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图示
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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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需要了解的内容
(1)54m——高度限制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 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 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2、 规范条文解读:
【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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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 规范条文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 (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图示1】
【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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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1、对应的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 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2、 规范条文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图示
编写说明
根据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科研课题的部署要求, 三分院专项研究组开展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 修订条文的研究,涉及设计层面的资料收集及图示汇编工作。通过进行策划、研讨、编制工作,经多次结 合各专业意见,形成了本次汇编内容。
要点摘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
要点摘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及应用目录1.主要特点: (1)2.汇总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 (1)1.主要特点:1)协调专业规范;2)注重实际应用;3)解决应用误区;4)处置规范争议;5)常用资料查询。
2.汇总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涉及技术要点数千项,部分摘要如下:102要点:建(构)筑物功能分类及规范适用原则(P1)104要点:同一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P5)2.1.1 要点1:建筑防火及高度分类(P7)2.1.2 要点2:“高层建筑”在部分条文中的特定含义(P8)2.1.3 要点1:裙房属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P8)2.1.4 要点2:某些情况下,裙房可视为单、多层建筑(P8)2.1.5 要点3:本规范裙房条款,主要适用于公共建筑(P9)2.1.6 要点:重要公共建筑的概念(P9)2.1.7 〜2.L7要点:怎样确定地下(半地下)室的“室外设计地面” (P9)2.1.8 要点: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时,作为地上层的条件(P10)2.1.14 要点1:安全出口的概念及形式(P11)2.1.15 点2:何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P11)3.1.2要点1:包含多个楼层的防火分区,怎样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P17)3.1.2要点2:同一厂房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的规范适用原则(P17)3.1.4要点1:同一仓库中,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的规范适用原则(P20)3.1.4要点2: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定性,仓储物品的若干防火原则(P20)3.2.11要点:灭火系统全保护并非针对屋顶承重构件本身(P24)332要点1:怎样计算地上建筑的占地面积(P27)332要点2:怎样计算带地下(半地下)室的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3:怎样计算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4:怎样计算地下(半地下)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2要点5:仓库与汽车库合建时,怎样计算仓库的占地面积(P28)333要点1:甲、乙类生产或仓储场所,不宜采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方式增加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仓库占地面积(P29)3.3.3要点2:厂房局部增加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29)335要点1:厂房附属办公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P30)335要点2:丁、戊类厂房的办公休息室等,仍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P30)336要点1:中间仓库不能作为成品仓库和原材料仓库(P31)336要点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尚应考虑防爆措施(P31)3.3.8要点:专用变、配电站的概念(P32)339要点1:仓库附属办公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P33)3.3.9要点2:戊类仓库的办公室、休息室等,仍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P33)341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37)341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37)341要点3: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开设洞口(P38)3.4.2要点:何谓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P38)345要点: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以开设洞口(P41)3.4.6要点:化学易燃物品设备的防火间距要求及适用条件(P42)352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47)352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47)365要点:厂房通风良好的判断标准(P54)373要点:开设安全出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上不得采取替代措施(P57)374要点:厂房疏散距离,直线距离的含义(P58)376要点:直接开向车间或房间的楼梯间,属于专用楼梯间(P61)3.8.2要点:仓库的不同防火分区,怎样共用安全出口(P62)3.8.7要点:直接开向库房或房间的楼梯间,属于专用楼梯间(P64)4.1.1要点:最小频率风向的概念(P65)5.1.1要点1:怎样确定“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的楼层"(P84)5.1.1要点2: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的含义(P84)5.1.1要点3:满足一定条件的单层建筑附属用房,不影响单层建筑定性(P85)5.1.5要点:屋面防水及保温,不同构造的防火处置措施(P89)522要点1: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室外疏散楼梯等应纳入防火间距计算(改造项目中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酌情处置),不燃材料的雨篷、挑檐、门头等可不计入防火间距,具体要求,参附录B要