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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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披露》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评价,并分别与旧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自己看法和建议。

一、新准则的背景意义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立统一的、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

大量实践证明,国内关联交易准则存在重大缺陷,为了进一步治理不当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尽量公允,透明,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新准则共分为四章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1~2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准则的目的;第二章为关联方(3~6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中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十个方面;第三章为关联方交易(7~8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即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给出了关联方交易的是十一种类型;第四章为披露(9~12条),给出了企业应该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的规范。

三、新旧比较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

详见表1。

四、中外比较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要求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是仍存在部分差异。

(一)关联方定义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没有专门对关联方进行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法规体系,但它们都对关联方披露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在关联方披露的范围上,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

下面我将对两者的关联方披露范围进行比较,详细阐述它们之间的异同。

首先,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体现。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FRS)等相关规定,企业需披露与其相关人员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包括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这些交易和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借贷、担保等业务往来和其他非经济实质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这些交易和关联关系,并在财务报表的注释中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上市规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股票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

以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例,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其关联交易的情况。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人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关联方身份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信息。

与会计准则相比,上市规则在关联方披露范围上更侧重于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仅包括销售、采购、借贷、担保等业务往来,还包括资产转让、债务重组、关联方利益转移等。

上市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方式等。

同时,上市规则对关联方披露范围的要求更加具体,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格式和细节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

例如,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比例和金额,以及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这些细节和格式的要求与会计准则相比更加具体和详细。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关联交易对比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关联交易对比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关联交易对比一、概述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其所监管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扩展,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益复杂,关联交易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计准则对比2.1 会计准则的起源和基本原则2.2 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2.3 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三、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管3.1 上交所的监管框架3.2 上交所对关联交易的审查标准3.3 上交所对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四、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比较分析4.1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异同点4.2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不足之处4.3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互补性五、建议和展望5.1 完善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配合机制5.2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5.3 增强公众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参与六、结论通过对会计准则和上交所关联交易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们在部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有相互补充的地方。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配合机制,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以及增强公众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参与,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部分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比较分析4.1 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的异同点会计准则和上交所监管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披露要求上存在一定的异同点。

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界定和确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而上交所在监管框架中也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审查标准,旨在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会计准则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可能更为严格,而上交所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查可能更为细致,因此在具体应用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联方的范围:会计准则VS上市规则

关联方的范围:会计准则VS上市规则

关联方的范围:会计准则VS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列举了关联方的11类情形。

并根据关联方的涵义定义了关联方交易,还对关联方的披露做了要求。

公司法定义了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概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分别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定义了10类关联人,并定义了2类视同关联人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备忘录定义了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等概念,并列举了6类“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3类“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情形。

比较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文件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包括了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而准则一般是包括持股20%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涵盖了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准则未包括此种情形。

另外,交易所上市规则“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也大于准则界定的范围,包括了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将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中的10%以上股东列举为关联人。

关联方的范围会计准则VS上市规则1、母公司会计准则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的主体。

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上市规则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大股东的附属企业: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附属企业、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附属企业。

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异同上市规则涵盖了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会计准则未包括该等情形。

2、子公司会计准则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他山咨询给大家整理了不同口径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便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相关内容。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方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强调“控制”关系,基于特定关联方关系出发,受前述主体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而《企业会计准则》中,除了“控制”关系,还考虑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

2、《股票上市规则》引入“潜在关联人”和“历史关联人”的概念。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参股公司不必然构成其关联方,要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则认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均构成其关联方。

4、《股票上市规则》相较《企业会计准则》对如“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

5、《企业会计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均主要从控股、重大影响的角度判别,《企业会计准则》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至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非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股东的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定义的关联方规定较为细致和广泛,同时关联方不存在自然人,这是由于它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关系而导致的。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1、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2、证券监管中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综上,《企业会计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与《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认定的主要差异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和事前披露,目的是防止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会计准则》重在财务核算与事后披露,目的是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重在关注关联业务是否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目的是为防止公司通过关联关系减少纳税。

浅议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 ——《关联方披露》

浅议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 ——《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产生背景:1.1997年1月1日财政部制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开始执行。

准则对h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则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关联方公平合理的交易,提髙了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准则的疏漏和缺陷操纵利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出现了诸多问题。

例如关联方的认定混淆不清,造成该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没有如实被露;关联交易信息被露不充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关联交易计价标准披露差异比较大,对披露决定该定价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与市价的可比性没有做出要求,从而将模糊性带入被露中,成为监管规范的一个漏洞。

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使得报表使用者在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现偏差。

另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颊繁,相互依赖程度也逐步加强,这种趋势必然要求我国的会计佶息与怍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信息越来越趋同,即所谓会计国际化。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一定差异,基于国际协调的现实选择,我国的会计准则应朝国际化方向发展,其目标在干寻求各围会计的一致之处,消除不必要的分歧,尽量减少各国之间的会计和报告准则方面的差异,以提卨会计佶息的可比性。

