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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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条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

(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七条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章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八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如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九条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

(2)通用设备——空调机、木工刨床、空压机、冷藏柜、水泵、电梯、锅炉、电焊机、供暖管道线等;

(3)专用设备——空气交换器、消毒柜、复印机、照像机、装订机、放映机、胶印机、医疗器械等;

(4)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5)电器设备——电风扇、吸尘器、电暖器、洗衣机、调光器、电冰箱、微波炉、冲击钻、电机等:

(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录像机、投影机、打字机、电视机、扩音器等;

(7)仪器仪表——各种钟表、磅秤、万用表、真空压力表、天平、显微镜等;

(8)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钢琴、荡船、手风琴、风琴、台球桌、乒乓球台、蹦蹦床等;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各类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各种资料等;

(10)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床、被、褥、服装等,凡不属于以上九类财产均属之。

固定资产目录的编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作代表符号,按类、项、名称、物品四个等级,实行六位数编号,类、物品各设两位数项、名称各设一位数。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自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工会财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条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和政府、行政拨给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用计价。不单独核算自制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

(3)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及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估价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维修消耗材料)时,将新增加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5)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一般不计提折旧,个别需要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工会财产增减变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后的基建决算及完工清册、说明书、竣工图组织验收,并由主管工会的基建财务部门编报竣工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批,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据以作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购入财产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专项购置单独报批。购入、调入的财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技术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据以作财产增加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自制财产也应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填制财产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

第十五条工会财产在本级工会内部调拨,由主管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制《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工会财产在上下级工会或同级工会之间调拨,由上级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后进行。调出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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