点(P92)522要点2: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适用规范,参附录B.1(P92)5.2.2要点3:确定高层建筑防火间距时,裙房可视为单、多层建筑(P92)522要点4: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建筑屋顶部分,可以开设洞口(P94)5.2.2要点5:同一建筑不同主体或构造部位的防火间距(P96)522要点6:民用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主要适用规范(P97)523要点1:何谓终端变电站,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23要点2:何谓预装式变电站,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23要点3:锅炉房的建筑防火分类,防火间距确定原则(P98)5.3.1要点1: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P102)5.3.1要点2:民用建筑局部增加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102)5.3.1要点3:裙房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楼梯形式,按单、多层建筑处置的条件(P103)532要点1:回廊可划入各楼层防火分区,也可划为中庭防火单元(P105)5.3.2要点2:中庭(回廊)应按建筑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并应控制人员疏散距离(P105)5.3.2要点3:中庭(回廊)中,存在火灾风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火处置措施(P107)5.3.2要点4:中庭(回廊)规模的限制,主要是安全疏散距离的限制(P108)532要点5:两步降落防火卷帘不能替代疏散设施(P108)5.3.2要点6: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可参考中庭要求设置防火分隔设施(P108)532要点7:特例情况下,中庭下沉至地下室的处置措施(P108)5.3.4要点:裙房按单、多层建筑处置的条件(P109)536要点1:步行街两侧商铺的自然排烟窗(口),不得开向有顶棚的步行街(P113)5.3.6要点2:步行街回廊、天桥的开口部位应上下对应(P114)536要点3:步行街直通室外疏散走道的防火要求(P115)5.3.6要点4:步行街街IX应纳入疏散人数计算(P115)5.3.6要点5:步行街主力店的概念及防火要求(P115)5.3.6要点6:步行街不宜设置高层建筑(P115)536要点7:步行街回廊应纳入疏散人数计算(P116)536要点8:步行街长度要求及规模控制(P117)5.4.4要点:“儿童活动场所”的主要范围(P120)5.4.7 要点1:剧场、电影院和礼堂独立疏散楼梯的处置原则(P126)547要点2:电影院和剧场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应作为独立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P126)5.4.9 要点1:不允许多个房间组合为同一厅、室(P130)549要点2:相邻厅、室隔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P130)5.4.10 要点1:建筑总高度、各自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P132)5.4.11 要点2:上人屋面和平台作为室外设计地面的基本条件(P132)5.4.12 要点1:商业服务网点外墙上相邻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1.0m (P134)5.4.13 要点2:除规范规定外,哪些业态可以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P134)5411要点3:设置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封闭楼梯间,可视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P136)5.4.14 要点4:敞开楼梯、夹层楼梯、室内和户内楼梯等的疏散距离计算(P137)5.4.15 要点1: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怎样设置锅炉房和发电机房(P138)5.4.16 要点2:何谓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P139)5.4.17 要点3:民用建筑内不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P140)5413要点:储油间总储油量大于1∏√的处置措施(P141)5.4.18 要点:贴邻建造要求及防火间距要求等,应依《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调整(P145)552要点1:弯折走道按折线长度计算疏散距离的条件(P147)5.5.2 要点2:弧形走道按弧线长度计算疏散距离的条件(P147)5.5.3 要点3:安全区域内的不同疏散出口,不严格限制最近距离(P147)552要点4:两个安全出口5m间距的实质及常见错例(P148)552要点5:直通室外的楼梯间出口,无需严格限制最近距离(P148)5.5.4 要点6:疏散楼梯间出口与相邻房间门、窗、洞口,应保持一定间距(P148)5.5.5 要点7:同一房间的多个疏散门,两两相邻之间均应保持一定距离(P149)5.5.6 要点:不能通至屋面的楼梯间,应有明显标识(P150)5.5.7 要点:人防、地铁等的自动扶梯,可部分计作疏散设施(P150)555要点:房间内部的金属竖向梯,应设置于相对封闭的梯井内(P151)5.5.8 要点:防护挑檐可兼作防火挑檐(P153)5.5.9 要点1: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目的,主要误区(P156)558要点2:专用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P158)5.5.10 点1:安全出口实际宽度,大于“计算借用宽度”的取值原则(P159)559要点2:哪些类别的公共建筑允许借用安全出口(P159)5.5.11 要点:10m距离即使设置自喷也不得增加,弧形走道以弧长计(P160)5511要点1:适用建筑类别及疏散楼梯间形式(P161)5.5.12 要点2:上人屋面的安全疏散要求(P161)5.5.13 要点1:宿舍、教学建筑和托幼场所等的适用原则(P163)5.5.14 要点2:部分敞开的外廊,可分段适用本规定要求(P163)5514要点:老年人照料设施候梯厅的防烟措施(P166)5.5.17 要点1: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时,疏散距离增减原则(P170)5.5.18 要点2:疏散距离是指室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P171)5517要点3:应用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无需减少疏散距离(P171)5.5.19 要点4:扩大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直通室外的最大距离(P172)5517要点5: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火处置措施(P172)5.5.20 要点6:扩大前室防火处置措施(P172)5517要点7:直通室外的门距楼梯间15m,适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P173)5.5.21 要点8:不同功能房间和房间内部扩大疏散距离的适用原则(P175)5.5.22 要点9:房间内部单向、双向疏散区域的概念及应用(P176)5517要点10:怎样确定T形(丁字形)走道的疏散距离(P177)5.5.23 要点1: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计算及测量方法(P179)5.5.24 要点2: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应考虑开启后对走道净宽度的影响(P180)5.5.25 要点3:楼梯及梯段净宽度等,怎样协调与《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关系(P180)5519要点1:本规定主要针对特指范围的人员密集公共场所(P181)5.5.26 要点2:本规定的疏散门,包括通向楼梯间的门(P181)5.5.27 要点1:本条文的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P182)5520要点2:表5520∙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P186)5.5.28 要点3:表 