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2020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管理条例2021年
化妆品管理条例2021年摘要:化妆品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021年的化妆品管理条例更新了现行法规,并引入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对2021年化妆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产品,在保护和改善皮肤、修饰容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质,不合格的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化妆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主要内容1. 产品注册和备案化妆品管理条例要求所有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企业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
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化妆品配方的安全性评估化妆品管理条例强调了化妆品配方的安全性评估的重要性。
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配方安全性评估,并在产品上标注所有成分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这一要求旨在提醒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肌肤的产品,并避免因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而带来的健康风险。
3. 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督化妆品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督。
条例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监测。
这将有助于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 化妆品广告管理化妆品管理条例对化妆品广告也进行了规范。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同时,广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侮辱他人或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5. 严禁使用禁用成分化妆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国家禁用的成分。
这是为了避免因使用危险成分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企业应确保所有使用的成分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对成分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估。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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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 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 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 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 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 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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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 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共六章八十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1年9月8日 附件1
附件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组织机构】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配备与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质—1—量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质量安全责任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逐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七条【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六)产品召回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旧对照表
2020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取代了原《化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六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21整理)
百度文库专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ICAS10000-2008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2008-8-15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目次1.前言2.范围3.规范性引用文件4.术语和定义5.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6.管理职责7.资源管理8.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9.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附录:1.本准则与GB/T 19001-2000之间的对应关系2.化妆品认可规范要求的记录3.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指导前言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
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
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
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
本规范与GB/T 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
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 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
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化妆品公司的规章制度
化妆品公司的规章制度
《化妆品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员工的着装规定
1.1 在工作日,员工须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并且符合公司
形象标准。
1.2 禁止佩戴大型首饰或夸张的化妆品,以免影响工作效率和
形象。
1.3 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穿着适合的鞋类,高跟鞋应符合舒适
性要求。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1 员工需遵守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不能迟到或早退。
2.2 请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申请,并且经批准后才能生效。
2.3 加班需提前报备,避免出现工作冲突。
三、保护知识产权
3.1 严禁员工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外泄或盗用。
3.2 员工禁止私自擅用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四、安全生产管理
4.1 员工需遵守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设备或机器。
4.2 发现安全隐患需及时上报,避免事故发生。
五、行为规范
5.1 严禁员工在工作场所吸烟、酗酒或者进行非法交易。
5.2 员工需尊重他人,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歧视
行为。
六、处罚制度
6.1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工资、甚至开除。
6.2 公司将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投诉制度,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以上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任何违背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所有员工能够加强自我管理,维护公司形象,共同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一、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方针:化妆品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质量方针,明确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明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通过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
2.质量目标:化妆品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质量目标,针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方面进行设定,如生产过程中的合格率、不良率,产品的合格率等,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
3.质量策划:化妆品企业应制定质量策划计划,明确质量管理措施、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活动等,确保质量运作的有效实施。
4.质量运作:化妆品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管理程序,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保证产品质量过程中的可追溯性和控制。
5.质量评价:化妆品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制定合理的质量检测方案和方法,对原材料、成品和生产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和分析,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6.持续改进:化妆品企业应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并且认真分析和评估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制定改进措施,优化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二、化妆品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1.原材料管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评估制度,确保选购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对于关键原材料,应建立稳定的供应渠道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
2.生产过程控制:化妆品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和制造程序,确保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控制,记录并追踪每个环节的关键参数,确保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3.不良品管理: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不良品处理机制,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不进入市场流通,保护消费者权益。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不良品反馈和改进制度,防止相同问题再次发生。
4.实验室测试:化妆品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室测试制度,确保所有的原材料和成品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分析,验证其质量合格。
