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限制协议(防止自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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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制协议

甲方:(xx修理厂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xx修理厂合伙人)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所称xx修理厂(以下简称XX修理厂)于x年x月x日依法成立。营业地址:xxxxxxx,营业执照编号:xxxxx,甲方、乙方为合伙人并在xx修理厂合法拥有权益的份额比例为:。

鉴于:甲乙双方本系xx修理厂合伙人,现甲方意欲终止合作,并整体转让企业,乙方出于被动不得以退出。乙方为防止甲方系故意排斥与乙方之合作,达到自立门户之目的。双方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xx修理厂转让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xx修理厂整体转让。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修理厂相关动产。

3.甲、乙双方都必须退出xx修理厂的经营管理并转让各自在xx 修理厂拥有的全部份额。

4.本条第3款所称的退出经营管理并转让全部份额是指完全退出和转让,不得以任何形式拥有、间接拥有转让后的该厂(即使xx修

理厂名称改变)任何份额及相关财产权益。

5.修理厂转让之后,甲、乙双方不得与转让后的修理厂(即使xx 修理厂名称改变)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不得与转让后的修理厂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条xx修理厂转让协议受让人

1.xx修理厂相关动产及该厂整体转让的受让人的选择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2.本条第1款所称受让人,除本次转让事实以外,不得与甲、乙双方尚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人身或财产利害关系。

第三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被认为是违约,违约方须赔偿非违约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2.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自发现之日起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管辖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五条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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