2.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了《企业佘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被露》对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1卜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旨在通过新、旧准则和新准则与围际会计准则就关联方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借此阐述在关联方信息被露方商,新准则的改进之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们尚可能完善的发展方向。

二.新会计准则修订的内容及原因:1.扩展了关联方定义。

新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增加了以下内容:第一、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干关联方。

第二、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干关联方。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自己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上交所对关联方认定的对比分析

关联自然 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 证公字〔2012〕34号 (证监会令第40号 2007年1月30 5号 2012年7月修订)(10.1.1至 日 )[第七十一条(三)] 2011.3)(第七至十一条) 10.1.6)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 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 构成关联方。 业,不构成关联 方关系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 、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 、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 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法规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2006)》 该企业的母公司;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1.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 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 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2.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 方; 3.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 方; 4.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 他企业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法人 响的其他企业 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 该企业的子公司 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 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关联方交易披露展开比较及分析。

在文章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明确了研究意义。

接着分析了不同国家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的要求。

随后对主要国家/地区的关联方交易披露实践进行比较,并分析了影响因素。

结合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规范化建议,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总结,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结束。

本文通过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深入研究,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对于完善相关法规及规范化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披露、法律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实践比较、影响因素、现状、存在问题、规范化建议、发展趋势、总结、国家/地区、准则比较、分析、研究、目的、意义、引言、结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关联方交易是指在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或相关性。

关联方交易可能涉及同一实体内部的不同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可能涉及实体与其股东、高管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关联方交易越来越普遍,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关联方交易往往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等问题,相关当事人容易利用关联方交易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加强关联方交易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有效监督管理层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不同国家/地区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法律规定、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主要国家/地区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实践比较、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以及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关联方交易披露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深入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影响因素,并提出规范化建议。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在IPO业务中,由于存在《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不同角度下两种关联方披露标准,关联方的范围经常成为各家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之间争执不休的问题。

其实,财务和法律虽然存在于两种不同的语境中,但二者对关联方界定的差异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下边将二者界定的关联方分类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各方止息纷争、规范披露有所帮助。

综合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上市规则》的优点在于尺度把握好、操作性强且更加全面,其缺点是仅从法人和自然人着眼,遗漏了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三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一些人据此理解为,《公司法》对关联方并未作非常具体的要求,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即可。

个人认为此观点欠妥当,《上市规则》是在《公司法》框架下对关联方范围的具体化,其合理性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各家中介机构统一到《上市规则》的标准下,采取《上市规则》中更加严格、合理的标准,是审慎的,也一定会受到审核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欢迎。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判别标准的探讨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判别标准的探讨

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判别标准的探讨作者:蒋南王倩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期蒋南王倩上市公司作为社会公众公司,其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不仅要遵循公司法和会计行业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所发布的各项规章要求。

其中就关联方关系而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包含了相关内容。

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对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编制者不得不使用多重标准进行甄别和筛选,难免出现理解偏差或遗漏。

本文拟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通过对比分析,尝试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关联方边界,并建立一套易于操作和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判别标准。

一、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比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对关联方主体及关联关系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界定,通过比较上述三类法规的规定,不难发现其中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共性分析上述三类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界定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都引入了控制的概念,并将否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作为判断两个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之一;二是对控制权的判断不仅考虑持股比例因素,还以是否有权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作为标准;三是都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作为关联关系方之一;四是都将单纯因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排除在关联关系之外。

(二)差异分析三类法律法规对关联关系的表述和分类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主体外延的差异上述三类法规以不同的主线对关联方主体进行界定,这就使关联方主体的外延存在一定差异。

比如,《公司法》中的控股股东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具有直接控制力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间接最终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会计准则》中的母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企业。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比较及完善建议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比较及完善建议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比较及完善建议作者:曹舒羽来源:《财讯》2018年第20期纵观可知,关联方相互间关系以及相关交易是对企业经营发展造成影响的重要因素,强化规范关联方披露是优化改进我国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目标。

国际会计准则通过多次修订及完善,能够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全面改善起到良好借鉴作吊,意义深远。

在比,本文将针对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中外比较及完善建议进行简要探讨。

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中外比较完善前言实践证明,关联网交易的形成既存在经济学动因,又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基于此非常有必要全面管制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

通过定义中外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并分析其存在,并比较情况确认下的不同,给出相应完善建议。

中外比较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均针对去企业披露关联方关系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金额、类型、未结算金额等进行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两项准则均就信息披露针对会计报表使用人员对于掌握了解关联交易重要性提出肯定态度。