5.5.20-2列示了体育馆观众厅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的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座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P186)5.5.29 要点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人数计算的面积范围(P190)5.5.30 要点2:商店库房等场所的防火分隔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P191)5.5.31 要点3:营业厅疏散人数计算的面积范围(P191)5521要点4:营业厅扩展区域和商业综合体等,应按营业厅功能计算疏散人数(P191)5.5.32 要点5:商店建筑规模的确定,与营业厅人员密度的关系(P192)5521要点6: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的人员密度,不能随意折减(P192)5.5.33 要点1:怎样确定避难层的设计避难人数(P194)5523要点2: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P194)5.5.34 要点3:避难区应至少有一面面向消防救援场地并设置救援窗(P195)5.5.35 要点4:避难层设备间的火灾危险性要求(P195)5.5.36 要点5:避难区的疏散通道不应计入避难面积(P195)5.5.37 要点1:两个安全出口的实质含义,应用误区(P202)5.5.38 要点2:前室穿套不应许可(P204)5.5.39 要点:仅1个单元的住宅,只需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顶(P205)5528要点:10m距离的控制原则(P208)5.5.40 要点1:袋形走道的概念(P211)5.5.41 要点2:疏散距离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时的增减原则(P211)5529要点3:应用于敞开式外廊的敞开楼梯间,无需减少疏散距离(P212)5.5.42 要点4:房间附设的敞开式阳台,可不计入疏散距离(P214)5531要点:避难层用于其他功能的基本要求(P216)5.5.43 要点1:即使设置避难层的住宅建筑,也应依本规定要求设置用于人员临时避难的房间(P217)5532要点2:外窗宜采用防火窗(P217)6.1.3 要点:防火墙两侧洞口,一侧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P220)6.1.4 要点:防火墙内转角两侧洞口,一侧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间距不限(P221)6.1.5 要点:防火墙作为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时,不应开设门、窗、洞口6.2.1 要点:数字影院放映室的观察孔和放映孔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P224)6.2.3 要点1: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可不含化妆间(P226)623要点2:厨房防火分隔的常规处置措施(P226)6.2.4 要点1:防火单元的概念(P227)6.2.5 要点2:防火单元隔墙两侧相邻洞口的实体墙宽度(洞口最近边缘距离)(P227)624要点3:防火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6 要点4:防火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7 要点5:楼梯间(前室)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4要点6:住宅单元隔墙、住宅分户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8 要点7:疏散走道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9 要点8:房间隔墙的防火构造要求(P228)6.2.10 点:汽车库和民用建筑合建时的防火构造要求(P230)627要点:开向室外安全区域的门、窗,无需采用防火门或防火窗(P232)6.3.1 要点:何谓冷摊瓦屋面(P238)6.3.3 要点1:怎样确定“每个防火隔断范围” (P239)633要点2:怎样确定闷顶入口数量(P239)6.3.5 要点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P241)635要点2: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P241)6.3.6 要点3: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P241)635要点4:防火分隔墙体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P241)6.3.7 要点:屋顶开口与邻近较高部分之间,怎样采取防火措施(P243)6.4.1 要点:楼梯间与前室洞口间距可以减少,但仍应保持一定间距6.4.2 要点:许可采用非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具备自动关闭功能的其他门(P245)643要点: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能否设置管井(电井)检查门(P247)6.4.4 要点1:楼梯间通过次危险区域转换,不应许可(P248)6.4.5 要点2:楼梯间通过危险区域转换,不应许可(P248)6.4.6 要点3:埋深的概念及计算原则(P249)6.4.7 要点4:建筑地下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应设置挡烟设施和明显标识(P250)6.4.8 要点1:室外楼梯应采用防护挑檐保护(P251)6.4.9 要点2:室外疏散楼梯的首层区域(周围2m以内)不宜开设门(P251)6.4.10 点3:疏散楼梯不能采用防火涂料保护(P252)6.4.11 点4:室外疏散楼梯可视为防烟楼梯间(P252)6.4.12 点:敞开楼梯和金属梯应有利疏散,避开高温、火灾等危险部位(P253)6.4.13 要点1: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卷帘、门等影响疏散的设施(P255)6.4.14 要点2:疏散走道在不同防火分区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P255)6411要点1:疏散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5 要点2:非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1要点3: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开启过程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P257)6416要点4:疏散门的开启方向(P258)6413要点1:除非特别规定,防火隔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P260)6.4.16 要点2:防火隔间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要求(P260)6.4.17 要点1:避难走道的主要功能,常见应用(P261)6.4.18 要点2: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尽量避免采用避难走道(P261)6.5.1 要点1:常开防火门应具备报警联动关闭和温控自闭功能(P262)651要点2:防火门应安装防火门闭门器(P262)6.5.2 要点3:双扇、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P262)651要点4:防火门的变形缝处置措施,防火封堵要求(P263)6.5.3 要点:有耐火完整性或隔热性要求的窗户,宜采用防火窗(P263)6.5.4 要点1:防火卷帘应用长度,计算示例(P264)653要点2:中庭、扶梯等部位的防火卷帘,不受防火分隔部位宽度限制(P265)6.5.3要点3:两步降落防火卷帘不能替代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等疏散设施(P265)664要点1:通向天桥(连廊)的安全出口,可视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P267)664要点2:天桥(连廊)连接的两座建筑,不得采取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P267)664要点3:敞开式天桥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疏散门(P267)6.7.1要点1:燃烧性能的概念和分级原则(P268)6.7.1要点2:本条规定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第3.2 