外贸公司都直接或间接与台州人柯某有关。

柯某在多家外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监事。

就连没有直接关系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毛某等,也与柯某关系密切。

几家外贸公司的财务会计也基本上是同一个人。

此外,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的其中的“供货商”——台州Y服饰有限公司、M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系柯某的妻子。

在全面厘清了涉案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后,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资金流上。

经过抽丝剥茧、层层推进,以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后,发现涉案的9家外贸公司在收取外汇后全部结汇,合计取得1.48亿元人民币。

结汇资金大多数马上经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境内个人或外国人账户。

从9家外贸公司结汇资金的流动特征分析,作为“供货商”的多家企业,基本上是进行“洗票虚开”的“空壳企业”。

9家外贸公司将虚开的服装材料发票,在无实际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洗”成服装发票,供给进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而3家服装公司的供票单位,在收到货款后,马上通过对公账户或个人账户,向作案团伙个人银行卡回流资金。

种种迹象表明,这3家服装公司和9家外贸公司存在团伙虚开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

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

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义乌出口贸易现状及对策研究一、立论依据1.研究意义、预期目标自中国加入WTO以来,获得外贸经营权的门槛逐步降低,众多中小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尤其是民营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和不断完善,已成为强劲的发展趋势。

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先行地区,义乌民营企业也适应这一潮流,出口贸易的发展极为迅速。

而由于近几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保护贸易抬头,限制了义乌出口贸易的发展,为此,对义乌市的出口贸易的研究很有必要,从而更好的分析及提出好的对策提高义乌在出口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其在出口贸易的发展。

2.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现状中国有许多研究者也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1)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当这种条件难以满足时,出口贸易便不能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现阶段出口扩大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主要是依赖对闲置资源的利用;应实现刺激技术进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及附加价值的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杨全发,1998)。

(2)从资源条件和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来看,在未来10-20年内,我国出口仍将保持一定的成本优势,价格竞争也仍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方式。

针对不同领域的出口低价竞争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政府应完善相关法规,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①今后,应本着“有偿使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税水平,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以压缩出口价格竞争的空间,维护我国的资源安全。

②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资源和敏感产品实行必要的出口限制,不仅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而且也是WTO所允许的。

因而,我国应继续对重要资源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适当征收出口税,并根据WTO 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及时通告限制出口的各项措施及其变更。

同时,海关、商检、税收及银行应对这类产品出口实行有效监控,并联合海关、公安加强防范和稽查,严防水货出口。

③加快出口增长方式转变,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积极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3.23
•【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施行日期】1998.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1998年3月23日国税函[1998]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车辆购置税退税

车辆购置税退税

车辆购置税退税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车辆购置税退税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报退税:(一)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出文办结。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浙国税进[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浙国税进[1996]11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按国务院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具体按《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办理。

二、受托方外贸企业在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须附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应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采用“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其出口退税应按季结算。

季度内各月份间货物出口不平衡的,按季度平均数来确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的比例。

季度内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的,其本季度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发票等凭证,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上报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并留存,季度平均出口货物占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其季度内未抵扣完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有关规定可以退还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应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跨境电商行业退税与关税优惠政策报告

跨境电商行业退税与关税优惠政策报告

跨境电商行业退税与关税优惠政策报告跨境电商行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行业,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和购买跨国商品,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大大促进了贸易活动的发展。

然而,由于涉及跨境贸易,涉及的关税和退税政策十分复杂,本文将对跨境电商行业退税与关税优惠政策进行详细探究,为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退税政策退税政策是指政府对于出口企业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销售税等税收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的政策。

在跨境电商行业,退税政策是促进外贸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利用退税政策可以大幅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退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出口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

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退税政策有所不同,需要具体了解。

(二)退税类型1.出口税退:出口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收的全部或部分退还;2.内销减免:企业所缴纳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收的全部或部分减免;3.出口补贴: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奖励,通过给予企业现金、贷款、减税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请流程1.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2.开具出口合同、发票和报关单等出口证明文件;3.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请退税或减免审核;4.通过认证后领取退税凭证并提出退税申请;5.领取退税款。

二、关税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对于特定商品或企业所征收的进口关税部分或全部减免的政策,因此对于进口商和消费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在跨境电商行业中,关税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好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适用范围关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一般限制于特定商品或地区,需要具体了解。

(二)优惠类型1.零关税进口:部分商品或地区实行零关税,进口商无需缴纳关税;2.关税减免:部分商品或地区享受进口关税减免,进口商只需缴纳部分关税;3.关税配额:部分商品或地区实行关税配额制度,进口商只有在达到配额后才需缴纳关税。