除此之外,对比可知,二者还是存在有两方面差别的。

第一,跟定价政策披露相关的内容,虽然我国关联方披露方准则明确要求企业需在附注中将定价政策涵盖在关联方交易因素之中,然而由于没有进一步说明应如何披露定价政策,包括尚未针对企业披露具体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及选择原因展开要求,所以,在实际的执行进程当中,某些公司所披露的定价信息欠缺一定完整性且并不具备可比性,相较而言,《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一——关联方披露》针对定价政策的披露要比我国会计准则相对超前些,其能够针对全球运用十分广泛的多个定价手段提供一系列范例,但是,在2003年已经将这一披露要求进行了取消。

第二,跟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相关的内容,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将此看作是关联方交易,然而尚未就所披露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对比可知,国家会计准则就此展开十分详尽的解释。

完善建议(1)定价政策披露1.所存在问题对关联方交易而言,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可谓是其核心问题所在,唯有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实现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可靠性的明显强化,才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人员能够对交易对企业经营所产生影响的相关程度有着一定了解掌握。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教程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教程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教程首先,关联方定义。

《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定义比较宽泛,包括企业控制下的公司、关联关系一定较强的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有相互关联或受到相互支配的关系等。

而《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定义则更加具体,它主要针对公司股权结构和控股情况进行界定。

此外,《上市规则》还强调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披露要求。

其次,关联方披露范围。

《会计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范围相对较广,包括了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交易和往来、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支持、对关联方的履约担保等。

而《上市规则》对关联方披露的范围更加窄化,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展开,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和控制以及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往来等。

然后,披露要求。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对于关联方披露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关联方披露,包括关联方交易的金额、性质、结算方式以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

而《上市规则》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中对关联方披露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关联方身份、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交易金额、影响等。

最后,对于违反关联方披露要求的后果,《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也有一些差别。

在《会计准则》中,如果企业未能按要求披露关联方信息,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影响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决策。

而《上市规则》则会对上市公司违反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公开谴责、罚款、暂停上市等措施。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在关联方披露范围和要求上有一定的差异。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规则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关联方进行披露,确保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满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需求,保护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关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

关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

对于关联方的各种定义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摘要】2006年2月,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构建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变化,本文拟就其中的第36号准则——关联方披露进行比较分析。

在简要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基础上,从关联方定义、披露范围、披露要求和披露原则四个角度对新旧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希望能为今后深入研究关联方交易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回顾从1997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到2005年,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1997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该准则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各项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

从理论上讲,该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二)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1999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关联企业间操纵利润的手段,为了规范这两类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这两个准则。

两者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即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

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但是在准则发布后,公允价值却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出现情况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

因而,公允价值的引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变化 ,本文拟就其 中的第 3 6号准则—— 关 的金额或相应 比例 、 未结算项 目的金额或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 联 方披 露 进 行 比 较 分析 。 简要 回 顾 我 国 上 应比例 、 在 定价政策等。 从理论上讲 , 准则的 轨 的需要。但是在准则发布后 , 该 公允价值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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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联 方 披 露 新 旧会计准则 比较研究
口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林 黎 师 芙 琴 / 稿 撰 业 会 计 准 则 ,构 建 了新 的 会计 准 则体 系, 相 对 于 19 颁 布 的 企 业会 计 准 则有 较 大 的 9 2年
市公 司 关联 交 易 会 计 规 范 演进 历 程 的基 础
发布有利于会计 信息 的使用者根据 上市公 成 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 出现情况的原因是 目 前我国并不 完全具备推 广公允价值 的经济
上 . 关联 方 定 义 、 露 范 围、 露要 求 和 披 司披露的关联 方及其 交易的信息 , 从 披 披 了解关联 行 比较 , 望能 为今 后 深 入 研 究 关联 方 交 易 希
问题提 供 一 点 思 路 。
露 原 则 四 个 角 度 对 新 旧 准 则 的 相 关 内容 进 交 易 的 经济 实 质 、 市 公 司对 关联 交 易 的依 环境 。 上 因而, 公允价值的引入 , 对上市公司的
赖程度 以及 关联交 易对上市公 司财务状况 关联交 易利 润操纵行 为并没有起到应 有的
进 历 程 回顾
从 19 7年颁布《 9 关联交易披露准则》 到 20 0 5年 ,我国关联 交易会 计规范 的演进 历 程可 以分为以下 四个阶段 : ( )9 7年颁布《 一 19 关联交易披露准则》

简析关联方之规则

简析关联方之规则

简析关联方之规则《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皆设定了关联方的规则,本文将简要分析如何认定关联方,不同规则对关联方认定的差异,认定关联方的法律意义等问题。

《公司法》《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了关联方的认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可知: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此为肯定列举条款;第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此为概括条款;第三,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此为否定列举条款。

