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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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土资源局xx分局

xx财政局文件xx农业局

峄国土资发[2012]40号

关于印发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主题词: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通知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峄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枣庄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概述

(一)工作的背景、要求和意义

为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央2010年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这不仅为今后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提出:

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同时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完成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在征地拆迁时,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无争议,没有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为前提。

开展农村土地登记,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是保证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有序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支撑;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不断提升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二)工作的主要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真实、准确、有效不仅是对登记结果的要求,也是对登记过程的要求。否则,将会使登记结果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不仅无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今后的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在农村土地登记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地实际状况为准开展权属调查,根据土地登记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以对人民群众长远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地组织开展工作。

2、统筹安排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土地权属调查不仅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村庄地籍调查等不同内容,而且调查的技术标准也不同;既有外业工作,又有内业工作;既有传统的实地权属调查、丈量,又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辅助调查;同时,还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因此,在工作的时间安排、工作程序、成果质量等方面都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xx原则

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资料开展权属调查工作。对于已有的权属资料,经实地核实无误,资料完整、有效的,可继续使用,以加快工作进度、节约工作成本,保证成果的连续性。

4、注重创新原则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建立成果数据库,实现管理信息化。

5、服务社会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将地籍档案数字化,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起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动态更新机制,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地籍工作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土地总登记要求,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

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40%以上。

2、

201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同时,将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的基础标准

1、工作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除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全部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应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2、比例尺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图比例尺采用1:100。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3、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二、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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