(三)申请流程1.了解相应的政策、条件和具体适用范围;2.提供进口证件和申请材料;3.向海关申报并缴纳适当关税;4.根据政策要求申请优惠关税退税。

2024年外贸出口税收政策解读

2024年外贸出口税收政策解读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外贸出口税收政策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第二条外贸出口税收政策解读2.1 2024年外贸出口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2.2 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解读2.3 出口免税政策的具体解读第三条出口商品税务备案3.1 备案资料的要求及提交时间3.2 备案流程及审批时间3.3 备案后的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出口退税流程及时间4.1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及材料4.2 出口退税的申请流程及时间节点4.3 出口退税的审批流程及时间节点第五条出口免税政策适用范围5.1 符合免税政策的出口商品类别5.2 免税政策的申请条件及材料5.3 免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及时间节点第六条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与审核6.1 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及材料6.2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流程及时间节点6.3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7.1 甲方违反约定的责任7.2 乙方违反约定的责任7.3 第三方违反约定的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双方协商解决8.2 第三方调解8.3 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9.3 合同的终止条件及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10.2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1.2 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权及修改权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一:出口商品清单13.2 附件二:出口退税申请表13.3 附件三:免税申请表第十四条双方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盖章14.2 乙方签字盖章14.3 签字盖章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甲方作为出口企业,应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乙方办理出口税务事宜。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 60页)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 60页)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 60页)附件五: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三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包括以下两类:(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2)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

3.特准退税之三:不报关不离境(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日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

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

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

(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义乌退税政策

义乌退税政策

“义乌试点”探索“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新华社杭州5月10日电(记者胡作华)今后五年内,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将积极探索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五大配套政策,力争在2015年确立“市场采购”这一新型贸易方式的体制框架。

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黄志平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同于现有几种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义乌市场采购的特点是,贸易多品种、多批次、少批量,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

按现行一般贸易方式监管,存在归类难、核价难、效率低等问题。

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重点探索完善五大配套政策。

——海关方面,探索建立新型通关监管模式,在“管得住”的前提下,不断使进出境物流“通得快”。

支持发展进口、转口贸易,对义乌进口商品馆的进口商品,统一按照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最长期限(两年)给予管理。

——检验检疫方面,探索自主申报模式,深化出口主体分类管理体制改革、通关单证管理体制改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改革。

——税务方面,探索制订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管理办法,对设立在义乌市的外贸公司在义乌采购货物出口的,实行不征税、不退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对义乌市经营户供外贸出口的上述不征税不退税货物,实行免增值税政策;同时,创新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外汇方面,探索制订“市场采购”下的贸易出口不核销,取消义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等政策。

——工商方面,探索给予境外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执照资格,支持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分支机构并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

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是中国第十个综合改革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批复要求,到2015年,义乌改革试点要基本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方式体制框架;到2020年率先实现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贸易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的增值税额退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四)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五)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浙国税发〔2009〕3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34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主管退税机关行使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职责,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主管退税机关是指县(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以及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所)。

第四条本规程所述出口企业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省本级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第六条市(地)级国家税务局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第七条县(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未设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应明确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人员。

第八条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权限的税务分局设立或指定专门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浙江省“免抵退”税实施办法