《公司法》第21条和第124条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上对关联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如果未予回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公司法》定义了关联关系,除明确列举的以外,根据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质来认定,如认定具有关联关系,规定一方面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应在董事会回避表决。

《公司法》设定关联方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利益,最终侵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一)关联方之认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其中,关联自然人包括:第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大股东”),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第二,上市公司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明确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上市公司关联方;第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明确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和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比较及分析关联方交易披露1997年,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就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它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原则和内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比较严重;关联交易计价标准披露差异比较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逃避准则约束的趋势明显等等。

信息披露的诸多问题使得报表使用者在正确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往往出现偏差。

20XX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原先的关联方准则也进行了一定的修订。

本文通过将新、旧准则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以下简称IASNo.24)进行比较,来说明在关联方信息披露方面,新准则的改进之处,以及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尚可能的发展完善方向。

一、新准则的改进之处通过与旧准则相比较,笔者发现,在关联方披露方面,新准则至少做出了如下方面的改进:(一)明确了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

新准则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控制关系的披露层次。

(二)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新准则取消了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中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非关联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

由此可见,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的关键之处。

(三)对未结算项目,新准则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如未结算余额、未结算余额的条款条件、给予或提供担保的详细信息以及与未结算余额相关的坏账准备等。

而原准则对未结算项目只是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

这也是披露方面最大的改进之处,它借鉴了国际准则对未结算项目单独披露的有关要求。

(四)新准则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示意图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示意图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示意图及对比目录(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1)(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3)(三)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比我们平常界定的范围要小) (4)(四)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示意图 (5)(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主体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方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5.“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有示意图如下:(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图注:1.上图中,法人或其他单位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过去12个月内或通过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示意图中所列关联自然人情形的,仍被认定为关联方;3.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并不包括本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4.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兜底性条款)确定的自然人,是指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5.“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界定与上交所相同。

(三)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比我们平常界定的范围要小)图注:1.上图中,企业用方框进行标示,自然人主体则用椭圆进行标示;2.图中所示“关键管理人”,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3.图中所示“关系密切人”,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四)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示意图(五)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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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比较分析
1该企业的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
《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
则》,且更具合理性
2该企业的子公司——《上市规则》未规定子公司为关联方,更具合理性。

《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之所以会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失误,是因为未坚持住从关联原点出发定义关联方的原则。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母公司
控制,《上市规则》规定了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从这
个角度看《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
计准则》;
2.《会计准则》规定涵盖了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仅限于法人,
未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
非法人企业,从这个角度看《会计
准则》范围大于《上市规则》。

41.对该企业实施共同
控制的投资方。

2.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的投资方。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法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

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

1.《会计准则》用的是概括的方
式,《上市规则》用的是列举加概
括的方式。

概括的优点在于全面、
利于实质判断;列举的优点是明确
具体,但《上市规则》规定“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防止
了列举方式的弊端。

2.《会计准则》用投资方、《上
市规则》用法人、自然人的概念。

显然《上市规则》遗漏了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不
如《会计准则》的立法语言高妙。

3.《会计准则》定义了共同控制
和重大影响,《上市规则》则直接
以5%以上一并包含。

5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
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是
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上
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6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代公司理念角度考虑,关联方的范围并不因此而被遗漏。

71.该企业的主要投资
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
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
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
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
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2.该企业或其母公司
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
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
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
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
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
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
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
家庭成员。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

1.《会计准则》用概括的方式,
《上市规则》用列举加概括的方
式。

个人认为《上市规则》的方式
更优。

2.《会计准则》的一个不足之处
是有遗漏。

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
定义,监事的职责当然不是“负责
计划,指挥和控制”,那监事显然
不是关键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准
则》规定的关联方。

3.《会计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
根据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定义,独立
董事不是关联方。

而根据《上市规
则》,并未将独立董事排除在关联
方范围外。

4.除上述之外,二者定义的范围
基本一致。

8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
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
业。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会计准则》规定“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股权的
角度规定了关联方;而《上市规则》
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来界定了
股权角度的关联方,但未将重大影
响列入。

其范围小于《会计准则》。

2.《上市规则》还从任职的角度
规定了关联方。

这是在股权关系之
外的一种“重大影响”(未必是《会
计准则》的定义范围),《会计准
则》对此未涉及。

因此从任职的角
度看,《会计准则》范围小于《上
市规则》。

9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
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
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
方。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两者的精神相同,但《上市规则》
显然具有更具有操作性。

10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
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
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
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
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
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
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上市规则》此条仅仅适用于上市
公司,其合理性无可置疑,《会计
准则》面对的范围更广,在标准上
稍微放松是正确的。

但拟上市公司
在披露关联方时依据《上市规则》
的标准,当然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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