实验室测试的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5.售后服务: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回应消费者的质量问题和投诉,合理处理消费者的索赔请求,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2021《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
2020年7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21年8月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化 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 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及提交补正资料的时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目录
Contents
01 总 则 02 生产许可 03 化妆品生产 04 化妆品经营 05 监督管理
目录
Contents
06 法律责任 07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 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质量安全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原料采购、生产、质量检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质量安全评价,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编制和标注,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费者健康。
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稳定性评价,确保化妆品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口化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
3—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二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质量控制和过程控制,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化妆品污染和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化妆品质量稳定。
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化妆品生产环节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附原文
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培训材料附原文1989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出台,到2020年为止为化妆品产业服务了30年,贡献了它所有的智慧和光荣。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的30年中,化妆品产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部分条款内容不再适应产业发展,亟待修改完善,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方论证,很多条款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原文保留得并不多。
基于此,我们重新制定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从当时的监管现状出发制定的,也符合化妆品行业当前的监管需要。
当然,我们也希望《条例》在未来发挥重要的作用。
理解是《条例》落地与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在此,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特点、重点内容,以及化妆品监管所需要的法规体系。
Part.0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思想《条例》共6章80条,13000多字。
《条例》的制定与出台,充分体现了“坚持人民生命至上”“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改革创新”的立法思想,贯彻落实了“四个最严”“放服管”的改革要求,为未来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一,坚持人民生命利益至上。
现在,化妆品市场非常繁荣,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非法添加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来看,非法添加很猖狂,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少。
虽然打击力度很大,但还是屡禁不止。
除此之外,化妆品产业还面临着一个更大的问题——夸大宣传。
在某种程度上,夸大宣传既扰乱了化妆品的市场监管,也扰乱了化妆品的市场销售,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用到放心化妆品的需求。
《条例》即将实施,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四个最严”与“放服管”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妆安全。
一是“四个最严”。
“四个最严”是由党中央提出,由化妆品、食品和药品产业共同遵守的要求,即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2021年化妆品卫生和管理制度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l is based on my strong desire to succe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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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和管理制度
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化妆品厂的`环境比较复杂,卫生的良好与否关系着产品和工人双方的安全,因此卫生的管理是很重要,下面,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化妆品厂的卫生管理制度。
一、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在每天下班前都必须清洁一次。
厂区范围内每天打扫一次;
二、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范围内不准吸烟、吃东西、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也不准乱堆放杂物,要保持整洁安静;
三、生产、化验、检验人员进入岗位前要清洁、消毒双手,更换工作鞋,戴好工作帽与口罩;
四、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五、操作人员手部外伤时不得接触半成品与原料;
六、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与鞋进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七、直接生产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继续从事该工食品卫生检验方法作;
八、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在下班前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工具、用具等要进行消毒清洁并按规定放置,并且在工作范围开启紫外线灯杀菌;
九、直接生产人员如患病须及时离岗就医诊治,不得带病工作;
十、非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人员在未经许可之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以上工作场地。
想更多了解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请点击健康安全网: 食堂卫生防疫条例 -健康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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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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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2021)
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广州旭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1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最高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工作,公司总经理代表安委会行使职权。
3.1.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
3.1.3定期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3.1.5严格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使用、配备到位。
3.2公司总经理
3.2.1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3.2.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及巡全操作规程。
3.2.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领导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3.2.5组织制定并审批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公司安全生产设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3.2.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7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
3.2.8审批公司年度培训教育计划,确保公司从业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3厂长职责:
3.3.1协助总经理做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3.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核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执行。
3.3.3组织制定,审查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技术措施。
3.3.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生产中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采取措施,同时向总经理汇报。
3.3.5组织落实公司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制定和批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6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负责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工作。
3.4行政人事部
3.4.1负责牵头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实施。
3.4.2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方案的编制和演练组织。
3.4.3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管理。
3.4.4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
3.4.5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4.6组织、检查、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3.5仓储部
3.5.1负责仓储部的安全防火工作。
3.5.2负责对仓库物品按类别进行有关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管工作;对于危险性化学品如酒精、天那水、溶剂设置危险品仓库进行管理。
3.5.3负责报废物品的回收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
3.5.4负责参与本部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6生产部
3.6.1负责公司生产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管理。
3.6.2负责制定和审查设备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编制设备检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