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发〔2006〕157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现将《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的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本办法,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伤残鉴定是指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有关规定(见附件1)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参照附件2中1一5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的合理衔接,保障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的基本权益,对原已由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了伤残等级的,按下列对应关系套改新的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即: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第六条工伤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其延长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单位应按程序及时申报伤残等级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按照新对应的伤残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陕西省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06〕26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时,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对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人员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工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工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所需经费由原护理费发放单位调整解决。今后,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根据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各单位每年7月1日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八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办公室负责。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机构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经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机关事业单位伤残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附件2:
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髓、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癫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 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 5°);
12.双眼矫正视力< 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IV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屋或空肠造控进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