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P268)6.7.3要点:符合本规定的复合保温结构体,不受本节其他规定限制(P270)7.1.7要点1:消防车通过取水井取水的保障措施(P281)7.1.7要点2:消防车从天然水源直接取水的保障措施(P281)7.L7要点3:消防车从地上消防水池取水的保障措施(P282)7.1.8要点1:消防车通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管理(P283)7.1.8要点2:消防车转弯半径的确认,示意图(P283)7.1.8要点3:百分比坡度法和度数坡度法(P284)7.1.8要点4: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要求(P284)7.1.8要点5:消防车道可否作为消防救援场地(P285)7.1.9要点:环形消防车道设置,应满足不同方向救援要求(P285)7.2.3要点:是否所有疏散楼梯均需直通登高操作场地(P290)7.2.4要点: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应合理设置救援口(P290)7.2.5要点:满足一定条件的首层外门和阳台、敞开式外廊的外门,可作为救援口(P291)7.2要点1:举高消防车结构分解,作业示意图(P292)7.2要点2:支腿跨距对操作场地尺寸的影响(P293)7.2要点3:消防车安全工作范围(P293)7.2要点4:消防车最大工作高度(P293)7.2要点5:消防车最大工作幅度(P294)7.2要点6:消防车的有效灭火救援高度(P295)7.2要点7:救援口设置要求(P295)7.2要点8:确有困难时怎样设置救援口(P295)7.2要点9:怎样确定高层建筑的周边长度(P296)7.2要点10:怎样确定设置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底边长度(P296)7.2要点11:操作场地与外墙救援面长度的确立原则(P297)7.2要点12: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及构件,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P298)7.2要点13:登高操作场地边缘与建筑外墙的距离(P298)7.2要点14: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道,怎样控制与消防车道的距离(P298)7.2要点15:举高消防车的侧向保护跨度(P299)7.2要点16:两座塔楼可分别设置登高操作场地(P299)7.2要点1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的关键要素(P299)7.3.1要点:高层建筑的裙房无需设置消防电梯(P300)7.3.5要点1:防烟楼梯间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主要形式(P301)735要点2:首层应直通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P301)7.3.5要点3:消防电梯前室,直通室外通道的防火要求(P302)7.3.5要点4:进入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向前室内部开启(P302)7.3.5要点5:前室最小净宽度、净面积计算,及走道宽度要求(P303)7.3.5要点6: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不应向消防电梯前室开启(P303)7.3.6要点:电梯机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或甲级防火门(P304)7.3.7要点:消防电梯排水及排水井设置要求(P304)738要点: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是指在其服务的楼层每层停靠(P305)8.1.8要点:消防水泵房,防水淹的常见技术措施(P310)8.1.9要点:送风机房、排烟机房、补风机房、空调机房,以及系统送风口、排烟口等的设置要求(P310)8.1.11要点: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与建筑物的间距要求,以及特殊墙体下的保护措施(P311)8.3.11要点1:厨房自动灭火装置不能替代厨房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P322)8.3.11要点2: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设置形式(P322)851要点1:一定条件下的避难走道,可仅在前室设置防烟系统(P328)851要点2:应设置防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汇总】(P330)8.5.2要点:丁类厂房是否设置排烟设施,以车间建筑面积为单位确定(P330)852〜854要点: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及部位【汇总】(P331)9311要点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补风口、加压送风口的区别及应用(P335)9.3.11要点2:何谓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P335)9.3.13要点1:怎样确定防火阀的动作温度(P336)9.3.13要点2: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顺气流方向关闭(P336)9.3.13要点3: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P336)9.3.13要点4: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处,要设置单独的支吊架(P337)9.3.13要点5:防火分隔墙体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 (P337)10.3.1要点:除本规范规定的场所外,以下场所也应设置疏散照明(P343)10.3.6要点:不应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P344)附录A要点1:建筑防火建筑高度和层数,与其他行业标准建筑高度的区别(P353)附录A要点2:怎样确定室外设计地面标高(P353)附录A要点3:平屋面的屋面高度,应为屋面面层高度(P354)附录A要点4:建筑防火设计中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女儿墙高度(P354)附录A要点5: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台阶式地坪建筑,分隔防火墙上的门不能作为疏散门(P355)附录A要点6:底部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高度和室内外地面高差同时满足不计入建筑高度的条件,怎样确定建筑高度(P357)附录A要点7:同时满足两项不计入建筑层数条件的建筑,怎样计算建筑层数(P359)附录B要点:室外疏散楼梯、敞开式外廊、阳台、窗台、雨篷等,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P361)B.0.4要点:当储油柜、高低压套管等突出变压器外壁时,应从突出部件的外缘起算(P362)附录B-1:不同功能建(构)筑物防火间距适用规范一览表(P364)附录29要点1:怎样确定无防火保护层的钢梁、钢柱、钢楼板和钢屋架的耐火极限(P424)附录29要点2:钢结构有哪些防火保护措施,主要优缺点和选用要求(P424)附录29要点3:怎样确定防火涂料的施涂厚度(P4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改(2015年修改版)编制说明1 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83号文“关于发布《2008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进行修订或有新的标准规范出版实施时,本图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限制或淘汰的技术或产品视为无效。
工程技术人员在参考使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并应对本图集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后选用。
2 适用范围本图集可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并可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3 编制原则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 编制方式4.1 本图集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条文为依据,图示内容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顺序排列。
4.2 图示表达:4.2.1 正文蓝底部分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文(包括章节编号等)的直接引用。
字体按规范编制的要求,强制性条文为黑体,普通条文为宋体。