浙江省“免抵退”税实施办法

浙江省“免抵退”税实施办法浙国税进〔2002〕2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方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治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物资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形,特制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治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方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物资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刻为准),浙国税进[2001]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地往常实际操作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月起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方法实施意见(试行)》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方法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治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出口企业准确运算、及时申报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物资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治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物资退(免)税治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为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财务部是公司税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并处理涉税事宜.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税务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者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与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告.本制度合用于总部与下属份子公司与办事处.第二章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换证登记以与年审工作均由所在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办理,并报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应在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 30 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公司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2、法人代表;3、变更注册登记类型;4、注册地或者经营地址;5、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6、其他要求税务变更登记的情形.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与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以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 30 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下属分、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因公司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依据国家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除按照规定不需要使用税务证件外,财务部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公司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 15 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三章税种与税率.1、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 25%计缴.2、增值税:货物销售普通纳税人应税收入按 17%的税率、广告服务等普通纳税人应税收入按 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范围为 5%~17%.3、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 3%、5%或者 20%计缴.4、个人所得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由公司代扣代缴, 税率为 3%~45%.5、印花税:公司凡在国内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合同、权属转移书据、营业账薄、权利许可证照〕的行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6、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7%计缴.7、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8、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3%计缴.9、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的 2%计缴.10、水利建设基金:按应税收入的1‰计缴.11、土地增值税:义乌市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其他地区按当地规定计缴.申报与缴纳1、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依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等,正确计算各类税费与基金应纳金额,并填写《各项税费计算表》 ,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会计处理与税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2、税务管理人员按时进行税收申报,与时足额缴纳税款.3、由人力资源部按月依法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由财务部复核后代扣 , 由税务管理人员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时足额缴纳税款.4、每年结账前,税务管理人员应填写《年度各项税费计提与缴纳清算表》 ,检查各类税费应计提数与账面计提数、应缴额与实际已缴额是否存在差异,经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无误后存档,再根据差异情况进行相关账务与申报处理.5、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政策的,应与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返还.财务部要注重税企关系的维护,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对税务问题与时与集团与税务部门交流与沟通,并随时关注有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将相关信息与时反馈至财务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对重大政策的变化,应提出合理的税务筹画与可行性方案,由财务部经理向分管领导与总经理汇报,以规避税务风险.加强涉税环节的事前控制 ,防范税务风险.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现有或者潜在的纳税环节进行纳税分析、预测和筹画.涉税业务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财务部应与各业务承办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发票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避税、节税和纳税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进行事前控制,规范纳税业务、依法节税,阻塞涉税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公司财务部经理、主办会计与税务管理人员,要通过自学或者外出培训学习,不断增加税务知识、掌握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研究,降低公司税负,合理合法纳税.第四章税务档案指公司在相关税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在各种税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税务文件材料或者记录.税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所有法定纳税申报表与内部税务管理报表;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与其他有关税务审核报告;3、税务机关出具的各种批复、检查处理决定等文件;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或者资料.文书立卷应当注意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并区别不同的价值 ,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时应当将正文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等放在一起立卷.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各公司应建立《税务档案保管清册》 ,对所有税务证件、申报软件〔含软件与 IP 地址〕、IC 卡、储存盘、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务批复、税法文件街详细记录在保管清册中.本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 ,经所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允许 ,可以借阅或者复制税务档案;外来单位查阅时必须持有相关手续 ,并经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税务人员若因调动、离职、退休等离开公司,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晰后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税务档案的保管、销毁反映公司普通税务工作活动 ,在较长期对各部门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长期保存,主要包括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税务资料等.在较短期内对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短期保存,主要包括公司普通性税务事务文件、上级单位等下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税务文件材料等财务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 ,应当出具销毁档案报告 ,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销毁档案清册,上报总部财务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五章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集团总部、份子公司与办事处因业务需要,作为款项往来而向业务单位出具或者取得各类凭据,包括发票与收据.公司在发票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各公司应加强发票管理 ,防范发票管理中的潜在风险 .各单位财务部是发票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申报购买、对外签发使用以与保管发票等相关业务.各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开具的所有发票的种类应向集团报备〔财务预算时填报下一年度各类发票的需求计划表〕 .由集团统一购买的发票与收据,应按月度排需要求并注明用途.集团公司与各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即发票管理员〕负责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购、用、存管理制度,认真妥善保管发票.购买〔印制〕发票1、各公司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负责统一申请购买或者印制.2、各公司发票管理员应与时填写税务部门的《购买或者领用发票申请表》 ,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与时安排购买或者印制,不应浮现发票短缺情况.3、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与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公司自印发票,应申请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直接套印在发票上,印制后与时入库并做好登记.发票的领用1、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领购后交相关部门领用.2、根据领用人需求,发票管理员填写《发票领用、开具情况表》 ,经领用人签字确认、所在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与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3、发票管理员应按发票类别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开具情况,并定期核查,确保账实相符.4、发票只限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使用,不许向外转让、出售.发票的填开1、发票填开必须以财务收款凭证或者业务合同为依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辟票, 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2、开具时不得变更用途和金额,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要求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者留空不填或者错填,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填开时限: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填开的,应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 3 个月内开具,若超过 3 个月仍需开具的,需由份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集团财务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具.4、填写错误的发票不得丢弃,应加盖作废章或者签写作废字样后,粘贴在存根上长期保存.在三联齐全的情况下,发票只允许当天作废操作,第二日开始,如果发现发票错误,需要修正或者作废,请采用发票冲红方式,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内容,跨年度普通不允许发票冲红.5、各份子公司发票管理员应于每月 10 月前将各类票据上月印制、领用、结存、开具情况统计后填报《月度票据开具与账实核对情况表》 ,上报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与集团财务部发票管理员,集团发票管理员汇总整理后装订成册,于每月 12 日前上交集团财务部经理.6、各份子公司应按照每天开票的实际使用量,定时上传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发票管理员处.并且与时核查上传发票,确认领用台账的发票齐全以与数据的准确.发票的保管与缴销1、由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如发生发票丢失时,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并在报刊或者电视等传播媒介上统一公告 ,声明作废.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 ,后果由发票保管人员承担,由此引起税务部门罚款的,将追究发票管理员经济责任.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保存 5 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不得擅自处理.3、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发票管理员与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4、发票缴销,市场公司发票〔除定额发票〕统一从总部领取,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每周一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上报税务机关缴销每周开票数据,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定时缴销领购发票.采购或者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1、各公司采购各种物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以与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的发票.2、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如广告发布费、购买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采购商品等,应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的,应事先批准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者报销凭据.3、取得的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或者无效发票.4、对款已付而发票未收的业务 ,公司应建立《发票欠收备查账簿》 ,逐笔登记发票欠收明细情况;欠收发票收回时,应与时在"发票欠收备查账簿"中勾销.第六章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1993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3 年 12 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6 号发布根据2022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 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与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并酌情赋予奖励.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 ##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创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 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允许,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与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需要暂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辟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辟票.禁止非法代开辟票.暂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暂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暂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与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辟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 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收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问询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相、照像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与时返.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 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与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予以没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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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试点”探索“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
新华社杭州5月10日电(记者胡作华)今后五年内,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将积极探索完善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五大配套政策,力争在2015年确立“市场采购”这一新型贸易方式的体制框架。