4.2.2 白底部分为图示的内容,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的理解和注释,字体釆用仿宋体。
4.3 “【图示X】”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加注的图示对应编号。
4.4 “〖条文说明〗”为本图集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相应处引用的条文说明的注解。
4.5 “[注释]”是编制单位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所包含内容的说明,提示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或该条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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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 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 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 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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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应 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 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 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 的建筑 5. 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 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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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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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
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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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 室、固定灭火系统得设备室、 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 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 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设置 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 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隔墙和不低于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 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 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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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 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 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 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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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 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 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4m。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Word版 局部修订2019
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解读
总平面布局(解读)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图示1】,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图示2】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示3】,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图示5】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6】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图示7】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图示8】【图示9】【图示10】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示11】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
扩展、隐喻、疏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9)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发布后,2019年5月再次修正!新版图示对规范条文进行了扩展和补充,有效指导了设计应用,也存在争议和疏漏!本文分解图示,抽丝剥茧,列示扩展和隐喻内容(共41项)、图示争议(共14项)、规范疏漏(共4项)!的引伸解读!建议下载阅读:→点击下载!第一章扩展·隐喻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当储油容量大于1m³时,可分开设置,每个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5.4.13图示3,P108)二、安全疏散的直线距离,应为直线行走的最短路线。
如下图所示:左侧为老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右侧为新版图示的直线距离(a+b),新版图示更符实际。
涉及图示:(5.3.6)、(5.5.2)、(5.5.10)、(5.5.17)、(5.5.28)等。
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儿童活动场所,不能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包括与其他部位的相邻分隔)。
(5.3.2图示3,P82)专题解读: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防火卷帘和射流型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四、中庭等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不受应用长度限制。
(5.3.2图示2,P82)中庭的周围连通空间,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宽度并不受6.5.3-1的限制,中庭部位防火卷帘的宽度不计入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
专题解读:防火卷帘-禁用、限制及选型原则,疑难探讨!五、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6米。
(5.2.2图示10,P75)六、防烟楼梯在避难层分隔或同层错位时,前室增设连通门,人员可以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或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5.5.23图示2)七、建筑主体上部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