金华市委常委、义乌市委书记黄志平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不同于现有几种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和边境贸易,义乌市场采购的特点是,贸易多品种、多批次、少批量,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

按现行一般贸易方式监管,存在归类难、核价难、效率低等问题。

确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重点探索完善五大配套政策。

——海关方面,探索建立新型通关监管模式,在“管得住”的前提下,不断使进出境物流“通得快”。

支持发展进口、转口贸易,对义乌进口商品馆的进口商品,统一按照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最长期限(两年)给予管理。

——检验检疫方面,探索自主申报模式,深化出口主体分类管理体制改革、通关单证管理体制改革、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处置等改革。

——税务方面,探索制订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管理办法,对设立在义乌市的外贸公司在义乌采购货物出口的,实行不征税、不
退税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对义乌市经营户供外贸出口的上述不征税不退税货物,实行免增值税政策;同时,创新市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外汇方面,探索制订“市场采购”下的贸易出口不核销,取消义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等政策。

——工商方面,探索给予境外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执照资格,支持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分支机构并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

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是中国第十个综合改革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批复要求,到2015年,义乌改革试点要基本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新型贸易方式体制框架;到2020年率先实现外贸发展方式转变,贸易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完)
名词解释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另行规定。

解读
八部委函复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
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2011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义乌市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在国际贸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

201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把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列为整个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项和重点工作,由商务部牵
头,会同发改、财政、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部门,研究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明确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等,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八部委联合出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义乌市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函》,同意自2013年4月18日起,在义乌试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至此,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首要任务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主要的政策创新
(一)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通关地”明确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要件。

借鉴参照对台地区小额贸易、边境贸易等特殊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实施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主体和特定报关地”的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的区域范围特定为经认定的市场
集聚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主体的限定。

商务部已于2012年7月委托同
意义乌市商务局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企业在义乌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应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前提下,再向义乌市商务局进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3.考虑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涉及到监管方面的一些便利化措施,甚至涉及特定的前置配套要求,这些配套要求在主管地以外的海关、质检部门不一定具备,所以要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这是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通关地的限定。

同时,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商品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明确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其他不宜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另行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增值税征、退管理方式。

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持有关资料,到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这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中最重点的政策,增值税免税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般贸易方式下“征3%退3%”征管方式的执行难和“旅游购物商品”监管方式下增值税增退管理不衔接等问题,是
符合市场采购贸易的特殊流程以及有利于国内专业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重大政策创新。

(三)进一步提高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通关便利。

首先,海关增设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方式,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给予便利通关。

其次,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便利需要,海关和质检部门在“质量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下,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在“管得住”的同时力求“通得快”;出台《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实行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对符合要求的市场采购小额小批量出口商品给予通关便利。

(四)积极推进小商品国际贸易汇兑制度创新。

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检测。

同时,允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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