(2.1.2图示,P6)新版图示通过裙房和主体的“轴侧示意图”,解决了投影方式的争议!八、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火间距L,一般不小于6m。
2019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
d.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 房间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
L2
X+Y>220m
4. 可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民用建筑(该长边应对应建筑消防登高操 作面)
高层住 宅
坡地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水边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三. 民用建筑
1. 建筑分类
与旧规范的主要区别:住宅建筑
旧规范:高层住宅:10层以上 层
新规范: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27m<=54m
8. 平面布置
(9)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 完全分隔。
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 出挑W=1.0m防 火挑檐
或 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前面(8)的住宅与非住宅部 分)
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B1层时,B1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d. 布置在地下(B1)和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 室墙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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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 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
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
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19、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0、沸溢性油品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22、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3、防烟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挡烟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烟气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4、充实水柱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O%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第二部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规范)
25、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
26、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
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7、( 6.7.3 条)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 级时 ,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
28、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9、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10O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OO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B、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
1)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2)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50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C、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
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 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30、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 6.7 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 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 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Omm。
31、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
全包覆。
除本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 6.7 节规定采用B1、B2 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 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
3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
33、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 时 ,不应低于 BI 级。
采用 B1、 B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
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34、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l 或 B2 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
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35、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 ,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时 ,可采用B1级材料。
第三部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6、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7、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
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8、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9、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40、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1、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B: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
42、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4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4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